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其中之一英文用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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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19: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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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16: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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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20: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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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3 13: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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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戡發文指出,某臺大教授的著作有多處抄襲,我看完之後十分駭然。因為張亞中老師曾對蔡英文的論文事件發表評論:「倫敦政經學院不是正規大學」,著實是金玉良言啊!現在張總校長是不是也會發出正義的怒吼:「臺大出這種教授,不是正規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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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話,還真的虧大了,因為我才剛拿到畢業證書誒!早知如此,要選最正規的孫文學校就讀。不過似乎不必多慮,前述所指臺大某抄襲教授正是張亞中本人,張總校長是不會自我批評成非正規教授的。心中大石瞬間卸下,所以我拿到的,應該還能算是正規證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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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李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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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你抄錯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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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亞中1998年出版《兩岸主權論》(台北:生智文化,1998)一書,不止一次抄襲楊永明1996年發表在《政治科學論叢》第七期的論文<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關於證明抄襲的方法論、抄襲者慣用的掩蓋手法和心態,我在《蔣介石日記的濫用》(被中共查禁)裡做了充分論證。現在我用這些方法,來還原張亞中怎麼抄襲楊永明,而且還抄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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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兩岸主權論》第9到10頁,張亞中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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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亦將主權定義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享有最高性,與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Installment 10.,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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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引文,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的段落幾乎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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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百科全書定義主權為「一個國家獨立於其他國家之外,且於法律上不受其他國家的滲透影響,以及國家對其領土和人民的政府權力的至高性和排他性的管轄權」【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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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永明和張亞中都引用了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內容,不過楊永明漏寫了書名中的Public一字,我們翻開這本書第404頁,可找到楊永明引文對應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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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te sovereignty now meant a State's general independence from and legal impermeability in relation to foreign powers, and the State's exclusive jurisdiction and supremacy of governmental powers over the State's territory and inhabita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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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段話明明出現在百科全書第404頁,而非第403-404頁,為什麼張亞中會寫成「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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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這個「兩段式頁數」的寫法,正好出現在楊永明論文頁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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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方便區分起見,學者稱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概念為「內部主權」(或「國內主權」),而在國際法上的應用則被稱為「外部主權」(或「國家主權」)。【注釋是「See 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International Law, Rudolf L. Bindscdhedler et al eds. (Amsterdam: North-Holland Publishing and Company, 1987), pp.397-418, at pp.40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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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翻開百科全書,果然分別在第403和404頁看到「external sovereignty」(外部主權)和「internal sovereignty」(內部主權)的用法,說明楊永明的注釋沒問題。奇怪的是,楊永明這段引文,也出現在張亞中《兩岸主權論》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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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學者區別主權的概念為「內部主權」與「外部主權」,前者指的是描述國家內部的主權;後者指的是國家主權在國際法的運用。【注釋是「Helmut Steinberger, “Sovereignty”, in 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op.cit., 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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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見,張亞中抄錯行了!張亞中根本沒看過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他這兩個出處,都是直接抄襲楊永明。名詞解釋那段,張亞中為了掩飾抄襲痕跡,故意在楊永明翻譯的引文裡改動數字,例如他省略了「滲透」兩字,殊不知這樣一省略,嚴重扭曲原意。換句話說,如果張亞中親自翻過百科全書,根本沒道理漏掉這個字。張亞中改動完楊永明翻譯的引文後,以為大功告成,在抄注釋的時候,卻不小心抄錯行——他該抄的是頁404,卻抄成了楊永明的另一個注釋頁397-418和頁403-404。另外,「內部主權」和「外部主權」那段,張亞中本來該抄頁397-418和頁403-404,卻抄成頁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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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除此之外,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8的引文「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有相同的自由。」【注釋是「F. H. Hinsley, Sovereig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Inc., 1966), p.158.」】這段話和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4「國家在其範圍內有宣稱不受其他限制和控制的自由,則必須同樣承認其他國家在其範圍內也具有相同的自由」只有一字之差,在張亞中自稱看過原文的情況下,他的中文翻譯和楊永明翻譯的幾乎一模一樣,只是將「具有」換成「有」,顯然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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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被強調為國家與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的段落「國際法學界也開始強調民主制度是一項逐漸成形的國際規範,民主統治(democratic governance)被強調為國家及政府合法性的構成要件之一。」【注釋是「Thomas Franck, “The Emerging Right to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86, No.1 (Jan. 1992), pp.46-91.」】張亞中除了把「及」換成「與」,其他地方一字不漏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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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同樣道理,張亞中《兩岸主權論》頁20-21的段落「更有學者指出政治參與權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原則,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這段話,張亞中抄自楊永明<民主主權>頁147「福斯(Gregory Fox)更指出政治參與權(political participation)已經成為一項普遍性權利,而應該受到國際法的保障。」【注釋是Gregory H. Fox, “The Right to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7(1992), pp.539-607.」】張亞中除了把「權利」改成「原則」,其他地方幾乎照抄楊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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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是引用的文獻不是自己親手翻閱、而是從別人文章看到的,一定要加上「轉引」兩字,否則就是抄襲。這五個案例中,張亞中在注釋裡除了交代文獻來源,後面全都該加上「轉引自楊永明,<民主主權:政治理論中主權概念之演變與主權理論新取向>,頁XX」,但他都沒有。張亞中讀了兩個博士,必定了解學術規範,卻仍故意為之,有何資格動輒以「張老師」姿態教育別人?光是在《兩岸主權論》的其中一章,張亞中就有五個注釋抄自楊永明。有了這項紀錄,我很好奇張亞中在《歐洲統合:政府間主義與超國家主義的互動》(台北:揚智文化,1998)書裡引用的大量英文文獻,以及在《德國問題:國際法與憲法的爭議》(台北:揚智文化,1999)書裡使用的大量艱澀冷僻的德文文獻,其中有多少處可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

  • 其中之一英文用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10 1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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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會會成為第二個教協?】

    「香港律師會」將本月24日改選5名理事,參選成員各自有本身的背景及經驗。但值得注意的,是參選者是否曾經對政治高度表態,從而影響到個人專業判斷。發現有律師會理事會參選人疑與「蘋獨」沆瀣一氣,滿腦子「光時抗爭」,若獲選為律師會理事,會否造成「播獨」危機?

    有參選理事的候選人曾經在2019年反修例黑暴期間,曾署名Selma Masood在社交平台寫上「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光復香港,時代革風,西九龍法院支持抗爭,香港人加油….」等字句,經翻查更發現Selma Masood與參選今次律師會理事之一的馬秀雯英文名字,是同樣的寫法。另外,更有署名「馬秀雯」的IG留言 ,諷刺在黑暴期間遇襲的律師陳子遷,是與何君堯同樣的混蛋。如果這些證據都證實是馬秀雯的所作所為,如斯強烈的政治表態,若成為律師會理事後會帶來該會甚麼影響?

    馬秀雯早前與新聞界茶敘時卻變臉地說,律師會並非政治團體,律師本身是爭取客人最佳利益,今次參選並不關乎政治派別、或「黃藍」標籤。而對國安法的態度,馬秀雯認為公眾不應違法,對條文有疑慮、或擔心時,法律從業員應該向公眾解說。但有法律界人士指稱,馬所說的沒派系及不分「黃藍」,與她個人表現並不相符。有人目睹她在黑暴期間經常與時任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以及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等人為伍。亦有出席各類反修例集會如法律界黑衣遊行,所戴口罩均只有黑色及黃色兩種,質疑馬秀雯的政治態度與參選宣稱並不相同。

    不過,在馬秀雯在宣布參選律師會理事後,包括她曾經戴上黃色口罩照片,以及在社交平台部分內容,都經已被刪除。是否她又在掩飾些什麼呢?

    外界關心這個專業團體,會否在眾多聲稱「開明派」成員(即黃人)獲選入理事會後,令這個屬於維護香港法律核心價值的組織,變成利用法律去挑戰政府管治的團體?所以在整個由20名代表組成的律師會理事會中,各成員如何履行《基本法》下的香港法制是十分重要。月底的投票改選其中 5 名理事,如開明派奪取 4 席或以上,將會首次取得律師會的主導權。

    香港律師會負責監管事務律師,現有 20 名理事,去年林洋鋐、彭皓昕等「開明派」獲取 4 席,令律師會理事會的「開明派」增至 7 人,如果該派系在8月底改選再奪得 4 席或以上,便可取得律師會主導權。同時,今次選舉理事後,律師會將改選新一屆正副會長,現任會長彭韻僖已連任三屆,按章需要「交棒」,如「開明派」在理事會中多數,會長一職亦會落入該派系手上。

    法律界擔心上述結果會造成114年的香港律師會會終止歷史,律師會是負責監管、接管及紀律聆訊成員的法定職能,如律師會理事會控制,政府可能會孤注一擲收回律師會的專業監管權,律師會將會淪為一個註冊團體。故此,該界別成員認為這次理事會改選,投票必須非常謹慎。否則只會步「教協」後塵,因為中央政府不會再容許任何反中亂港的團體繼續禍害香港。

    朱庭萱

    蘋果假新聞及毒新聞監察組

  • 其中之一英文用法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19 11: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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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quat 該翻成「深蹲」還是「蹲舉」?】

    翻譯時有時候會卡在一段話,因為看不懂,或是太確定作者要表達什麼,或是討論的主題太陌生,要重讀很多遍或查了許多資料後作者的意思才會慢慢滲到意識裡,此時中文的意思就會浮現,這都是花時間和精神就可以解決的事(至於譯得好不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我覺得最難的還是術語。有些術語很簡單,字典一查就有答案,甚至簡單到直覺就可以譯出來,像是「Squat 到底該譯成深蹲還是蹲舉」這個問題讓我掙扎了超過一年,來來回回改了幾次,其實還是不太能下定決心。

    目前大家習慣把「Squat」譯成「深蹲」,之前也沒有細想,很直覺地就跟著一起用「深蹲」來譯「Squat」,但這次在翻譯《The System》時,發現似乎不太妥,因為有很多「Squat」並不「深」,像是:

    ● Quater Squat(四分之一蹲):一點都不深。
    ● Half Squat(半蹲):比較深一點,但離最深還有點距離。
    ● Complete Squat(全蹲):應該是指最深的下蹲姿勢。
    ● Deep Squat(深蹲):中英文之間最名符其實的譯法。

    就這幾個原文而言,單把「Squat」譯為「深蹲」就讓我難受,因為「深蹲」應該要配「Deep Squat」,而「Quater Squat」一點都不深,所以把「Squat」譯為「深蹲」就很奇怪。

    因此我後來全改譯成「蹲舉」。例如「Front Squat」都用「前蹲舉」;「Back Squat」都用「後蹲舉」,所以「Squat」譯成蹲舉應該比較適合。但又有一個問題是,很多時候練的是徒手Squat,並沒有「舉」起什麼,前蹲舉和後蹲舉因為是在描述重量「在前」或「在後」,有一個重量讓它舉,所以譯成蹲舉很合理,不過有不少蹲的動作是徒手的。所以要把「Squat」統一譯成「蹲舉」似乎還是不恰當。

    只譯成「蹲」或「下蹲」?

    「Squat」就是蹲下再起站起來的一種動作,像「Single-Leg Squat」譯成「單腿蹲」就很順,那譯成「蹲」好了,但譯成一個字在很多句子讀起來會很不順啊……像是這句:「There is little debate about the importance of the squat as a critical fundamental human movement pattern. 」

    譯成「把『深蹲』當作人類最基本的動作模式應該沒什麼爭議」或「把『下蹲』當作人類最基本的動作模式應該沒什麼爭議」其實都可以,但譯成「蹲」讀起來就不順,譯成「蹲舉」也奇怪,像剛學會站的小嬰兒每天都在做Squat,但其實他/她沒在舉什麼。

    從一開始直覺地譯成「深蹲」,到後來看到書中「Deep Squat」這個詞才發覺不對,那還是譯成「蹲舉」好了,但自己在教初學者或熱身時其實都是徒手在練,沒有「舉」東西,統一譯成「蹲舉」會有問題。而且「深蹲」比較多人用,翻譯的其中一項原則是這個中文詞是否已經很多人在用了,如果沒有大錯,其實應該延用大多數人的用法,所以譯成「深蹲」是最保險的……但是很多「Squat」一點都不深這點還是讓我無法直接把書中大部分的「Squat」譯為「深蹲」……就這樣經過了一年的掙扎,慢慢說服自己的方式是:

    ● 確定是徒手的部分譯為「深蹲」
    ● 確定有外加重量時譯為「蹲舉」
    ● 不確定是徒手或負重,在通用情況且讀起來不會不順時譯為「蹲」或「下蹲」,例如「Squatting Motion」譯為「下蹲動作」,而不譯為「蹲舉動作」或「深蹲動作」。
    ● 特定動作先以約定俗成的名稱為主,不強套上面的規定,例如:
    * Back Squat→背蹲舉
    * Front Squat→前蹲舉
    * Wall Squats→靠牆蹲
    * Overhead Squat→過頭蹲,確定有加重量→「單腿蹲舉」
    * Single-leg Squat→單腿蹲,確定有加重量→「單腿蹲舉」
    * Goblet Squat→高腳杯深蹲,雖然有重量,但幾乎沒有人用「高腳杯蹲舉」,所以這裡應該會延用,還是有人會覺得要統一譯成「高腳杯蹲舉」比較好?因為有不少人重量在前時是蹲不下去的,他們實際上做不到高腳杯「深」蹲,只是在做微幅的下「蹲」與「舉」起。

    以上只是把翻譯「Squat」時碰到的困擾和目前的想法整理出來,礙於個人能力,暫時只能先這樣做。關於「Squat」的各種譯法,若大家有什麼意見或想法的話,也麻煩再提供我一些意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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