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分別財產制登記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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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分別財產制登記效力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

  • 分別財產制登記效力 在 睛視媳婦 眼科醫師黃宥嘉時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5 10: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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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挺完備!
    可能沒有婆婆對吧。所以沒有稍微約定一下農曆年除夕夜要怎麼過。
    (農曆年是夫妻吵架的熱門時段)

    也沒有詳列訂婚贈與物,鑽戒與婚姻中的贈與禮物,不能耍賴。

    她要大家幫忙想嘛😂😂😂

    空口白話的人生多麼爽快。
    我賭男人不想白紙黑字。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 分別財產制登記效力 在 許常德的地下手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6-04 16: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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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你好、身為8年級生現代女性、我認為應該為準備要結婚的自己、立一份婚前協議。 以下是協議、想請老師的粉絲們也幫忙想想、是否還有遺漏? 如果大家都認為這份協議公平合理、也歡迎大家複製使用。如果有哪些不合理的、也希望有人可以提出。
    男友覺得有一點無法理解、彷彿是懷疑他不值得信任、才會讓我想要寫這份協議書。 但是、因為我成長的背景、理解很多婚姻裡厭惡的事、所以想要寫下理想保有初心。 也許有些人認為、這是為了離婚才做的事、我卻認為、裡面都是婚姻中會遇到的事、因為婚前沒討論、所以遇到時雙方都覺得委屈、才會有更多的怨偶。 而且、白紙黑字寫下、雙方才不會忘。

    我曾是不婚主義者、我同意結婚、是因為遇到了對的人、因此、開始相信自己也許在經歷婚姻給予的歷練後可以成為更好的人、即便如此、仍舊無法完全的甩開對婚姻的恐懼。男友也知道我對婚姻的恐懼、也感謝男友是一位能互相溝通的人、雖然、他覺得這份協議多此一舉。
    但、與其婚後面對親子教育、婆媳姑嫂問題、讓兩個人的小家庭搞的烏煙瘴氣、不如提早把規矩說清楚。
    想請問老師、面對即將結婚的現代新嫁娘、您還有什麼其他建議?以及、對我未來丈夫要面對傳統媽媽跟現代新媳婦的挑戰,該如何面對?甚至⋯⋯⋯您覺得應該讓男方父母也看看這份協議嗎?

    第一項、夫妻冠姓�立約人同意婚後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第二項、夫妻住所�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夫妻雙方工作之所在、且不與雙方父母同住。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乙方 任之。夫存薪資四分之三,妻存薪資四分之三。
    ●開立共同帳戶、 固定於每月5號各自匯款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至此賬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四項、家務分工
    各自做各自喜歡的家事、若有遺漏則斟酌請專業打掃人員或智慧機器人處理。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五項、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夫負擔全部
    ○妻負擔全部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妻負擔 。
    ●其他:於共同存款基金內給付。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其共有帳戶之產權與獲利為甲乙雙方共有,並在未經雙方同意之下,任何一方不得將共有帳戶挪為私用,以免涉於侵占之嫌。

    第六項、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基本家庭生活開銷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於妻因撫養子女無工作收入時需給付)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__銀行,帳號__,戶名__。

    (一)甲乙雙方同意婚後針對共同擁有之財產所衍生之債務(如房貸),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唯利用共有財產,作為私人利益之用途,其所衍生之債務行為,由該方自行承擔。
    (二)婚後因個人行為所產生之負債(如卡債、信貸..等),由該方自行負責,甲乙雙方婚後不負彼此債務之連帶責任。


    第七項、子女姓氏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姓氏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立約人同意雙方所生子女名字由___決定
    - [ ] 男方
    - [ ] 女方

    (一)監護權→小孩之監護權由雙方共同擁有,其行使監護權之權利,由雙方共同訂定之,唯在無法取得共識之下,不論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何種方式行使監護權,其雙方之監護時效需同等。
    (二)撫養義務→小孩之撫養權由雙方共同承擔,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撫養義務,亦即養育小孩所產生之各項費用,包含撫養費、教育費、保險費…相關衍生費用,由甲乙雙方共同分擔。

    第八項、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教育、尊重子女學習與受教意願。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十二)孩子在6歲前、女方為主要照顧者、應由女方決定撫養方式。

    (十三)不得干涉女方選擇生產之方式與生產所在地

    第九項、立約人之一方因移民、職業或就學而與他方分居兩地者,在子女最佳利益考量情形下,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授權由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決定之。

    第十項、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立約人因婚外之親密關係而有非婚生子女、則需支付他方新台幣 100000000 元整。

    第十一項、立約人之一方承諾婚後絕對不可對他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即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如有違反,每次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 100,0000 元整,並視同他方有不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得攜子女外出住宿,並同意授權與子女共同生活之一方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直至立約人改善為止。若任一方產生家庭暴力或發展婚外之親密關係等情事,除當事者需自負法律責任外,亦需對另一方負起婚姻之道義責任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項、婚後如遇有難以溝通之情形,雙方願意接受專業婚姻諮商。

    第十三項、立約人就下列事項已盡告知義務:
      ○以前曾有婚姻關係
      ○以前曾有子女
      ○需與其他家庭成員同住,成員有:                         
      ○前曾有勒戒、前科紀錄
      ○前曾有或現罹患重大疾病(例如:精神疾病、不能人道、中風、糖尿病)
      ○現有債務
                        
    第十四項、特約事項: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不得與特種行業女子有私人聯絡方式
    不可沉迷賭(賭金不可超過10萬台幣)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遵守一對一關係、不得與妻子以外的異性或同性發生性行為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夫妻雙方應互信原則定時報告行蹤。

    第二條 夫妻雙方不能無故失去聯絡。

    第三條 不探究與干涉雙方各自工作內容。

    第四條 夫妻雙方應尊重彼此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夫妻小家庭發展最大利益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夫妻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夫妻婚後應固定時間單獨約會、共同出門親近大自然與人文藝術場所。

    第八條 夫妻雙方有責任了解彼此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彼此的要求。

    第九條 夫妻應尊重彼此意願,不可勉強彼此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無故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若有他人在孩子面前詆毀夫妻雙方、則彼此應盡最大努力維護對方、給予孩子正確觀念。

    第十一條。不可強迫各方在除夕過年等重要節日應在哪裡度過。無論是各方回各家、亦或是出國等。若有爭執、則於互重互信下做協調。

    第十二條。各自父母的三節禮金孝親費由各自處理、不使用共同帳戶。

    第十三條。 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應由女方自行決定生產方式、且不可強迫女方餵母乳。

    第十四條。不阻止對方因工作需求或進修而遠行。

    第十五條。尊重雙方信仰、不強迫對方一定要參與彼此所信仰的宗教活動。

    第十六條。禁止做他人的背書與保人。 包含夫妻雙方彼此與家人。違者獨自負擔其債務責任、他方有全權掌管家庭生活費與自由處分金之運用。

    第十七條。若有第三方(朋友家人)向夫妻某方有借貸需求、金額超過10萬需告知並徵求對方同意。

    第十八條。婚前應做全面的婚前健檢。並誠實告知對方檢驗結果。婚後應每年定期健檢、為雙方努力保持健全家庭。

    第十九條
    Xxxx(寵物)監護權為女方所有、男方不得對其虐待及販賣。若有虐待及販賣一事、違者罰500000。

    第二十條。 在未發生上列第8、10、11、13項、若在婚姻諮商後、仍因個性不合、價值觀不合、經濟面不合、而無法繼續共同夫妻生活、則同意因秉持好聚好散原則、分居一年後、合意離婚。

    第二十一項、本契約如有未竟事項,雙方同意悉依性別平等、理性和平、互相尊重原則處理。

  • 分別財產制登記效力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26 22: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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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協議 該怎麼約定呢? (一)🔷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
    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 #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
    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
    .
    【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是公證嗎?】
    .
    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
    (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
    .
    【Q2:#哪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
    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 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
    〖#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 #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
    〖#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 #民法第1002條 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 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
    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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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 #民法第1004條 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 #法定財產制 做為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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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 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 #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的 #剩餘財產分配 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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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 #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 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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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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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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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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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姓氏〗
    依照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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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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