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罪行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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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罪行定義產品中有10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82的網紅Fernando Chiu-hung Che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 -- 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福利服務 張超雄議員表示,根據他的統計調查,少於10%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是由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跟進的。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多少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由臨床心理學家和精神科醫生跟進。 張超雄議員表示,在前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

刑事罪行定義 在 每天德意一點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1:23:56

【 #凱派聊德國】 🔆大家知道7月24日是Christopher Street Day嗎?也稱作同志驕傲遊行!🏳️‍🌈德國同性婚姻至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取得法律效力,今天凱派帶大家來看看德國對於同性戀合法的發展史究竟歷經了多少波折呢? 🔘同性戀代號『175er』 戰後時期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於...

刑事罪行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9:09:20

#法客電台:中國酷刑將成為世界的人權問題 —— 每年的 6 月 26 日,是「聯合國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而酷刑的定義到底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隔壁的中國。 在中國刑事法體系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50 及 56 條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必須被排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事罪行定義 在 CUP 媒體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26 14:22:55

【沖涼啫!犯法啊?】⁣ ⁣ 當搞笑藝人以梘液洗澡就足以令價值 5,000 萬元的噴泉停擺,公眾方驀然發現在遊樂場沐浴竟是刑事罪行,令不少花生友大感詫異。大千世界、無奇不有,究竟外國又有哪些奇怪法律可堪媲美?⁣ ⁣ 「維護公眾秩序」向來是政府最愛的萬能説辭,至於甚麼叫作公眾秩序就當然由其定義。例如,柬...

  • 刑事罪行定義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1 15: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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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3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8題】
    甲企圖殺住院中的A,潛入醫院護理站偷偷將A服用的藥掉包成毒藥,值班護士乙在交付藥品給A服用時,未依醫院給藥規定比對藥物是否正確,以致於未發覺此事,乙遂在不知情之下將毒藥交給A服用,A隨即毒發身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D)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無罪

    【102律師一試第7題】
    議員甲與市長乙交惡,屢次批評乙不應在公園大門落款市長姓名。某日甲僱工將公園大門拆除,拆除工人誤信有合法依據而將大門拆除。甲所為,依實務見解應屬:
    (A)毀損罪之教唆犯
    (B)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C)毀損罪之幫助犯
    (D)毀損罪之間接正犯

    ----------------------------------------------

    【109司律一試第8題答案】(C)
    【102律師一試第7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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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實務對於間接正犯的定義,可參考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9號刑事判決
    學說上所謂間接正犯,指犯罪行為人不親自實施犯罪,而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無犯罪意思之人實施犯罪的情形。換言之,係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如對於犯罪事實,有所認知,並 #就全部犯罪行為之實行,#居於掌控之地位,自可成立間接正犯。

    另外,間接正犯和教唆犯常被拿來比較,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19號刑事判決

    教唆犯,除其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外,必須正犯受其教唆而實施犯罪始能成立,#若他人誤信其所教唆之事項為合法行為而實施之,#並無犯罪故意者,#則授意人係利用不知情之人以實施自己之犯罪行為,#即屬間接正犯,#而非教唆犯。反之如授意人誤信為合法行為,因介入他人之不法行為而致成立犯罪者,應由行為人獨立負責,在授意人因欠缺故意條件,亦無成立教唆犯之餘地。

    掌握以上實務見解,一試那兩題就沒有太大的問題了~~

  • 刑事罪行定義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30 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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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評論/打造三位一體的巨獸:香港國安法制的演化與擴張】https://bit.ly/3j2WbIV
    【「愛國者治港」為民主上鎖:47位泛民派被控顛覆政權,中國人大改變香港選制】https://bit.ly/3BTrr5L
    【香港反送中兩週年:運動窮途下的消音與抵抗】https://bit.ly/3krrgbI

    #香港 #國安法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唐英傑 #言論自由 #報導者

  • 刑事罪行定義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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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年創興大樓調查報告

    最近大圍站上蓋物業柏傲莊第三期發現樓宇混凝土強度不符合標準,發展商決定拆卸重建涉事大廈。於廉政公署成立前的昔日香港,不論公營及私人房屋亦不時出現建築物質量問題。

    1971年,香港政府決定封閉樓宇出現結構性問題創興大樓,所有住戶及商戶需要緊急撤離大廈。創興大樓所在地點為德輔道西347-349號,事發後該處清拆並重建成豐業大廈,並於1975年入伙。

    當時事發後引起公眾不少關注,為何創興大樓於五十年代完工後,建築圖則與大樓設計出視重大差異,並且沒有取得入伙紙的情況下,竟然有大量商戶及住戶進駐。當年立法局亦引起議員質詢,結果當年港督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

    調查結果發現當時建築物條例下的認可人士定義過為寛鬆,加上政府部門過份依賴負責項目的建築師把關,以致出現是次危樓事件。

    調查委員會翻查紀錄,指出五十年代,隸屬警隊的反貪污部曾經收到涉及創興大樓的貪污投訴。雖然未有充足證據證明事件涉及刑事罪行,但涉事政府官員的行為已足以展開紀律聆訊。由於部份涉事官員於事發不久後已辭職,一位則於未有批淮下離開香港並身故,所以未能追究事件。

    報告承認屋宇處當時處理手法不智,亦建議政府適當地補助未能從業主取得合理賠償的租戶。在政府資源緊絀的年代,政府出資提供部份賠償,潛台詞已是承認政府部門有過失。

    #香港政府 #香港政府調查報告 #創興大樓
    #豐業大廈 #危樓 #建築物安全 #昔日香港

  • 刑事罪行定義 在 Fernando Chiu-hung Che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1-31 17:57:32

    福利事務委員會會議 --
    支援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庭的福利服務

    張超雄議員表示,根據他的統計調查,少於10%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是由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跟進的。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多少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由臨床心理學家和精神科醫生跟進。

    張超雄議員表示,在前處理家庭暴力的策略和措施小組委員會的促催下,政府當局修訂了《家庭暴力條例》,但自此以後在處理家庭暴力方面並沒有甚麼改善。張議員認為,如果有人受到威脅,即使是口頭威脅,亦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更何況是對身體的傷害。張議員指出,每年有逾萬宗家庭事件,但家庭暴力個案數字卻持續下降。據政府當局所提供的統計數字,在過去5年,服務課每年處理的新呈報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數字保持於約2 000多宗,但中央資料系統所記錄的新呈報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數字在同期持續下降。他詢問家庭暴力個案減少的原因。

    張超雄議員表示,他對"家庭事件"的新類別很有意見。他認為,家庭暴力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很重要,因為只有家庭暴力受害人才可申請體恤安置或有條件租約。社署副署長(服務)澄清,體恤安置並非限於給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前線人員會評估個案;倘若有關申請人有迫切、真正及長遠的住屋需要但又無法自已解決,不論個案性質為何,前線人員都會把個案轉介予房署。

    張超雄議員建議在事務委員會轄下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有關家庭暴力的事宜。張議員察悉,目前有8個研究政策事宜的小組委員會正在運作,所以此小組委員會將會列入輪候名單;他建議,家庭暴力的議題應由事務委員會跟進,直至小組委員會展開工作為止。張國柱議員建議事務委員會在2013年1月21日的特別會議上討論小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工作計劃及時限。張超雄議員表示,他會就此提出建議,供委員在特別會議上審議。

    日 期: 2013年1月14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2時35分
    地 點: 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
    議程:
    http://www.legco.gov.hk/yr12-13/c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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