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告訴狀繕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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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刑事告訴狀繕本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38的網紅慶啟人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又完成一件違法吸金的集體訴訟案,這是繼之前提起刑事告訴之後,起訴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為20位原告起訴近30位被告。 針對個別的原告分別向少則3位、多達10位的不同共同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光是分別與每一位原告當事人開視訊會議分析其求償對象之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共同被告彼此的關聯性及連帶求償金額...

  • 刑事告訴狀繕本 在 慶啟人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1 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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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完成一件違法吸金的集體訴訟案,這是繼之前提起刑事告訴之後,起訴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為20位原告起訴近30位被告。
    針對個別的原告分別向少則3位、多達10位的不同共同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光是分別與每一位原告當事人開視訊會議分析其求償對象之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共同被告彼此的關聯性及連帶求償金額就夠頭痛了,更別提要把個別被告的書狀及附件證據資料製作30份不同的繕本⋯
    集體訴訟真的是大工程!

  • 刑事告訴狀繕本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2-20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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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駿騰法律事務所 關心您 http://law.qik.com.tw/

    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 刑事告訴狀繕本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11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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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族看這裡!如果你準備在年後換屋,請小心 #租屋詐欺!
     
    有個朋友剛出社會沒多久,礙於經濟問題,沒辦法想住哪就住哪,某天在租屋網上看到一個物美又價廉的物件,同樣的房型想在附近租,價格可能要貴上4、5千,簡直是「真命天子」,興沖沖的打去詢問。
    連絡上了,對方才推託說自己其實只是二房東,房東另有其人,還說要先付定金,房東才願意出來簽約。這時他覺得怪怪的,但為了搶得先機、趕快住到好房子,想不了這麼多,付了錢把對方口中的「房東」找來,又付了押租金與第一個月的房租,回家立刻處理搬家事宜。
    沒想到,過了兩天,二房東打來說「不租了」,叫他不要搬過來。出爾反爾的行徑讓他氣炸了,他心想:「不租可以,你總要把錢還我!」,但二房東開始不接電話、所謂的房東也連絡不上,這時他才驚覺碰到「詐欺」,去報案才發現原來這所謂的二房東、房東都是「假房東」,而且是詐欺慣犯,不只一兩個人報案過,每次都利用各種理由騙取求租客的定金、租金或押租金以後改口不租。
     
    🎸要怎麼避免成為租屋詐欺的受害者?
     
    租屋詐欺這種事情雖然防不勝防,但還是有一些手段能夠保護你。
     
    1⃣上網查評價
     
    這不是幹話。現在除了各大租屋網以外,也有不少租屋的網路社團(像是某某照妖鏡),他們不是告訴你哪裡有好康,而是告訴你「哪裡不能租」,例如某路某段的房子(當然,這不會寫得很清楚,但值得參考)的房東不修繕、違約扣錢等,讓其他人不要再度上當。在找到好物件以後,先從其他管道確認對方是安全無虞的。
     
    2⃣簽約前確認對方身分
     
    房東可以要你出示身分證,其實你也可以要求房東出示 #身分證 與 #所有權狀 給你看,確認對方真的是所有權人、有權出租房屋。你可以不拿一份影本回家,但至少房東要能拿得出來讓你比對。
    如果房東認為所有權狀很重要,不想拿出來,沒關係,你也可以自己去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建物謄本」。這類謄本上會有所有權人的姓氏、部分身分證號碼與住址,雖然並不會完全公開,但或許足夠你去和對方的身分證進行比對。如果有差異,對方又支吾其詞的話,你就差不多可以報警了。
     
    第二類建物謄本是「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的,因此不需要房東的同意,你就可以自行申請!
     
    如果碰到「#二房東」來出租的情況,你可以要對方拿出他自己跟大房東簽的契約,請對方證明他是合法的二房東,而且 #大房東有同意他轉租,你的法律權益才有保障。
    萬一對方是違法轉租,最壞的情況是碰到上面的詐欺,最好的情況是你能租,但租期不超過二房東,這樣對你來說也是很不公平。
    例如原本說好租到明年,結果二房東自己的租約今年6月就到期,依照法院實務見解,你最多也只能住到今年6月,否則房東有權把你跟二房東一起趕走。
     
    3⃣簽約前不交錢
     
    最忌諱的是你一個字都還沒簽,錢已經交一半出去了。
    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在雙方都同意以後才開始,而通常就是「簽約」以後,這樣才能確保你有法律上的權利。就算要付「定金」,也一定要另外寫一張定金借據,證明金錢的收付關係,才能交出去。
    有些租屋詐欺可能在簽約前就要你付定金、押租金或其他費用,才願意和你洽談、簽約,碰到這種情況,就算是真房東我也勸你乾脆不要租,因為對方錢拿到了,可是你呢?你說不定連鑰匙都還沒有!(而且鎖還能換)
    簽約前盡量不要付款,即便有付款需求也不要支付超過一個月租金的款項,才能減少詐欺發生時的損失。
     
    🎸碰到租屋詐欺該怎麼辦?
     
    當你感覺自己被詐欺了,第一步是先去報警,因為詐欺已經涉及刑事責任,由警察介入才能處理犯罪問題。
    其次是收集資料準備提告,這也是要對方出示身分證明的另一個原因。要提告你總得知道對方是誰,不能只知道臉、叫不出名字,這樣法官也沒辦法幫你傳喚、主持公道,身份證明上會有姓名與住址,即便沒有電話,但至少夠你去起訴討債。
     
    比較麻煩的是,租屋詐欺通常是慣犯,因此都會事先做好脫產的準備,也就是他不怕讓你知道身分,他收下現金通通藏起來,就算你去告他,由於名下沒有財產,你也不能強制執行討回來。
    (什麼是強制執行?你可以看這裡:https://law.medpartner.club/compulsory-enforcement/)
    碰到這一種慣犯,只能追究對方的犯罪責任,你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例如契約、對話紀錄,甚至是其他相同受害者的證詞),協助檢方起訴與法官判刑。

    這位朋友跑來找我,我也是為他感到很可惜。到底要怎麼避免成為租屋詐欺的受害者?萬一碰上了又該怎麼預防?這些問題,我想除了律師沒有人會事先知道。
     
    租屋詐欺不是一個新聞,其實從古早以前到現在一直都有,只是換了手法,換了面孔,唯一不變的可能只有人性吧!
    總而言之,簽約前查好資料、確認身分,不要有貪小便宜的心理,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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