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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在 賴佳微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日二讀會議程最後一天,在一片叫罵聲之中流會了。
友黨議員不斷指控市府不配合提供資料,對智慧財產的定義也和法制局有所出入,佳微議員心中萌生一個問題,難道議員索取資料的權力可以無限擴張嗎? 答案是否定的。(請參照底下的政府採購法第34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所以今天我們是為了一份本不該索取的資料流會嗎?
還是從前早有過索取成功的先例呢?????????????
法律常識很重要,我們一起來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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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34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
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
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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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基本概念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594&ctNode=7561&mp=1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