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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共同經營契約書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婚前協議條件 簽不簽?!三大觀察重點 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男網友對於論及婚嫁的女友家婚前提出來的條件,大概是1第一個孩子的姓氏用抽籤,2過年各自回家過,3房子頭期款女方出,貸款男方付。最後男方覺得『自尊與信任上的凌遲』所以就沒有結婚….。網友熱烈討論。 今天不討論這位男網友的決定,或是該不該結婚...
共同經營契約書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婚前協議條件 簽不簽?!三大觀察重點
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男網友對於論及婚嫁的女友家婚前提出來的條件,大概是1第一個孩子的姓氏用抽籤,2過年各自回家過,3房子頭期款女方出,貸款男方付。最後男方覺得『自尊與信任上的凌遲』所以就沒有結婚….。網友熱烈討論。
今天不討論這位男網友的決定,或是該不該結婚等等…因為畢竟是他們的緣分與決定。
至於結婚前,男女雙方簽署婚前協議,我舉雙手贊成,提供大家三大觀察重點:
一、 提出婚前協議的一方,是想要理性經營婚姻關係:
如果女方家『先』提出條件:希望未來生小孩的姓氏用抽籤決定、買房子頭期款雙方付、房子名義登記女方,雙方付貸款…等。或是男方『先』提出條件:婚後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共同買房、房貸男女方都要各出一半…等。
千萬不要因為對方『竟然』提出婚前協議,就立馬把對方打X。
因為雙方結婚後,未來勢必會碰到這些問題,如果在結婚前沒有談,等到結婚後,高高興興去看房子,再因為房屋頭期款誰付?或房屋登記何人的名字?的問題吵架,彼此較勁,這樣『暗著來』對於營造幸福婚姻沒有比較好。
在還沒踏入『山盟海誓』的婚姻之前,彼此還有一些客氣與期待,這時候理性討論,把彼此的想法溝通清楚,已經是一個時代趨勢。至少對方願意明著來而不是暗著來。
俗語有說『明槍易躲、暗箭難防』,顯然對方是理性的想要經營婚姻,想要照步數說清楚講明白,我們不妨看清楚(或聽清楚)對方的訴求點,背後對方的期待是否出自於『真誠的善意』,以及『法律的規定』。
例如: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法律明文規定子女姓氏已經需要夫妻雙方協議,提出這樣看法的人,就未必是惡意。
二、 婚前協議需要溝通,不一定要全盤接受:
所有的協議書或契約書都是可以『溝通』的,其中一方提出條件,另一方當然可以提出不同看法,或是修正的方案,彼此磋商,也讓對方瞭解你的想法。
例如:
女方提出未來結婚,男方必需購買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頭期款男方支出,房貸也必需由男方支出。男方家中如果沒有這麼多錢,也可以提出來,男方很有誠意娶女方,年輕人目前沒這樣的資力,請女方思考兩個方案1.房屋可以登記在女方名下,房貸可以男方支出,但如果女方家可以支持頭期款,就可以早點買房,早結婚,不然就先租房子…2.再存錢,錢存夠了再結婚。
女方家也可以觀察男方的誠意,彼此繼續溝通。
反而在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我們要更努力彼此瞭解溝通,讓彼此知道我們的『誠心』,不是在談『條件』,也不是為結婚而結婚,而是藉由溝通讓未來婚姻更順遂與幸福。
哪一對夫妻沒吵過架?
婚前也不能怕意見衝突,怕衝突就答應無法達成的條件,例如:男方要求結婚後女方買一棟房子送男方,但女方及家人都反對,但因為怕衝突就簽或不溝通。未來簽下去,沒照著做反而讓婚姻受重傷。
不真誠溝通,也就難有穩固的婚姻。如果真的談不攏,那就在談,談到彼此有共識,再結婚也不遲。
三、 協議內容要合理可執行才有意義:
期待婚姻幸福,需要畫一張藍圖,這張藍圖每一對新人畫的都不同,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去思考。
1.針對實際夫妻婚姻生活的圖像寫出來,包括:住哪裡?(跟公婆住還是夫妻單獨住)打掃、洗碗、倒垃圾誰做?每個月至少去餐廳吃一頓大餐,…
2.有關財產的約定,包括:生活費誰出?子女扶養費誰負擔?要不要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買房子登記誰的名字?…
3.子女的約定,包括:子女跟父姓還是跟母姓?未來教育的方向與費用?…
4.其他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的確定、忠誠條款(如有外遇賠償1000萬元)….
我相信,不要先預設立場,讓準新郎新娘雙方充分討論,在討論過程中,也可以互相瞭解彼此(家庭)的狀況,在婚前把問題逐一克服,成就幸福婚姻,或是討論後發現兩人不適合,及早煞車,未來的人生可以少走一些冤枉路。
P.S.婚前協議可以參考『聰明結婚、聰明離婚』的書第47頁、62頁,或是恩典法律事務所網站的文章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08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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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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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我很高興到鳳信部落,見證部落與台糖公司簽訂「台糖公司與部落示範共同合作使用土地」意願書。
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一直是我從政以來最重要的努力目標,歷經多年的努力,十幾次的協調會議,終於有突破性的進展,台糖公司同意以示範方式優先釋出117公頃之花東原住民族土地給鄰近部落的阿美族人做林下經濟使用。
今年6月4日我協助促成台糖公司業與台東加路蘭部落簽署土地使用契約書,首開台糖土地與部落共同經營的第一步。今日台糖公司再釋出20公頃土地供當地族人優先使用,我希望未來各公產管理機關可以本著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初衷,逐步地將土地的使用權優先給在地部落;至於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我已經提出相關法案,將來積極協調同黨立委排案審查。我也呼籲執政黨儘速提出相關對案,讓我們朝野攜手,共同努地將傳統土地早日歸還給部落族人。
追求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是我長久以來的目標,目前已擬有《原住民族土地海域法》《原住民保留地回復權利條例》等土地法案等待立院審查,在實務上也將積極的與有關機關與單位溝通協調,加強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合作關係,使部落逐步實現原住民族土地正義,在尊重、平等的基礎上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致力推動部落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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