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法第七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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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法第七條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反滲透法 難防境外 威嚇國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反滲透法5大地雷不要踩。製表/陳熙文 二○一九年最後一天,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只是此法的內容,雖未出現中國、中共等字眼,但其防制的對象,任誰都知是何方。不過在反滲透法規範粗糙下,是否真能適用到對...

刑法第七條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03 18:48:05

【究竟怎麼樣才算是平等?】 有沒有想過,「平等」這樣的價值,是誰要求的? 其實是《憲法》。 在我們的憲法第 7 條,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不是因為《憲法》規定,就必定代表平等,還需要《法律》,甚至是《行政命令》的配合,才能...

刑法第七條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46:09

#時事星期五資訊不落伍 〔5/23-5/29 一周大事〕  #政時事  ❶ 釋字791號解釋 通姦罪除罪!  司法院大法官在今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因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而違憲。  另外,刑事訴訟法中第239條之但書有關「通姦罪夫妻間得僅對配偶撤告,而第...

刑法第七條 在 阝東MAO車干♑️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02 15:46:49

我非常同理這些受災戶,但不對的事就是不對! 根據「災害防救法」的規定: 第27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第31條:「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

  • 刑法第七條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02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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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滲透法 難防境外 威嚇國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反滲透法5大地雷不要踩。製表/陳熙文

    二○一九年最後一天,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只是此法的內容,雖未出現中國、中共等字眼,但其防制的對象,任誰都知是何方。不過在反滲透法規範粗糙下,是否真能適用到對岸,實會產生疑義。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並未將對岸當成是外國,影響所及者,即是刑法的外患罪幾乎難以適用於中國大陸。故立法院才於去年六月,增加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將大陸、港、澳視為外國,以補刑法之漏洞。基於相同之理由,也同步修正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將對岸、港、澳與外國同列,以免產生適用爭議。惟在反滲透法中,竟未對境外是否包括大陸、港、澳為規定,或許,立法者認為刑法已有明文,無庸贅述。但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是列於刑法分則的外患罪章,除此之外的刑法法條或特別刑法,若加以援引,恐會碰觸刑法類推禁止之紅線。

    若撇開是否類推的問題不論,而將對岸、港、澳也視為境外,也會產生更大的疑義。因反滲透法,雖對境外的滲透者與境內的被滲透者,皆會處以刑罰,但因此法所列行為,如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捐贈政治獻金等,在性質上,皆屬無須結果發生、犯罪即成立的所謂行為犯。故若滲透者是在中國大陸為滲透行為,就屬境外犯罪。

    而於境外犯罪,若是本國人,依刑法第七條,須是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觀反滲透法的法定刑,最重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法落入刑法的效力範疇。至於滲透者若為外國人或大陸人,因立法者並未同步於刑法第五條,將反滲透法之罪增列為我刑法效力所及,故司法者恐無法藉由解釋來加以彌補。而如果為了避開此漏洞,或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但這就與反滲透法的適用對象是境外敵對勢力不符,致陷入邏輯上的錯亂。

    就算將罪刑法定擱置一旁,且若真有對岸的滲透者違犯反滲透法,更現實的問題是,我國根本不可能、也無力為訴追。若果如此,反滲透法所針對者,究其實,還是境內的所謂被滲透者。但在此法所列行為,現有法制本就有具體的規範下,特立一個飄忽不定的反滲透法,到底是在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抑或是在每個國人心中築起恐懼,實也讓人摸不著頭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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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2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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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滲透法 難防境外 威嚇國人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新北市)

    反滲透法5大地雷不要踩。製表/陳熙文

    二○一九年最後一天,立法院通過反滲透法。只是此法的內容,雖未出現中國、中共等字眼,但其防制的對象,任誰都知是何方。不過在反滲透法規範粗糙下,是否真能適用到對岸,實會產生疑義。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並未將對岸當成是外國,影響所及者,即是刑法的外患罪幾乎難以適用於中國大陸。故立法院才於去年六月,增加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將大陸、港、澳視為外國,以補刑法之漏洞。基於相同之理由,也同步修正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將對岸、港、澳與外國同列,以免產生適用爭議。惟在反滲透法中,竟未對境外是否包括大陸、港、澳為規定,或許,立法者認為刑法已有明文,無庸贅述。但刑法第一一五條之一是列於刑法分則的外患罪章,除此之外的刑法法條或特別刑法,若加以援引,恐會碰觸刑法類推禁止之紅線。

    若撇開是否類推的問題不論,而將對岸、港、澳也視為境外,也會產生更大的疑義。因反滲透法,雖對境外的滲透者與境內的被滲透者,皆會處以刑罰,但因此法所列行為,如不得受境外敵對勢力之指示捐贈政治獻金等,在性質上,皆屬無須結果發生、犯罪即成立的所謂行為犯。故若滲透者是在中國大陸為滲透行為,就屬境外犯罪。

    而於境外犯罪,若是本國人,依刑法第七條,須是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觀反滲透法的法定刑,最重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無法落入刑法的效力範疇。至於滲透者若為外國人或大陸人,因立法者並未同步於刑法第五條,將反滲透法之罪增列為我刑法效力所及,故司法者恐無法藉由解釋來加以彌補。而如果為了避開此漏洞,或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但這就與反滲透法的適用對象是境外敵對勢力不符,致陷入邏輯上的錯亂。

    就算將罪刑法定擱置一旁,且若真有對岸的滲透者違犯反滲透法,更現實的問題是,我國根本不可能、也無力為訴追。若果如此,反滲透法所針對者,究其實,還是境內的所謂被滲透者。但在此法所列行為,現有法制本就有具體的規範下,特立一個飄忽不定的反滲透法,到底是在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抑或是在每個國人心中築起恐懼,實也讓人摸不著頭緒。

  • 刑法第七條 在 環球膠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21 19: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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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How Dare You 🙇🏻🙇🏻🙇🏻

    陶傑:// 無人想到2019極速完結在即,本年度的風雲人物,原來係佢。

    林先生是蓄意顯示黃色內心拒絕鼓掌,還是年事漸高反應遲緩而忘記鼓掌,還是為人低調的數學家向來不應酬大流而只係「不鼓掌」?

    一切行為,令兩千年誅心論陰謀論先行的中國人社會引起狂熱爭論。

    不過由數學家的理性邏輯角度,一切有學術的合理解釋。

    首先,根據中國法律的第七條「國歌法」:「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不得有不尊重國家的行為。」

    以上條文,講最高級的國歌,也只是要求「肅立」,「肅立」的定義,當晚在澳門,林兆波博士已經完全做到。

    何況當晩奏或唱的只是「歌唱祖國」,並非國歌專指的義勇軍進行曲。因此,其實林博士根本不必與其他人一樣肅立。

    肅立更絕不包括要開口陪唱,更不包括要鼓掌打拍子。更無法律條文規定:「當國家主席在場時,其他人任何肅立行為,只是基本要求,任何附加於肅立的其他小動作,必須與在場的國家主席一致看齊。」

    換言之,若當晚在場的習近平主席一時聞歌而起舞,在場各人並無義務也跟隨同一手舞足蹈。

    在邏輯上,既然不必跟隨起舞,也不必跟隨鼓掌打拍子。林兆坡博士一無違反澳門的國歌法,二無違反中國刑法第七條,三無違反常識邏輯。

    不過在裝置人面辨識大數據的天網社會,一切在監控之中,林博士面部離奇地毫無表情。如欲逃過「是否自恃是英國人而蓄意傲慢」之公審,只可以老年癡呆早期症狀為抗辯理由。

    但人面辨識,最多只能辨識一張薄薄的面皮,無法透視林博士的大腦海馬體有無縮小、細胞數量有無壞死減少,以確證是真正的腦退化。

    不知中國IT可否在這方面加速開發,超越美國,讓林兆波事件真相大白,得到科學公正的結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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