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
#大法官也要轉型正義
#司法院不要再迴避威權黑手曾深入大法官會議的真相
#公開為威權服務的大法官姓名
#法德韓都有釋憲過程公開規定
我在9月30日就曾質詢促轉會,促轉會調查到的九號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其中屢次出現「請院長詢問中央意見」等紀錄,甚至有「總裁手令」指示;鞏固萬年國會的釋字第31號,更從會議一開始就預設不必討論「應改選」。
這些證據顯示,戒嚴時期威權黑手伸入大法官會議,但目前司法院已經提供給促轉會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所以我當時要求促轉會繼續徹查相關檔案,且後續要公開大法官姓名。日前檔案局也已審定相關檔案為政治檔案,並要求司法院在11月前移轉相關檔案。(9月30日質詢促轉會看這裡 👉 https://reurl.cc/GrgoQZ )
#司法院仍抗拒公開相關檔案
但我發現,今天司法院來立法院列席備詢,提交給委員會的「司法機關落實轉型正義」專題報告中,雖然沒有明確拒絕移轉檔案,卻要求未來檔案局在開放應用時應注意「基於審判獨立原則之評議秘密法益衡平」,甚至宣稱相關檔案「並非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9號大法官解釋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今天我當場詢問司法院,是否有看過促轉會的報告?「詢問中央意見」、「請黨中央派員列席」、有大法官持「總裁手令」遊說同仁,這些難道有遵循 #審判獨立原則 嗎?如果根本就並不獨立,為何又口口聲聲說要遮蔽姓名 #保護審判獨立原則評議秘密法益 呢?
司法院來列席的葉副秘書長,一開始不敢明講,不好意思批評過去的大法官前輩們,只說時空背景不同,後來脫口而出 #不好說,我追問之下才承認 #以現在標準有違審判獨立原則。
#不論移轉或應用都不得遮蔽姓名
目前司法院提供的檔案都 #遮蔽大法官姓名,稍早在 愛信任-劉世芳 的質詢下,司法院已經承諾 #檔案移轉給檔案局時不會遮掩大法官的姓名。
我進一步問,若是如此,為何司法院還要檔案局在 #未來開放時注意衡平評議秘密法益?司法院是不是仍在抗拒公開大法官姓名?
2019年7月公布 #政治檔案條例,明定機關不能為了 #隱瞞違失、 #掩飾不名譽行為 或 #拒絕或延遲應公開內容 而規避解密。司法院也沒有該條例第8條明列的限制應用法定理由。而依 #國家機密保護法,即使是總統才能核定的 #絕對機密 最多也是保密三十年。
司法院過去一直主張評議秘密的基礎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都只是行政規則,對比法律位階且新訂的 #政治檔案條例,司法院若堅持讓相關檔案遮掩保密,有違 #法律優位原則、 #後法優於前法原則。
#評議秘密原則並非絕對也非永久
即使是受評議秘密原則保護的大法官會議,也是過程中絕對保密,而不是事後也絕對、永久保密。
我特別整理了法、德、韓等國家的立法例:
🇫🇷法國《憲法委員會特殊程序組織法》:
紀錄憲法委員會行止的檔案,在屆滿文化遺產法典規第21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25年後,得供自由閱覽。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
近年因應2016年的歐盟指令修法,2019年起施行新法,第35-b條明訂,檔案30年以上應移轉、60年以上包含評議過程應公開,其《處務規程》第37條則規定,10年以上即可移轉包含評議過程的檔案給檔案局。
🇰🇷韓國《憲法法院法》:
也訂有民眾閱覽複寫案件紀錄的條件。雖然憲法法院院長在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時可以敘明理由拒絕申請,但也非絕對不可公開。
#不只公開而且要擴大徵集公開
目前已經被促轉會公諸於世的九號解釋,涉及的是建立萬年國會限縮人民選舉權、放寬國民大會開會法定人數、擴大認定叛亂罪、限制軍事審判救濟權。
但威權時期的大法官解釋,還涉及《違警罰法》、《檢肅流氓條例》、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民代言論免責等重要人權議題,甚至所有的戒嚴時期大法官解釋,本質上都涉及人權、憲政的保障,應該要公開受到社會檢視。
所以我今天也要求促轉會、檔案局,不只這九號解釋,還要 #限期擴大徵集其他大法官解釋檔案,必要時也應該去調用檔案檢視,繼續完成大法官的轉型正義。 #促轉會也承諾一個月內提交擴大檢視的書面報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出版法施行細則 在 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紙上宣傳戰】#圖書管制
圖書管制並非臺灣獨有,1950 年代的日本也曾發生「#惡書追放運動」,導致許多漫畫出版社倒閉。同一時期,美國則受麥卡錫主義主導的「#白色恐怖」影響,不僅多間出版社倒閉,在民間也出現焚燒有害書籍的活動。其他如中國、南韓、英國也有相關審查制度。
臺灣方面,有了根據《戒嚴法》所制定的《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與《出版法》、《出版法施行細則》等法令,再加上由中國文藝協會推動的「文化清潔運動」,為政府對文化出版品進行新聞審查、管制言論等措施,提供了有力的社會基礎。
1960 年代〈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及〈國立編譯館連環圖畫審查標準〉,嚴格限制了漫畫的題材與內容,且若要出版皆須經過審查,這也導致台灣漫畫陷入長期的低潮。
你以為只有現在的中國會禁鬼怪元素、穿越劇、bl漫畫嗎?我們來看看當年國民黨統治時期的〈#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內怎麼寫:
「一圖之中,景物應分賓主,空間應有疏密、有動靜,有積極與消極;畫面的結構,或線條的組合,均不外求穩定、和諧與生動的效果。線有交叉、平行、彎曲之分;面有三角、方形、菱形及面積分割之別。而背景的明暗繁簡,視主體的需要而定,均意在襯托主體,不可喧賓奪主;均須繪實景,不可以黑塊、線條或花紋充數。」
「超乎人情事理以外的神怪故事及以神力解釋自然的神話故事,己不合時代需要,又易使人思想誤入歧途,一律不准創作。」
「恐怖、殘酷、淫穢的情節,不應繪出;打鬥及死傷場面,應盡量減少;不可以骷髏為標誌,或戴假面具在公共場合活動。」
《Watch Taiwan觀.臺灣》第43期〈紙上宣傳戰〉
購買由此去:http://bit.ly/2LZKiUJ
#觀臺灣 #政治漫畫 #43屆金鼎獎政府出版品類數位出版獎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National Museum of Taiwan History
出版法施行細則 在 林易瑩 台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987年7月15日,總統宣佈解嚴。在此之前,台灣一共經歷了長達38年的戒嚴時期,《懲治叛亂條例》、《違警罰法》到《出版法施行細則》等各種限縮人民自由權的法令,多如牛毛,交織成一張巨大、細密卻又模糊的法網,將人民籠罩在其中,並構成了台灣長期特殊的法律與國家體系。
這張細密的大網不僅造就了駭人聽聞的白色恐怖,也同時網住了人民的集會結社及言論自由。老大哥的耳目深入校園和社會各個層面,至今仍可在許多角落發現洗不去的種種痕跡。
生活在解嚴32年後的我們,雖不必再受到種種惡法的壓迫,但對當時的受害者及遺族而言,仍有各種轉型正義的難題待處理;而自由、人權有如空氣,我們常會過於習慣而忽略它的重要性,但從近期的香港反送中事件等,都一再的提醒我們,自由與人權隨時有消逝的可能。
台灣的民主法治得來不易,請大家務必珍惜,並和我們一同努力維繫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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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星期一是時代力量七天假中的解嚴紀念日,服務處同仁休息一天,請大家不要撲空囉!有任何事情歡迎私訊粉專聯絡,同仁們將於上班日回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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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施行細則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31年前的今天的頭條新聞
1987年7月15日,中華民國台灣地區解除戒嚴。(謝謝網友王維德分享收藏)
1949年5月19日,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臺灣省戒嚴令》(正式名稱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零時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一直到1987年7月14日,由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布自1987年7月15日零時起解嚴為止,台灣的戒嚴時期總共持續了38年又56天。此戒嚴令頒布時的臺灣省轄區包含臺灣本島與周邊附屬島嶼以及澎湖群島。
民國38年(1949年)夏,國共和談破裂,同年5月19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為「確保台灣之安定,俾能有助於戡亂工作的最後成功」,於是布告自5月20日起,全台戒嚴。此後近38餘年間,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意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等,全成虛文。
由於處於戒嚴體制下的台灣人民,基本上不被允許集會、結社、公開遊行,以及支持未受政府認同的社會訴求。在此種言論與表達自由嚴重受限的社會環境下,許多致力提倡社會運動的人士,除加重處罰外,亦須接受軍法審判。民眾的聲音,不被允許,一律壓制、消音。
民國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變遷、人權法治思想的普及,社會上開始興起各種不同的社會運動以及對威權體制的反彈聲浪,況且,維護安全的戒嚴已完成階段性任務,戒嚴體制已無法應付現實之政經情勢發展,政府當局遂有解嚴之議。
民國74年(1985年),總統蔣經國先生開始思考解嚴,民國75年(1986年)3月交付國民黨十二屆三中全會研議相關政策,同年10月15日決議通過結束長達近40年的戒嚴統治,而由行政院送請立法院研議通過。
蔣經國總統於民國76年(1987年)7月14日明令宣布:台灣地區自同年7月15日零時起解嚴,開放黨禁及報禁。
頓時,各家新報紙如同雨後春筍般百家爭鳴,也使得新聞報導上更多樣化,逐漸形成多元化的言論。
解除戒嚴後,戒嚴法第11條中戒嚴地區之最高司令官有權「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的規定也隨之解除,黨禁因而失去效力,政黨政治獲得萌芽成長的機會,也促使台灣地區民主活動更活躍,造就今日台灣民主的成果。
【1987年07月15日《聯合報》頭條新聞】
總統宣告台灣地區今解除戒嚴
我民主憲政展開新頁
社會更開放.人民更幸福
總統府公報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准立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76)台院議字第一六四一號咨,宣告臺灣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
總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國防部部長 鄭為元
【台北訊】蔣總統昨天發布命令,宣告台灣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
我國外匯管制開放措施亦自七月十五日起生效,象徵我國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均將邁入嶄新的境界。
行政院昨天亦發布命令,宣告「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行政院新聞局於昨天下午六時舉行記者會代表中華民國政府宣告解嚴及國安法的施行,新聞局長邵玉銘代表政府發表聲明強調,政府宣告解嚴,是期望加速推動民主憲政,貫徹憲法精神,使政治更民主、社會更開放、人民更幸福。
新聞局長邵玉銘在記者會中,以政府發言人身分宣一布台灣地區自今日零時起解除戒嚴。解嚴地區包括台灣全島及澎湖。但金門、馬祖及東沙群島仍持續戒嚴狀態。
新聞局聲明中指出,民國三十八年中共全面叛亂,國家處於危急存亡之秋,政府為確保復興基地的安全,別無選擇的宣告台灣地區戒嚴。
三十餘年來,一方面採行最小限度的戒嚴措施,一方面積極推動民主憲政,終於獲致政治民主、經濟繁榮、文化發達、社會安定的卓越成果。
在此過程中,事實上,國人受到戒嚴措施的影響極其有限,甚至尚有部分國人不知台灣地區一直實施戒嚴。
確保國家安全 採行必要規範
國家安全法今起實施
聲明中強調,解嚴後中共對我之威脅迄未稍減,對我之滲透、顛覆不會放鬆,故我國家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而絕非為太平盛世之局面。若干必要的防範措施,實屬不可避免。
解嚴之後,為求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乃將與國家安全有關而為各國所採行的入出境管理、公共安全之檢查以及山防、海防等尚無其他法律加以規範的事項,以精簡的方式,採行最少限制的立法精神,制定了「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期能一方面邁向民主憲政的大道,一方面維護國家的安全、社會的安定以及人民的安康。
聲明中也強調,「國安法一與「戒嚴法」不同,軍事管制將大幅度減少,尤其重要的是,非軍人不再受軍事審判,即使現役軍人輕微的犯罪,也將由普通法院審判。
同時,人民權利則大幅增進,也就是行政和司法事務,在戒嚴時期可由軍事最高司令官執行的事項,也將隨同解嚴而告解除。所以「國安法」與「戒嚴法」的規定截然不同。
國防部依據總統的命令,於昨天宣布減刑及復權措施,除叛亂再犯及案涉以槍枝、彈藥、爆裂物犯罪而情節重大者外,餘均減刑二分之一,有廿三位受刑人因而刑滿開釋,已於昨天返家。
另有七十位於戒嚴期間受軍事審判的非現役軍人身分受刑人,仍須繼續執行主刑期(其中叛亂犯卅人,其他罪犯四十人),將於今天移交司法監所繼續執行,不再由軍法機關執行。
戒嚴令解除後,平民將不再受軍事審判,軍事管制範圍將大幅縮減,入出境及出版品管理將分由警察機關及行政院新聞局負責,人民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亦將受法律的保障。
外匯管制開放後,民間可自由持有並運用外匯。其中,與商品貿易與無形貿易有關的外匯收支,將完全自由,不受額度限制;與商品貿易與無形貿易無關者,每人每年可在美金五百萬元額度內,自由以新台幣結購外匯運用。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新聞局長邵玉銘今天在中外記者會中指出,解除戒嚴是指解除戒嚴令,戒嚴法仍然存在有效。
他並答覆記者說,解嚴後,警備總司令部將根據相關法令執行任務,而非依據戒嚴法。
邵玉銘同時表示,新聞局今後對出版品的管理,將完全依據出版法,及出版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