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小知識時間 這次東京奧運裡,網路加油慶祝中,也出現了不少的小插曲,爭議最大的莫過於黑人 #陳建州 被發現使用安博盒子來觀看比賽的事件。 而這件事有爭議的地方在於安博盒子目前在台灣並非合法使用的機上盒,仍有侵權的疑慮,因此陳建州事後也有道歉,那麼類似的機上盒為何會有疑慮呢?畢竟民眾的確是有...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在 楊恢宏(GR)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7:42:28

淺談「音樂人的被動收入 」音樂著作 @gr_0121 今天下午跟哥哥一起撰寫製作專案的合約時 @g.b.joseph 又再次意識到音樂著作的重要性 剛好今天收到M U S T的入會通知 所以今天來簡單跟大家分享一下音樂著作是什麼? 音樂著作:大多是指詞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擁有重製權、公開傳輸、...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48:44

【文化內容策進院 x 法律白話文運動】 媒體報導,歌手唱了自己的歌後,卻被前東家提告侵害著作權。歌曲是人類智慧結晶所創作出來的成果,但法律如何保護這樣的創作成果? 一首歌裡,隱含了多少著作權? —— 🎵 什麼是著作 所謂著作是「人類」精神創作的智力成果,而且必須具有「原始性」或「創作性」,...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花錢買機上盒看奧運就不是盜版仔嗎? 今天有個最新的見解,花錢買了安博盒子看體育台,是「不偷不搶」,就不是盜版仔了。 真的嗎? 而這些機上盒有什麼問題呢? —— 2019 年 5 月,《著作權法》修正,加入了所謂的「機上盒條款」,將販賣機上盒之類的行為,列入「侵害著作權」的...

  •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53:12
    有 413 人按讚

    #法律小知識時間
    這次東京奧運裡,網路加油慶祝中,也出現了不少的小插曲,爭議最大的莫過於黑人 #陳建州 被發現使用安博盒子來觀看比賽的事件。

    而這件事有爭議的地方在於安博盒子目前在台灣並非合法使用的機上盒,仍有侵權的疑慮,因此陳建州事後也有道歉,那麼類似的機上盒為何會有疑慮呢?畢竟民眾的確是有花錢去購買機上盒,有些甚至還有支付月租費,為何還會有侵權問題呢?

    其實像是 #安博盒子 等有疑慮的機上盒,在法律上的問題主要是侵害他人著作權,著作權的項目其實可以細分成很多種,像是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等,而這些機上盒可能會侵害到的就是所謂的 #公開傳輸權,按照著作權法內的定義,公開傳輸權指的是利用網路或是其他通訊方式,藉由聲音、影像去向公眾提供或是傳達著作的內容,讓公眾能夠自己選擇特定時間和地點去觀覽這些著作,像是以前網路上最大的盜版影片網站楓林網就是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讓大家能夠自由去觀看盜版電影或戲劇。

    而很多不合法的機上盒則是以破解各電視台訊號,再將這些盜用的節目轉給購買機上盒的民眾觀看,而這種行為並非以合法手段得到授權或是去購買轉播的權利,因此在訊號的來源取得便已經侵害到他人的著作權,因此民眾儘管是有花錢購買機上盒或租用機上盒,但機上盒提供節目的方式本身就是侵權的行為,所以才會導致這次事件主角陳建州被大眾抨擊。

    其實無論是電視節目或是影劇,現在都有很多合法的串流平台或機上盒可以去使用,價格方面也都不會比不合法的來源高,不管是在品質上或是著作權的保護上也都更有水準,因此大家在選擇時一定要多加注意,不要誤用違法的平台或機上盒,如此一來才能保障製作出優質內容的創作者們,權利不會再受到無謂的侵害。

    #黃靖芸律師
    #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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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7 13:58:59
    有 77 人按讚

    【蘇魚遊記】
    那天非常開心跟著 台北律師公會 的運動法及娛樂法委員會去到 MÜ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參訪٩(˃̶͈̀௰˂̶͈́)و
    本人自奉為嘻哈甜心hip-honey,當然要對音樂人的權利深入了解一番
    原來原來~是這樣的!
    👇
    【MÜST怎麼管理音樂著作的】
    所謂的 #著作財產權 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改作權、出租權、輸入權等。

    而MÜST執行的業務包含👉
    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演出權】三項權利。
    所以!音樂著作權人是用 #專屬授權 的方式,授權MÜST集中管理,統一收費與分配,因此因此,MÜST是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來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可以為訴訟或非訴訟上的行為喔!
    🤔🤔🤔
    章程中也有規定,可以不加入會員,只簽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委託契約」的方式來委託管理的唷(•̀ᴗ•́)و

    【利用人,可以透過MÜST的網站,簡單取得授權,】
    不曉得你想使用的音樂是不是需要透過MÜST授權呢?簡單簡單,網站提供搜尋服務
    只要輸入關鍵字,不論是歌名或者創作者的名稱,都可以找得到喔
    像是👉我想找燙奶子這首歌,我就輸入燙奶子,這首歌的作者、授權來源都一清二楚啦!
    或者我想找👉張伍的所有著作,我就輸入名稱,有託管MÜST所有作品,就都一覽無遺囉٩(˃̶͈̀௰˂̶͈́)و
    然後點進【音樂使用人頁面】依照使用的類別、內容填寫,就可以知道授權報價金額囉!
    是不是很簡單呢😊
    ❤️呼籲大家❤️
    #尊重著作權 #合法使用音樂 是很重要的喔
    畢竟這樣才能餵飽我們辛苦創作的 #音樂人 讓他們有辦法創作更多更好聽、更精緻的音樂讓我們欣賞,平庸的天才ㄉ情節這太可惜(;´༎ຶД༎ຶ`)
    愛他們就抖內起來❤️

    【音樂人你知道嗎】
    遇到生活上的困境的時候
    音樂人也是有補助可以申請的,你們知道嗎❗️
    依照章程第九十條,MÜST收入中有一部分會提撥為的公益基金,提撥費率依照每年收入調整(這是因為在民國86年的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 裡面,有規定必須提撥的規定~但現在修法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後,就沒有硬性規定了,但MÜST還是每年保留公益基金的提撥)
    然後在公益基金執行辦法裡面
    有明列可以申請補助的情況喔✔️✔️
    包含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還有 #災害救助 ,救助的金額和還有分為 #一次性救助 、#定期性救助 、#特殊性救助 、#慰問金 不等,各位音樂人都可以上去看看,也有申請表可以線上下載申請
    也有 #獎助學金 、#文化活動計畫、#資深會員銀髮年金辦法 的申請辦法和要點唷🌟

    一起多多支持台灣音樂٩(˃̶͈̀௰˂̶͈́)و
    有任何著作權相關的問題,也很歡迎📪#蘇魚 來幫忙,對於 #取樣 、#編曲 等等的著作權問題,之後有空再來跟大家聊聊(˶‾᷄ ⁻̫ ‾᷅˵)

    #台灣音樂 #著作權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律師事務所 #胡書瑜律師 #大胃袋律師 #智慧財產權 #台中律師事務所 胡書瑜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 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在 嫁給 RD 的 UI Designer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2-13 12:00:39
    有 162 人按讚


    接案外包簽合約記得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都放進合約裡。萬一出事省的要灰半天。

    我估計看完這篇的人,會去掉半條命!
    10分鐘內按讚的,應該是機器人^^

    【出錢的是大爺沒錯,但不一定就是老子!】--
    有關「委託創作」的著作權歸屬

    一開春,著作權領域就好熱鬧,爭議跟新聞事件不斷傳入,訊息響個沒停,整個人跟著就忙碌了起來。
    今天先就「委託創作關係」下所衍生的「著作權歸屬情況」做個分享,提供給大家參考。

    【觀念再現】
    下筆前,還是覺得有個基礎觀念有必要再重述一次。
    一般我們通稱的著作權,其實包含了「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或稱「創作人」)所特有的權利,著作人格權依法是歸屬原著作人,是屬於人格權的一種,照說不得轉讓,但其例外是例如在「委託創作」關係的情況下,如委託方及受託方在一開始即約定「著作人格權」歸「委託人」享有,則在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即依約定歸「委託人」享有(不同於「轉讓」哦,因為「人格權」是不能轉讓的),主要包括有:
    (1)公開發表:
    著作人得依自己的意願有公開或不公開其著作的權利。
    (2)姓名表示:
    著作人有權利不具名、或在其著作上列示自己的姓名(別名也可以哦!例如詹詹自喜)
    (3)禁止他人不當修改:
    著作人有禁止他人不當改作其著作的權利,目前是限縮在當所做的變更或是修改已經侵害到著作人的名譽時,才能夠允許著作人行使權利。

    『著作財產權』
    (依著作種類享有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組合)
    「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語文著作)、公開上映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權(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現場表演)、公開展示權(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
    目前在網路上常有爭議的發生是跟「著作財產權」有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重製(copy),即,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他人將其著作進行重製,例如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而擅自將照片、文章複製及使用(或下載後再上傳)、翻印等,所以侵害了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以上基礎觀念先給大家參考。

    【大爺跟老子終究不一樣!】
    有關以「委託創作」為基礎的「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在「委託創作」的關係中,至少會有一個「委託人」、一個「受委託人」(實際創作者),例如,委託人A出資,委託受委託人B(實際創作者)製作一段廣告影片(你們自己套角色^^)。
    在這樣的關係裡,雙方如果有簽定委託契約,要進一步視契約的內容是否有針對廣告影片(著作)的「著作權」列示約定。

    【契約很重要,契約的內容更重要】
    一、 沒有簽定委託契約,或雖有委託契約,但契約內容並未針對「著作權歸屬」有相關約定。
    上述這種情況其實最單純,依著作權法有關「委託創作」的規定,在雙方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於「受委託人」享有,但出資人得「利用」其「創作」;也就是說A、B在未有契約、或雖有契約但未約定「著作權」歸屬的情況下,有關因「著作」而產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都歸B所有,但因為A是出資人,所以可以「利用著作」(影片);這代表,未來A的「利用」係受相當規範,例如不得任意改作其內容,但B則可任意就該「著作」再作其他利用。

    二、 有簽定委託契約,且契約內容對「著作權歸屬」有約定。
    在委託契約內容中,如果有針對「著作權歸屬」做約定,依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從約定」,也就是依照約定的內容定義未來著作權的歸屬:
    1.享有「著作人格權」,具有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權利(這不是廢話嘛!)
    2.享有「著作財產權」,具有行使「著作財產權」的權利(還是廢話^^!)
    我們再把「委託人」、及「受託人」這兩個角色加進來,可能的情況如下:
    1.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2.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3.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4.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上,則可能演變出多種組合,請參照詹詹畫的象限圖(圖1),橫軸兩端分屬「委託人」、及「受託人」兩個角色;縱軸兩端分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類權利,夠工程師思維吧!^^:

    (1)委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俗稱「買斷/賣斷」,亦即「創作人」在全程只負責完成創作的內容,且通常這樣的關係在契約訂定之時,即約定未來有關「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委託人享有,也就是創作完成後,「創作人」就是幕後英雄那類的,未來有關「著作」的應用、改變,都與創作人無關;而委託人則是享有此「著作」的完整權利,要怎麼用,給誰用,權利都在委託人身上;而正常這樣的狀況,委託人在取得「著作」的成本相對就會比較高,但如果是剛出道或尚為默默無名的創作人,則有可能剛好相反(為了活下去,再低的價錢可能都得接,簡單講,就是只好把生出來的小孩送給別人,以後還不得探視跟關心^^”)。

    (2)受託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此種關係與上述(1)剛好相反,委託人出資委託取得的「著作」,委託人僅有「利用」該著作的權利,而如果受託人的power夠強大,可能還會要求委託人未來在利用「著作」時,要列示受託人(創作者)的姓名,例如詹詹出資請一位國際知名畫家幫詹詹畫一幅人像照,完成後的人像畫,詹詹可以掛在家裡或辦公室,但不能拿去翻印(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拿去給雜誌社刋登(因為印刷就會重製的行為,除非在契約裡另有約定、或得到該畫家的同意);當然,該知名畫家如果滿意這幅人像畫,他也可以留底,翻印、再應用等,雖然詹詹是出資人,但無權干涉該知名畫家之後的權利應用行為。
    又例如某數位媒體以委託關係,邀請詹詹成為其駐站的主筆(自己想像的^^”),定期在該數位媒體的站上發佈有關智權的文章,該文章可能約定為一次性的利用創作,但詹詹仍享有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也就是未來詹詹任可任意再利用該篇文章於自己的粉絲頁、或甚至集結成書,都會不受到委託人限制。

    (3)委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例如委託人出資請他人(受託人)依其口述內容代筆撰寫、或拍攝有關公益的著作(書、或影片),然後要求在書或影片的「著作人格權」可歸屬於委託人享有(傳世、功德回向之類的),而為了普及於世人,所以願意將「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受託人」,讓他可以大量應用、翻印之類的。

    (4)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但受託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此表示創作完成後,「著作人格權」歸「受託人」所享有,「委託人」僅享有「著作財產權」,如此,「受託人」(即原著作人)仍享有其「著作人格權」,雖然「委託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可將該著作進行重製、改作或編輯,但原創作人仍得主張其姓名表示權。例如報社或新聞媒體與外約記者之間的委託關係、與作家之間的邀文、邀稿關係等,報社付費委託外約記者進行採訪,採訪後記者所撰寫完成的文章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報社,但該篇文章的記者可享有姓名表示權。

    承以上所述,實際上「委託創作」的關係在商業應用中相當常見,而爭議之所以會發生,很多情況其實是「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對於「著作權」的歸屬認知與實際上的「著作權」規定有落差,所以導致常有誤會及爭議的發生,例如:
    1.出資的委託人常誤解自己享有的(取得的)是完整的「著作權」,所以在取得「著作」後,就任意使用甚至改作;
    2.以為只要標明出處、來源,就可以任意利用著作;
    3.創作人未明確了解自己的創作究竟受到何種程度的保護。

    【來玩藏寶圖吧】
    為此,詹詹畫了另一張圖(圖2),使用方法很簡單,小時候都玩過在紙上的藏寶圖吧,定義好你的角色(委託人/受託的創作者),由下往上循線走上去,應該可以明白你擁有的權利是什麼。內文、圖1、及圖2請同時搭配服用,有問題,我們再交流交流囉^^

    本篇內容如有未盡周詳或有需要調整之處,還望大大們再給予指教,謝謝。

    (在此,特別感謝 章忠信老師默默的在關心我的發文,並給我指導,謝謝老師^^)

    詹詹自喜2017/02/10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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