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13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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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33 在 carrie, a law major (inactive)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7-02 19:04:38

20200627 #latepost #大二春季學期總結 6.15就正式完Sem了! 今個學期好像未開始就結束了 莫名感覺白賺半年gap year 上堂摸魚、hea睇reading 偶爾簽個到就繼續倒頭大睡 幾乎每次功課都趕在deadline前幾分鐘交 喺屋企攤得越耐就越唔想讀書orz 呢半年寫了...

  • 刑事訴訟法133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19 19: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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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則新聞所討論的事情,其實是困擾港口城市地檢署已久的問題,背後的故事(涉及海上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船長謊報、我國無審判權及管轄權等議題),值得大家重視。
    特別是正值防疫之際,海上死亡的屍體是否可能感染,不容大家忽視。

    而這個故事其實還有個前情小插曲:
    據了解,這類「捨近求遠」「謊報事實」「丟包遺體」事件在過去主要發生在轄區有基隆港的基隆地檢署,打從該署與司法警察、檢疫相關主管機關開會商討對策,依照檢疫規定嚴格執法,必要時依法扣押船隻,之前也真的開了「扣押船隻」先例後。
    這些船隻就「知難而退」.但變通方法是開去台北港,而本案士林地檢也扣押船隻(該船為殺人案件的犯罪現場、船員為殺人行為人或證人,在偵查實務上也不得不扣)。
    讓我們猜猜,接下來這些船隻會開去哪個港???

    我國是否應該因應這樣的事件,參考(之前吃過很多虧的)基隆地檢經驗,修正法規或制定更詳盡的SOP?
    而在之前的基隆地檢處置上,還有民代和不肖業者一起揮舞「人道」大旗,控訴檢方「不近人情」,這些民代代表的真的是選民的民意?還是滿滿新台幣的利益?

    以下內容摘自新聞:http://bit.ly/3axIfDG

    「庫克群島籍油輪今年元旦發生海上喋血案,1名緬甸籍船員喪命。迄今船上近20名大陸、緬甸籍船員留滯基隆港過年,全案因 #沒有管轄權陷入膠著。檢方發現,國際船舶企圖「丟包」遺體給我國離港的事件層出不窮,去年至少5起。檢方抨擊,船舶以人道為名,卻霸王硬上弓入港,除浪費救難資源,把我港口當成國際船舶的殯儀館,也恐成防疫漏洞。」
    「1月1日,庫克群島籍油輪的緬甸籍船員在公海被同鄉刺死......當初船方通報我方,謊稱傷病,我基於考量人道,派空勤直升機吊掛送醫,但已明顯死亡。」
    「檢方調查,油輪 #捨近求遠,#過大陸港口而不入,刻意選台北港,但因沒位停,轉而停在基隆港至今。」

    「檢方表示,依國際公約,船長有權在案發後依習俗舉行海葬。一旦入港,吊掛遺體離開船舶,港務人員則無權拒絕船舶離港,等同鼓勵東北亞航線的船舶來台「丟包」遺體,像大陸、韓國、日本都「技術性」耽誤船舶航程,並收高額停泊費,避免船舶靠港丟包成為常態。」

    「近年我港口被國際商船當做殯儀館的案例不少。2019年6月,蒙古籍油輪船員暴斃,船長以急難救助申請進入基隆港,3小時後船舶靠港,港務人員發現船員已死亡12小時,拒絕遺體登陸,反遭民代質疑,指不近人情,讓屍體在船上甲板曝曬2日幾近腐爛,逼迫港務人員處理。」

    ------

    相關法規:
    港埠檢疫規則第9條: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名稱、呼號及航次。
    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抵達前三十日內停泊之港口及啟航日期。
    四、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五、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發給地點及日期。
    六、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
    七、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料。
    八、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
    九、有無鼠類或病媒孳生。
    十、其他相關事項。
    船舶於當次航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經檢疫單位許可,得於啟航前完成通報。
    經通報後,有人員死亡或發現傳染病病人時,應立即向檢疫單位通報其感染或死亡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檢疫單位依前三項之通報,認為該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許可入港。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 刑事訴訟法133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10 18: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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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違反調查常規 一開始就注定不起訴了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可柯大立委的次子 獲得特別優惠待遇 不但可事先知道案情自行到案說明

    自行到案說明有什好處 不會被逮捕這就不用說了 不會被搜索

    除了免除更大罪行的危險 原本運輸毒品的嫌疑 也會因為缺乏證據更難成立

    檢調違反調查常規 用傳喚的方式 就注定了結果會如此...』

    Re: [新聞] 【獨家】柯建銘兒新年大賀禮 跨海收毒郵包「不知情」確定脫身 https://disp.cc/b/163-ddjo |新聞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230707340400251

  • 刑事訴訟法133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5 07:21:46
    有 136 人按讚

    談到職場與性別議題,小編忍不住要來重貼老師的一篇舊文—
    〈「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http://bit.ly/2m4i5Sa

    QUOTE: 【臺灣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性別刻板印象,再加上某些媒體有意無意加深成見,導致我們距離真正的性別平等社會還很遙遠。】

    番外篇:離奇故事——職場性別霸凌之【檢察官版】:
    Hsin-Yin Wu :http://bit.ly/3av8nhk

    "2017年中,在某個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公務飲宴場合」,曾經有個典獄長在論及獄政問題時,當著法務部長的面表示:「在我看來,O檢就只是個『不懂實務』的 #小妹妹 。」
    而這樣的言論,完全沒有被制止,反而引發哈哈大笑,打哈哈過去。一群老人,法理講不過別人(更何況在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本來就有指揮執行的職權),只好玩著霸凌的遊戲,還以為很幽默;而這種事情,竟然發生在我國的法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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