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追訴期多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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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追訴期多久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加拿大在今年通過了「大麻合法化」的法規,只要取得政府執照,並在政府規定的條件下轉讓、種植、販售,就不再會受到過去的毒品處罰。 我是站在「與其讓黑市管,不如讓政府管」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雖然黑市不會消失,但透過合法化的方式來取得監管權力,我覺得是比起「官兵捉賊」來得有意義。 那台灣呢?台灣現在的...

  • 刑事追訴期多久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24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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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在今年通過了「大麻合法化」的法規,只要取得政府執照,並在政府規定的條件下轉讓、種植、販售,就不再會受到過去的毒品處罰。
    我是站在「與其讓黑市管,不如讓政府管」的態度來看待這件事,雖然黑市不會消失,但透過合法化的方式來取得監管權力,我覺得是比起「官兵捉賊」來得有意義。
    那台灣呢?台灣現在的情況是怎麼樣?
     
    🎸大麻是違法毒品,被抓到以後會送勒戒與戒治
     
    「大麻」在我國仍屬於「第二級毒品」,販賣最少判7年以上,轉讓是6月到5年,施用則是最重3年。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我國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的處理採取「治療後處罰」的態度。
    依照這條規定,如果你是「初犯」被抓到,法院會先把你送「觀察勒戒」,希望你能夠透過自己的力量戒斷毒品。
     
    如果你能夠成功,屆時檢察官、法院會給你「一次機會」,不起訴你或是不審判你;
    如果你無法成功戒毒,法院會把你送6個月的強制「戒治」,靠強制的方式讓你戒斷毒癮;如果6個月不夠,最長可以戒治到1年。
     
    記住,這些機會與戒毒的幫助只有在「初犯」,如果你五年內再犯,就等著關關被判刑。
     
    🎸除了觀察勒戒與戒治,還有「戒癮治療」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除了觀察勒戒與戒治,檢察官有可能給你另一個選項:「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
    也就是說,先不起訴你,讓你去接受治療,看看你有沒有辦法乖乖地改邪歸正。如果可以,那麼緩起訴期間一到,你治療完畢,就讓你復歸社會做個好人;如果不行,那你就等著被起訴、判刑。
     
    戒癮治療的方式包含藥物、心理與社會復建,也就是會有醫師、心理師與社工共同介入。治療期程最長會到1年,讓你能夠完整地跟毒品切割。
    治療期滿後,會在7日至15日內對你進行測驗,確保你沒有重新施用毒品,測驗通過才算是你治療完成,能夠脫離法律的追訴。
    如果你治療後測驗不通過,或是治療期間不依照指定時間去報到,接受藥物、心理與社會治療,檢察官都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送你進法院被判刑。
     
    🎸我國的大麻案件都怎麼判?
     
    依照我國的判決資料,我國單在106年內就有4萬3千筆毒品判決,其中851件都與大麻有關,差不多 #每天就有兩個人因為施用轉讓或販賣大麻而入獄。
    涉及大麻的毒品案件,#有罪率將近是96%,被抓到大概跟定罪沒什麼兩樣。
     
    聰明如你,可能會想到:「欸?就算起訴了不是還有罰金刑嗎?繳錢就沒事了啊?」
     
    這種想法可是太天真了。在這些大麻案件裡,法官肯給予罰金了事的僅有5.1%,也就是被起訴的案件中大概只有40人可以花錢消災,其他800人都需要入監服刑。
    而且 #刑度至少有一半以上都是超過1年有期徒刑。

    你說,1年關也沒多久,出獄其實很快嗎?
     
    嗯…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監獄長怎樣,但是我的話,一個小時都不想在裡面待著。更別提許多施用大麻的犯罪者其實都正值青年,把自己青春年華浪費在監獄裡,接觸各種犯罪人士,我並不覺得是明智之舉。
     
    即便上訴,這些大麻案件的二審駁回率將近6成,也就是說二審會判你敗訴,;到了上訴三審,駁回率更是高達9成,想要翻身,難如登天。
     
    🎸我國對毒品犯罪的處理不能說仁慈,但至少是想要「根治」毒品問題,在處罰之前先給你改過或治療的機會。
     
    當然,這些毒品的對策都可以鑽漏洞,你大可以在治療完成後15日內開始吸食,這我管不著,不過我願意說這些毒品犯罪的處理,也是希望讓已經染上毒品的人不要覺得人生已無望而自暴自棄,只要你願意努力,法律也會對你抱持著友善的態度。

  • 刑事追訴期多久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8-19 1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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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系列(一)-車禍受傷需在多久內提告❓

    車禍是常見的法律糾紛類型之一,若不幸碰上車禍,除了車禍賠償範圍,大家會好奇的法律問題,應該就是受害者究竟需在多久內提告?

    一般來說,若受害者因對方過失而受傷,就受傷部分,在刑事上可提告「過失傷害罪」,民事上則可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當然,如果加害者明知有人傷亡,仍逕自離開現場,未留下處理事故,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那這三者分別需在車禍發生後多久內提告呢?

    🖋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因為屬告訴乃論罪,縱使真的有犯罪事實,法院要下有罪判決,仍需有被害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再經檢察官起訴,或是有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才行。

    (📎告訴流程:被害人向檢警提出告訴->檢察官查案->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

    (📎自訴流程:被害人向法院自訴->法院判決)

    而依照法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被害人必須在「知道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或自訴,否則就不能再提告了。

    🖋肇事逃逸罪
    肇事逃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法律上並沒有對之設下如上述之六個月告訴、自訴期限。

    但依照法律規定,不管是不是告訴乃論罪,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另有時效限制。被害人若要直接向法院對肇事逃逸罪提起自訴,或檢察官要向法院提起公訴,都需在「犯罪成立之日」(即逃逸那天)起算「⏱二十年內」提起。

    所以如果被害人超過上述期間才要向法院自訴,或是太晚向檢警提起告訴,進而讓檢察官無法在上述期間內偵查終結,向法院提起公訴,

    都將導致法院無法再下有罪判決了。

    🖋民事賠償
    法律規定當使用汽機車過程中損害到別人時,除非駕駛人已經就防止損害發生,盡到相當注意,否則駕駛人就該賠償被害人的損害。

    被害人若依此規定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被害人知道「受有何項損害」,及知道「應賠償之人是誰」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超過就不能請求了。

    不過被害人究竟何時知道這些事,在訴訟上容易產生爭議,所以安全一點的作法就是盡量在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就盡快提出請求。

    另外,縱使依照上述規則計算,未超過兩年期限,只要自「被撞傷」時起超過「⏱十年」,被害人仍未請求賠償,一樣不能再請求了。

    所以若不幸碰上車禍而受傷,一定要趕緊蒐證、尋求專業意見,盡快決定處理方式著手處理。

    ▪️▪️▪️▪️▪️▪️▪️▪️▪️▪️▪️▪️▪️▪️▪️▪️

    參考條文:
    刑法第80條、185–4條、28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民法第184條、191–2條、197條規定

    ☎️委託、諮詢專線:0953444445

  • 刑事追訴期多久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5-22 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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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5/22)早召開「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黨團會後記者會,推出「假釋三法」,透過《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三個修正草案進行假釋制度的改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與《勞動檢查法》第三條條文兩個勞動改革的修正草案。雖然本會期即將結束,希望這兩部分的改革可以獲得各黨團的支持。
    立委徐永明說,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所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立法院副院長辦公室曾發生行文去關切,結果副院長還出面道歉,時代力量認為這是重大的問題。因此,針對《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提出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未來更審慎處理。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徐永明說,因為現在已經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的查詢系統,可是時代力量一直認為,除了違法的人是誰必須揭露之外,罰鍰金額也應該公布。過去最被詬病的是,有勞檢可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罰鍰金額非常不成比例,甚至從最低金額來處理。因此,希望透過《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的修正,公布處罰的日期、處分的字號、違法的法條、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可是很可惜的是,當我們委員在委員會質詢希望能公布裁罰金額時,勞動部回文用的卻是104年6月12號一場會議的紀錄,而當時的勞動部長是陳雄文。民進黨執政已經兩年,關於勞動的改革竟把陳雄文推出來,表示當時的會議紀錄說不適合公布裁罰金額,徐永明質疑,「什麼時候新政府跟著國民黨的路子在走?」過去將七天假、勞基法的修正,都是這個問題,其實勞動部的行政裁量權其實是可以公布罰鍰金額。已經把雇主名單公布了,為什麼裁量金額不能公布?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關於《勞檢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徐永明說,根據勞檢的規定,須由工會陪同,可是工會的定義為企業工會,組成相當不普遍,僅占受雇人數的6.4%,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工會陪同應放寬納入產業、職業工會。

    關於假釋的改革,立委黃國昌說,現行的假釋制度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即可讓受刑人提早出獄。受刑人在監獄中到底要關多久,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針對這個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理論上本應回歸司法審查而非讓行政機關專擅。我們可以想像對於一個犯罪從警調的偵查到檢察官的偵查,起訴之後進入司法審判系統,從第一、第二、第三審,如果是重大的貪瀆犯罪、金融犯罪,還經常發回二審再上訴第三審,經過這麼漫長的程序後,好不容易定罪,結果現行假釋制度竟把一半的刑期到底是否執行交給法務部這樣一個行政機構專擅。這個制度是有問題的,理論上違反了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本來就應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的本質,而實務上出現的弊病,不管是從最近釀成軒然大波的貪腐法官胡景彬,莫名其妙先畫靶的提前假釋案,到之前非常多權貴,透過黑箱假釋審查機制,先到外役監再提前假釋,這樣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實務上已經產生過太多弊案,而面對這樣的弊端,法務部、矯正署不要說提出改革,連反省都做不到。之前牽涉到我國最大獄政弊案的貪瀆案件,也和王令麟的假釋緊密結合在一起,結果這些官員被彈劾後,沒有離職,還繼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裡擔任高官,甚至有人前陣子還高升副典獄長。

    黃國昌說,這樣子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正因如此,時代力量這次提出假釋制度的改革,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黃國昌表示,這是這個會期他在立院舉行假釋制度公聽會時,與會的學者專家共同提出的訴求,希望藉由在《刑法》改變假釋審查的實質要件,配合在《刑訴法》增列第八章之一,處理關於假釋審查法院的審查程序,能夠根本的對於我國目前弊案叢生的假釋制度進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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