[爆卦]刑法236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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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236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安案件研議比照內亂外患罪 交由二審檢察官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87796 本站非常支持蔡英文政府全面強化台灣國安、反制中國滲透! 媒體報導法務部長表示將研議把國安案件比照內亂外患罪交由二審辦理。國安案件與...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10的網紅沈智慧官方頻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沈智慧 #立法院 #質詢 沈智慧偕盧秀燕聯手爭取中央補助 捷運綠線延伸大坑計畫納入前瞻 http://bit.ly/2F99kMO...

  • 刑法236 在 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9 20: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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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安案件研議比照內亂外患罪 交由二審檢察官偵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87796
    本站非常支持蔡英文政府全面強化台灣國安、反制中國滲透!
    媒體報導法務部長表示將研議把國安案件比照內亂外患罪交由二審辦理。國安案件與一般案件不同、影響國安甚鉅,牽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更應該做出特別保護。媒體指出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國安案件影響層面廣大,與一般刑案完全不同,已請司法官學院與高檢署分別強化職前與在職課程,部內亦將邀集學者專家討論研議比照刑法的內亂外患罪把國安案件層級拉升到二審由較富經驗的檢察官發動偵查以保護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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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番薯藤》國防軍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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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軍事評析 #關心台灣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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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236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22 21: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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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今天犯罪了嗎:下雨天幹傘(但等等就放回去)是竊盜嗎

    最近又到了下雨天,許多人都有去便利商店買個東西出來傘就被幹走的經驗。

    除了在心裡祝福他一生平安上廁所沒衛生紙之外,看著滿滿的傘桶,你是否曾經心裡也起了惡念呢?

    「一下就好,我用完就拿回來放。」

    撇除掉虛無縹緲的道德感嗎,「借我用一下等等就拿回來」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嗎?
    ——
    🥷 什麼是竊盜

    根據刑法規定,成立竊盜罪的條件,除了在客觀上「幹走別人東西」之外,主觀上也要有所謂的「不法所有意圖」,也就是「據為己有」的想法。

    如果只是「拿去用一下等等就放回來」,因為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雖然滿機掰的,但這種情形叫「使用竊盜」,並不會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
    除了下雨天偷傘很機掰之外,刑法真的規定了一些「很機掰的竊盜行為」,叫做「加重竊盜」。

    像是「結夥三人以上」,一個人偷東西已經很機掰了,三個人簡直機掰到了極點,所以比起普通的竊盜罪,更要加重處罰,刑度從原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提高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也是有一些爭議。像是其中一種加重情形叫做「攜帶兇器竊盜」,而根據最高法院的定義,只要是「有危險性的兇器」、不管有沒有要用來行兇,都會成立攜帶兇器竊盜。

    比如說你帶了螺絲起子,只是想要有優雅的轉掉幾個螺絲,但最高法院曾經有個判決認為,螺絲起子也是「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的器械,顯然是有危險性的兇器」,即使你沒有要拿來轉人,也是兇器。
    ——
    #法律白話文運動

  • 刑法236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08 22: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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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判決】介紹

    📌爭點:

    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收賄罪,行賄者與收賄者之間的「對價關係」應如何認定?

    📌判決理由:

    1、職務上收賄罪之可罰性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所收受之金錢、其他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之職務權限,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係各類型貪污犯罪中,最為典型及受重視之一種基本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學說上有謂公務員的廉潔義務,有稱公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有言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公正、公平處理的信賴性,無非切入角度問題,其實只要侵害其一,即具有可罰性,故亦應由此理解,才能正確把握立法規範旨趣,並符合賄賂之負面評價語意。從而,賄賂與公務員身分、職權及公正處理事務之間,即須存在一定之對價關係,為本院向來對於本罪所採之見解。

    2、對價關係之認定關鍵:行為人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之認識?——可從收受之財物或利益等客觀價值觀之

    司法實務上,經由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包含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於所涉貪污案件,多有以選民服務或政治獻金做為辯解之情形,是其所收受之財物或獲取之利益,究竟性質上為賄賂或政治獻金,攸關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而於被告具有訴訟上重大利益,審理事實之法院自當詳查、釐清、根究明白。前揭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經手人員之關係、財物或利益之種類與價額、交接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相對合之雙方人員主觀上認識,更應從公務員所進行或完成職務行為之客觀結果(議事、問政,有超乎尋常之賣力表現或強烈動作)觀察,若已然侵害前述保護法益(一般情形,不須付費或正常禮儀酬酢、普通服務,於此卻違常情、失公平),益加可以反推,認定其先前在主觀上即具有可得推悉職權作為與賄賂間,存在著對價關係的認識。例如: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含一定之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有所要求,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則其收受財物(或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即具有對價關係;反之,交付者固然具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而行賄之犯意,但於公務員收受所交付財物(或利益)之時,交付者並未要求,該公務員亦未明示或默許允為交付者所冀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該公務員其後所為職務上之公正、公平、合情、合理行為,縱然客觀之結果符合交付者主觀之期待,因該公務員主觀上並非在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二者間尚非可認即具有對價關係。

    以上二情,望似相互對立,但其實癥結在於「對價關係」之認識。既稱對價,自指相對互等的價值,縱然不免因個人而有主觀判斷問題,但無論如何,仍具有一定的客觀性。細說之,倘該財物或利益價值,依照一般社會健全的通念,無非合乎社會日常之禮儀活動餽贈,例如普通水果、適合禮品、一般禮金、適當折扣等,尚難遽認該當於賄賂概念;若該財物價值或利益,符合政治獻金法之規範(此部分再詳見後述),既屬法所許可,自不成立犯罪;必須除此二例之外,方能課責,此亦刑法謙抑原則所採刑罰作為最後手段性之當然理解及運用。

    衡諸實際,此類案件,性質上為學理所稱「智慧型白領犯罪」之一種,除有自首、自白(含共犯「窩裡反」)情形外,證據經常晦隱、難得,是其一大特色。關於行為人主觀認識如何存在,通常可能無法以外部直接證據,證明其內心的意思活動,斯時,法院在欠缺直接證據之情況下,尚非不得綜合調查所得之各項間接、情況證據,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點,在客觀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支配下,加以判斷。其若仍然無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自當謹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揭無罪推定原則之誡命。如此,方能展現公平法院,我心如秤、毋枉毋縱的辦案基本態度,及法律人講證據、憑良心、求正義的當然本色,司法威信可以建立,人民信賴於是植基。從而,此類案件之科刑判決,對於行賄者與受賄者間,是否具有行求、期約、交付,或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意思?該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究竟如何與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存有對價關係?均應在事實內翔實記載,並於理由中具體析述明白,始足為論罪科刑之依據,以昭折服。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之主要原因:

    原判決理由欄內,既未說明係由何人向邱垂貞遊說、陳明所謂「倘協助推動修法,將會給予贊助金」,又無任何邱垂貞允諾為特定職務上之行為的具體說明及所憑證據;而關於邱茂雄如何知悉上情,又如何與邱垂貞有犯意聯絡部分,亦付之闕如。稽諸證人卓播儒於第一審證稱:「(辯護人問:86年11月間致送20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何人決定要這麼送?)五人小組跟徐慶松有開過會,大家都有同意。」、「(辯護人問:87年3月間致送150萬元,後來由邱茂雄收受一事,是誰決定要送這筆錢?)應該也是五人小組決定的。」、「(辯護人問:金額是如何決定?)金額是討論後決定的。」、「(辯護人問:當時檢方問:送錢給立法委員金額是何人決定?送錢金額多寡的標準為何?你回答:原則上是我們五人推動小組決定的,根據委員的經濟能力,這是最主要的考量等語,是否正確?)是。」(見第一審卷三第234頁反面至第236頁反面)。果爾,則關於是否給錢?金額多寡?何時給?都是中藥商全聯會片面、主動、逐一決定,似與原判決認定係「雙方」於「85年10月間起至86年5月24日前之『某日』」達成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不完全相同,致上訴意旨得以指摘。既攸關賄賂意思合致之認定,自應詳查、慎酌,並充分說明。

    再者,原判決犯罪事實欄四、①至③皆認定:邱茂雄基於前開與邱垂貞共同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前往邱秋成住處取款並轉知邱垂貞(原判決第4頁第4至17行)。然而原判決理由欄乙、一、㈢祇記載:邱茂雄於收取邱秋成轉交卓播儒交付上述3筆款項,確有轉知邱垂貞,並以邱茂雄94年5月4日之偵訊證詞為依據(原判決第16頁至第19頁)。然所引用之前開證詞,邱茂雄或謂於「選舉後」才告知邱垂貞,或稱「遇到邱垂貞時即告知」,但無論何者,皆僅止於告知邱垂貞有收到「寄付」(台語,意指捐輸、餽贈),則邱茂雄與邱垂貞究竟如何為收賄之犯意聯絡?具體內容為何?前開說明尚欠充分。尤其,本院前次(105年度台上字第456號)判決發回意旨,業已指出:依前審判決理由之記載,被告因徐慶松等之「遊說、請託」予以「允諾或期約」,而為職務上行為及收受賄款。但該「遊說、請託」,是否同時有「允諾或期約」賄款行為?該「允諾或期約」究係何時以何方式為之?有何證據可供證明?否則如何據認被告於事實所載之全部行為,皆係因「允諾或期約」賄款所致,且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同未於事實詳予載明;徐慶松等如何、何時「允諾或期約」賄款,復未於理由內說明其論斷之依據,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等旨(見上開判決第8頁第9至17行)。原判決就此發回意旨所指,仍未翔實說明,致原有瑕疵依然存在;退一步言,如有可以自後反推先前之各種間接證據存在,允宜適當載敘,以昭折服。

  • 刑法236 在 沈智慧官方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3-14 20:43:37

    #沈智慧 #立法院 #質詢
    沈智慧偕盧秀燕聯手爭取中央補助 捷運綠線延伸大坑計畫納入前瞻
    http://bit.ly/2F99k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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