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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繳納代金之代金費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好問題。用電大戶條款四選一修訂後,儲能仍是明日之星?(03/16/2020 TechNews科技新報)
(作者 鄭智文)這一兩年有很多公司都在評估是否該投資儲能,在跟他們深談之後,筆者發現一個「儲能」,竟然常是各自表述。每個人對儲能的理解都不相同,曾經打過一個比喻,說電池管理系統就是軍隊的命令系統,每個電池就像是軍中的單兵,如果你沒有給他命令,他不知道要怎麼行動。但是當大家評估儲能時,還是都只問「現在電池 1 度電(kWh)多少錢」,好像只要買了儲能電池,一切問題就解決了!
大型儲能系統不是小型電池的放大版
大型儲能技術是未來儲能應用的重中之重。包括企業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很少人真正看過大型儲能系統,於是就拿小型電池來理解。大型儲能系統和小型電池不同,小型電池是單一電池循環充放電的行為,相比起來較為單純;而大型儲能系統則必須是一個系統同時充放電的行為,必須有效率地整合儲能本體技術和儲能應用技術緊密的雙向溝通聯繫,這通常需要積累相當多的實際應用大數據,來解決所有應用問題。
即使是小型電池,均衡電池系統的一致性就是個令人頭痛的課題,而大型儲能系統還要再增加功率調節(變流)器,也就是業界常說的 PCS(Power Conditioning System),3 層的管理系統,和 BMS(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以及 EMS(Energy Management System)系統間的通訊協議、系統參數、軟體程式、晶片運算能力,資料採集和傳輸量的複雜度相當高。台灣有不少消費型電池公司,但電池的基礎技術源頭完全都被韓、日元件厰掌控,以至於鮮少投入在其他儲能的應用。
PCS 是連接電池組與電網應用的關鍵系統,是儲能功率調節的執行設備,在監控與調度系統的調配下,實施有效和安全的儲電和放電管理。它可以整合和協調多元資源,來並聯和適應既有的電網基礎架構,維持電網的穩定性;或形成微電網,也就是孤島運作,自動無功支持和可變設置等核心應用。
所以,儲能真正的成本不只是電池,而是考驗你的調度及管理的能力,這些成本加在一起,比電池本身還要貴。
儲能系統應採最適化發展策略
另一個常遇到的問題,則是大家對儲能系統何時能賺錢的錯誤期待。然而一樣的場域應用,在不同的國家或區域,不一定具有經濟價值,因為不同區域的法令和需求都不相同。
我國早期儲能應用較多是在表後(Behind the Meter,BTM)的用戶端(需求端),用來削峰填谷、需量管理或當備用電源,因為這種收益模式最直觀,也不牽扯任何法規問題,只要能安裝好儲能系統,即可利用尖、離峰時段電價差來進行差價套利,而且還不用改變任何用電習慣。
有些用戶可以透過儲能系統來降低契約容量或避免超約。但這種模式在沒有儲能系統補貼、低電價或尖離峰電價差小的地方,例如台灣,較難靠單一應用情境,來實現財務上現金的獲利。儲能要走「斜槓青年」的最適化發展策略,才能盡可能創造多種服務現金流,進而實現收益的加乘堆疊價值(Value Stacking),提高投資效益。
要實現這個目標,必須要修改法規障礙、電費率改革、改變電力系統架構和建立獨立市場監管機制。透過市場機制,實現電能量和輔助服務的合理價值,並讓各種多元資源能各自發揮優勢取得市場的平台。所幸今年政府和台電公司計劃逐步開放輔助服務市場,讓儲能系統參與目前最有價值的調頻服務,我國電業又向前再跨出了一小步。
政府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針對契約容量大於 5MW 的用電大戶,要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或以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俗稱四選一方案。
基於此條款為用電大戶義務的前提,目前條例設計是排除掉仍有台電太陽能躉購合約和參與台電輔助服務的儲能設備。
相對於太陽能電站,儲能設備占地面積相對較小、建置時間較短,平時可單獨做為廠內備用電源,提升廠內電力品質和協助穩定用電安全,若有機會搭配削減契約容量、削峰填谷以及需量管理,或者搭配其他可再生能源自發自用取得憑證,來創造堆疊價值。比較可惜的是,目前的機制都無法獲得經濟誘因。
全球目前預估大型儲能系統安裝容量將在今年達到 3.2GWh,且 2019~2024 年的年複合成長率更將達到 22%,在未來的能源轉型路上,儲能系統絕對是一個任何人都不能忽略的要角。
本文作者:鄭智文,目前為工研院電網管理諮議委員會委員;本文由 綠學院 授權轉載。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technews.tw/2020/03/16/the-future-of-energy-storage-in-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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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繳納代金之代金費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再生能源發電是迫切且不可逆的硬趨勢!(10/30/2019 風傳媒)
推展再生能源發電是不可逆的趨勢。環保團體綠色和平公布民調,指9成民眾認為氣候變遷造成極端氣候、已影響日常生活,也有8成以上民眾認為能源政見會影響投票意願,希望看到總統候選人提出更積極可行的再生能源政見。
文:連興隆/國立高雄大學土木與環境工程學系教授/創新學院院長
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是國際關注的議題,但在台灣的總統大選中,是否有候選人有足夠的高度,看到這件事情的重要性並提出對應的政見,雖然是令人有所期待,但卻也不敢奢求。不過,就SDG 7「可負擔的潔淨能源」這目標而言,台灣的能源政策倒是有一個明確的對應標的,也就是於2025年實現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
為此,新修訂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之電力用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REC)或繳納代金。其中,REC是做為用電者使用綠電的證明,由於多數綠電(如風力、水力、太陽能)不會排放溫室氣體,因此,再生能源憑證往往也成為企業減碳的工具選項之一。
再生能源憑證最初的創設並非直接做為一般企業減碳的工具,其存在於美國與歐陸電力市場時間由來已久。REC最初設立之目的是因應歐美對發電業者的規範,要求發電業需提供使用一定再生能源發電配比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的義務,因此,發電業者除非有自己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能滿足其RPS,否則必須透過再生能源電力市場購買REC來滿足其義務。
換言之,對於電力自由化的國家,政府透過RPS將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加諸在發電業者身上,以促進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
在台灣,電業法導入了電力排碳係數的規範,要求「公用售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其銷售電能之電力排碳係數應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
電力排碳係數是指每度電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數,例如,107 年度電力排碳係數為每度電產生0.533 公斤二氧化碳當量。可以想見,如果要降低電力排碳係數,就數學上而言,在公用售電業總銷售電量不變的前提下(整體用電量不變),只有讓總二氧化碳當量數下降了,也就是使用不排碳但可以產生電力的再生能源。
換言之,由於公用售電業被賦予了須提供符合電力排碳係數基準的電力,因此,公用售電業必須於再生能源市場購入再生電力,某種程度上,是將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加諸在公用售電業身上,而台灣的公用售電業就是台電。而所用的購電成本就是躉購費率。
另一方面,「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求一定契約容量之電力用戶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報載最新訊息是,『「用電大戶」定義將以與台電簽定契約容量五千瓩為門檻,須建置百分之十,亦即五百瓩的綠電』。這是明確將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加諸在「用電大戶」的企業身上。
做為「用電大戶」的企業與做為台灣公用受電業的台電,看似都成「苦主」。面對「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27 GW的目標,用電大戶預計貢獻1.05 GW的裝置容量,而台電則透過躉購電價的誘因,促進再生能源發電業者開發再生電力。不過,這當中真正的「苦主」是誰,倒是值得探究。
就「用電大戶」而言,裝置10%契約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非壞事。
以太陽能發電系統為例,第一、太陽能光電板每瓩每年在台灣可以產出約1000度電計算,500瓩相當於是產出500張的台灣再生能源憑證(T-REC),同時,對於夏季尖峰用電,太陽能的成本已具競爭力,對企業是加分項。
第二、再生能源的裝置成本持續下降中,長期趨勢對企業是賺錢的投資項目。
第三、以企業社會責任(CSR)角度來看,也是「用電大戶」的企業實踐其理念價值的機會。
就台電而言,電力排碳係數讓台電必須用躉購電價收購再生電力,以降低排碳係數。降低電力排碳係數當然是代表台灣在減碳上的成效,但是,這成效如果是用全民的納稅錢去補貼躉購費率買來時,我們要問誰會是真正的獲益者?
因為這個係數主要是給企業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用的,每家企業都希望自己的碳排量比去年低,如果所有條件不變,企業的用電量也不變,但是計算出的碳排量減少,只是因台灣的電力排碳係數降低所致,那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了。
換言之,用全民買單創造出的低電力排碳係數,只是讓企業成了免費搭乘者(free rider)。
另一方面,就台灣以外銷為主的多數企業而言,使用再生能源將是可以預期的硬趨勢。
蘋果電腦這個台灣人熟悉的公司,他們對溫室氣體的排放計算是採用非常嚴謹的產品生命週期碳足跡的方法,也就是我們果粉購買了蘋果的手機,即使在我們手上使用,但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仍算在蘋果公司身上。
蘋果表示,它們2019年在全球各地所有的辦公室、銷售據點與資料中心皆已100%使用再生能源電力,而他們也將這項目標擴充到占它們溫室氣體排放總量74%的產品製造供應鏈上。
日前,聯合國宣布有超過60個以上的國家承諾,將在2050年以前達成淨零碳排的目標。可以想見,這些包含歐盟在內的國家,為要達成這項目標,對於進口到這些國家的產品碳足跡必將有所要求。
也就是說,不論台電的電力排碳係數將會如何,對台灣很多外銷為主企業或高科技產業,能否取得足夠的再生能源電力或能證明其使用再生能源的REC,將是企業即將面臨的壓力。
試想,當台灣提供不了足夠量的再生能源給高科技企業滿足業者(如,蘋果電腦)的需求時,只能自力救濟靠境外分公司,否則,很有可能只能眼睜睜看訂單轉到競爭者手裡。
政府推動再生能源,不論從聯合國推動永續發展目標的全球觀,或者是企業面對國際供應鏈減碳要求的壓力,都是方向正確的政策。然而,在現階段再生能源電力或REC皆屬於稀少性產品的情況下,面對一方須以優惠的躉購費率維持電力排碳係數符合規範,一方期待要有足夠REC供應,兩者之間的拿捏,勢必是政府迫切要解決的問題。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storm.mg/article/187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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