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分批採購同一廠商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分批採購同一廠商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alfblack (半黑)看板PublicServan標題[請益] 分批採購的問題時間Thu ...
翻了一晚的採購法跟google
感覺還是明天會被長官打死
所以來請教版上採購前輩們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這是個小機關
每年會做點吃的來賣民眾
有辦理一個食品標案來買食材(未達公告金額)
但是今年臨時接到一個大單
加上某個食品風坡導致特定食材上漲
導致需要加買2萬元的食材
主計室那邊就有意見了
因為除了那個標案以外,有一些當初未能預見的食材
是用小額採購,加上這次的兩萬
小額採購的食材總價就超過十萬了
怕被質疑說違反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6 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
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我想了2個方法不知道能不能解套
1.這些未能預見的食材中.很多屬於生鮮食品
不適用於採購法範疇.扣除後這些食品後
小額採購的總額就不超過10萬了
也就沒有分批採購的疑慮
2.因為這個臨時的大單屬於非可預見性質
(請不要問為啥不乾脆不接...有合法理由的)
我可以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2 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
限制性招標。
政府採購法
2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
且確有必要者。」
採限制性招標.然後再依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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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方法2不能這樣使用的原因?QQ
我也是在想生鮮農漁產品.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範疇
把小額採購10萬上限同時納入
不屬於該法規範的採購(生鮮農漁產品)
跟受限於該法規範的採購(一般食材)
這樣法理上真的合理嗎?
※ 編輯: halfblack (36.237.145.245 臺灣), 09/12/2019 06:58:27
講真的我挺怕用這條的
遇過的一堆長官一遇到這條就叫我用最低標
看完推文後感覺不行XD
豬肉+節日.其實挺好猜的
我後來是把整個小額分析了一下
有些是機器維修跟一些跟食材差異比較大的部分
用細則第13條來解釋
打不贏,超黑!
那真的不行了...頂多是承辦人的天災
災民在此,賑我自己比較快
當公務員後哪個人再說公務人員很爽的
請他來看看年輕採購的悲慘生活.....
921我清楚地記得我還是處變不驚的在宿舍打電動
沒被埋了真是老天保佑
主計不認為這是不同需求~哀傷
其實我覺得這個倒是還好
如果沒招標說我想規避我就認了
因為我食材本身就已經把能想到的辦招標了
佔不到5%沒想到地用小額捕.也要判我規避招標門檻的話
我就認了!QQ
我有點難判斷是不是不同用途
像是平常賣水果茶.中秋節因應節日賣柚子茶
導致我要多買柚子.這樣算不同用途嗎?
其實才2萬而已...是主計覺得這兩萬加上去
今年的小額採購裡面食材總和會破10萬
下次我肯定用22-1-16跑給他看
希望現在的長官不要看到限制型招標就丟回來給我
幸好有來問.不然真的有打算用1+2闖闖看的
祝各位前輩中秋愉快!事事順心!!
※ 編輯: halfblack (36.237.145.245 臺灣), 09/12/2019 20:44:58
我解讀主計的意思是.你每年中秋節都要賣柚子茶
兩種都是需要買食材製作成東西賣人.當然算是同樣的需求
請列入每年招標案裡面
之前是柚子茶量很少而且食材有一定的生鮮性質
我才勉強讓你用小額買
今年既然都知道接到大單
當然應該變更契約增列款項
廠商本身是外地廠商.東西根本來不及寄來
所以當初才沒考慮.當然也是有被念說應該要早點想到
基本上比較接近.都是水果但是種類不同的狀況
※ 編輯: halfblack (36.237.145.245 臺灣), 09/13/2019 08: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