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27 #latepost
#大二春季學期總結
6.15就正式完Sem了!
今個學期好像未開始就結束了
莫名感覺白賺半年gap year
上堂摸魚、hea睇reading
偶爾簽個到就繼續倒頭大睡
幾乎每次功課都趕在deadline前幾分鐘交
喺屋企攤得越耐就越唔想讀書orz
呢半年寫了...
20200627 #latepost
#大二春季學期總結
6.15就正式完Sem了!
今個學期好像未開始就結束了
莫名感覺白賺半年gap year
上堂摸魚、hea睇reading
偶爾簽個到就繼續倒頭大睡
幾乎每次功課都趕在deadline前幾分鐘交
喺屋企攤得越耐就越唔想讀書orz
呢半年寫了好多字(well...都是學術垃圾)
未計隨手寫的英文堂例行小作文都起碼有70k😥
要感謝我的小iPad一直以來的支持與配合
在此也向被留在北京宿舍的macbook表達思念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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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科一時爽 期末火葬場🔥
由開學初31分到六月頭考試前drop剩22分
【債法-5】:朝早8點上課真的無能為力,既然不點名又有錄音(雖然我並沒有補回課堂錄音),我就幾乎沒上過堂orz 不過有好多案例分析assignment 所以唔會落後課程進度。成個學期一共交了12次功課,加埋期末兩個案例分析,產出債法相關之學術垃圾43.4k字(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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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4】:已經complain咗好多次 #商法學拼盤課 (⬅️按此hashtag查看),課程設計同考試方式都極之不人道,兩個鐘內手寫了四張A4紙。好在四個老師平時都唔點名唔比功課,感天動地🥺,不過日常hea上堂咩都冇學過(〃゚д゚〃) 考試前嗰晚+嗰日朝早先逐個逐個ppt過一次真係可一不可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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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總論-2】:應該係課堂體驗最差嘅course (๑•̆v•̆) 網絡連接超級lag(而且唔止我一個嘅問題)、上堂又無錄音、powerpoint啲point又唔齊、有啲位要用板書解釋又lag到睇唔到🤷🏻♀️🤷🏻♀️🤷🏻♀️ 唯一令我堅持落去嘅係老師把聲聽落好溫柔好舒服😌(雖然有時上堂根本跟唔到佢講咩)不過考試開始前廿零分鐘先通知更改考試方式又真係吹佢唔脹嘅:明明話兩個鐘做四題,結果每半個鐘收一題😇 盲打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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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法-2】:呢個course上個sem嘅刑事訴訟法都係同一個professor教👨🏻🏫有人話個course應該叫「影視作品評鑑與賞析」🤣 因為佢成日推薦電影/書,每次上堂都會用電影或者小說做例子引出一啲刑事證據法或者刑事訴訟法方面嘅原則,而正因為咁所以聽佢講嘢好清楚易明(反之聽刑法學就好抽象)每堂都聽下故事,感覺課堂時間過得好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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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倫理-2】:好有意思嘅倫理課,Professor把聲好好聽,但係因為佢係朝早八點上堂,又自帶P/F,所以我學期尾miss咗好多堂😳😳😳論文拖咗好耐先動筆,寫咗3.3k學術垃圾,既沒有引經據典,又不是名家巨作,都唔知我有咩好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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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憲法與行政法-3】:我今個sem最鍾意嘅course!(➡️指路2020.04.17的post)可惜下年已經唔再開T^T 今個sem最大的遺憾就係呢個course嘅期末論文拖到最後一刻先開始寫😔😭時間到不得不交卷,回想起來引用案例不夠、論證不夠深入、邏輯扣得不夠緊密「最大的遺憾,是我們不差餘力,只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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眨吓眼大學生涯就過咗一半
九月開學已經是大三老鬼了(雖然都唔知開唔開到學)
#studyforthebetterfuture #studygram #lawstudent #betterfutureintsinghua💜 #世界一流大學的三流學生🤪
刑事訴訟法133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則新聞所討論的事情,其實是困擾港口城市地檢署已久的問題,背後的故事(涉及海上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船長謊報、我國無審判權及管轄權等議題),值得大家重視。
特別是正值防疫之際,海上死亡的屍體是否可能感染,不容大家忽視。
而這個故事其實還有個前情小插曲:
據了解,這類「捨近求遠」「謊報事實」「丟包遺體」事件在過去主要發生在轄區有基隆港的基隆地檢署,打從該署與司法警察、檢疫相關主管機關開會商討對策,依照檢疫規定嚴格執法,必要時依法扣押船隻,之前也真的開了「扣押船隻」先例後。
這些船隻就「知難而退」.但變通方法是開去台北港,而本案士林地檢也扣押船隻(該船為殺人案件的犯罪現場、船員為殺人行為人或證人,在偵查實務上也不得不扣)。
讓我們猜猜,接下來這些船隻會開去哪個港???
我國是否應該因應這樣的事件,參考(之前吃過很多虧的)基隆地檢經驗,修正法規或制定更詳盡的SOP?
而在之前的基隆地檢處置上,還有民代和不肖業者一起揮舞「人道」大旗,控訴檢方「不近人情」,這些民代代表的真的是選民的民意?還是滿滿新台幣的利益?
以下內容摘自新聞:http://bit.ly/3axIfDG
「庫克群島籍油輪今年元旦發生海上喋血案,1名緬甸籍船員喪命。迄今船上近20名大陸、緬甸籍船員留滯基隆港過年,全案因 #沒有管轄權陷入膠著。檢方發現,國際船舶企圖「丟包」遺體給我國離港的事件層出不窮,去年至少5起。檢方抨擊,船舶以人道為名,卻霸王硬上弓入港,除浪費救難資源,把我港口當成國際船舶的殯儀館,也恐成防疫漏洞。」
「1月1日,庫克群島籍油輪的緬甸籍船員在公海被同鄉刺死......當初船方通報我方,謊稱傷病,我基於考量人道,派空勤直升機吊掛送醫,但已明顯死亡。」
「檢方調查,油輪 #捨近求遠,#過大陸港口而不入,刻意選台北港,但因沒位停,轉而停在基隆港至今。」
「檢方表示,依國際公約,船長有權在案發後依習俗舉行海葬。一旦入港,吊掛遺體離開船舶,港務人員則無權拒絕船舶離港,等同鼓勵東北亞航線的船舶來台「丟包」遺體,像大陸、韓國、日本都「技術性」耽誤船舶航程,並收高額停泊費,避免船舶靠港丟包成為常態。」
「近年我港口被國際商船當做殯儀館的案例不少。2019年6月,蒙古籍油輪船員暴斃,船長以急難救助申請進入基隆港,3小時後船舶靠港,港務人員發現船員已死亡12小時,拒絕遺體登陸,反遭民代質疑,指不近人情,讓屍體在船上甲板曝曬2日幾近腐爛,逼迫港務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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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港埠檢疫規則第9條:
自國(境)外進入國際港埠之船舶,應於抵港前七十二小時至四小時期間,由船長向檢疫單位通報下列事項:
一、船舶名稱、呼號及航次。
二、最後啟航地點、日期及時間。
三、抵達前三十日內停泊之港口及啟航日期。
四、預定抵達之日期及時間。
五、船舶衛生證明書之種類、發給地點及日期。
六、工作人員及旅客人數。
七、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人員死亡或傳染病病人及其相關資料。
八、抵達前三十日內,船舶上有無發現不明原因之動物死亡情形。
九、有無鼠類或病媒孳生。
十、其他相關事項。
船舶於當次航行時間未達四小時者,經檢疫單位許可,得於啟航前完成通報。
經通報後,有人員死亡或發現傳染病病人時,應立即向檢疫單位通報其感染或死亡之人數、姓名、症狀或死因等相關資料。
檢疫單位依前三項之通報,認為該船舶無散播傳染病之虞時,許可入港。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刑事訴訟法133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檢察官違反調查常規 一開始就注定不起訴了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可柯大立委的次子 獲得特別優惠待遇 不但可事先知道案情自行到案說明
自行到案說明有什好處 不會被逮捕這就不用說了 不會被搜索
除了免除更大罪行的危險 原本運輸毒品的嫌疑 也會因為缺乏證據更難成立
檢調違反調查常規 用傳喚的方式 就注定了結果會如此...』
Re: [新聞] 【獨家】柯建銘兒新年大賀禮 跨海收毒郵包「不知情」確定脫身 https://disp.cc/b/163-ddjo |新聞原文 https://www.facebook.com/PttGossiping/posts/2230707340400251
刑事訴訟法133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談到職場與性別議題,小編忍不住要來重貼老師的一篇舊文—
〈「女性檢察官」是一種特殊行業嗎?〉:http://bit.ly/2m4i5Sa
QUOTE: 【臺灣社會仍然存在不少性別刻板印象,再加上某些媒體有意無意加深成見,導致我們距離真正的性別平等社會還很遙遠。】
番外篇:離奇故事——職場性別霸凌之【檢察官版】:
Hsin-Yin Wu :http://bit.ly/3av8nhk
"2017年中,在某個多數人共見共聞的「公務飲宴場合」,曾經有個典獄長在論及獄政問題時,當著法務部長的面表示:「在我看來,O檢就只是個『不懂實務』的 #小妹妹 。」
而這樣的言論,完全沒有被制止,反而引發哈哈大笑,打哈哈過去。一群老人,法理講不過別人(更何況在刑事訴訟法上,檢察官本來就有指揮執行的職權),只好玩著霸凌的遊戲,還以為很幽默;而這種事情,竟然發生在我國的法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