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227-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法227-1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法227-1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法227-1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呂欣潔 Jennifer Lu,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內文有小修改喔)連續兩天,有朋友詢問我,是否支持「廢除刑法227」?「廢除刑法227」到底會不會如恐怖流言所說,一旦被廢除,「你家的小孩被性侵是合法的」?針對這個滿天流傳的說法,我希望用我的社工,以及長年性別運動的背景,和大家一起來討論澄清這個議題。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刑法221 強制性交 222-1-2 加重強制性交 (14歲以下) 227-1 未成年人性交 (14歲以下) 本判決爭議內容表解 尤美女:法條修改沿革 古早貞操概念已經夠落伍 現今法律已修改,竟然用了,而且還套用在一個六歲女童身上 法官顯然欠缺同理心...

  • 刑法227-1 在 呂欣潔 Jennifer Lu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1-06 22:20:40
    有 1,201 人按讚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內文有小修改喔)連續兩天,有朋友詢問我,是否支持「廢除刑法227」?「廢除刑法227」到底會不會如恐怖流言所說,一旦被廢除,「你家的小孩被性侵是合法的」?針對這個滿天流傳的說法,我希望用我的社工,以及長年性別運動的背景,和大家一起來討論澄清這個議題。
     
    --完全照原文轉貼--
     
    各位家裡有3歲、5歲、7 歲、9歲‧‧‧‧等未滿18歲女兒的爸爸、媽媽們,
    將來,若是你3歲、5歲……的女兒「被性侵」了,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志運動大遊行」,
    要求「廢除刑法227條」。
    「刑法227條」規定的,是無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與未成年人為性交行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是犯罪。
    若是廢除了「刑法227」後,
    表示什麼,你知道嗎???
    這表示:「若是今天有一個30歲的成年人,拿一隻棒棒糖引誘你3歲、5歲…的女兒,得到你女兒的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無罪的,無罪的,無罪的,因為〝刑法227條已經廢除〝了,所以你這做爸媽的,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因為你3歲、5歲、7歲…的寶貝小女兒〝同意〝了。」
    但是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運大遊行」裡,有總統候選人,選擇跟這群「要求廢除刑法227條」的「同運人士」站在一起,支持他們的主張,有可能成為台灣的新總統的人選,居然跟這樣主張的人站在一起,並且「多次表明支持」。
    太可怕了、太過份了,我們怎能容許這群不負責任、只懂自己享樂的人,來傷害我們的孩子、崩壞我們的婚姻和家庭!!

    --
     
    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放下心中的恐懼與擔憂,是好好理解議題的第一步。那麼,就讓我們平心靜氣來看一看,什麼是「刑法227」以及「刑法227-1」吧!
     
    --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
     
    227條是將未成年人的性交及猥褻行為都認定為被害人,而且是以刑法規範,不管是自願或被強迫的性交都相同。第227條縱使有一天被廢除了,未成年人的「非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仍然是有罪的,只有「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會在227條廢除之後被除罪化。
     
    (朋友來函修正:精準的用詞是並非「有罪」,而是未成年人是「被害人」,如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則互為被害人與加害人。)
     
    而在各國的法律上而言,通常低於「合法性交年齡」(一般來說不同國家的規定是12-18歲不等)會被判定成強制性交罪。而台灣目前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但在學校實務經驗上16-18歲是一個模糊地帶),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調整,我認為需要更多的專業角度、不同生命經驗匯聚、社會現況來思考討論。
     
    (以下亦由朋友來函提醒)在我國刑法,目前221的前提是「強制性交」,但因我國只是用一個刑庭決議,去讓對7歲以下的性交通通論以221的強制性交,7歲以上到16歲以下的性交,目前通通都還是會落在227條處理。(以下是我的判斷)所以如貿然刪除刑法227條會在目前的實務判決上面對7-16歲之間的性交無法可循。
     
    由於刑法227條的存在,目前學校的社工和老師們,遇到的情境可以參考文章內的圖:小男女朋友(如15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接著,一對青澀的小情侶之間的情感就被妖魔化、罪惡化、更會影響未來他們建立正確性知識與態度的機會;進一步,會讓青少年認為自己的情感與情慾是有罪的,師長社工也無法瞭解協助,將更難協助青少年處理性安全與性健康議題。
      
    我長期接觸許多家暴、青少年第一線的社工,許多社工都曾表達,都會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而非所謂的廢除刑法227條。至於是幾歲至十六歲之間的合意性交能被法律規範,這則需要更多的實務工作討論來研擬。
     
    最後,希望收到類似訊息的朋友,能夠舉手之勞和你的親朋好友解釋一下,關於此謠言抹黑和偏頗的部分。同志運動其實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多元的聲音是台灣社會必要的存在,重要的是是否有空間思考與辯論不同觀點的角度,也邀請大家一起來看看各種不同團體,所強調的「廢除」、「調整方向」其脈絡與原因。
     
    最後,我當然認同我們在刑罰之外必須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而非一味的用恐嚇和怪罪讓青少年的性被污名化,刑罰是最後一道防線,要避免非自願的、或無預期的性的發生,師長和社會大眾都還是需要用更陽光透明的態度來討論性。
     
    以下,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文章,讓有興趣的朋友能夠一一參考,也想一想,自己的立場將會落在光譜的哪一個區段。
        
    為什麼用法律剝奪性自主權
    http://goo.gl/S5Ek2R
    同志遊行提廢刑法227條 反對者:孩童能自主性行為?
    http://goo.gl/kt4g9e
    兩小無猜性行為,刑法管制問題多
    http://goo.gl/ILxXj9
      
    #欣潔看時事
      
    ==支持呂欣潔你可以這樣做==
    1. 分享粉絲專頁文章,讓更多人知道呂欣潔
    2. 一千不嫌少捐款給欣潔 https://goo.gl/ftPVap
    3. 捐看板/物資也可以 http://ppt.cc/c2Uqv
    4. 出力也很棒成為志工 http://ppt.cc/6Ov~
    5. 公益活動要場地? 線上預約 http://ppt.cc/2JVP

  • 刑法227-1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09-04 18:21:59
    有 16 人按讚


    【兩性】是的!兩情相悅也可能違法!

    隨著網路資訊多元與發達,越來越多國高中同學偷嚐禁果,然而,並不是只要兩情相悅就不違法……


    根據刑法227條
    √「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


    你可能會想,我們彼此相愛!為何犯法?


    →因為立法者認為,年紀太小的青少年,無法了解性交的意義,因此推定他們沒有「同意」性交的能力→也就是雖然同意性交,但不能算是有效的同意。

    (只是這樣的見解到底何不合現今的社會現狀?其實值得思考!)。


    因此,新聞中沈姓少年已滿16歲,與小萍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227條。


    但……考量許多小情侶是因為一時情不自禁而誤獨法網,

    故根據刑法227-1條
    √「若18歲以下之人犯本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而實務上,曾有法院認為其犯罪動機無非少男少女情竇初開、對性好奇,且也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也出庭表示不追究,而判被告免刑,也就是不用接受處罰。


    所以新聞中的沈姓少年若坦承犯行,並得到被害人的原諒,還是有可能不用因一時衝動而受到處罰的!

  • 刑法227-1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0-09-04 11:27:48

    刑法221 強制性交
    222-1-2 加重強制性交 (14歲以下)
    227-1 未成年人性交 (14歲以下)
    本判決爭議內容表解
    尤美女:法條修改沿革
    古早貞操概念已經夠落伍
    現今法律已修改,竟然用了,而且還套用在一個六歲女童身上
    法官顯然欠缺同理心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