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時間💡【裁定羈押,代表有罪嗎?】
今天下午三點左右,法院對近日被檢調聲請羈押的幾名立委做出裁定,民進黨立委 #蘇震清、國民黨立委 #廖國棟 及 #陳超明、以及他們的辦公室主任被裁定羈押。
時代力量黨主席 #徐永明 則以80萬元 #交保。
怎樣的情況下會被裁定羈押呢?被羈...
#法律小知識時間💡【裁定羈押,代表有罪嗎?】
今天下午三點左右,法院對近日被檢調聲請羈押的幾名立委做出裁定,民進黨立委 #蘇震清、國民黨立委 #廖國棟 及 #陳超明、以及他們的辦公室主任被裁定羈押。
時代力量黨主席 #徐永明 則以80萬元 #交保。
怎樣的情況下會被裁定羈押呢?被羈押就代表有罪嗎?
其實,被法官裁定羈押並 #不代表有罪喔!交保也不代表無罪
實際上在刑事訴訟判決確定以前,法官有可能會視情況裁定被告羈押。
當法官認為被告有 #滅證、 #逃亡、 #串供 之虞,或觸犯五年以上重罪且可能再犯,就會裁定羈押。
在這之前會先由檢方聲請,再由法官裁定。
也就是說,法官可能只是擔心被告如果沒有被關起來看管,會到處趴趴造,去與自己案件中的共犯或相關人士串供或湮滅證據,甚至再犯,所以暫時將被告羈押,並不代表有罪。
被告是否有罪,都還是要等整個判決經過審理之後,才能做成。
另外我們也常常在新聞中看到,某某人以幾萬元 #交保,很多對於法律不太了解的民眾,可能就誤以為「交出幾萬元就能無罪」。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法官裁定被告得以交保,原因是被告雖有符合上述提到的任何一項可能影響偵查的因素。
但不至於需要羈押至看守所,才會讓被告繳交一筆 #保證金,保證自己不會進行上述可能影響偵查的行為,若最後被告真的沒有上述行為,保證金將會退還。
這也就是所謂的交保。
當然,交保與否和被告是否無罪也不全然相關,有時甚至其實被告罪證確鑿,但法官認定被告已經不可能有辦法湮滅證據或串證,所以才裁定交保。
且有的時候檢調對特定被告聲請羈押,亦可能是因為該名被告所牽涉的機密或利益關係相當龐大,若沒有被羈押,而是讓其自由活動,反而會造成被告的生命危險,或是受到相關人士的影響,故而聲請羈押,作為一種保護的策略。
希望我們的民意代表可以維持清廉和可靠,也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關心法律和時事,才不至於被媒體和有心人士誤導!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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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證金退還 在 852郵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王婆婆見記者。
全文:https://www.post852.com/?p=315725
經常在反修例示威中揮舞英國國旗的王鳳瑤(王婆婆)去年在深圳被捕。她早前獲釋返港,在完成14日隔離後,今日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和前議員朱凱廸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講述被捕後的經歷。
王婆婆稱在內地監禁期間,雖未受到肉體折磨,但精神上受到極大虐待,令她近崩潰,又認為國安未有採取進一步行動,是因為港人仍保持抗爭。她提到12名上月被中國海警拘捕,現時正在深圳被拘留的港人,指他們受到的精神虐待更慘,希望可為12名港人「做啲嘢」。
王婆婆在記者會複述被捕過程,稱在去年8月14日凌晨參加完機場示威後,經皇崗口岸過關回深圳的寓所時,於深圳一方邊境檢查站被扣留,之後被帶到深圳福保派出所及押返寓所搜查。她自15日凌晨起,先後被送到深圳福田拘留所行政拘留和深圳第三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間多日受國安審問,又被要求寫悔過書、對國旗罰企數小時,以及拍短片稱沒有被內地人員毆打和不再參加示威。
離開看守所後,王婆婆到陝西商洛參與「愛國之旅」,多次手持國旗拍照、唱國歌、看國歌表演和愛國電影。旅行完結返回深圳後,她被送到布吉派出所,而一直未有表明被拘留理由和涉及罪名的深圳當局,此時口頭表示因王婆婆尋釁滋事,要取保候審,惟事後派發的《被取保候審人義務通知書》未有填上姓名和罪名。取保候審期間,國安要求她隨傳隨到,禁止她離開深圳。
王婆婆表示,自己在接近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間,曾多次申請回香港,但一直沒有結果。直至今年9月,國安指9月29日一定可回港,但到當日,國安給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後,卻仍然未能回港,且在等候期間被自稱警察男子強行拉出警務室後受傷。她兩日後到派出所領取《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和保證金,之後趕到口岸,希望封關前通過,惟遭邊檢人員留難,要求她明日再來,最終獲放行回港。
她續指,自己在深圳第三看守所刑事拘留期間,與16名囚友被關押在一個不足200呎的囚室內,所有人共用一個洗手間及一張大床,有男管教在浴室上層經過及在她們沐浴時開門,而且浴室都有監控鏡頭。她透露遭監禁期間,以為自己會在囚室中死去,「成日諗外面人知唔知我係入面呢度呢?知唔知我咁慘呢?」
王婆婆強調,短期內不會再返回大陸,表明不會放棄抗爭,也不懼怕政治迫害,稱仍然願意再入獄,不過前提須在香港,「我係想死喺香港」。
#852郵報 #內地 #國旗 #反修例示威 #王婆婆
刑事保證金退還 在 八鄉朱凱廸 Chu Hoi Dick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王鳳瑤被國安拘留經過】
2019年8月11日:
晚上於港島太古地鐵站被香港警察推落地受傷,送去東區醫院留醫兩晚 。
2019年8月13日至14日:
13日到機場參與示威,14日凌晨經皇崗口岸過關回深圳的寓所,於深圳一方邊境檢查站被扣留,之後於03:00時左右帶到深圳福保派出所審問。當局沒有說明拘留理由和涉及罪名 。
2019年8月14日至15日:
14日日間深圳福保派出所人員及國安多番審問,內容關於在香港參與的示威,又押到寓所搜查;15日凌晨簽署放棄就15日「行政拘留」向法院上訴,被送到深圳福田拘留所,沒有說明拘留理由和涉及罪名 。
2019年8月15日至8月30日:
於深圳福田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間,有7至8日受審問,內容關於個人經歴及在香港參與的示威。其中有2天從早到晚於另一座建築物內受審問,曾對國旗罰企數小時,亦寫過悔過書。另外,在拘留所期間聽到一個疑似香港人被審問,內容跟香港示威相關 。
2019年8月30日至9月29日:
完成15日「行政拘留」後並沒有釋放,而是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刑事拘留」。為期30日的看守所「刑事拘留」,約第15天開始幾乎每天都有國安來審問,內容與之前相若。因處於繃緊狀態,長期高血壓,而香港醫生提供的右手「護套」被取去。離開看守所前拍下短片,被要求包括三點內容:(1)沒有被大陸當局人員虐待和毆打;(2)以後會退休,呼籲傳媒不要追訪;(3)以後不會再去示威。離開深圳第三看守所時,仍未知道拘留理由和涉及罪名 。
2019年9月29日至10月3日:
離開看守所後,由三個人陪同到深圳機場乘飛機到陝西省參與5天「愛國之旅」,到訪過曾做扶貧義工的商洛市,期間多次手持國旗拍照、唱國歌、看國歌表演和電影《我和我的祖國》。不知道「被旅遊」原因和涉及罪名 。
2019年10月3日至2020年9月29日:
由陜西回深圳後被送到布吉派出所,當局口頭表示因尋釁滋事要「取保候審」,但事後派發的<被取保候審人義務通知書>並沒有填上姓名和罪名。「取保候審」期間可以回深圳寓所居住,但國安要求隨傳隨到,以進行家訪及問話,期間多次要求申請回香港,一直沒有結果 。
2020年9月29日:
9月中國安指9月29日一定可回香港,可是當日在社區警務室等候至傍晚都沒有消息,之後被1名身穿黑衣自稱警察的男子強行拉出警務室受傷。到晚上19:30左右,國安終於來到給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但仍然未能回港 。
2020年10月2日:
到深圳福保派出所領取<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和3000元人民幣保證金。晚上19:00趕到口岸,希望在20:00封關前通過,但邊檢人員再次留難,隨身物品被多人檢查超過1小時。他們當時要求王婆婆明天再來,但王婆婆表示一個人無力再抬行李回寓所,而且身上多處受傷非常痛楚,希望立即趕回香港求醫,最終獲放行回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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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三點左右,法院對近日被檢調聲請羈押的幾名立委做出裁定,民進黨立委 #蘇震清、國民黨立委 #廖國棟 及 #陳超明、以及他們的辦公室主任被裁定羈押。
時代力量黨主席 #徐永明 則以80萬元 #交保。
怎樣的情況下會被裁定羈押呢?被羈押就代表有罪嗎?
其實,被法官裁定羈押並 #不代表有罪喔!交保也不代表無罪
實際上在刑事訴訟判決確定以前,法官有可能會視情況裁定被告羈押。
當法官認為被告有 #滅證、 #逃亡、 #串供 之虞,或觸犯五年以上重罪且可能再犯,就會裁定羈押。
在這之前會先由檢方聲請,再由法官裁定。
也就是說,法官可能只是擔心被告如果沒有被關起來看管,會到處趴趴造,去與自己案件中的共犯或相關人士串供或湮滅證據,甚至再犯,所以暫時將被告羈押,並不代表有罪。
被告是否有罪,都還是要等整個判決經過審理之後,才能做成。
另外我們也常常在新聞中看到,某某人以幾萬元 #交保,很多對於法律不太了解的民眾,可能就誤以為「交出幾萬元就能無罪」。
#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法官裁定被告得以交保,原因是被告雖有符合上述提到的任何一項可能影響偵查的因素。
但不至於需要羈押至看守所,才會讓被告繳交一筆 #保證金,保證自己不會進行上述可能影響偵查的行為,若最後被告真的沒有上述行為,保證金將會退還。
這也就是所謂的交保。
當然,交保與否和被告是否無罪也不全然相關,有時甚至其實被告罪證確鑿,但法官認定被告已經不可能有辦法湮滅證據或串證,所以才裁定交保。
且有的時候檢調對特定被告聲請羈押,亦可能是因為該名被告所牽涉的機密或利益關係相當龐大,若沒有被羈押,而是讓其自由活動,反而會造成被告的生命危險,或是受到相關人士的影響,故而聲請羈押,作為一種保護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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