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長篇大論發表對時事的意見。
那些指責性暴力受害者的公開談論或指控是在「求關注」、「刷存在感」的無聊路人,有沒有想過其實靠這些傷痕來呼籲大眾的這些受害者/倖存者的確很需要關心、尊重和正視?有沒有想過這些爛事一再而起就是因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都被忽略了?演藝名人圈之間的對簿公堂已是坎坷不平,更別說...
很久沒長篇大論發表對時事的意見。
那些指責性暴力受害者的公開談論或指控是在「求關注」、「刷存在感」的無聊路人,有沒有想過其實靠這些傷痕來呼籲大眾的這些受害者/倖存者的確很需要關心、尊重和正視?有沒有想過這些爛事一再而起就是因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都被忽略了?演藝名人圈之間的對簿公堂已是坎坷不平,更別說是多數普通人根本沒心力應對僵硬冰冷的法律程序和情緒上的二次攻擊。
雞排妹鄭家純主持尾牙遭性騷擾事件——
有人說:意外嗎?她自己平常不也就靠賣姿色賺錢
也有人說:意外嗎?尾牙多多少少有秀場橋段啊
Evan Rachael Wood家暴事件——
很多人說:意外嗎?Brian Warner aka Marylin Manson看起來那麼變態,就不是溫柔正直的表率啊
還有更多人說:可是也還沒定罪我們不能先下結論,也許MM不是那樣的壞人blah blah blah,現在cancel culture 太超過了blah blah blah
甚至還有人嘲諷Evan為了錢和想紅才揭發MM,也沒搞清楚美國娛樂界她的身價和名氣有多少。而且犯罪者本來就有多種樣貌,別說那種羅生門的例子,拿過去已定罪的案例來看,沒走曼森那種暗黑風格的也一大把啦👉🏽 參見《美國殺人檔案:鄰家好爸爸 American Murder: the family next door》
而主持的工作有很多類別,旅遊類可能會跋山涉水很疲倦、美食節目的風險可能會吃到很撐,所以尾牙活動的主持風險要不要明列「會被性騷擾」?所以職業傷害的補償有要把這塊規劃進去嗎?
一個女人到底要根據什麼準則來判定周遭環境人事物是否險惡?叫受害者檢討自己的選擇根本是把犯罪者應擔的責任丟到他們身上,實在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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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揭露案情的最佳(?)時機
鄭家純在事發隔天就分享給大眾,而Evan 今年33歲,事發十幾年選擇指認施暴者,不同的人種、不同的時空,卻一樣有一群沾沾自喜的懷疑論人士(噁心的是,不論性別都有)急著譴責嘲諷她們。
於是,這兩個事件到底告訴了我們什麼?
有聲量時講出來叫霸凌、叫不給人情面、故佈疑雲
事後講叫炒冷飯、金額沒談攏、想紅
遭受性騷擾和性暴力不論事發隔天講出來、跟十年後講出來根本沒有差別,好像只要你是女人,你就是可以不被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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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些性犯罪都是鄉民腦裡嘴吐的「意料之中」,那一個女人要對這個容許犯罪、置身事外之餘還落井下石的社會感到萬分絕望,也不太意外吧?要說意外的話——我才很意外為什麼女性的連環殺人狂還沒滿街暴動,也許真的是把負能量轉換成助人的力量吧。
Evan在2018年和2019年就提供過不公開指名道姓的證詞,也協助了 Phoenix Act 鳳凰法案的誕生👉🏽 https://phoenixact.com
法案本身不是要施加更多制裁在施暴者身上,而是提供倖存者有更多時間重生。
在美國每個州實施的法律不一樣,對犯罪者的懲罰因州而異。在大多數的州例如加州,關於刑事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時效法是二到四年,國家可以提起公訴;如果是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在被侵犯的三年內提起訴訟。只要過了追訴期,即使該州擁有疑犯DNA或其他有效有罪的多條證據,如果未在時效內提出告訴就完全無法進行下一步。
由於受到脅迫,許多倖存者擔心自己的生命受到更多危害,導致他們等待數年直到感到安全為止才敢說出實情,同時倖存者因為各種職業和人生狀態,可能也包括了擔心被解僱、被逮捕,或甚至是走失、被綁架兒童等因素,會拒絕或無法即時報警。另外創傷症候群也不是立即顯現的,有些人在三個月內出現症狀,但是有些人們要等到很多年後才會發現問題,也可能早已放棄尋求正義的這條路。
而鳳凰法案最大的特點就是,除了呈現物件證據以外,若有至少三名(或以上)人證對同一疑犯提出指控,便能擴大追訴的時效,並展開調查。
“Bad things can happen to you, but you can rise out of the ashes. That is exactly why I named it the Phoenix Act.” —— Evan Rachael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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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圖是Evan主演HBO影集Westworld的劇照,發布揭露文之前她先發出這張劇照在自己的Instagram動態。
在影集裡她飾演一個活在情景式主題樂園中的高階AI機器人Dolores,擔任農場女孩的無害角色,日復一日在人類編造的故事劇本中被遊客虐殺,最後意念覺醒,成功逃離樂園並開始進行復仇。
這句話發生在一陣衝突之間,原本人設是要驚慌不已的Dolores突然轉念,鎮定地拔槍射殺匪徒,保護了自己和男主角,完整台詞是:
“You said people come here to change the story of their lives.“
” I imagined a story where I didn’t have to be the damsel.”
『你說過,人們到這個樂園來是要改寫他們的人生故事。』
『而我在心中編寫了一個故事,在那裡我不再是一名弱女子。』
#女性主義 #性騷擾 #性暴力 #家暴 #雞排妹 #EvanRachaelWood
刑事民事差別 在 趙少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是政治判決、司法追殺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在刑事部分不起訴,#外交部也證實確有這篇電文,電文第一頁就開宗明義「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在有憑有據下,法官卻依然重判4人應賠償200萬元,還要在三大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半版廣告道歉三天,至少也要花300萬。
#明明經查證且依證據評論依然被重判
外館電報是真實的,王育敏等人也盡到查證義務,而不是憑空捏造、空穴來風,刑事判決更強調「日期錯誤,被告主觀上沒有犯意,屬可受公評政治性言論」因此獲不起訴,民事判決卻依然被重判200萬。
#妨礙名譽判賠過高與過去案例顯有差別
過去有批評文建會「人渣公務員、狗屎豬糞」言論被判賠30萬元無須道歉的判例;還有誣指馬英九收2億元政治獻金判賠180萬元,甚至烏龍爆料時力黨工持毒也只判賠40萬。一個有根據、經查證的吹哨者言論,刑事訴訟確定不起訴的案子,卻判賠高達200萬元,還要刊登半版廣告3天至少300萬,相當於每人分攤125萬,總賠償金額比這些案例都多,難道有憑有據的指控比這些案例還嚴重嗎?
#民進黨正在製造寒蟬效應
從臉書批評陳時中就被提告並判拘役三天,到合理質疑「電文案」遭判賠200萬,顯見蔡政府利用司法限縮在野黨與民眾的言論自由,降低自己行政上可受公評的機會,製造社會輿論寒蟬效應的氛圍,不是一個謙卑傾聽民意的政府該有的作為。
「印尼電文案」還能夠上訴,我支持面對不合理的判決應該上訴到底,還給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一個清白。
刑事民事差別 在 大紀元時報(香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721事件開審】元朗西鐵站2019年7月21日發生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當晚多名身穿白衣人士手持木棍藤條等無差別攻擊市民。八名男子被控暴動、串謀蓄意傷人等罪。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審理,兩名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承認暴動罪。案件由曾主理黎智英保釋案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今開庭時法官葉佐文斥控方多次出錯,疑對案件不著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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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差別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監護權(親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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