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12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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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121產品中有7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萬的網紅852郵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即贊助《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support-us/ 852郵報 http://www.post852.com...

刑法121 在 Anna Osada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6-16 14:02:06

【時間を間違えたので再投稿】今週末、3/6(土)の16:15〜16:45に、She is主催の#わたしたちのヘルシー のインスタライブに出ます。テーマは「性的同意や避妊のこと」。 * 今ちょうど性犯罪に関する刑法改正の議論が進んでいます。大昔の価値観に基づく実態に合わない法律のせいで泣...

刑法121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51:28

【曾經的英雄啊,你在哪裡】 18 年前的今天,張誌家和陳金鋒聯手以 3 : 1 擊敗日本,拿下棒球世界杯季軍。 - ⚾️曾經的抗日英雄 高中時代的張誌家,曾獲得金龍旗青棒賽 MVP,被譽爲是一位天才型的投手。也在 18 年前的世界盃徹底爆發,完投完封日本,甚至在隔天加入日本職棒西武獅隊。 旅日...

  • 刑法12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4: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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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 刑法121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19:09:51
    有 122 人按讚

    【 周易老師2022年度刑法、刑訴 #選擇題題庫班函授,早鳥優惠只到2021/8/15,逾時不候!】

    除了司法官和律師一試會考選擇題,其他考試也會

    四等刑法選擇題,題目雖然簡單
    但也是要你熟悉條文和實務見解之後才叫簡單
    不然都是很難的

    警大的刑法、刑訴選擇題
    有時候簡單,有時候難度堪比司律
    如同個性一樣捉摸不定

    警察特考有些會考刑事訴訟法選擇題,你熟悉嗎?

    嗯,有點不熟⋯⋯

    沒關係,還有時間準備
    因為有周易老師陪你一起

    ——————————————————————

    老師透過這套課程
    帶你掃過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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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讓你了解選擇題的思考重點
    讓你能拆包裝,順利選出正確答案
    更希望你拿出「我要全對」的精神好好拼
    畢竟頭都洗下去了,就把它好好洗乾淨吧!

    選擇題沒有很難
    難得是你什麼時候要開始準備它
    就好像要成為少年股神的第一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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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內容請參考課程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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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課程有疑問,就私訊周易老師吧~~

  • 刑法121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1 22:13:38
    有 2,577 人按讚

    這次,我們一起下車,而且再也不發車!
     
    震驚全球的韓國「N號房事件」去年才落幕,但在台灣,類似的事件仍持續發生。許多人面臨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被廣泛外傳私密照片、影像的傷害,對被害人來說,不僅是隱私權的侵害,更可能導致心中永遠無法抹滅的傷痛。
     
    「有多少人看過了我並不願意被看到的影像?」
    「眼前的這個人,會不會就是影像的觀看者?」
     
    然而,最近這樣的事件再度發生,在被害人的私密影像遭到側錄、外流後,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求上車」、「好人一生平安」的留言。
     
    韓國網路性暴力回應中心曾說過,「社會應該明白,#受害者是被整個社會的惡意所傷害的」,每一個社群平台上的影像連結、每一位旁觀者好奇跟風的獵奇心態,都是對被害人一次又一次的傷害,更是對不法側錄外流的行為人莫大的縱容。
     
    得知這樣的事件再度發生,而且影片還持續在社群平台上擴散流傳,我在第一時間便立即向相關部會了解情況,除了確保案件能夠獲得及時處理之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盡可能減少對被害人的傷害。
     
    如果我們每個人,都能多一點對他人痛苦的同理心,也許就能減少對被害人的傷害,讓他們不再深陷痛苦的折磨當中;如果我們每個人,還能再多一些對他人困境的理解,也許就能消除更多社會上的惡意,打造更安全、友善的網路環境。
     
    ❓ 我們可以怎麼做?
     
    身為「旁觀者」的我們,除了「#不觀看、#不下載、#不轉傳、#不分享、#不持有」之外,其實,我們還能主動做更多事!
     
    🔰向 iWIN 申訴
      
    據了解,本案側錄外流的畫面及連結,目前仍在 Twitter 等社群流傳;對此,我們已將外流連結等資訊,提交給 iWIN 網路內容防護機構的申訴平台,由 iWIN 協調網路平台業者移除下架。
     
    如果您或身邊親友曾收到類似的外流影像,可 #主動向iWIN提出線上申訴,申訴過程所填寫的資料,依據《個資法》及相關規定,不會對外公開。
     
    這是你我都能做的協助,我們都能 #一起截斷這些不法性私密影像的散佈!
     
    🔗 iWIN 申訴連結:https://www.win.org.tw/appeal
     
    🔰向警局報案告發
     
    除此之外,在網路上轉傳他人性私密影像,依據現行法制,涉犯《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因此,我們也可以先將相關性私密影像的頁面截圖,紀錄時間、發文者帳戶名稱等資訊,#向警察局報案告發,讓警察機關能夠進行徹查、追究散布影像者的刑事責任,並協助將相關影像移除。
     
     
    法制的完備與整體社會風氣的改變,都是打造友善安全網路環境的重要工程、缺一不可,然而,我也理解,目前我國對於性私密影像的法制保護,仍有許多不足。
     
    不論是偷拍或者合意拍攝性愛影片,最後卻被轉傳散佈,目前只能論處《刑法》第 235 條散布猥褻物品罪,但是,「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侵害的核心,其實是性自主權跟隱私權,不應該用妨害風化的罪名來處理;再者,這些已散佈的照片,目前並沒有法源依據能夠要求立刻下架,現在,我們只能透過 iWIN 主動擴展服務範圍,接受當事人或民眾申訴,協助當事人跟平台協商溝通下架。
     
    對此,未來我也將會提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讓性私密影像事件的當事人,能有更周全的保護!
     
    最後,我想引用教育部「這次,我們一起下車!」宣言,再次和大家說,有些人可能曾經好奇而上過車,有些人則曾經目睹類似事件的發生。
     
    但是這次,我們一起下車,並且再也不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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