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聲請移轉管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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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什麼半數以上的菲律賓移工在踏上台灣前,就簽下台灣的本票?一條橫跨台菲兩地的債務剝削鏈是如何創造出來的?雖然監察院曾要求金管會檢討仲介透過本票惡意討債、檢察官曾試圖以『人口販運罪』起訴業者,但許多菲國移工仍被債務綑綁,活在恐懼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們正在蒐集各種證據,和財務公司鬥智鬥法⋯⋯。」 ...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

  •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24 20: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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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半數以上的菲律賓移工在踏上台灣前,就簽下台灣的本票?一條橫跨台菲兩地的債務剝削鏈是如何創造出來的?雖然監察院曾要求金管會檢討仲介透過本票惡意討債、檢察官曾試圖以『人口販運罪』起訴業者,但許多菲國移工仍被債務綑綁,活在恐懼之中。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們正在蒐集各種證據,和財務公司鬥智鬥法⋯⋯。」
    -簡永達(2020年11月16日),〈簽本票的陷阱──誰讓菲律賓移工背負失控債務?〉:https://reurl.cc/q8jZ83
     
    上個禮拜,簡永達記者撰寫了這則深入的報導,道破跨國集團藉著引入外籍移工的機會,賺取暴利的手法。這個星期一,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司法院副秘書長及法務部部長介紹這個問題。
     
    雖然菲律賓等人力輸出國家,對仲介費有著嚴格的規範。然而,台灣的業者透過在菲律賓成立貸款公司,配合台灣的人力仲介公司和財務公司運作,藉由人力仲介的機會和「貸款」的名義,讓移工迫於無奈之下,簽下契約和臺灣的本票,再由財務公司在臺灣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的狀況有多嚴重呢?如果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裁判書,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報導中負責在台灣處理債權的公司)搜尋,光這間公司就找到20152件本票裁定事件。
     
    當然,本票裁定不是不能救濟。最常見的方式,就是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那有幾件呢?
     
    一樣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用簡易案件查詢,並用「案件類別:民事」、「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全文內容: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來搜尋,只找到34件裁判。經過同仁分析後,發現只有10件是判決,其他均是移轉管轄、補繳裁判費、再開辯論等程序事項的裁定。
     
    10比20152,不到萬分之六。
     
    裡面有幾件移工一部或全部勝訴呢?
     
    6件。
     
    這讓我不禁想,是什麼因素,讓尋求司法協助的比例如此低落?是因為移工欠缺足夠法律知識,尋求救濟嗎?還是會擔心影響工作機會?又是不是難以負擔司法程序成本?
     
    無論如何,懸殊的比數,突顯的是雙方地位的不對等,和移工的無助,和制度的不足。
     
    這樣的問題,監察院調查過,檢察官也起訴過,連立法院都曾經針對本票提出過修正草案。然而,在法院最後判決無罪,法案也在金管會保留的態度之下莎喲娜拉後,只留下移工,和看不下去的法扶基金會與一些公益律師,努力在為個別移工爭取司法上的正義。
     
    還有一些移工,因為被高額的「利息」、司法的強制執行(甚至雇主的不諒解)逼得沒有辦法,成為了五萬多名失聯移工之一。
    -彭杏珠(2019年6月),〈5萬移工流竄全台 黑心仲介剝削現形〉:https://reurl.cc/VXvRnb
      
    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當然有。例如修正本票裁定制度、修正就業服務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條例、建立和人力輸出國家的刑事司法互助機制,到優化直接聘僱制度,避免仲介有機可乘等等,都是可能的方向。
     
    當然,跨國移工受剝削的問題沉痾多年,有其複雜的社會和制度背景,甚至還形成了一整個剝削產業鏈,不是一個動作就能解決的問題。因此,也需要司法院、法務部、勞動部等相關機關一起來關注和想辦法處理。
     
    只有行政立法到司法能一起合作,才能讓這條造成許多糾紛和問題的跨國剝削產業鏈,不復存在。

  •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5 20: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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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道警察被殺事件,
    媒體都聚焦於刑事案件,或其父親死亡的事情,
    不過其實有一件事情也非常重要,
    就是家屬求償的事情...

    當然這個案子加害人應該也是沒錢,
    不過呢,
    我想透過這個案子來說明
    遇到刑事案件要怎麼處理民事求償問題...

    像這個案子是108年7月3日發生的事情,
    那要向加害人求償,原則上要在兩年內提起,
    不然時效過了,不管對方犯行多明確,都沒辦法處理的!

    請求項目,
    如果只是受傷,
    被害人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因此增加的生活費用及精神賠償,
    如果是死亡,
    家屬可以請求
    醫藥費、看護費、撫養費、喪葬費用及精神賠償。

    不過問題來了,
    就是什麼時候要提出民事求償訴訟?

    一般遇到這種事情,
    律師都會建議等刑事案件起訴後,
    在一審或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附帶民事訴訟,
    這樣可以省裁判費...

    不過呢!
    有時候會遇到幾個問題,
    1.地檢署調查時間很久,拖了兩年才起訴,
    那你當然不能傻傻的等,因為時效還是一直在跑,
    當然要在兩年內提民事訴訟!

    2.地檢署起訴後,提了附帶民事訴訟,但一審判無罪,
    像鐵道警察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那刑事訴訟法第503條規定: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這個規定不會管刑事法院判無罪是因為什麼原因,
    只要是無罪判決,就表示民事請求不會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除非你聲請移轉到民事法院審理,並繳交裁判費,
    (這時候就不是附帶民事訴訟沒辦法省裁判費了)
    上面的動作只是讓時效不會拖過去,
    如果最後刑事法院判無罪,民事部分也是沒辦法請求的⋯⋯

    3.如果地檢署起訴後,你沒有在一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跟一審耗費了一年時間,判無罪,
    這個案子上二審還有的吵,還可能上三審,
    那你就要意識到,這個案子刑事部分不可能在兩年內結束,
    你應該要直接提民事訴訟比較保險!
    那也許會有人問,
    刑事上訴二審時,可不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呢?
    因為一審判無罪,所以不能在二審提附帶民事訴訟,
    你提的訴訟
    還是會被認定是單純民事訴訟,要繳交裁判費的!

    上面程序如果碰到加害人沒錢,
    那還是沒用!
    不過還有一個地方可以拿到錢!

    因犯罪導致「受重傷」、「死亡」或碰到「性侵案件」的被害人,
    還是可以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
    先向法務部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這個法律定義的犯罪行為比較寬,
    即使加害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被判無罪,
    被害人或家屬還是可以申請被害補償金的!

    像鐵道警員李承翰的家屬依法可以請求幾個部分:
    (1)醫療費,上限是新臺幣40萬元
    (2)殯葬費,上限是新臺幣30萬元
    (3)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4)精神撫慰金,上限40萬元

    不過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也是2年,
    也就是家屬要在110年7月2日前提出申請!

    我相信這些資訊,是真正可以幫到家屬的,
    碰到這種悲劇,
    法律人能做的,就是提供意見,讓家屬權利不要受損!

    #鐵道警察
    #李承翰
    #附帶民事訴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05 07: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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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旦法學教室第2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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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會議解釋於109年5月29日做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並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告爭議多年的通姦罪違憲。解釋文提及,刑法239條通姦罪,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合。同時釋字第554號解釋亦因新的解釋作出而失效。有關通姦罪是否除罪化,早在20年前,當時身為法官的葉啟洲教授即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才有釋字554號解釋的產生。儘管社會共識並未形成,791號解釋文作出,對臺灣也算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也將爭議多年通姦罪是否違憲的議題,劃下完美的句點。

    🔸有關商業事件審理法已於去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年1月15日公布。不過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另行訂定之。此新訴訟制度的變革,起因於2017年由總統所召開的司法改革國事會議決議而來。決議內容明白揭示,臺灣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並就其管轄事件範圍、是否為專屬管轄、採二審或三審制,以及法官專業人數與專家證人制度等事項,研擬相關配套。司法院也非常有效率地在二年內完成法案草擬,同時也順利的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基於這樣重大訴訟制度的變革,本刊也特別邀請了許士宦教授,以連載的方式來詳細介紹新法的立法原則與內容,讓讀者先睹為快。
     
    【#法學教室】
    ◾檢舉學術倫理事件可能構成名譽權侵害?──評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許育典 教授

    ◾權利保護之必要/謝碩駿 教授

    ◾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將借名財產信託登記與第三人是無權處分?/吳從周 教授

    ◾共有不動產經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之效力/吳明軒 法官

    ◾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未繳之效果/卓俊雄 教授

    ◾擇一共同正犯/許恒達 教授

    ◾專利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執行/林洲富 法官
     
    【#特別連載】
    ◾商業訴訟程序之新變革(上)──當事人主導型訴訟模式之邁進/許士宦 教授

    單獨宣告沒收/林鈺雄 教授
     
    【#新聞法律】
    ◾學生權利救濟範圍的擴大──大法官釋字784號解釋評析/李仁淼 教授
     
    【#法學論述】
    ◾提供消息之人及獲悉消息之人內線交易責任之認定/戴銘昇 教授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教授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侵害同性伴侶間婚姻關係之民事責任/翁毓琦

    ◾網路與著作權

  • 刑事聲請移轉管轄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12-25 09:51:18

    今天(22日)上午新黨記者會嚴正揭發,1219綠色恐怖事件,調查局國安站人員在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帶隊下,一組人大陣仗地強行找鎖匠開我家門,手持的竟是「沒有法官簽名」的搜索票!而我父母住處被搜索後留下的扣押收據清單,上頭完全沒有我父母的簽名。

    此外,當時我詢問調查員是以何身分要搜索我家,第一時間先說是「目前設定是犯罪嫌疑人」,後改口「是證人」。也許大家會以為是一時口誤,但當天(19日)台北地檢署的新聞稿,竟仍稱「有關今日王姓民眾等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云云,顯示檢調根本預設立場,不僅將我們幾人設定為犯罪嫌疑人,甚至根本就是「犯罪人」(新聞稿用字連「涉嫌」二字都不提),其第一時間回答我的答案,就是不小心說漏了嘴,居心叵測。

    在此要特別感謝網友,從我臉書直播的影片中發現調查員手持的搜索票根本沒有法官簽名。也正因為如此,當時我問該男性調查員法官是誰,他只是不斷在空白處用手劃圈,說「在這裡」,我追問他「在哪裡」,他又繼續在空白處劃圈說「在邊邊」,我再問「叫什麼名字」,他拿起搜索票看,卻仍然答不出,其身後的調查局國安站副主任葉麗卿才趕緊說「廖紋妤」。

    如今台北地檢署秀出所謂蓋有「廖紋妤」私章(非職章)的搜索票,著實令人起疑,究竟是當天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鬼遮眼」,還是現在大家「活見鬼」?何況《刑事訴訟法》128條規定,搜索票「由法官簽名」,簽名就是簽名,不是「簽章」。

    再者,我說如果,如果現在台北地院公布的蓋有「廖紋妤」私章的搜索票,是事後才補蓋的,那更涉及更嚴重的偽造文書的問題。我完全贊同陳麗玲律師主張的,應交予國際組織鑑識,到底是我直播當時就蓋有「我和該位男調查員都看不到」的章,還是事後補蓋?

    另再向大家說明,由於當天我不願意開門,調查員找來鎖匠強行開門,並立即扣走我正在直播的手機。但好險因為前面的直播,才讓媒體朋友知道此事,趕來我家門口,拍下已經也趕到場的陳麗玲律師,竟被調查員強行隔離於我家的兩道門外,連打開第二道門、讓律師隔著第一道鐵門看屋內情況都不允許。當時我隻身一人被他們整組近十人關在「黑箱」裡,新黨秘書長祖先生、陳麗玲律師不斷敲門,我也願意開門,卻都被強行拉住在屋內。 

    當時他們騙我說:「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因為偵查不公開,讓律師或任何人看就是洩密。」我非法律專業,也就這樣被唬住,直到這幾天沉澱心情,看了前法務部長、資深新聞人及相關法條後,才知道法律並無規定「證人被搜索時,律師不能在場」,既然律師及時趕到,檢調根本沒有憑據可以把律師擋在門外,也不能阻止我開門。

    且檢調疑似刻意用模糊的「第三人」身分,讓我不能以「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身分「隨時選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27條),並欺騙、要脅我不能讓律師進來,否則就會「妨害公務」。        

    記者會後,中午我已在陳麗玲律師及新黨黨部同志陪同下,正式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及法務部調查局承辦人員等非法搜索、侵入民宅、妨害自由。同時,由於台北地檢署本身就是涉嫌者,因此也向台灣高檢署聲請移轉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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