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分割 共有 物 訴之聲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分割 共有 物 訴之聲明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分割 共有 物 訴之聲明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看板Examination標題[考題] 共有物分割訴訟之當...


[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97成大>

簡化問題如下:

甲1提出協議分割共有物,但遭甲2~甲4反對,甲1遂列甲2~甲4為被告訴請裁判分割。

訴訟進行中,甲3改口表示願意分割共有物並依照甲1之方案分割,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薏偉的民訴擬答是寫說,受訴法院應該闡明甲1為當事人變更,將甲3改列為共同原告。

不過我記得喬律師寫說,共有物分割訴訟是形式形成訴訟+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重點是把

所有共有人都列上去,誰是原告誰是被告不重要,所以不需要將甲4改列為原告。


覺得困惑所以來請教版友的意見,先謝謝回答,祝金榜題名!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8.156.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64000354.A.FF2.html
haha777: 我試著try一下喔 我還沒有成功解題的經驗 有錯請批! 05/23 20:03
haha777: 甲2~4為共同訴訟人間,自有56條之適用。 05/23 20:04
sjy0821: 這題的共有物分割之訴,是各共有人之間『內部』關係發生 05/23 20:04
sjy0821: 問題,喬律師在書上寫,如果是內部關係發生爭執只要就將 05/23 20:04
sjy0821: 有爭執之人列為被告,從本題來看,甲3原本有爭執,後來 05/23 20:04
sjy0821: 又不爭執,因此甲3得不列為被告,但是否需將丙變更為原 05/23 20:04
sjy0821: 告,這裡我覺得薏偉之所以寫應把甲3變更為原告,主要是 05/23 20:04
sjy0821: 因為訴訟經濟的考量,避免因沒將丙列為原告,以致丙日後 05/23 20:04
sjy0821: 另行起訴。 05/23 20:04
haha777: 甲3表示願依甲1方案分割,無從判斷為有利不利之中性行為 05/23 20:04
haha777: 哈哈 果然錯惹...爭點不是中性行為阿 ><"" 05/23 20:07
sjy0821: 簡而言之薏偉這樣解是從邱老師最注重的訴訟經濟與紛爭解 05/23 20:07
sjy0821: 決一次性去著手,喬律師是就共同訴訟間各當事人的關係去 05/23 20:07
sjy0821: 討論。 05/23 20:07
haha777: 前面我錯得太離譜了 >< 固必本質是非訟事件。 05/23 20:15
haha777: 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其聲明不以主張分割方法為必要 05/23 20:16
haha777: 即便有所主張,當事人之聲明不拘束法院,法院得依職權裁 05/23 20:17
haha777: ↑試題解析給的 05/23 20:20
will8535: 就實務工作經驗,無需改列原告 05/23 20:57
kurakio: 如果甲2甲3甲4後來都同意甲1方案,都改列原告會非常有趣 05/23 21:07
sjy0821: 樓上的情況,到最後應該會變成訴訟上合解吧~ 05/23 21:32
lawguitar: 甲3列被告而沒變更為原告,為何就會有另訴的問題呢? 05/24 00:09
guitarvolley: 謝謝大家的回答,有個疑問是,形式形成訴訟是法院職 05/24 11:51
guitarvolley: 權判斷,就算甲3同意甲1的分割方法,可是最後還是要 05/24 11:51
guitarvolley: 看法官怎麼想,對立訟爭性並不明顯,此時有改列的必 05/24 11:51
guitarvolley: 要嗎? 05/24 11:51
sjy0821: 回lawguitar,我在推文中是用『避免』並不是說一定哦!把 05/24 12:10
sjy0821: 他列為共同原告只是避免日後另訴。 05/24 12:10
lawguitar: 列被告或原告都一樣受既判力所及,在避免另訴方面並無 05/24 13:07
lawguitar: 差別。 05/24 13:07
haha777: 所以試題解析給的答案 前提就是不必改列原告 05/24 18:38
sjy0821: 我覺得,因為現在題目在討論的是分割共有物之訴也就是共 05/24 19:44
sjy0821: 同訴訟中的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所以薏偉把甲3列為共同原告 05/24 19:44
sjy0821: ,除了訴訟經濟的考量外,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應該是當事人 05/24 19:44
sjy0821: 適格(吧?)因為在固有必要的訴訟型態當中,一定要全體當 05/24 19:44
sjy0821: 事人參加訴訟,才會符合當事人適格這個要件,所以必須在 05/24 19:44
sjy0821: 甲3共同參加訴訟後,才為判決效力所及,換言之甲3沒參加 05/24 19:44
sjy0821: 訴訟的話,那不就代表根本不符合當事人適格的要件,更惶 05/24 19:45
sjy0821: 論判決效力會及於他,而且這裡並沒有產生訴訟擔當的情形 05/24 19:45
sjy0821: ,自然也就不會有law大所說的民訴第401條第2項的情形發 05/24 19:45
sjy0821: 生。 05/24 19:45
lawguitar: 別誤會,我從來不認為這邊有訴訟擔當的問題。 05/25 00:41
lawguitar: 甲3根本不需要參加訴訟,因為他已經是當事人(被告)了 05/25 00:41
lawguitar: 作為原告或被告,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依據,都一定會受 05/25 00:43
lawguitar: 判決效力所及;完全沒有為了既判力,從一造改列為另 05/25 00:46
lawguitar: 一造的必要性。 另s兄可能要釐清「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05/25 00:48
lawguitar: 是只能全部關係人都列為同一造才會當事人適格? 還是, 05/25 00:49
lawguitar: 只需要一起成為「當事人」,縱使是不同造? 05/25 00:50
lawguitar: 又「參加訴訟」與「成為當事人」為不同概念,併予敘明 05/25 00:55
haha777: 若然另訴,應為同一事件而駁回。當事人、訴標、聲明皆同 05/25 08:46
haha777: 若當事人已全部加入訴訟,不論甲3列原告、被告,皆無 05/25 08:47
haha777: 當事人適格之問題吧。 初看s大解釋薏偉解題的2點疑惑 05/25 08:48
viivii: 實務上是喬律師見解,無需改列 06/09 10:02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