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刑事上訴書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刑事上訴書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刑事上訴書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刑事上訴書狀產品中有2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子迂的蠹酸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75萬的網紅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刑事上訴書狀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上週(2021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刪除第234條第2項配偶通姦告訴權、第239條但書通姦罪撤回告訴可分,並修正第348條規定。 這篇是中篇,來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修正,這裡會講其中的一半:刪除擬制全部上訴與增訂單就刑度、沒收及保安處分上訴。 至於,修法的最大重點:...

刑事上訴書狀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08:07:54

#香港最新【香港國安法法庭保釋決定出爐,47名泛民人士被繼續關押;群眾在外呼籲「釋放義士」;中國政協同時發布「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遭到香港律政司以違反港版《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罪」起訴的47位泛民派人士,在今天(4日)傍晚8點左右,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宣布包括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

刑事上訴書狀 在 劉珞亦(法白Roy aka 陸伯言)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4-04 17:12:47

這是一個 2020 年年底的大法官解釋,內容稍稍偏長。 - ➜ 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寄存送達」? 一般法院開庭的通知,或是判決的結果,都需要寄給當事人,這就是所謂的「送達」。而最常見的方式,就要用郵寄的方式,最好的狀況就是當事人直接收到。 但我們也知道,很多人白天要上班,不可能都在收信,再者...

  • 刑事上訴書狀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3 09:01:03
    有 231 人按讚

    齋主之前寫文章被告的案件,近期二審宣判,有幸能維持一審判決的幸運勝訴。自去年中被告以來,基於尊重司法程序,我從未想過要公開討論案情。如今想來,雖不知是否會有三審,但這次的法庭經驗和為開庭而作的準備,著實有不少值得分享之處。在分享開始之前,我得謝謝這一年多以來,所有曾為我提供諮詢和鼓勵的朋友,同時要特別謝謝我的律師 Jin-Yo Lin,林晉佑律師。

    我有幸因過去所撰寫的文章而認識林晉佑,我特別感謝他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厭其煩的回答我一個又一個法學問題,主導及撰寫答辯狀之策略方向,並非常感激他透過解釋案件的過程中,讓我的法學常識有所增加。我很推薦律師 Jin-Yo Lin,他是位稱職的律師,更是個善解人意的好友。

    故事要從2020年5月27日開始說起。那是個接近午餐的週間上午,一通來自台北地檢署的電話打進我的手機,書記官詢問我為什麼昨天下午沒來刑事偵查庭。我當下不明所以,畢竟全然沒有需要前往開庭的資訊。礙於在電話中不能透露更多資訊,書記官只告訴我下次開庭的時間地點,並表達傳票會再行寄給我,便掛斷了電話。掛斷電話以後,隨即問了問幾個法律朋友,他們表達這肯定是地檢署經費不足,導致此些芝麻案件的經費短缺,乾脆就連掛號信的經費都省了。

    那時慌亂非常,因為離刑事偵查庭的日期尚久,但我卻連案件是甚麼都不知道。好在幾天後,來了民事庭的傳票,我才知道到底是因何緣由捲入此次訴訟。

    事件背景是這樣。2019年10月,有位台灣女性於菲律賓長灘島觀光遊玩,因為下身穿著了只有一條線的泳褲,遭到當地警方開罰,也有當地遊客拍下該名台灣女性的照片,上傳至社群媒體上。後來菲律賓媒體也報導此新聞,甚至在警局內拍攝該名女性與其男性友人,並不知怎麼地拍攝了該名女子的台灣護照資料,以無遮掩的方式,呈現了護照內頁。頓時整個台灣社群網路,都從該報導中得知了該名女性的本名,網友瘋狂轉載。

    此次被上訴人有三,分別是某知名媒體、子迂的蠹酸齋以及某知名婦產科醫師,除知名媒體被求償120萬,知名醫師和我皆被求償60萬元。齋主我就只針對自身情況作說明,媒體和醫師的部分,若有機緣再找機會向齋友們說故事。

    子迂的蠹酸齋。我因為轉載了該菲律賓媒體的影片,並於貼文中寫出當時早已傳遍網路的女子本名,貼文內容並非詆毀,而是全以稱讚該名女子勇於衝擊社會傳統價值觀為主軸。而後另一媒體轉載了該篇提及姓名的文章,之後又出現網友將該篇新聞轉載至PTT,底下網友一片針對該名女性的辱罵。我被告侵犯個資。同時對方以我詆毀女性、鼓譟民眾對女性進行汙辱等理由相當不滿。

    該貼文的內容如下

    「…原來台灣女孩『甲○○』,是個勇於追求人類天然本心的前衛主義者。透過單線型兩件式比基尼,讓全世界的男男女女體會到,『甲○○』所表達的訴求,是尚不被社會所允許的…甲○○,你是齋主我的英雄!」

    刑事部分,自然是以不起訴處分。
    重點在民事上,我也很幸運的連續兩個審級都勝訴。

    說起來,我雖引用該媒體,但並未作任何加油添醋或顛倒是非,而只作些個人的意見陳述和表達,應該仍於言論自由保護的範疇內。

    當中訴訟的過程,也發生過不少細節,礙於篇幅就不多提了。我至今印象都還很深刻,於2020年六月初次刑事偵查庭時,我見到了該名女性。庭後我沒有遲疑,隨即上前攀談,並指出如果該篇貼文造成了她生活上的困擾,我感到遺憾和懊悔,並隨即彼此留下了聯絡方式。我追求的還是彼此和氣,若能少一事則少一事,但很遺憾的是善意多半石沉大海,就這樣到了二審宣判。說起來心中確實有些遺憾,未能將此事更圓滿的善了。

    此次法院經驗,確實使我有不少經驗。首先自然是往後用字遣詞得更多費心。法院經驗真正告訴我的,是法律攻防雖然重要且必須,但相較之下真正折磨人的反倒是沒消沒息的等待。這一年來因為疫情之故,地檢署和法院的效率都因此降低許多,一審時因為疫情狀況不嚴重,所有訊息溝通和交流還算順暢。待至二審期間,因適逢三級警戒,室內人數有所限制,因此言詞辯論程序只能沒消沒息的等待。收傳票的感覺不怎麼,但是等待傳票的感受卻是相當煎熬。經此一遭,也理解當年各大名人都害怕被李敖告的原因了,跑法院麻煩又沒意義,若不是得請律師代行,就是得親身去說明情況。雖說此次訴訟的經驗,讓我對法律的認識加深,也更能拿捏言論自由模糊尺度,還跑了遭高等法院。至少還能出門自嘲,說因為寫文章被告過。

    不管如何,終究是個經驗。
    有經驗是好,但跑法院是真折磨。
    希望眾位齋友此生都能遠離法院。

    最後,深深感謝司法對言論自由之維護。

  • 刑事上訴書狀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9 13:51:02
    有 1,950 人按讚

    [Two melded into one]

    國安法首審進入最後判刑程序,早前傳出負責審議此案的三名法官,在兩日前判處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後,受到電話恐嚇。今早「求情」程序開始,法庭的保安措施明顯加強。高等法院地下門外駐守了約20名軍裝警員,而三樓的一庭外,亦有大量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出現。

    庭內平日有兩位外判保安員坐在當眼位置。他或她平日穿着寫有保安公司名字的白色制服,均為上年紀的中年男女。但今天,坐在這些位置的人,卻換了幾位穿西裝結領呔的男子,相信為便衣警員。兩名西裝男子坐在法官席與記者席中間,旁邊再加一位外判保安;另一位坐在犯人欄前面。

    早上9時50分,清脆的金屬聲從法庭後方響起,懲教職員亮起腰間掛着的大串銀色鎖匙,咔嚓一聲,一名穿墨綠色懲教制服職員,把犯人欄打開,他走到庭內把文件交給法庭書記,自行回到犯人欄裡。

    不一會,三名懲教職員押送唐英傑進入犯人欄。懲教職員今天的坐位清楚以三角型陣式,唐則坐在欄內角落。辯護律師團把握機會急步走近,俯腰跟唐談話。由於犯人欄加設膠片以隔飛沫,談話有點困難。

    這天坐在家屬席的親友有多位,一名身型壯碩穿白色T恤的中年男士頭髮微白,有女性親手拍一拍他的肩略作安慰。唐亦多次望向親友席揮手,或在審訊期間,以手指及雙手放在胸口造心心手勢,向親友打招呼。據知唐母及唐父均有到庭。

    早上10時8分開庭,八旬的外籍辯方律師Clive Grossman以柔軟的英語說:「明顯地,這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被坊間廣泛談論,被大幅報導,消息已經傳播到很遠。人們知道犯了國安法後果嚴重。」說時他眨了眨眼,扯一扯大狀袍。

    「他(唐)是第一名被控告的人,我們要以全新的眼光,只聚焦這宗案的個別事實(peculiar facts),只看這宗案的狀況。他已向社區發出訊息,就是不要幹這些事。」

    Grossman引述國安法條文關於判刑的段落,唐涉及的「分裂國家罪」(國安法20及21條)「情節嚴重的判5-10年」「情節較輕的判5年以下」。另一控罪「恐怖活動罪」(國安法24 條)「若有前科、引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的判10年至無期徒刑,「其他情形」則判3至10年。

    Grossman指出,唐並沒有籌劃組織甚麼,只是開着一支插了幟的電單車,「無疑他是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沒有人受影響,除了有些圍觀的人拍掌喝采,這應該是『情節較輕』的煽動。」

    皮膚泛紅,尖鼻子眼袋大的Grossman攤一攤手續說:「至於恐怖活動,他(唐)不是有意襲擊警方,受傷警察的傷勢亦不算嚴重。唐亦沒有撞爛甚麼物件。」

    坊間特別關注,兩項控罪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早前法院判處兩宗非法集結罪,會提出若控罪本質相類似,會扣減總刑期的造法。

    Grossman指出:「法庭在處理兩項控罪,都有提及被告駕駛如何惡劣,兩個控罪『煽動』與『恐怖活動』是否可以合以為一去處理 (two offences melded into one)?」

    法庭處理求情,辯方有時會在庭上讀出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內容。Grossman簡單處理,他輕輕說:「我只是想說,這是一位有為青年(decent young man who do something very very stupid)。他只是做了一件很愚蠢的事,取笑警察,魯莽開車,但他不是想謀殺警察。」

    Grossman補充道,唐英傑正修讀管理及英語課程,急救課程則未完成,在社會運動中曾照顧傷者,他日唐重獲自由,可以在餐廳及咖啡店找到工作。

    「他(唐)向警察表達真摯的歉意。我很久之前見到他,他已經跟我說過這事。我重申,他對警察表達道歉及悔意。」

    Grossman再說:「這次對他來說是一個大教訓。他(唐)的人生已經被毁了,受到重大影響。他明白法庭對他的批評。我只是希望法庭對他寬大處理。」說完,Grossman彎腰跟旁邊的劉偉聰大狀及另一名女大狀商討,之後便說:「These are my submission」。簡短求情完成。

    法官杜麗冰跟Grossman澄清了幾點唐英傑的背景:「他教育程度到中五?在餐廳任厨師?」Grossman澄清:「不是厨師,是侍應。」唐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父母已離異,唐供養仍在求學的妹妹。法庭上披露,唐的祖母患有癌症。

    三位法官退後商議片刻回到席上,彭寶琴法官提問,引述判詞與Grossman斟酌,「你提及被告人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然而法庭認為被告人在警方防線有機會停車,被警告仍然不停車,被發射胡椒球槍仍向前開車。」

    Grossman堅持,唐英傑在頭三條條防線沒有撞向警察,是迴避了撞向警員。彭官不同意:「你可以有你的意見,但法庭並不接納,已經在判詞上反映了。」

    彭官亦指,Grossman那句「兩控罪二合為一」的說法不清楚,着他解釋。Grossman指因為法庭判兩罪時,綜合了整件事來看,就是一個人插着旗開快車。「兩控罪互相摻合,不是不同日子的不同罪案。」

    杜官及彭官都說,兩罪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彭官補充:「不爭議的是,兩控是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兩罪是分開和明確的(two offences are separate and distinct)。」

    此時唯一男法官陳嘉信再說,「『恐怖活動罪』是來自被告直接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是法紀的象徵;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關於被告展示帶有分裂國家意思口號的旗幟巡遊。法庭需要分開來審視兩條控罪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look at the matter separately) 。」

    辯方與法官們交換了判刑觀點後,控方此時提出一些補充。

    以往代表控方的周天行今天缺席,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他戴着大律師假髮。

    張專員向法庭提供了海外判刑案例,亦提供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判刑參考資料。張專員在庭上提及的英語是 “PRC law legal texts” 。張指相關資料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對「最低刑期」是不會少於字面上的年期。

    杜官指,海外的案例對法庭具是 “interesting” 但卻沒有「約束力」“not binding”.

    Grossman直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國安法不相關。」

    三官討論之後,彭官總結:「控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庭告訴你,我們會跟據香港國安法,及以往香港法律一向使用的工具和法定詮釋。」張專員表示明白。

    雙方曾經用了不少時間爭議充公證物的問題。辯方爭取讓唐英傑拿回開電單車的衣物及保護裝備,個人電話等。控方則指出,某些電子產品中有「光時」相關物品。

    Grossman爭取替唐拿回一些物品:「(唐)坐牢出來可能想拿回物品做救護工作,這些東西他將來利用作犯案的機會微乎其微。」

    Grossman亦指出,這是第一宗國安法審訊,有可能上訴至更高法院,擔心證物被干擾;法官們則反駁,上訴程序和充公證物是兩回事。Grossman則指:「始終這是第一單國安案件,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第一宗國安法,在沒有案例情況下,審訊、判決、判刑的過程,成為大眾關注焦點。

    三名法官最後宣佈,於一天之後,(7月30日)周五下午三時,宣判刑期。散庭時,律師走到唐英傑身旁商議案情,而唐被押送離開犯人欄進入羈留室時,幾位女性親友向他揮手並喊道:「聽日見!」

    在庭外,多名記者向張卓勤專員查問,律政司向法庭呈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文件」是甚麼。張專員只重申,該資料是「國內法律書籍」,內容「提及國內刑法」,該書「包含法律內容及評論」,而他在庭上向法庭提及的是國內法律的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最低刑期」在判刑時「不可以少於(法律條文寫明)的最低刑期」。

    本地及外國媒體記者多番請張專員提供該「國內法律書籍」的名字,並有人追問「是官方還是學者撰寫」?但張專員表示不方便提供,只說了一句:「本書係以簡體字出版」。

    張專員離開時,分別以英文及中文澄清他是自行找書籍參考:「我係冇搵過任何國內人士,或國內特別人士,我要特別講呢一點」。

    (圖為今天高等法庭外情況)

  • 刑事上訴書狀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8 00:19:47
    有 1,863 人按讚

    「黃偉升官 狗尾續貂」新聞稿

    台灣史上第一椿總統告平民的刑事案件,在台北地檢署2021年愚人節前夕同時寄發「起訴書」和「不起訴書」給同一被告的鬧劇之後,202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將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上演續集。劇情撲朔迷離之處如下:

    1.蔡英文 Tsai Ing-wen告彭文正「違反總統選舉罷免法」的選他字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又要如何決定追加黃偉漏掉起訴「違反總統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呢?

    2.彭文正告蔡英文「誣告」的卷宗都還沒有依彭文正聲請調取卷宗供檢、辯及法官閱覽,要如何開庭整理爭點?

    3.黃偉檢察官明顯失職,或有意或無意,把我方最重要的兩份足以讓正常人合理相信蔡英文沒有合格博士論文的書狀(1)補充告訴理由狀及(2)調查證據再聲請狀,訂入誣告卷宗內;審判法官在沒有調卷審查這兩份書狀及所附20多項證據之前,如何能周全客觀地整理本案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爭點及不爭執事項呢?

    4. 物證中至少16封以上之英文影印信函及文件,至今尚未依法及依被告聲請翻譯成本國文字,致使証據違法、無法驗證為有效,要如何整理證據上爭點?

    5. 被告自2019年6月評論論文門至今,遭受死亡威脅、跟監、駭客入侵、國家機器介入等多起生命及人權遭侵犯事件。又值疫情嚴峻,法院所訂庭期,未考慮被告自國外返國需受集中隔離的潛在國家暴力風險,在未完備作業流程下率爾開庭,為何剝奪被告親自到庭的防禦權?

    6. 以上訴求,被告及律師多次遞狀聲請,包括:聲請(一)、(二)、(三)狀、準備狀、刑事陳明狀、聲請證據保全狀、聲請調查証據狀、及陳報檢方應追加狀等⋯,除”駁回保全證據”外,至今均未獲法院隻字片語回應。

    被告彭文正教授及委任律師李震華、張靜將拒絕出庭,以表達對司法程序不周全、不公正的嚴正抗議。

    2021年7月27日 彭文正

  • 刑事上訴書狀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5-04 19:24:59

    #殺警 #無罪 #思覺失調症
    按這裡,你可以幫助志祺七七繼續日更: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iWXd0nmBjlKROwzMyPV-Nw/join

    ✔︎ 成為志祺七七會員:http://bit.ly/join_shasha77
    ✔︎ 訂閱志祺七七頻道: http://bit.ly/shasha77_subscribe
    ✔︎ 追蹤志祺 の IG :https://www.instagram.com/shasha77.daily
    ✔︎ 志祺七七 の 粉專 :http://bit.ly/shasha77_fb"

    各節重點:
    01:24 事件經過
    02:48 無罪判決的理由
    04:33 「無法接受判決」的原因
    05:50 不同角度的看法
    08:01 我們的觀點"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相關判決及報導: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ddYYKI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新聞稿:https://bit.ly/3c3ctN5
    → 新聞專題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殉職:https://bit.ly/3dcTj7F
    → 嘉義自強號鐵路警察遭乘客刺傷 輸血1萬多CC仍不治:https://bit.ly/3fndZfp
    → 殺鐵路警察判無罪 總統支持檢方依法上訴:https://bit.ly/2xzIWMc
    → 對殺警案無罪錯愕 蘇貞昌:重大刑案是否一個醫師鑑定就夠:https://bit.ly/2VZ9LCH
    → 刺死警凶嫌一審無罪 鄭文燦:違反社會認知期待:https://bit.ly/2Wpr8Mc
    → 鐵路警察遭刺死凶嫌一審無罪 蔡清祥:將上訴啟動社會安全網:https://bit.ly/3b1u7j8
    → 鐵路警遭刺死案凶嫌判無罪 警政署:判決不公:https://bit.ly/2W16fYx
    → 殺警一審判無罪 被害人父親感嘆犧牲不值得:https://bit.ly/35scVlG
    → 殺警無罪 嘉檢上訴:鄭嫌未喪失辨識能力:https://bit.ly/2VY7wzK
    → 殺警凶嫌判無罪 網友留言灌爆司法院臉書:https://bit.ly/2W1A8Ir

    綜合討論

    → 司法院 FB:https://bit.ly/2Wlsqrq
    → 沈伯洋 FB: https://bit.ly/3d8vGNu
    → 殺警案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重點|楊貴智:https://bit.ly/2StU0BG
    → 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https://bit.ly/3fkdfY7
    → 火網評論:鐵警殉職 是訓練被長期漠視(施嘉承):https://bit.ly/2yhgeAa
    → 呂秋遠 FB(一):https://bit.ly/35tSRiM
    → 呂秋遠 FB(二):https://bit.ly/3bZq9ZK

    關於警察權益的討論:

    →【李承翰案一審判決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聲明】:https://bit.ly/2YuDTaQ
    → 邱顯智 FB:https://bit.ly/2W16GSF
    → 蕭仁豪 FB:https://bit.ly/3deucSc

    刑法的相關討論:

    →【喪心病狂的法官?為什麼判無罪?—精神病無罪的前世今生】:https://bit.ly/2KYNKxO
    → 火車殺警案的具保爭議:https://bit.ly/2yoQlyi
    →【Yahoo論壇/楊貴智】精神疾病成為免死金牌?刑法不保護人民,誰來保護人民?:https://bit.ly/3c2GTPA
    →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https://bit.ly/2YCfS1P
    →心智障礙與刑事責任之謎(一):從割喉案談起:https://bit.ly/2Wn9mt1

    關於精神鑑定相關討論:

    →沈政哲醫師 FB: https://bit.ly/3b2xKp4
    →殺警無罪惹議 沈正哲:鑑定結果是團隊完成
    https://bit.ly/3dehlz8
    →精神科醫師談刺警案:鑑定醫師承擔極大社會壓力,犧牲自己的時間還要被出征
    https://bit.ly/2KZ7pxE
    →精神鑑定醫生的任務是什麼
    https://bit.ly/3fjJLJS
    →Re: [爆卦] 鑑定精神報告的醫師發澄清文了:
    https://bit.ly/2zW6n38

    關於思覺失調症相關討論:

    → 徐志雲醫師 FB: https://bit.ly/3fneQwD
    →【想裝精神病?得先看看你忍不忍得住這些!】: https://bit.ly/3c7se60
    → 思覺失調的世界:裝病真的容易嗎?:https://bit.ly/2VZidlu
    → 王惀宇 FB:https://bit.ly/2YuLqX5
    →Yang Pen Yen FB: https://bit.ly/2WnRkXl
    →思覺失調症是什麼?親友或自己得病怎麼辦?醫師完整說明:https://bit.ly/2L9zAdn"

    法院認定鄭再由「被害妄想」的相關事件經過:

    法院從鄭再由偵查時的供稱、以及相關證人的證詞裡得知,鄭再由從案發前兩天的7月1日,就產生了「被害妄想」,認為自己的朋友以及女兒設計了「整人遊戲」,要共謀害死他,並且詐領他的保險金。於是鄭再由在案發當天白天,前往派出所報案、去社會局問保險、去保險公司退保解約、跑到小北百貨買了水果刀跟嫁接刀說是要自保、又去議員服務處陳情,因為都沒有得到正面回應,決定上台北找媒體爆料尋求保護。法院認為整段過程裡,他持續跟不同對象表達他的被害妄想,這代表他在案發之前很可能確實是處在「思覺失調症」的發病狀態中。

    連他搭火車沒買票,也是因為他覺得有人在跟蹤他,因此為了甩開跟蹤的人,他先往南到新營,關閉身上手機的定位,然後才折返往台北,但他在被查票時卻產生妄想,認為列車長跟要害死他的人是同夥的、而當他看到警察時,覺得整個車廂的所有人都是便衣警察,都是要針對他、要謀害他的人,因此在被要求下車時,就情緒激動地邊罵髒話、邊拿出預先藏好的刀子刺死了警察李承翰。


    \每週7天,每天7點,每次7分鐘,和我們一起了解更多有趣的生活議題吧!/
    "🥁七七仔們如果想寄東西關懷七七團隊與志祺,傳送門如下:
    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111號8樓

    如有業務需求,請洽:hi77@simpleinfo.cc"

  • 刑事上訴書狀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1-21 11:31:20

    官網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tc/downloadable.htm

    下載文件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001A.pdf

    申請須知
    https://www.wfsfaa.gov.hk/careandshare/pdf/CSS100A.pdf

    【#關愛共享計劃 】#一片三分鐘學識 攞政府 $4000!
    #$4000
    #CSS100A(1/2019) 1

    2. 申請資格
    2.1 任何人士如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 以 下資 格,可 根據 本 計劃申領 4,000
    元-
    (a) 年 滿 18 歲;
    (b) 持香港身份 證(包 括新來港人士,但不包括來港工作、求學或接受培
    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1
    及其 受養 人,也不 包 括以 訪 客身 分來 港 的人
    士);
    (c) 通常居住在香港 (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
    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因出差、留學或求醫而離港的香港居民,但不
    包括已移居海外的人士 );
    (d) 沒有受惠於 2018-19 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
    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e) 無需 繳 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以及
    (f) 在香港沒有物業。
    2.2 任何人士如符合上文第 2.1 段 (a)至(e)項 的資格,但在香港只擁有一所
    物業作自住用途,而所得的 2018-19 年度差餉寬減額少於 4,000 元,可
    申領 4,000 元 扣減 差餉寬減額後的餘額。任何人士如在香港擁有一所物
    業而該物業並非用作自住用途,或在香港擁有超過一所物業,則不符合
    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3. 申請期
    3.1 本計劃於 2019 年 2 月 1 日 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期間接受申請。逾 期 遞交
    的申請一般將不獲受理。
    乙、申請方法及處理程序
    4. 申請程序
    4.1 填 寫 申 請 表 格及 提交 證 明 文 件
    4.1.1 申請人於填 寫 「申請表格 」(CSS001A(1/2019))前應細閱《填寫申請
    表格 參考樣本 》(CSS101A(1/2019) )。除了 已 填妥的「申請表格」,申
    4.1.2 如申請人因身體或精神健康狀況而無法提交申請及/或領取款額,其
    合法監護人 、 受委人或 受託人 (即其親 屬 ) 可 代 申請人提出申請及 /
    或 領取款額。申請詳情請參閱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精神健康
    不宜的申請 人 》及《 行動 不 便而 須 由受託人代為領取款額的申請人》的申
    請表格及載於表格內的「額外指引」〪 申請人的合法監護人 、 受委人或
    受託 人( 即 其親 屬)可於 網 頁 css.gov.hk 下載適用於這些類別申請人
    的專用表格或致電本計劃 二十四小時熱線 3897 1088 就索取有關表格
    與本 處 聯絡。

    2 例如夫婦的收入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薪俸稅, 而 只有其中一方 需 繳交薪俸稅,並享有薪俸稅 稅 款
    寬 減 額 。 在這情況下,無 需 繳交薪俸稅的一方若符合 本 計劃的其他資格,可提出申請。另一方的
    稅 款 寬 減額如少於 4,000 元,並符合 本 計劃的其他資格,亦可提出申請,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
    4,000 元 扣 減 稅 款 寬 減 額 後 的 餘 額。實 際 發 放 款 額 視 乎 相 關 個 案 是 否 需 要 再 扣 減 申請人的差餉寬減
    額 。
    請人亦 需提交適用 的證明文件,所需證明文件載於第 10 段。
    CSS100A(1/2019) 3
    4.2 遞 交 申 請
    4.2.1 申請人可把填妥的「申請表格」(CSS001A(1/2019))及 證明文件放入專
    用 或自備的信封,並貼上足夠郵票﹙郵費不足的申請文件可能不能寄
    達本 處﹚, 郵寄至 旺角郵政局郵箱 2600 號。 申請人亦可將申請文件投
    遞至 本 計劃投遞箱 ,投遞箱地點 載於 丁部 。
    4.2.2 本處不接受以電郵或傳真方式遞交申請。

    (a) 社會福利署 ,以確定申請人並非 已受惠於 2018-19 年度《財政預算
    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
    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b) 入境事務處,以確定申請人並非來港工作、求學或接受培訓的香港
    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或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
    (c) 土地註冊處 ,以核對申請人擁有 的物業資料 ;及
    (d) 稅務局 ,以 核 對申請人是否需 繳 交 2017/18 課稅年度的薪俸稅;若
    是,申請人就該課稅年 度所獲得的薪俸稅稅款寬減額資料。
    5.7 本處或會覆檢部分成功的申請 , 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 。 在
    查證時,本處職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5.5 本處在有需要時會就申請聯絡有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 ﹙ 包括但不
    限於社會福利署、入境事務處 、 土地註冊處、稅務局 、 差餉物業估價署
    及銀行﹚,透露、查詢及核對有關資料。
    5.6 本處會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資料核對程 序 ,以處理申請、核實資料、及
    確定申請資格 。這些政府部門包括:
    CSS100A(1/2019) 4
    5.8 申請 人 須注意,根據香港法例第 201 章《 防 止 賄賂 條 例》,任何 人 向本 處
    僱員提供任何利益﹙例如金錢或饋贈等﹚,作為該人員協助或加速處理申
    請的誘因或報酬,即屬違法。
    6. 申請結果及發放款額
    6.1 本處在完成處理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 〪如申請
    不成功或獲發放的款額少於 4,000 元,「申 請 結果 通 知書 」會 列出 理 由。
    6.2 如申 請 成功 ,款額 一般 會在「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後 7 日 內存 入 申請
    人 在申請表格陳述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銀行帳戶 。 本處不會在發放
    款額 後再作通知,申請人應確保填報的銀行名稱及戶口號碼正確無誤。
    6.3 如申請人未有以 其 本 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帳戶 ,須親 身前往本處領取現
    金支票 。本處會聯絡申請人另作安排 。
    7. 上訴機制
    7.1 如申請人不滿申請結果,並能提供充分理據,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
    發出後 4星 期 內, 以書面 提出上訴申請。
    8. 發放/討回款額差額
    8.1 如 上訴結果顯示申請人應得的 款 額較已領取的 款 額 為高,本處會將有關
    的差額發放給申請人。但 若 在本處處理上訴期間 , 或在其他情況下,發
    現申請人已領取的 款 額多於合資格領取的 款 額,申請人則 須 把多收取的
    款額 即 時悉 數 退還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9. 個人資料
    9.1 申請人有責任真確地填妥申請表格及提交所 需 證明文件。申請人向本處
    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如申請人未能提供足夠和正確的資料,本處將
    無法處理相關申請。申請人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任何資料以
    騙取款額,均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申請 人 喪失領取 款 額 的資格外,亦
    可能因觸犯 香港法例第 210 章 《盜竊罪條例 》而被檢控,一經定罪,最
    高可被判處監禁 14 年。
    9.2 在遞 交 申請 後,申請 人如 需 要補充或更改資料(例如更改 住址或 其 他個 人
    資料 ),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處。來信必須由申請人簽署及註明申請編號
    及 香港身份證號碼,並詳列 需 要補充 / 更改的事項及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副本。
    9.3 本處及獲本處授權的代理 / 機構將使用申請人在這項申請提供的個人資
    料作《收集個人資料聲明書》中所臚列 的 用 途 。 本處會要求這些代理/
    機構必須遵 守 任何適用的私隱或資料保護法例,包括香港法例第 486 章
    《個人資料 (私 隱 )條例》及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出的相關 指
    引。
    CSS100A(1/2019) 5
    丙、證明文件
    10. 需提交的證明文件
    10.1 申 請 人 需 提 交以 下文 件 :
    香港身份證副本 3

    (b) 在提交申請日期前 3 個月內發出/生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副本,例如
    水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 、 電費單、煤氣費單 、 銀行月結單、信用
    卡帳 單 或電話費帳單等 ; 及
    (c) 顯示申請人為 帳 戶持有人及列有 帳 戶號碼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
    或銀行 月結單等的副本 4
    。該帳戶必須為申請人的個人本地儲蓄或支
    票戶口。帳 戶持有人姓名須與申請人姓名相同。

    3 申請人可選擇親臨本處,提供其香港身份證 正本供 本處職員核對,以代替提交香港身份證副本 〪申
    身份證副本 〪
    4 如申請人未有以其本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 帳 戶,則無 需 提交有關帳戶 證明, 申請人須親身 前 往 本 處
    領取現金支票,詳情 請參閱第 6 段 。
    (a)
    請人如持有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亦可提交該收據副本,但必須於提出申請後 30 天內提供其香港



    #財政預算案 $4000

    遊戲類型:#恐怖 #搞笑 #實況 #生存 #多人 #美女 #美男
    PAYPAL直播彈字贊助
    https://streamlabs.com/hongkong6429hongkong6429

    香港贊助 使用以下圖片到便利店說 i tunes pass 增值
    https://scontent.fhkg1-1.fna.fbcdn.net/v/t1.0-9/19437309_456983178008419_6452537168900830196_n.jpg?oh=8c6fb5ee6a3b09fc1228ec16f2fa1eb9&oe=59EE2713

    喵喵俠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catcatcatman/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