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訴訟法閱卷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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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訴訟法閱卷權產品中有4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普】【10分鐘刑事訴訟法小教室】 #檢察官是什麼? 圖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角色與任務。 「檢察官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其使命是透過程序正義尋求實體正義,肩負從偵查、公訴到刑事執行的刑事司法公正性。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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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閱卷權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刑事訴訟法閱卷權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4 12:10:00
    有 214 人按讚

    【法普】【10分鐘刑事訴訟法小教室】 #檢察官是什麼?

    圖解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角色與任務。

    「檢察官是『#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其使命是透過程序正義尋求實體正義,肩負從偵查、公訴到刑事執行的刑事司法公正性。工作貫穿偵查、公訴到執行的整體刑事訴訟程序。」

    「檢察官負有 #客觀義務,除了調查犯罪證據與事實外,也須注意被告的利益(有利與不利皆須注意),是實踐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過程中的靈魂角色,並有義務維護其職權的獨立行使,不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的介入。」

    「檢察官的工作是『人』的工作,是在人力可及的範圍內去蒐證、努力防止受到人力誤導、辨別真偽、尋找真實,而既然是『人』的工作,當然有其極限,更不可能像連續劇《包青天》那樣,進行各類光怪陸離的『日審人、夜審鬼』等不符合科學與法定程序的超自然辦案。
    不少民眾往往誤認檢察官是以一己喜好決定是否起訴,但真實的檢察官不是在辦公室裡批閱卷宗就好,也不能僅憑個人或公眾道德感判斷起訴與否,而需要東奔西跑、協調並指揮各單位、反覆確認與思量和案件相關的證據或線索,並從法律與偵查學的角度來擬訂偵查計畫,目的是盡力確保每一個案件都符合程序正義、人們的權利不受侵犯、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

    摘錄自:《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P.41-43 〈檢察官執掌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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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閱卷權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07 22:19:14
    有 1,446 人按讚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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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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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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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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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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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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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級分類引進啦!

    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

    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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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閱卷權 在 謝銘元:失敗並不可恥但要有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30 19: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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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館長委任,黃國昌律師可以做什麼?>
    
    最近受人矚目的社會新聞,莫過館長受到槍擊。剛剛,館長在臉書上委任黃國昌律師主張權益。
    
    那麼,黃國昌律師在法律上,可以幫館長做什麼?
    
    1️⃣幫館長提起告訴
    
    涉嫌犯案的被告,可能會構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炮子彈、刑法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嫌。
    
    就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傷害罪部分,館長是犯罪被害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都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即便館長沒有提告,檢察官還是要偵查犯罪。但如果館長決定提起告訴,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從「被害人」變成「告訴人」。
    
    而黃國昌律師,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擔任館長的告訴代理人。
    
    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就告訴代理人的身份並無限制,沒有一定要具有律師身分,和被告辯護人原則上要選任律師,並不相同。
    
    2️⃣提起告訴,有什麼好處?
    
    提起告訴的好處在於,「偵查」階段的地位不同。
    
    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後,案件交給法院審理,那檢察官就會成為公訴人的角色,這比較沒問題,不管館長是被害人、告訴人,法院在審理中,都會請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但如果檢察官對館長提告的對象,認為罪嫌不足而不起訴,或雖然構成犯罪,但給緩起訴,這個時候可以對檢察官處分不服,而聲請「再議」的是「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本文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對檢察官處分不服的救濟權放在「告訴人」身上,如果「被害人」館長沒提告成為「告訴人」,就沒有聲請「再議」的權利。
    
    3️⃣如果,檢察官起訴之後呢?
    
    目前案件偵查中,情況未明,假設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提起公訴的情況。
    
    此時,不管館長有沒有提起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本文規定:「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都要在「審判期日」,讓館長到庭表示意見。
    
    館長也可以委任告訴代理人到庭,如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4️⃣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
    
    去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的刑事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特定犯罪的被害人,可以在起訴後、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參與訴訟。
    
    特定犯罪的範圍是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案件,包括:
    
    👉故意過失致死、致重傷案件。
    👉刑法關於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案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特定案件。
    
    訴訟參與人可以選任代理人,並且準用許多被告選任辯護人的規定,如果訴訟參與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代理人享有完整的閱卷權,包括檢閱、抄錄、重製、攝影卷宗及證物。
    
    如前面提到的,法院要在「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管是「準備」或「審判」程序,法院都要通知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並在準備程序應進行事項中,聽取意見。
    
    在後續的證據調查過程中,每調查一證據結束,審判長也應該詢問訴訟參與人跟代理人,有沒有意見。最後,在科刑程序,審判長也要給予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陪同人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機會。
    
    5️⃣如果要打擊犯罪
    
    以上,大概是身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人可以做的事情。在館長公開的委任契約中,還表示要請黃國昌律師,盡力協同追查事實真相,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
    
    但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打擊全體不法犯罪份子,是檢察官跟司法警察的工作,並不是告訴代理人的角色。
    
    不過,告訴代理人在過程中,可以協助檢察官搜集證據、形成足以說服法院對被告定罪的論述。

    首先,告訴人對被害的案情最為熟悉,可以在代理人的協助下,提供有意義的資訊給偵查機關,讓偵查機關找到正確的偵辦方向。也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9-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促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其次,告訴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在偵查過程,可以向檢察官陳述關於證據調查事項的意見,在審理中可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協助檢察官說服法院。

    #刑事訴訟法 #被害人訴訟參與 #告訴代理人 #黃國昌

    (補充說明:最後三段在發文後,經 李宣毅 (Essen Lee) 律師提供寶貴意見後,予以補充,感謝李律師。)
    ——
    第二屆「一起讀判決學生徵文比賽」8/31-9/5收件,詳情見:https://casebf.com/2020/08/09/2020_student_writing_contest/

  • 刑事訴訟法閱卷權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1-30 17:33:51

  • 刑事訴訟法閱卷權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5-08 12:07:23

    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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