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95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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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訴訟法95產品中有3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上一篇文章中,瑩真律師提到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並不符合現狀,也說明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 其中,第95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我們常常聽到被告所擁有的「緘默權」,換句話說,當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時,有權利不回答問題,保持緘默。 那...

刑事訴訟法95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1:06:31

在上一篇文章中,瑩真律師提到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並不符合現狀,也說明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 其中,第95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我們常常聽到被告所擁有的「緘默權」,換句話說,當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時,有權利不回答問題,保持緘默。 那...

刑事訴訟法95 在 瑩真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21:06:31

這兩天才知道 #條子鴿 這號人物,也才聽到他出過一本書「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個書名和事實完全不符,應該說,和台灣警察訊問被告的正當程序完全不一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 刑事訴訟法95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7: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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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一篇文章中,瑩真律師提到了「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並不符合現狀,也說明了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規定。

    其中,第95條第二款規定「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就是我們常常聽到被告所擁有的「緘默權」,換句話說,當被告面對警察、檢察官或法官的訊問時,有權利不回答問題,保持緘默。

    那為什麼法律要賦予被告有權利選擇「緘默」呢?讓我們從蘇建和案,帶大家看看這個權利對被告的重要性。

    #從1991年到2012年的蘇建和案

    在還沒有新北市的1991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發生吳氏夫婦命案,同年8月犯罪嫌疑人等陸續被逮捕,蘇建和也包含在其中。當時汐止分局在問訊相關犯罪嫌疑人前,並未告知他們可以行使緘默權,使蘇建和在一番嚴刑逼供後,簽下自白書,也寫下長達21年的歲月。

    ⚠️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你是當時的蘇建和,警察沒有告知法律保障你有不回答的權利,又在擁有警察們的滿滿「關照」下,面對警察或後續檢察官、法官的問題,你會怎麼回答?是誓死堅持自己清白,抑或是乖乖屈打成招?🤔🤔🤔

    ▶️蘇建和案在很多爭議法律上也立有重要的意義,例如違法刑求、自白或證言得否作為唯一定罪依據等等,但從被告緘默權這點來說,由於我國採「不自證己罪」原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因此,賦予被告保持緘默的權利,也成為法律本應保障被告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這也是為什麼這些規定如此重要。

    當然還是要提醒大家,縱使法律保障被告擁有緘默權,但也必須審慎運用!今晚八點,也別忘了就跟著律師一起來了解蘇建和案的故事吧!

    鼎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郁婷律師撰

    #緘默權 #蘇建和案

  • 刑事訴訟法95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7 13: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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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才知道條子鴿這號人物,也才聽到他出過一本書「你所說的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這個書名和事實完全不符,應該說,和台灣警察訊問被告的正當程序完全不一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對,就是這麼無聊且冗長的內容(#雖然無聊但每個內容都是攸關被告權利的保障,#如果真的被逮捕時請務必好好理解利用喔!)絕不是美劇裡充滿戲劇化的一句「你所說的將成為呈堂證供」!

    光看這本書的書名,我直覺上還以為是翻譯外國的作品,怎樣都不會想到是一名台灣退休警察,且自稱當過刑警的人所出的職業實錄見聞。

    一名退休刑警,如果連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的內容都還搞不清楚的話,真讓人對刑警的素質擔憂。

  • 刑事訴訟法95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6 22: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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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本書已知書名是唬爛的,內容有一整章是唬爛的,那整本書八成是唬爛的。——貝氏定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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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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