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沒長篇大論發表對時事的意見。
那些指責性暴力受害者的公開談論或指控是在「求關注」、「刷存在感」的無聊路人,有沒有想過其實靠這些傷痕來呼籲大眾的這些受害者/倖存者的確很需要關心、尊重和正視?有沒有想過這些爛事一再而起就是因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都被忽略了?演藝名人圈之間的對簿公堂已是坎坷不平,更別說...
很久沒長篇大論發表對時事的意見。
那些指責性暴力受害者的公開談論或指控是在「求關注」、「刷存在感」的無聊路人,有沒有想過其實靠這些傷痕來呼籲大眾的這些受害者/倖存者的確很需要關心、尊重和正視?有沒有想過這些爛事一再而起就是因為大部分的犯罪事件都被忽略了?演藝名人圈之間的對簿公堂已是坎坷不平,更別說是多數普通人根本沒心力應對僵硬冰冷的法律程序和情緒上的二次攻擊。
雞排妹鄭家純主持尾牙遭性騷擾事件——
有人說:意外嗎?她自己平常不也就靠賣姿色賺錢
也有人說:意外嗎?尾牙多多少少有秀場橋段啊
Evan Rachael Wood家暴事件——
很多人說:意外嗎?Brian Warner aka Marylin Manson看起來那麼變態,就不是溫柔正直的表率啊
還有更多人說:可是也還沒定罪我們不能先下結論,也許MM不是那樣的壞人blah blah blah,現在cancel culture 太超過了blah blah blah
甚至還有人嘲諷Evan為了錢和想紅才揭發MM,也沒搞清楚美國娛樂界她的身價和名氣有多少。而且犯罪者本來就有多種樣貌,別說那種羅生門的例子,拿過去已定罪的案例來看,沒走曼森那種暗黑風格的也一大把啦👉🏽 參見《美國殺人檔案:鄰家好爸爸 American Murder: the family next door》
而主持的工作有很多類別,旅遊類可能會跋山涉水很疲倦、美食節目的風險可能會吃到很撐,所以尾牙活動的主持風險要不要明列「會被性騷擾」?所以職業傷害的補償有要把這塊規劃進去嗎?
一個女人到底要根據什麼準則來判定周遭環境人事物是否險惡?叫受害者檢討自己的選擇根本是把犯罪者應擔的責任丟到他們身上,實在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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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揭露案情的最佳(?)時機
鄭家純在事發隔天就分享給大眾,而Evan 今年33歲,事發十幾年選擇指認施暴者,不同的人種、不同的時空,卻一樣有一群沾沾自喜的懷疑論人士(噁心的是,不論性別都有)急著譴責嘲諷她們。
於是,這兩個事件到底告訴了我們什麼?
有聲量時講出來叫霸凌、叫不給人情面、故佈疑雲
事後講叫炒冷飯、金額沒談攏、想紅
遭受性騷擾和性暴力不論事發隔天講出來、跟十年後講出來根本沒有差別,好像只要你是女人,你就是可以不被信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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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些性犯罪都是鄉民腦裡嘴吐的「意料之中」,那一個女人要對這個容許犯罪、置身事外之餘還落井下石的社會感到萬分絕望,也不太意外吧?要說意外的話——我才很意外為什麼女性的連環殺人狂還沒滿街暴動,也許真的是把負能量轉換成助人的力量吧。
Evan在2018年和2019年就提供過不公開指名道姓的證詞,也協助了 Phoenix Act 鳳凰法案的誕生👉🏽 https://phoenixact.com
法案本身不是要施加更多制裁在施暴者身上,而是提供倖存者有更多時間重生。
在美國每個州實施的法律不一樣,對犯罪者的懲罰因州而異。在大多數的州例如加州,關於刑事中家庭暴力案件的時效法是二到四年,國家可以提起公訴;如果是民事訴訟,原告必須在被侵犯的三年內提起訴訟。只要過了追訴期,即使該州擁有疑犯DNA或其他有效有罪的多條證據,如果未在時效內提出告訴就完全無法進行下一步。
由於受到脅迫,許多倖存者擔心自己的生命受到更多危害,導致他們等待數年直到感到安全為止才敢說出實情,同時倖存者因為各種職業和人生狀態,可能也包括了擔心被解僱、被逮捕,或甚至是走失、被綁架兒童等因素,會拒絕或無法即時報警。另外創傷症候群也不是立即顯現的,有些人在三個月內出現症狀,但是有些人們要等到很多年後才會發現問題,也可能早已放棄尋求正義的這條路。
而鳳凰法案最大的特點就是,除了呈現物件證據以外,若有至少三名(或以上)人證對同一疑犯提出指控,便能擴大追訴的時效,並展開調查。
“Bad things can happen to you, but you can rise out of the ashes. That is exactly why I named it the Phoenix Act.” —— Evan Rachael W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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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圖是Evan主演HBO影集Westworld的劇照,發布揭露文之前她先發出這張劇照在自己的Instagram動態。
在影集裡她飾演一個活在情景式主題樂園中的高階AI機器人Dolores,擔任農場女孩的無害角色,日復一日在人類編造的故事劇本中被遊客虐殺,最後意念覺醒,成功逃離樂園並開始進行復仇。
這句話發生在一陣衝突之間,原本人設是要驚慌不已的Dolores突然轉念,鎮定地拔槍射殺匪徒,保護了自己和男主角,完整台詞是:
“You said people come here to change the story of their lives.“
” I imagined a story where I didn’t have to be the damsel.”
『你說過,人們到這個樂園來是要改寫他們的人生故事。』
『而我在心中編寫了一個故事,在那裡我不再是一名弱女子。』
#女性主義 #性騷擾 #性暴力 #家暴 #雞排妹 #EvanRachaelWood
刑事不起訴轉民事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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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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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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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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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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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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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訴轉民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她在大學時認識了一個職場的前輩,畢業後職場的前輩很爽快的答應要讓他去美國的公司實習。
該前輩趁著回國的空檔約她出來吃飯談工作簽證的事情,整個席間並沒有談到什麼工作的事,原本酒量很好的她卻在餐廳突然失去意識,會醒來的原因是因為那個前輩壓在她身上侵犯她。
接下來就是她要一直不斷面對與回憶這段痛苦過往的人生,並且持續的與她搏鬥著。
她是伊藤詩織。在看完她的書「黑箱」前就知道她的故事,但沒想到在看書時還是有種明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卻還是不忍看下去的感覺,而看完後也只會對於日本社會對於女性議題的漠視與不尊重感到悲傷與憤怒。
關於她的故事大家可以看書或去google,簡單說因為那個叫山口的前輩是個政商關係良好的資深記者,還幫安倍寫了兩本書,在警察趁他回國時在機場拿著逮捕令要逮捕他時,警察高層突然撤銷的逮捕令,讓在機場等候多時的警察就只能眼睜睜的看著他離去。
而他也是第一個在日本因為強暴犯而站出來開記者會的被害者。
但最後因為刑事不起訴,伊藤就轉民事求償,終於在去年民事勝訴,目前山口在正上訴中。
但整件看下來我最難過的應該就是日本社會對於被害者的傷害是你很難想像的。
例如有人罵他想用用身體換工作得不到才會告人強暴,有人覺得你一個女生跟男人去吃飯喝酒都不顧自己安危才會被強暴,基本上這樣的言論還真是多數,甚至在召開記者會時因為襯衫上面釦子沒扣好而被罵是不檢點的女人,諸如此類檢討被害者的言論彷彿就是在說她被強暴是活該。
但她選擇說出來,因為她認為沉默是助長惡行的蔓延。
但很諷刺的是,雖然她在民事勝訴了,即使她跟蔡英文、大阪直美都是2020的時代雜誌百大最具影響力人物,但她依然還是備受言論指責與霸凌,始得她無法在日本工作與生活,而施暴者山口依然還是過著正常的生活,偶而還可以上電視當名嘴。
最近看完「黑箱」這本書後,有著很大的無力感,因為即使到現在還是看不太出來伊藤詩織一直挖著自己傷口想要改變社會想法的行為有著多大的功用,只能慶幸還好她語文能力強可以在國外工作,但更慶幸的事,這種對偏執的檢討強暴被害者的情況,應該比較不會在台灣出現吧?
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查查她的故事或是看書也可以,我想真的會讓你感到憤怒沉重與無力啊!
刑事不起訴轉民事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