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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再轉繼承配偶產品中有4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目的,是還原歷史真相。 真相必然伴隨傷痛,但仍應該要面對。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真相不可能釐清,傷痛也不可能好好被彌補。 近來許多政治檔案的開放,讓我們可以逐步釐清過去的政治案件,如陳文成案、林宅血案,都在一步一步還原隱藏的真相,也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的進展。 但目前國安局提供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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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配偶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12 19:15:00轉型正義最重要的目的,是還原歷史真相。
真相必然伴隨傷痛,但仍應該要面對。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真相不可能釐清,傷痛也不可能好好被彌補。
近來許多政治檔案的開放,讓我們可以逐步釐清過去的政治案件,如陳文成案、林宅血案,都在一步一步還原隱藏的真相,也台灣的轉型正義工程的進展。
但目前國安局提供的檔案,雖然給促轉會的檔案是完全沒有隱去遮蔽的,但對外公開的版本,仍將涉及情報來源、管道、身分等資訊遮蔽;此外也限制當事人不得閱覽許多原持有檔案機關認為涉及國家安全和對外關係的資訊,反映在實務上的狀況,就是許多可能是加害者的單位和名字都被隱去遮蔽。
然而,國安局針對「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的定義應該要有合理標準,不應無限上綱,此外當事人及其配偶、繼承人理應有閱覽及知情權,因此我主張,政治檔案應以完整且未遮蔽的方式開放給受難者和家屬。
過去國家機器做了一些不好的、不正當的事,那些加害者並非憑空出現、憑空消失。即使目前加害者可能還在公務單位任職,或尚在人世,我們仍應該透過轉型正義的過程,讓他自發尋求社會大眾的諒解。畢竟轉型正義這件事不僅是及於「當事人」或其家屬,整個社會關係的修復、和解與共生,也需要有更多真相的釐清。接下來的促轉工作,我期望能盡可能突破相關法律的限制,以及思考未來供學界、大眾使用相關資料的方式,這部分希望促轉會能有相關的規劃和政策方向。
另外也想提醒,除了目前公務單位以外,過去國民黨底下有許多海外機構,可能也扮演指揮職業學生、監視的角色,在現行行政系統下,這些資料較難被取得與清查,但我們仍有必要持續查找國⺠黨透過海外佈建取得情報之管道,即外界⻑期猜測職業學生「打小報告」之相關資料,這也是台灣轉型正義工程不能忽視的一部分。
「人事清查」,或者「除垢」,一直是轉型正義工程中常用的法律或政策之一,也是轉型正義中算是非常困難的部分。過去台灣基進就一直十分重視轉型正義納入除垢法及落實的問題,未來我也希望能繼續推動修法,建立人事清查和除垢制度以對威權歷史究責。
最後,我注意到,根據BBC 2019年3月的新聞「三年來,對於轉型正義,中國大陸也將其標定為『去中國化的台獨分裂活動』」,中國談轉型正義本來就是很荒謬的事,就像你不能期望一個沒喝過珍奶的人,評論什麼是珍珠奶茶一樣。被中國評論台灣的轉型正義是去中國化的政治行動,正代表台灣的轉型正義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但我也要強調轉型正義應該是去戒嚴體制、去威權專制,檢討國家機器殺人的問題,並非去中國化。
轉型正義是國家在長遠發展非常重要的事,我們希望透過落實轉型正義,能保障最低程度的參政品質,避免類似當初德國納粹的事件再度發生,或讓打著民主反民主的共產體制,繼續影響我們的民主自由。
還原歷史真相,是為了能攜手大步向前。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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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配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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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配偶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當年薪百萬是個假議題,你永遠拿不到,怎麼辦?]
昨天與Ray直播,主題原來設定是「怎麼拿到年薪百萬」,我們兩人通常固定在星期日會預演一遍,先溝通彼此的想法,以及敲定內容的走向。我第一句話就說:
「年薪百萬,根本是個假議題。」
這把Ray嚇了一跳,問我為什麼。因為台灣的統計數字明白顯示,九成上班族的薪水低於百萬,足見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是拿不到百萬年薪。因此當我們費盡唇舌討論如何拿到年薪百萬,對於全台灣1100萬上班族中的990萬人是無濟於事,他們只會更挫折,感到努力無用。
所以關於薪水,你要具備的第一個認知是你在哪個賽道,是高速公路﹑省道或小巷子。在高速公路,奔馳的是百萬跑車,甚至是千萬名車;在省道,幾十萬元的國產二手車就很強;在小巷子,騎單車反而比較好使,租Ubike就夠用。這個比喻在說什麼?只有一個,你拿什麼薪水老早注定,看的是你的條件。
首先,決定百萬賽道是哪些因素?
💚第一個決定因素是產業
💚第二個決定因素是企業
💚第三個決定因素是職務與位階
我有個斜槓學生既漂亮又時尚,穿戴講究,當然是個愛買小姐,辦了幾次二手市集出清存貨,我曾去掃貨一次,一看都是名牌。她一直在金融業帶業務團隊,還做到高階主管,每年扛業績20億,年薪千萬。她告訴我,其實她最愛從事的是精品業,可是每次面試過都放棄,心情很無奈,因為數字很現實,她說:
「精品業薪水,就是金融業的攔腰斬再打八折。」
錢是很可愛的,差六成,任誰也下不了決心,不是嗎?這說明產業薪資是有行情水準的,在台灣,讀理工的就屬半導體業﹑IC設計業最令人欣羨,讀商的就屬金融業最高。像我讀新聞系,媒體業是在中後段,完全無法相提並論。
然而同一個產業,落差也不小。以半導體業來說,聯發科平均年薪270萬,而同產業平均是123萬,差了一倍有餘﹗薪資後段班有家公司是70萬,差2百萬﹗台積電員工多達4萬名,非主管職員工平均200萬,遙遙領先同業。當媒體報導的都是這些龍頭企業,這使得不少科技業工程師都被誤以為年薪百萬,他們在網路上大吐苦水:
「不是每個工程師都年薪百萬﹗」
就算是同一家企業,職務之間的薪資差異也明顯,可怕的是越低的職務越不會調薪,每年會調薪的就是原本薪資就高的職務,因此薪資結構M型化也會發生在相鄰的同事身上。另外一個決定因素是位階高低,美國大企業CEO的薪資是員工的300倍,台灣差十多倍至幾十倍應該是有的。
可是能進到高薪產業﹑龍頭企業,做一路發的職務,基本上多半是好學歷的人。如果不是台成清交政,或是中字輩,能擠進去大企業領高薪的,不是沒有,而是幾稀,他們一定具有其他很強的背景。那麼學歷不亮眼的上班族,想要在中小規模企業拿年薪百萬,至少要能做到—
💚1. 7-11型
💚2. 業績扛霸子
💚3. 壓力鍋
💚4. 冒險王
尤其是冒險王,是我最想提醒上班族可以採行的策略。正因為年薪百萬天注定,讓我們明白賽道決定薪資高低,所以不妨儲備實力,長期布局,再奮力縱身一跳,改變產業與企業,才有可能彎道超車。這種跳法,好比從家裡的魚缸跳至公園的水池,再跳至大海,但是你不能只是金魚或錦鋰,而是要進化成大鯨魚。
即使這麼鼓勵你,我仍然深知多數人無法做到,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決心不夠,不想付出加倍的努力;第二價值觀不同,不想為工作犧牲其他層面。人各有志,想清楚就好。可是年薪百萬在台北生活,都未必能買房買車﹑過上理想的人生,更何況領幾十萬,怎麼辦﹖
寫到這裡,以下才是我最想給990萬名上班族的正確觀念,那就是—
💚工作不是人生的全部
💚上班也不是收入的唯一
也就是說,當我們開始有「找工作不如找收入」的觀念,不靠年薪百萬致富,才會真正步向財富自由的大道。把腦袋從「找工作」的認知架構,轉換成「找收入」的思維系統,會突然發現海闊天空,條條大路通羅馬,而上班領薪水不過是其中一條路,然後眼睛一亮,看到其他更多收入的可能性。
對於有錢這件事,沒繼承任何財產的人,靠自己白手起家,也拿不到年薪百萬,大概不脫這三條路可走:
💚會拿高薪不如收入多
💚會賺錢不如會存錢
💚會管錢不如會理錢
不管薪水多少,都要想盡辦法存錢,沒有存錢就無法奢談後面的理財。《原來有錢人都這麼做:效法有錢人的理財術,學習富人的致富之道》作者花20年訪問5百位富人,富人的定義是資產有3千萬台幣。他發現這些富人在以下三題都答「是」:
💚1.你的父母節儉嗎?
💚2.你節儉嗎?
💚3.你的配偶節儉嗎?
現在你知道了,當你瞧不起父母東摳西省的小器樣,省錢與存錢竟然是一般上班族的致富之道。我有個斜槓學生是公務員,父母親是藍領,不僅把3個孩子養大到各個成器,還買了2棟房子,全都靠省與存。他自己30歲出頭,先是靠省與存擁有1百萬資金,後來理財有3百萬,他的斜槓就是教人怎麼存到3百萬。
相反的,我認識的高薪族群中,不少人賺得多花得多,其實口袋是很空虛的。所以當賺不到年薪百萬,並不是天塌下來的事,而且我得說要翻轉這個命運並不容易,這牽涉太多個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包括產業﹑企業﹑職位,你想想洪老師能去聯發科做研發工程師嗎?這叫癡心妄想﹗而我們能做的無非是三件事:
💚1.賺其他收入
💚2.省錢、存錢
💚3.投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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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轉繼承配偶 在 仙女懶媽愛轟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詞離曲2.不負責之結局大預測
今天終於趕上 #婚詞離曲 的進度了(雖然多處以快轉1.5趕進度,尤其是律師與小三中後場看很膩),稱不上神劇,但好看度依然很高,狗血中對人性和婚姻本質的刻畫仍十分寫實。
人物簡介~
三位女主角是廣播節目工作上的同事,與她們共事的部長是位50歲寡言的單身男士(她們的team就共四人),低調的某財團長子,有個花心帥弟。
- 五十歲李企劃為家庭犧牲奉獻以致人老珠黃。配偶是教授。小三1.是音樂劇女演員(戲外也是),對前男友-部長的帥弟難以割捨。
- 四十歲製作人避影,費了點心機高嫁醫生,婚後對婚姻的經營和對自己的外貌管理都很完美。小三2.甜美小模。
- 三十歲的廣播主持人惠領是強勢的女王。配偶是律師。小三3.是大律師十歲的翻譯。
三位人夫都算是社會精英人士,但誘惑就相對更多大概是這樣。
我最愛看的橋段是有關繼母的戲份,太好笑了,角色塑造很有新意,不愧是本劇的靈魂人物,顏值(?)擔當。
(你們知道在戲外,教授其實是繼母的姐弟戀前夫嗎)(而且繼母戲外是Jolin那個錦榮的準岳母)
13、14集老小三繼母被小小三2.局局KO超精彩,根本是亂拳打死老師傅。
惠領的女王病和暴力狂雖然有點討厭,但有她華麗出場的戲我也很愛看。
裡面唯一的好男人大概只剩律師的老爸,他已一把年紀還能如此被教化,堪稱模範人夫(頒匾額)。
結局預測~
- 李企劃跟單身部長配一對,李企劃發揮長才進入公公的集團內當企劃部門小主管,雖貴為集團接班人夫人,為人親和很得人心。
- 避影過世的媽媽的鬼魂也回來了!她要避影放寬心不要再自責,避影放下了罣礙,才華大爆發,當上電視台的主管。她的女兒長大後嫁給李企劃的小胖兒子,過著幸福平凡的生活,中止被外遇會遺傳的魔咒。
避影領悟自己不再需要藉由嫁個條件好的男人來證明自己的價值。
- 惠領沒有勾搭上單身部長和部長帥弟,結果意外被部長的爸爸,高齡八十身體還很硬朗的集團總裁看上,也算是圓了嫁入豪門的夢想,變成李企劃的婆婆。
但成天垂涎高齡丈夫的小兒子- 那個部長的帥弟,但帥弟還是跟小三1.勾勾迪,小三1.就變惠領的眼中釘,變成繼母2.0。最後帥弟娶了小三1.,李企劃跟介入她婚姻的小三1.成了妯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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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因小三1.無法情斷前男友-部長的帥弟,最後婚沒結成,教授孤獨終老。
- 醫生後來有跟小三2.再婚,但繼母依舊陰魂不散,不斷的在其中搞破壞,醫生受不了家裡的烏煙瘴氣,這次是偷吃一個比他小25歲的小小模,繼母更加抓狂,因為這次的小小模年紀足以當她孫女,已扶正的小三2.就跑去跟學姐避影道歉並請益,當初是如何調適 ?
後來小三2.決定離婚,小小模扶正,繼母也還活著....,無限循環。
- 小三3.扶正變律師娘,但她後來生出來的是女兒,疼她的公婆還是難掩失望,但因年紀大了也一直懷不上第二胎。律師因前妻自爆離婚內幕的記者會而身敗名裂,律師生涯幾乎斷送,他的爸爸就說不如放棄律師工作直接繼承高爾夫球場家業,但最後經營不善被惠領先生的集團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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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領的穿搭走浮誇路線,雖沒什麼實質參考價值,但依舊美得讓人目不暇給。
- 避影就是Hermes和Moynat的愛用者,而且鍾愛Kelly,32 28 25 mini都有,後來也有拿一咖白色的birkin,雖然都不是特殊皮,但也很能襯她正宮的氣勢。律師的媽媽也有一咖櫻花粉的birkin 30。
- 雖然50歲的李企畫的穿搭常被惠領避影嫌,但其實就是走美式休閒簡約風,不俗氣也不邋遢,而且一直有在職場上打滾,氣質、見識都高,我是覺得挺好的,我還常穿得比她還破爛。
三位女主角發現先生外遇的崩潰描述得很寫實,但她們也都算離得輕鬆,沒有什麼贍養費或撫養權的糾結,她們恢單後都沒有任何經濟上的問題。
風暴期過後皆能整頓身心回到生活正軌,過得平靜優雅。
這應該是比較與現實不符的部分,若離婚的陣痛期是三個月,之後就能回歸日常,也不用擔心住所和生活費的問題,那離婚率應該又翻倍激增吧!
#婚詞離曲第二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