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1月2日
(甲)
地點:北京(紫禁城乾清宮)
人物:道光帝、林則徐
事件:
林則徐獲道光帝第七次召見。
(乙)
地點:澳門
人物:義律
事件:
英國駐華商務總監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1801-1875,38歲),為如何管制其本...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1月2日
(甲)
地點:北京(紫禁城乾清宮)
人物:道光帝、林則徐
事件:
林則徐獲道光帝第七次召見。
(乙)
地點:澳門
人物:義律
事件:
英國駐華商務總監查理•義律(Charles Elliot,1801-1875,38歲),為如何管制其本國的僑民行為而感到困擾,因此寫信向英國政府尋求指示,在致英國外交大臣帕麥斯頓(Henry John Temple Palmerston,1784-1865,又譯「巴麥尊」,55歲)的公函內,義律聲稱:
「無論如何,由於我深信急迫需要通過英國法律或中國法律加以控制,所以我最恭敬地把這些意見提交女皇陛下政府仔細考慮。當我通知閣下,在我接奉不同指示之前,我認為我有責任對於按中國法律逮捕和懲罰一名英國臣民(不論他犯有什麼罪)一事抵制到底時,我本人對這個問題的焦急情緒將是更加可以解釋的,最近具有最嚴重性質的犯罪行為每天都很可能發生。(註1)」
解說:
義律於1834年7月15日跟隨律勞卑勳爵(Lord Napier 或 William John Napier,時47歲)抵達中國,在澳門辦公,擔任貿易專員秘書。律勞卑非常好戰,早於1834年已提出佔領香港。律勞卑在同年逝世後,義律獲升任為駐華商務副總監,並隨後經帕麥斯頓提名後在1836年12月,接替羅便臣爵士(Sir George Best Robinson,時42歲)出任英國駐華商務總監(Chief Superintendent of the Trade of British Subjects in China)一職。駐華商務總監一職隸屬於英國外交部,因此總監須依從外務部的政策,權力十分有限。大抵而言,英國在1830年代主要由英國自由黨執政,鼓吹自由貿易,因此總監的主要任務是維護英商的利益,並尋求與清廷進行平等貿易。義律擔任駐華商務總監一職後,繼承了律勞卑的政策,要求中國開放門戶。而由於義律須要維護英商利益,更運用權力協助煙販走私鴉片,間接也使鴉片在1834年後的輸入量持續急升。義律對清廷態度十分強硬,不肯輕易妥協,最終促成了第一次鴉片戰爭的爆發,中國的貿易門戶亦從此被強行打開。
此信寫於林維喜命案發生前的半年,反映當時中英兩國因為英商走私鴉片的問題,致使關係日益緊張,也為挑戰中國的法律和司法自主權埋下了伏線。
帕麥斯頓(巴麥尊)於5月13日收到此信。
帕麥斯頓是英格蘭第二帝國時期最著名的帝國主義者,他的一句名言「沒有永遠的朋友,僅有永遠的利益」(We have no eternal allies, and we have no perpetual enemies. Our interests are eternal and perpetual, and those interests it is our duty to follow.)成為了英國外交的立國之本。英國歷史學家法蘭克•韋爾許(Frank Welsh,1931-)對他有如下評價:「英國對華態度除受到各種不同觀點的影響外,有一個人對英國的對華政策施加了最重大的影響。在長達三十五年的時間裏,固執己見、敢於冒險、極為保守的自由黨人巴麥尊勛爵亨利·坦普爾,一直支配着英國外交政策。巴麥尊1807年以托利黨人身份直接從劍橋當上了海軍大臣,首次掌握實權是1830年出任格雷勛爵輝格黨政府外交大臣。即便巴麥尊不是一個能夠呼風喚雨的政治家,他任職時間之長,也足以使其擁有巨大的影響力。1830到1865年正是英國作為世界強國的巔峯時期,在這段時期,除了極少數年份外,巴麥尊始終在外交大臣、內政大臣、首相等英國政府的最高職位中佔有一席之地。(註2)」
註1:《義律海軍上校致巴麥尊子爵函》,1839年1月2日。胡濱譯,《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352。
註2:法蘭克.韋爾許(Frank Welsh)著,王皖強、黃亞紅譯:《香港史:從鴉片戰爭到殖民終結》(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二章:兩個王朝 – 東印度公司的崛起〉。
#知史討論 「沒有永遠的朋友,僅有永遠的利益」。
細品中華民族的許多優良品質,例如「溫良恭儉讓、仁義禮智信」等,朋友與利益並不相衝突。若上升到全人類層面,同體共生、和諧並存的理念,更值得三思。
你如何看待這一句話呢?歡迎加入#知史討論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中心簡介:
國史教育中心(香港)(https://www.cnhe-hk.org/)是民間慈善團體,冀望本「香港心、中國情、世界觀」理念,凝聚社會各界共識,向年青一代、老師及公眾人士,傳承中華文化精萃。
#歷史 #中國歷史 #鴉片戰爭 #林維喜案 #林維喜 #林則徐 #知史討論
函釋的法律性質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祝福大家中秋愉快,送給大家的中秋節禮物就是兩個申論題的爭點與答題架構:
第一題:
(一)
爭點:行政訴訟法第4及第5條的請求差異
答題架構建議:
1.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要件
2.依提議,乙應該先提第三人撤銷訴訟;但是只撤銷不能滿足本題乙的請求,所以要再合併提課予義務訴訟。(注意:很多同學只寫課予義務訴訟,這樣的話機關決標給甲的處分還在,機關不可能同時決標給兩個,所以不能只提課予義務訴訟)
(二)
爭點:雙階理論
答題架構建議:
1.釋字第540
2.依題意,履約保證金屬於後階段,打民事訴訟。
第二題:
爭點:行政處分的構成要件效力(或用確認效力去解答也可以)
答題架構建議:
1.構成要件效力的概念
2.依題意,B函的裁處性質屬於「連續處罰」,所以B函的裁處絕對以「A函(第一次處罰並命限期改善)合法存在為前提」,A函既已認定雇傭關係存在而開罰,甲亦未針對A函救濟,故法院僅得以A函所認定之事實及法律關係為基礎去審理B函,故甲主張為無理由。
(注意:本案爭點非釋字604,亦非實質討論雇用關係是否存在)
#以上解答均為我個人見解
函釋的法律性質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昨天在臉書跟大家分享了有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補貼的新聞,大概是抱著看看能不能領的心情?結果居然領到了🤣,不過順便公務員其實不能兼職開計程車(圖二(登愣)。
總之,想以開車當職業要有職業駕照,那就算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的業務,所以公務員就算只是兼職開計程車也不行,除非法規說你可以啦☝🏻
然後就想到另外一個我自己覺得很類似的職業,就是現在正夯的外送員(還夯嗎?),外送員的規定那麼寬,公務員下班的時候可以跑跑外送不無小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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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班可以當foodpanda或Uber Eats的外送員嗎?
如果是不具經常性、持續性等常態性質,只是偶爾為之,又沒有妨礙公務用本職或尊嚴的話,ᴏᴋ!
不過是不是偶爾?算不算經常?這標準是由公務員服務的機關依照個案來認定喔!
➜#你工作的機關說可以就可以啦😆
不過建議不要參加勞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6條有規定重複加保的話,#發生事故不給付、#保費不退還、#年資不採認,只能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蠻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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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銓敘部
《#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e-mail(函?)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本部歷來解釋,對於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按:於 UberEats 或 foodpanda 等外送平台接單外送提供勞務即屬之),未具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且未有與本職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情形(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有損機關或公 務員形象、有營私舞弊之虞、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者,尚非不得為之;惟對於「偶一為之」或「經常、持續等常態性質」之界定標準,因需就各該公務員兼職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審視其如從事該等工作後是否仍得專心從事本職工作,爰應由其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審認之。
二、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2 條、第 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略以,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教職員,係公保法強制加保對象,應一律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且除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 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 重複加保者)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 民年金保險,如重複參加其他保險,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所繳之公保保險費,概不退還, 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又上開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不包含按日、按次或按件計酬之工作。基此,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以按件計酬方 式於外送平台兼任外送工作,如因與該平台成就僱傭關係致須依勞工保險條例參加勞工保險,因該等外送工作非屬公保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所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之情形,於重複加保期間倘發生公保法所定保險事故,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僅得併計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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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沒有為什麼我就想放一張泰熙
#公務員 #兼職 #司機 #外送平台 #外送員 #Uber #Taxi #foodpanda #UberEats #公保 #公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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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的法律性質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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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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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年4月8日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年10月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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