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民事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事民事差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事民事差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事民事差別產品中有5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2萬的網紅趙少康,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是政治判決、司法追殺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在刑事部分不起訴,#外交部也證實確有這篇電文,電文第一頁就開宗明義「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在有憑有據下,法官卻依然重判4人應賠償2...

刑事民事差別 在 ??? ?????|瑾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8:20:40

很久沒長篇大論發表對時事的意見。 那些指責性暴力受害者的公開談論或指控是在「求關注」、「刷存在感」的無聊路人,有沒有想過其實靠這些傷痕來呼籲大眾的這些受害者/倖存者的確很需要關心、尊重和正視?有沒有想過這些爛事一再而起就是因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都被忽略了?演藝名人圈之間的對簿公堂已是坎坷不平,更別說...

刑事民事差別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03 00:29:42

✅什麼是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  住北部的朋友,最近是否收到收機的警報訊息呢?  由於前一陣子爆發 #武漢肺炎 疫情的 #鑽石公主號 近期被證實曾經在1月31日登上基隆港,並在台北、新北市熱門景點觀光,導致北部的民眾在這一天暴露在感染肺炎的風險之中。  因此政府發布...

刑事民事差別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4-26 15:22:19

[終於解禁😭😭😭] 9月19日新聞概要📃 ——————————————————— 【10 名警暴受害人發起眾籌 擬興訟向警方索償】 10 名警暴受害人聯同民陣義務律師團隊發起「反濫權大控訴眾籌計劃」,希望眾籌 1,000 萬元,以向警方提出民事索償及司法覆核。 10名警暴受害人包括: - 612 在...

  • 刑事民事差別 在 趙少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4 16:53:17
    有 14,202 人按讚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是政治判決、司法追殺

    蘇嘉全「印尼電文案」在刑事部分不起訴,#外交部也證實確有這篇電文,電文第一頁就開宗明義「我國營事業似已被若干中間人控制,企圖將政府部會及駐外館處排除在外、個別擊破,以遂其個別私利」,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在有憑有據下,法官卻依然重判4人應賠償200萬元,還要在三大報頭版下方連續刊登半版廣告道歉三天,至少也要花300萬。

    #明明經查證且依證據評論依然被重判
    外館電報是真實的,王育敏等人也盡到查證義務,而不是憑空捏造、空穴來風,刑事判決更強調「日期錯誤,被告主觀上沒有犯意,屬可受公評政治性言論」因此獲不起訴,民事判決卻依然被重判200萬。

    #妨礙名譽判賠過高與過去案例顯有差別
    過去有批評文建會「人渣公務員、狗屎豬糞」言論被判賠30萬元無須道歉的判例;還有誣指馬英九收2億元政治獻金判賠180萬元,甚至烏龍爆料時力黨工持毒也只判賠40萬。一個有根據、經查證的吹哨者言論,刑事訴訟確定不起訴的案子,卻判賠高達200萬元,還要刊登半版廣告3天至少300萬,相當於每人分攤125萬,總賠償金額比這些案例都多,難道有憑有據的指控比這些案例還嚴重嗎?

    #民進黨正在製造寒蟬效應
    從臉書批評陳時中就被提告並判拘役三天,到合理質疑「電文案」遭判賠200萬,顯見蔡政府利用司法限縮在野黨與民眾的言論自由,降低自己行政上可受公評的機會,製造社會輿論寒蟬效應的氛圍,不是一個謙卑傾聽民意的政府該有的作為。

    「印尼電文案」還能夠上訴,我支持面對不合理的判決應該上訴到底,還給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黃子哲等人一個清白。

  • 刑事民事差別 在 大紀元時報(香港)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2 19:10:00
    有 131 人按讚

    【721事件開審】元朗西鐵站2019年7月21日發生白衣人襲擊市民事件,當晚多名身穿白衣人士手持木棍藤條等無差別攻擊市民。八名男子被控暴動、串謀蓄意傷人等罪。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審理,兩名被告林觀良及林啟明承認暴動罪。案件由曾主理黎智英保釋案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控方。今開庭時法官葉佐文斥控方多次出錯,疑對案件不著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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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極大勢力的言論審查,我們很快就要被迫轉移陣地,為跟大家保持聯繫,請留下您的電郵地址:https://www.epochtimeshk.org/emai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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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民事差別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23 13:01:36
    有 717 人按讚

    ◆監護權(親權)跟扶養權有什麼不同?離婚協議書上該怎麼寫呢?

    我們常常被問到監護權跟扶養權的不同,先說明一般大家所認知的監護權比較接近民法規定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而其實民法中所謂監護人通常是指成年以後因精神障礙被裁定監護宣告後的法定代理人,但為了大家口語上的方便,我們在這裡也就先簡稱監護權。

    辦理離婚登記的時候,戶政機關都會要求登記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是父方還是母方,是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

    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上即以正確的名稱書寫,也就是「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男方單獨(或女方單獨或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

    單獨監護跟共同監護的差別在於,登記共同監護時有關未成年子女的一些生活事項,譬如戶籍、就醫、辦理護照、銀行開戶等主管單位可能會要求兩位法定代理都要出具同意書,如果在父母雙方溝通不良的狀況下,會造成主要照顧子女的一方在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時,處處受到阻礙,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其實是有妨礙的,所以近年來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的比例其實已經遠少於單獨監護了,但相對的在裁定單獨監護時,更需要謹慎審酌究竟由哪一方單獨決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事項對子女比較有利。

    但不可諱言的,在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常常會有一方顧及如果簽下由對方單獨監護,會不會小孩長大了,就認為被其中一方給遺棄了,所以在我們事務所辦理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反而相對的共同監護的比例會高一點。但是通常會在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的約定後面,另外書明,由其中一方負主要照顧義務,或與子女同住,另外一方則享有探視權,並且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用。

    例如:
    未成年子女OOO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共同行使及負擔,與男方(或女方)同住,負主要生活照顧義務,扶養費共同負擔,女方(或男方)得於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就學及生活作息下與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一個常見的寫法,但因為寫的比較簡要,所以是適合離婚雙方都還能理性溝通的狀況。如果雙方就未成年子女的事項決定常常有衝突,或許就需要單獨監護,或是再約定更明確詳細一點。

    🌟 我是律師娘(是律師的老婆,不是律師的娘喔!),因無法常常進來查看留言,有事找我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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