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刑法 302 304 競合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刑法 302 304 競合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newrulin (忘記了)看板LAW標題Re: [請益] 輪胎放氣時間Sun Apr 25 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Lan1982 (hi)》之銘言:
: : 爬文的結果 只有一個人問 一個人回答 且那個判決是民國六十幾年的
: : 判定為"無罪" !
: : 我有些抱不平 這樣的話大家互看不順眼就能"放氣"
: : 而且我想到一個問題 如果因為車子被放氣 讓我今天無法準時上班
: : 被扣薪 外加額外交通費 或上課/考試失去資格 火車趕不上收假逾時等各種後果
: : 放氣的那個人也能無罪嗎 又搞不好他會說 我怎麼知道你要去哪裡幹麻什麼的
: : 我本意也不是故意要讓你遲到 是你的車亂停 擋住出入等一堆理由...
: : 雖然放氣的人無實質上的損害侵占 卻也不是正確的法律途徑
: : 想請問有沒有比較新的判例 或可以適用接近的法條來遏止這類行為發生?
: 這題很有意思,觸犯的罪有354條的毀損罪和302條的妨礙自由罪
: 毀損罪的構成要件要讓物品不堪使用
: 空氣只是輔助輪胎之效用,本身並無經濟價值
: 所以放掉空氣不會造成輪胎不堪使用
: 不構成毀損罪
: 至於如果意圖讓人無法上班而放掉空氣
: 能不能構成302的妨礙自由罪
: 302之條文為 私行拘禁或其他非法方式,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條文中的其他非法方式並非毫無界線
: 同章305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若其他非法方式的危害性小於強暴、脅迫,處罰卻比用強暴,脅迫方式還要重,顯然有
: 情輕法重的現象
: 所以302條中的其他非法方式危害性應大於強暴,脅迫
: 就本題來講,偷偷放掉空氣的危害性應該小於強暴,脅迫
: 故不構成302條妨礙自由罪
並不是所有利益都可以成為刑法客體,
刑法所保障的利益稱為法益,而這項利益如何認定,
應該以當時的社會文化經濟等等外在條件綜合考量認定,
刑法規範與道德規範的差異在於,
被刑法承認的道德規範稱為刑法規範,是較狹義的道德規範,
所以才會有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之說(其實並非所有法律都是道德最低限度)。
今天我放你輪胎的氣是不是【有罪】要看刑法值不值得發動,
毀損在於保障物之可回復與否,見【致令不堪用】即可明,
不可回復即屬致令不堪用,如把人家小鳥放出鳥籠。
而今,你的輪胎被放氣,是不是已經不堪用(不可回復),
再把氣打滿就好了嘛,固然麻煩,但並非不可回覆,所以尚不達毀損。
302行動自由??
這應該用一目了然法則就可以判斷,你個人的行動自由並未被至於某人之實力支配底下,
故不該當。
此段我是以不符置於實力支配之下的要件排除,論點與u大不太相同。
304強制罪
似有可能成立,因302是不符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仍並未排除妨害人行使權利,
如同你把人的車鎖住,無毀損無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但仍是妨害人行使權利,
該項權利應是選擇權。
so洩他人輪胎氣,應該可以成立304。
另,按民法184I後段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故意放氣,應該算是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如原po所說之財產上損失,
但要注意損益相抵民法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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