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刑事準備狀範例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事準備狀範例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事準備狀範例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015的網紅黃大煒 (Huang Dawei),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Yes! Yes! Yes! 我們已經準備好所有相關影音畫面、文件等事證資料,將與兩岸三地所屬公司及美國分公司(會與AIT美國在台協會呈報)和法律顧問們共同研商,希望能審慎決定記者會之時間地點,讓此事件一次完整公開,盡快落幕!! 我雖然是外籍人士,在台定居20年,台灣是我很愛的家。 為尊重...
刑事準備狀範例 在 黃大煒 (Huang Dawe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Yes! Yes! Yes!
我們已經準備好所有相關影音畫面、文件等事證資料,將與兩岸三地所屬公司及美國分公司(會與AIT美國在台協會呈報)和法律顧問們共同研商,希望能審慎決定記者會之時間地點,讓此事件一次完整公開,盡快落幕!!
我雖然是外籍人士,在台定居20年,台灣是我很愛的家。
為尊重司法,配合對方多次莫名提告刑事、民事訴訟之出庭應訊,2012年期間,我被迫取消了演唱會最少25場。至今整體事業規劃深受影響!而最嚴重的是Vicky差點癌症復發,小命不保!所幸我們樂觀堅強面對,勇於對抗惡勢力,驚險過關!
這些過程和事實絕對不是對方[專業律師]口中的【小事?】
【管委會派系鬥爭衍生的小事?】!
我們質疑這根本是件已在台灣存在很久的
【特權操控事件】???
太離譜了!我們很愛的台灣怎麼了???
台灣司法無法保護我們良善人民,那麼就公開吧!!!
陳姓區權人在刑事司法不公開的情形下可以事先知悉證人名單和證詞,並對我方證人口語恐嚇之事實,是否已妨礙司法公正????
或是否利用她自稱的(她的前夫 [Mr. ALLAN KO]之母親為已故王永慶先生的胞妹)背景關係,而自視甚高,行使特權???
我們等收到判決書,依判決書內容補充公開整起事件始末!!!
感謝所有朋友們的關心、支持愛護!!!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是的!!!! Yes!!!
收到律師來信得知6/29已判決 「妨害名譽官司」,我們上訴被駁回。
整起事件已經4年多了....
4年多來,我們和黃珊珊、王中騤兩位律師已逐步證實了我們所說的ㄧ切都是事實。
4年多來,我們也證實了陳姓女區權人及其同夥謝姓夫妻(偽造文書及威脅恐嚇都已判刑定讞)3人的所有的事證和證詞,陳述皆是無中生有,捏造說謊。
整起官司訴訟過程,司法機關完全信從陳姓區權人的事證和訴狀內容來評判。包括刑事不公開之狀況下能事先得知證人名單和證詞,並對相關證人給予失施壓警告。
想請問這是什麼樣的官司訴訟?法律之前和之後都沒有平等這兩個字!為什麼?
只因我們沒有財產嗎?只因我們低調,守法,不計較嗎?還是因為黃大煒是外籍人士?
我是癌症病患,我於2012年1/3罹患帶狀性皰疹,住院治療,治癒出院後,1/17回診時確定完全康復,沒有傳染之虞。
何來的傳染病?
至今陳姓區權人仍繼續(以特別管道得知住戶個資)四處以Email、信箱黑函、電話或簡訊方式騷擾大樓住戶...
不可以再繼續浪費司法資源和寶貴時間..
既然台灣司法無法保護我們,那麼..
等收到判決書,再依判決書內容來決定..
我們會與黃大煒兩岸三地所屬公司及法律顧問們 共同研商,再擇期於住家大樓ㄧ樓大廳或民事高等法院 召開記者會---
完整合法公開---
包括陳姓區權人她以提告方式脅迫管理中心經理篡改會議記錄及其友人謝進發協助摘錄大樓保全對話內容為事證 對黃大煒提告「偽證罪名」,當然判決不起訴,但陳姓區權人之行為是否已觸法?有待商榷!
還有其友人謝進發、蔣序蘭夫婦偽造文書及謝進發等 威脅恐嚇我們(兩項罪名皆已判刑定讞)、陳姓區權人是否利用特權???及其女兒(Miss Jen**y Ko)於(2014/12/21區權會)公然侮辱等言行影音相關事證。
沒有私人喜好或恩怨(謝姓夫婦已是範例),
當初與律師們的共識,至今及未來都不會改變
。
官司勝敗不重要,但希望真理與真相事實得以申張!!!
感謝所有朋友們的支持愛護!!
刑事準備狀範例 在 林作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林‧作人】清洪的品味(林作)
跟清洪師傅學師是個十分難忘的經驗。
作為香港最知名的大狀之一,清洪師傅是我遇過最認真、嚴謹的人。在庭上、在開會、在準備案件時,他總能看到別人看不到的細節。而更讓我佩服的,是師傅對公義的執著,他每次都能提醒法庭,什麼是對與錯的標準。聽他的雄辯,簡直像是在上大學學習教材範例。
除了工作態度,我也在師傅身上學習生活品味。星期一至五,一到六點下班時間,師傅便會祭出他的靚酒,開始他的「品酒」時間。同事、徒弟,朋友,大家放鬆心情,飲酒聊天,那是個十分好的氣氛。
在品酒以外,師傅也改變了我一些觀念。以前的我很抗拒名牌,認為庸俗,認為是跟風。直至遇見師傅,他是真會穿名牌的人,不是因為名牌上的標籤,而是因為他具備細膩的感覺,可以感受到不同的質感、懂得欣賞「名牌」的真正價值。順帶一提,據說師傅愛穿Joseph,是個低調實在的英國品牌。
因為這個觀念的改變,不修邊幅的我,最近也開始講究起來。以前喜歡用背包,貪它方便實際,現在我學會了用tote bag,因為它其實更方便,而且有種與別不同的感覺。
人們常說八、九十後要求的work life balance是過份,我反倒是覺得,能像師傅般能在完作工作後馬上抽離,回歸欣賞生活,這才是真人生境界。專做刑事案件的他能夠活得如此輕鬆寫意,實在令我羨慕。
(作者簡介:林作,1989年出生,畢業於牛津;2011年修讀法律,2015年成為香港執業大律師,師從清洪;但其最為人熟悉身份,是港姐冠軍麥明詩男友)
壹週Plus:
http://nextplus.nextmedia.com/…/%E6%99%82%E…/20151228/320171
刑事準備狀範例 在 Amy韓國代購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看看韓國曾施行的實名制經驗借鏡(韓國社會好像蠻嚴謹的😅😅)
因為模特兒楊又穎被人匿名寫出抹黑言論,造成心理創傷而輕生,這也讓所謂的「網路霸凌」問題浮上檯面,而是不是該有「網路霸凌專法」也成為最近的熱門議題,今日(4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石世豪就針對網路霸凌是否應立專法管制,表達了 NCC 的反對立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石世豪明確表達「我認為不應有任何箝制網路言論的法律。」他認為網路讓參與者更能對公共事務勇於表達意見,不過如果是針對非公眾人物的言論,彼此則更需要多一份體諒。
石世豪也認為現行法律已有規範,主要是要將目前的規範落實,並啟動保護機制,他認為網路言論在沈澱後會慢慢消退,不需要因此加強對網路言論的控制。
而 Nownews 也引述了立委李鴻鈞與羅淑蕾的質詢說法:李鴻鈞認為依照現行法令,被告需本刑三年以上才能查證 IP,NCC 要參考「國際作法」,他也認為會被霸凌的人「個性行為不是那麼正常」,需要法律幫助他們;而羅淑蕾則認為依照現行法律,網路霸凌必須自行提告,官司纏訟一到兩年,她認為 NCC 需要主動出擊「遏止」網路霸凌,不是把問題丟給受害者。
國際經驗?參考韓國之意見
韓國在 2005 年發生「狗屎女」事件:一名韓國女子帶著寵物狗搭地鐵,讓狗隨地便溺卻不清理,甚至還對勸戒的他人惡言相向。這件事情被人用手機拍下並傳上網路,引發了韓國鄉民的群情激憤,網路的留言很快就淹沒了這個女孩的周圍與家人,不但有極為可怕的惡搞圖片流傳,女孩的家人也受到了現實騷擾。
最終女孩不得不出來公開道歉,並因此遭到退學,且罹患了精神疾病,全家被迫搬家、隱姓埋名,而女孩的姊姊也不得不離開原本的工作。
這件事情的後續評論效應影響了韓國民眾對於網路實名制的看法,當時韓國 Yahoo 做了一項調查,有 79% 的民眾支持網路實名制,而這個事件也成為韓國政府決定施行網路實名制的濫觴,進行立法程序並於 2007 年開始施行網路實名制,規定頁面瀏覽量在 30 萬人次以上的網站都必須要引入身分驗證機制,使用者必須在後台使用真實資料與身分證號註冊。
2008 年,韓國男明星安在煥自殺,網路出現謠言,指女明星崔真實向好友男星安在煥放高利貸逼死了自己的好友,患有抑鬱症的崔真實深受打擊,最終走向自殺的道路。而首爾法院則對兩名散佈謠言的證券公司職員判刑。
這件事情加強了韓國政府對網路的管控,原本曾答應「不損害網路匿名性正面作用」的韓國政府,將身分驗證機制擴大至瀏覽量 10 萬人次以上的網站,當時有 135 家網站因此而需要以實名註冊。
而這更嚴格的規定也被稱為「崔真實法案」。
實名制當真有用嗎?
金融時報中文版以《韓國互聯網實名制的教訓》一文,撰寫出實名制實施後發生的問題。
作者金宰賢引述韓國大學的一位教授研究表示,事實上該制度實施後,毀謗他人的網路貼文比例僅從 13.9% 減少到 12.2%,而如果以網路 IP 位址做基礎認證,會發現網路各大論壇的討論人數從 2585 人減少到 737 人。
事實上根據調查,有三分之二的網路使用者並不害怕使用實名散佈負面言論,有句話為「法不責眾」,一旦有過多人有違法行為,因為違法的人過多而讓法律難以追究。換句話說,當數千乃至數萬人進行惡意言論攻擊時,政府不太可能將這些人通通抓起來起訴。
在韓國國內,可以騙過身分證登入的軟體也開始於網路上流通,該軟體可以生出騙過身分驗證替蓊的資料;另外一方面,不想受到實名制限制的使用者,則轉向了海外的論壇與網站。
而 Youtube 被指定成為實名制對象後,就把韓國分站的上傳與留言關掉,引導使用者轉向美國本站,部分網站也開始選擇不公布自己的瀏覽次數,以避免成為實名制追查的對象。
實名制違反韓國憲法
而且在實名制實施後,各大網站成為各大駭客的重要目標,韓國的入口網站 Nate 與韓國社群網站 Cyworld 皆受到駭客攻擊,總共有 3500 萬筆個資外洩,其中更包括姓名、生日、電話、住址、帳密、身分證字號等敏感資訊。
這些問題不得不讓時任南韓總統的李明博正視,並於 2012 年宣布將重新檢討網路實名制。
不過有趣的是,2010 年韓國民間團體所提起的釋憲訴願,也正好就在 2012 年 8 月判決,8 名韓國法官一致同意網路實名制屬於違憲,認為此法律不但限制了言論自由,同時也沒有真正展現實名制的公益性,反而顯現更多的弊病。
在韓國憲法裁判所的判決中也指出,西方國家如英、美、德等主要是基於民間自律,政府可以透過 IP 追蹤達成損害賠償、刑事處罰等目的,而無需透過實名制實行。
就這樣韓國的實名制爭議告一段落,而就在鄰居已經有前車之鑑的當下,中國已經於今年初在微博等網站準備開始實施實名制,以加強管理執法的制度。根據中國官方資料顯示,目前微信等軟體的真實身分註冊比例已經超過 80%,而中國的狀況
網路言論自由應予保障
目前台灣的法律需要三年以上的刑責才能追蹤 IP,或許相關制度與落實有值得檢討之處,但政府絕不應主動涉入所謂的「網路惡言」霸凌的規範制定中,如果政府主動偵辦,就等於政府必須度量怎樣的言論屬於「網路霸凌」規範,例如幾次「渾球」、「王八蛋」、「垃圾」、「賤貨」等字眼,或是明確理解怎樣的文字將構成霸凌,反而限制了人民在發言上的自由。
一條生命的逝去固然令人惋惜,但我們在檢討台灣是否過於「自由」的同時,也應該從各種面相理解原因與狀況,就在讀者閱讀本篇文章的同時,霸凌正在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無時無刻發生中,不只是網路,可能是更難讓受害者發聲的校園、街頭,都無時無刻正在發生霸凌事件。韓國的教訓也讓我們知道,實名制與限制沒辦法完全防堵謾罵毀謗的發生,這絕對不是設立網路實名制、反霸凌專法就可以解決的問題。
大法官釋字第 509 號中,明確認定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同時也將意見自由的認事用法之權責轉給了法院,而不是國家,每個案件都應該按照法律程序判決,而非讓國家限制,才能給予言論自由最大保障,並能依 509 號釋字所述:
「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