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olive (心想事成)
看板PublicServan
標題[請益] 委任及分層負責的區別
時間Tue May 12 23:25:08 2015
主要是想請問版上較瞭解行政法或是在法制單位服務的版友
委任和分層負責是相同的嗎?
我個人的認知是不同
分層負責依然是府函但可以由一級或二級機關決行
委任則代表可以發局函(或直接委任二級機關)
不知道這樣的見解是否正確?
會問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柯P,超越法律的直轄市市長
他認為要蓋府函就一定要到他那裡,所以下令所屬機關全面檢討分層負責明細表
甲表如果有二層以下決行的事項,盡可能改列乙表或丙表
但問題在於許多由中央訂定的法律,早就明訂在地方的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法條並未規定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如果逕自將整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任給衛生局,或將環境教育法委任給環保局
日後作成的處分是否有可能因為違法委任導致該行政處分被撤銷?
因為目前許多機關都遭遇這種情形
但法務局卻說上簽依據寫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即可
只是這種將法規全部委任的方式似乎又和法務部99年法律字第0980050990號函釋不符
難道不會有問題嗎?還請各位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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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GreenSoldier: 不愧是智商157的天才 05/13 06:44
推 pttptt2008: 他現在說什麼都對,你懂得。 05/13 07:34
→ yeomanc: 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直轄市跟縣政府編制有差 05/13 08:09
→ yeomanc: 直轄市一級機關較多,縣大都是一級單位,而且每個縣市機關 05/13 08:11
→ yeomanc: 名稱不太一樣,很難用精確的文字表達 05/13 08:12
→ yeomanc: 再說涉及各地方政府分工的問題 05/13 08:12
推 a9301040: 其實你都點出委任的重點了,當然會有問題 05/13 08:25
→ a9301040: 但行政處分會變成市府審理訴願,所以不會怎樣 05/13 08:26
→ a9301040: 行政訴訟可能會被抓出來,被撤銷,但也沒差,市長決定 05/13 08:27
推 a9301040: 像經濟部委任臺北市政府辦理五億以下的公司登記 05/13 08:28
推 a9301040: 是不能再委任下級機關的 05/13 08:29
→ skyleo: 每天喊依法行政結果從根本上就是完全不守法XDDD 05/13 10:08
推 chungrew: 按照根本的法理來說,法務局的說法也沒錯。 05/13 11:07
→ chungrew: 但在實務上,確實會有衝突。 05/13 11:07
→ chungrew: 反正公務員依照長官指示辦理,通說認為只要程序審查即可 05/13 11:08
→ chungrew: 公務員不負實質審查內容之義務 05/13 11:09
推 tenka92417: 直轄市還是地方政府啊,反正行政處分被訴願會撤銷也 05/13 15:34
→ tenka92417: 不是你的問題 05/13 15:34
推 wands: 反正柯P 那麼愛看公文 就全都往府送 有事他會扛 05/13 17:53
推 chungrew: 什麼事情都要上簽到市長層級,下面不把該決行的決掉 05/13 21:05
→ chungrew: 累都累死市長了,實務上來看不太可行 05/13 21:06
推 griswold: 柯P真不愧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男人 05/14 08:05
推 daniel3658: 諸葛公夙興夜寐,罰二十以上皆親覽焉... 05/14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