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抗告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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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抗告狀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54的網紅吳佩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敬告邱于軒議員 公民無懼 妳好大 年假倒數第二天,收到 #邱于軒 夫妻致贈的兩份賀禮,一份是地檢署刑事傳票,另一份是民事庭通知與民事起訴狀。原想好好放空,待二月底再醒腦振作的我,昨晚無奈地打開議會頻道,反覆觀看邱于軒質詢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案達十多遍,身心俱疲的程度,我想,大多數的臉友都懂箇中...

  • 刑事抗告狀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2-16 21: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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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告邱于軒議員 公民無懼 妳好大
      
    年假倒數第二天,收到 #邱于軒 夫妻致贈的兩份賀禮,一份是地檢署刑事傳票,另一份是民事庭通知與民事起訴狀。原想好好放空,待二月底再醒腦振作的我,昨晚無奈地打開議會頻道,反覆觀看邱于軒質詢林園高中營養午餐案達十多遍,身心俱疲的程度,我想,大多數的臉友都懂箇中滋味,無須詳解。

    所謂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今天下午把影片放上來供大家一起賞析,相信,看過的臉友,應該能感同身受我昨日眼耳被轟炸的十二分之一。

    曾任奧美、台新銀行公關的邱于軒,似乎對自己的中文程度頗為自豪,質詢時還詢問了在場官員有無大專學歷,按理,議場九成以上的官員學經歷和在校成績應該都不比邱于軒遜色,此一設問略顯多餘,邱這句話應該問的對象是張簡正偉,人都到地檢署告狀了,怎麼連被告的名字都會寫錯,竟把 #蓉 寫成 #容。

    對比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書的條理有序,邱于軒夫妻的起訴狀囫圇吞棗塞了一堆法條,指責我以張冠李戴的方式誤導讀者。我行文向來的風格就是附上查證的資料供參,既非無的放矢,所評者係屬公共利益與議題,更無指涉個人私德,討論的對象與事實均予具名,不曾逃避文責。

    回顧整起事件,從去年9月30日發文,我要求邱于軒說明其夫婿投標時是否揭露關係人身分,邱的回應卻是含糊不清,不想誠實面對。進一步追查後發現,2019年1月4日初任且剛就任議員不到十天的邱于軒,發函向教育局索資,未達目的,便在4月15日教育部門業務質詢時找來林園高中校長和督學列席,質問教育局長吳榕峯為何遲遲不肯給她資料,而書面質詢更清楚詳載: #索取林園高中營養午餐得標廠商資料。

    身為民選議員,必須嚴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邱明知其夫是參與市府多校營養午餐標案的廠商,毫不避忌地索資,不知檢討反省,莫此為甚!

    從始至終,我貼文監督的對象都是領人民公帑的邱于軒,而非張簡正偉。邱于軒過去最愛嘴因她身為民代,心疼家人受其所累等語,不過,對於訴訟這事,倒是口嫌體正直,推給夫婿提告。意欲夫妻本是同林鳥,訴訟來時各自飛?!抑或是,怕被外界說是大議員告小市民,拿大砲打小鳥?!

    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明明白白寫著,廠商投標時必須揭露關係人的身分,邱于軒身為地方立法監督機關的議員,卻未遵守法律規定,卻見邱的起訴書內容避重就輕,意圖混淆視聽。刻意不提違法事實,凸顯其惱羞成怒,憤而提告,想以興訟的方式箝制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必要基礎之一,容或偶有使人不快、震驚與困擾的情況,剝奪了這項權利,社會就無法多元、寬容與開放,民主社會基石將受侵蝕。

    像邱于軒這樣的國民黨權貴之後,坐享民主果實的既得利益者,趁著韓流之勢當選民代,不好好履行民眾託付,還藉由提告意圖壓制 #自由檢驗公共人物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以及 #公民就此類議題自由交換意見的權利,這詭計絕不會在台灣,特別是在高雄順利得逞。我會繼續堅持,並強力監督可受公評之事,無論多麼艱困,力抗奮戰到底。

    註:自邱于軒當選議員後,其夫婿所經營的大發食材和大發冷凍食品,兩年間從各校自辦或委辦營養午餐案共計得標金額2093萬2274元,其中自林園高中獲得15案總計378萬6486元。而這兩家公司至今並未中斷投標,也繼續得標。

    由於昨日傍晚剛收到起訴狀,這是我首次撰寫答辯書,請聰慧的臉友們不吝指教,或給予寶貴高見,感謝大家!
      
    邱于軒質詢影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pjw.kaohsiung100/posts/4045134405499199 
      
    #新年快樂
    #開工順利
    #漫畫還沒看完
    #責任を持って果たさなければならない使命なのです
    #決して忘れることなきように

  • 刑事抗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25 16: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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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陳同佳「自首」案...
    貓助理:「這跟耳後一樣敏感的話題內,R u sure?」
    告狀俠:「放心今天沒有要討論到底是不是被自首的話題,純粹想來聊聊很夯的自首問題!」

    Q:何謂自首?
    A:自首是對於未被發覺之犯罪,主動向該管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申告其犯罪事實,並且主動接受裁判者。
    1.未被發覺之犯罪:指的是某犯罪事實,尚未被有偵查權的機關發覺。
    假如警察已經有開始佈線,只是不知道犯罪人是誰,都不算是未被發覺的情況;換言之如果你犯罪的事實僅是親友知道也還沒被告發,因為親友並不是具有偵查權的機關,那就不算被發覺。
    2.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其犯罪事實:這裡所說的主動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包含:「自行前往」、「打電話」、「請人傳達」、「請非偵查機關轉送」等,並不限於親自前往,但要注意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
    3.主動接受裁判:雖然不以本人親自投案為必要,但仍要配合偵審程序,像是過程中逃逸,都不會符合自首中受裁判的要件。

    Q:自首的效力是甚麼?
    A:自首意在給予犯人悔過自新的機會,讓犯罪事實可以容易明瞭被偵查機關知悉真相,還可省去偵查犯人所花費的資源。
    所以依據我國刑法第62條的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
    相信許多人都知道,當法律用語出現"得"怎麼樣,代表著不是必須的概念,不過在法院實務上多會對於自首者,做出減刑。

    Q:自首一定要認罪?
    A:女粉絲:「貓助理!我想跟你在一起,但我沒有喜歡你。」聽起來好像很奇怪?但這樣的事情確實可能發生,有可能是貓助理太帥、年輕的肉體令人垂涎欲滴,這一切我相信是很可能發生的。
    就像某個人把別人綁住!主動跑去向警察坦承有這件事情發生,但他可能是出於正當防衛,或是夢遊等等,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所以往無罪方向做答辯,但這樣會符合自首要件嗎?
    依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對於自首是否要認罪這件事情所做出的決議最終認為:「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並受裁判為已足。目的在促使行為人於偵查機關發覺前,主動揭露其犯行,俾由偵查機關儘速著手調查,於嗣後之偵查、審理程序,自首者仍得本於其訴訟權之適法行使,對所涉犯罪事實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抗辯,不以始終均自白犯罪為必要。」
    簡單說,自首原則上並不以認罪答辯為必要。

    看完了這些,回頭想想這次鬧得沸沸揚揚的自首案,還是自首嗎?
    當然不是,至於主動投案是不是會影響刑度,就是法院在量刑的考量了。

  • 刑事抗告狀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02 14:06:07
    有 13 人按讚

    【一張照片的邪惡】
    最近越來越多人來詢問告狀俠「我用了別人的圖片被告了怎麼辦?」

    好吧!既然這麼多人誠心誠意的發問了
    那我們就幾個常見的問題來做QA吧

    Q:我在網路上看很多人都用一樣的商品圖,沒有經過授權下載來用,請問會被告嗎?會被關嗎?
    A:其實在網路上看見很多人用一樣的商品照時要非常小心,這就跟你走在路上看到一群男生搭訕一個正妹一樣,通常不是他們的。
    如果你也進去搭訕,而她老公(著作權人)很不巧的,在你不曉得的時候看到...,「燈愣!」,你跟那群人就可能因涉及違反著作權法,而被提告。
    不過如果是初犯,侵害情節不嚴重,這類型的案件在認罪的情況下,刑度通常會在可以易科罰金範圍內,不超過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甚至是拘役刑判決,也非少數。

    Q:網拍商品圖片,和解金多少才算合理?
    A:沒錯!這類型的問題的詢問次數,絕對能登上告狀俠熱搜寶座前三名,每個人考慮的點都不同,所以能接受的金額就是好金額。
    不過如果只看錢的話,由於網拍商品圖不易證明損害,所以最常見的損害賠償法源依據是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定1萬至100萬元間之損害賠償額,情節嚴重得增加至500萬元以下,而侵害情節認定標準主要有:
    侵害期間的長短、被侵害著作的查獲數量、著作被侵害的次數、被侵害著作的種類數、被侵害著作的價值、侵害人的注意義務、雙方資力等等。

    在盜用『網拍商品照侵害程度不高』的情況下,對於『一張照片』的攝影著作,法院所做出的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判決超過5萬的並不常見。
    民眾可以綜合上一題的QA去計算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去計算自己案件的和解金額。
    另外這類型的案件屬於告訴乃論,所以如果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此點與商標法有所不同喔!

    Q:我不是故意的,我用的圖片是上游廠商提供給我的,怎麼辦?
    A:因盜用圖片所違反的著作權法只處罰故意犯,所以如果是經上游廠商同意下使用,您也不知道上游廠商沒有著作權,且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的話,確實有可能不會構成故意犯,但,如果上游廠商無法傳喚到案作證或訊問的情況,可能因此被認定屬於幽靈抗辯,而不被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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