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被告閱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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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閱卷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刑事被告閱卷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2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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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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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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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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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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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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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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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星級分類引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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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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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被告閱卷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4-06 2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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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在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時,讓我比較驚訝的是:法務部的固步守舊,其實和換黨執政前,沒什麼實質差別。感覺不到什麼改革的新氣象。

    關於刑事被告閱卷權這種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也就罷了(沒有汲取新知的人,觀念還會停留在上世紀將其界定為「辯護人固有權」的考古階段)。連將強制辯護由審判階段延伸至偵查階段,這種基本的刑事程序權也反對?令人費解。

    難道,連曾經參與制定民進黨十年政綱的邱太三部長也忘記了嗎?「強化辯護權,建立偵查階段的強制辯護制度」,正是蔡英文總統在2012年競選時提出的司法改革政見啊!

    法務部,要不要再慎重想想?

  • 刑事被告閱卷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5-08 12:07:23

    今日質詢重點:

    1. 針對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有辯護人之被告」與「無辯護人之被告」就資訊獲取權之不合理差別對待,我於去年立法院審議《刑事訴訟法》時,即提案要求一併修正,卻遭到司法院及法務部拖延反對。

    司法院遲遲拖延的結果是,今年3月大法官釋字762號解釋宣告現行法違憲。直到現在,司法院還是沒有提出符合釋字762的修法版本。

    2. 台中監獄教化科長利用權勢要求受刑人代寫論文案,矯正署調查結果僅記過處分,針對是否涉及其他不正利益換取受刑人「教誨紀錄、受刑人成績評分」高分,矯正署不願公布調查結果、也不願提供資料。

    3. 繫屬中司法案件之卷證,無論係國會或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然而,日前卻傳出有監察委員要求高等法院院長命書記官直接將卷至閱卷室供其調閱,我要求司法院應清楚調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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