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三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三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OolightoO (極光)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閒聊] 做採購的都知道嗎?...
※ 引述《a25 (這樣的我)》之銘言:
: ※ 引述《siwonismyall (Forget is the best way.)》之銘言:
: : 昨天聽同梯朋友說,
: : 未達公告金額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單最低價決的採購案,
: : 第一次流標,即便於第二次公告只有1家投標,仍需要先參考該投標廠商標價重訂底價
: …@
: : @
: : 但敝單位一直沒這樣做耶…
: : 被查到會怎麼樣嗎??(驚)
這問題我覺得涉及到GPL49條屬性究竟為何
我認為GPL49是獨立的一種招標方式,不同於公開、選擇性、限制性招標
先看看GPL49的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據上,如果要走GPL49進行採購,勢必包含了以下要件:
1.【公開取得】僅能以上傳招標公告至電子採購網來達成
2.而【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實務上則分別代表了最低標、參考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
3.又不論採何種決標方式,機關皆要取得【三家】以上之報價單或企畫書
再看看中未辦法2-1-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
之一辦理: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
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
在中未辦法,可以看到以下:
1.GPL49條被定性為【招標】方式的一種
因談到了招標,先在此補充:依GPL48-1:「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
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及同法48-2:「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
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2.再次重申或定義了GPL49之各項要件
3.加上了執行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所以當機關採行GPL49這種【招標方式】,在滿足要件後,就必須進行【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程序
而該程序可分為兩段,[先]擇符合需要,[後]辦理比價或議價
何謂【擇符合需要者】?多數機關在招標文件中,會如此規定:
1.公開取得報價單:合格標皆屬之
2.公開取得企畫書:企劃書經評審合格者
如何進行【比價或議價】
1.公開取得報價單:開價格標,以最低標方式比減價格
2.公開取得企畫書:依評審小組評定之優勝序位,依序議價
(又,機關似可另行規範【擇符合需要者】及【比價或議價】的執行方式,在此先不論述)
而在比價或議價前,依GPL施行細則54-【4】(不是第3項):「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實務上取得報價單之底價通常於開標日比減價格前訂定;取得企劃書之底價則常俟評審後議價前訂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招標方式(含取得企畫書)非屬限制性招標,似不受54-3之拘束,得【不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惟機關常於第一次招標併同簽准中未辦法第3條:「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因此,如果以下要件滿足,【原招標方式】將被改為【限制性招標】:
1.效力上係第1次公告
2.未能取得三家報價單或企畫書
3.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爰有GPL施行細則54-3之適用:「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復依GPL細則19有關限制性招標之定義:「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
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故原本的招標方式實務上將變化如下(惟多數機關仍會進行前述【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再行比議價):
公開取得報價單→改為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2家則以原奉核底價續辦比價;1家則因落入上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範圍,需另參考該合格標廠商之報價單訂定底價
公開取得企畫書→改為【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落入前開細則適用範圍→參考標單或企畫書之經費分析訂定底價
再來看看,工程會工程企字第09700113090號函復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下稱車管處)之說明三:「三、來函說明三,第二次公告僅1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
,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項規定。」
因工程會係個案回復,本案所答覆之車管處之採購案究竟係以何種方式招標,將涉及上開說明三所規範之效力為何
有幾種推翻目前網友討論結論(依GPL49第二次招標,應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的可能性:
1.第2次公告車管處仍可能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例如,該案第2次招標時重大變更招標文件
依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七二七號函之意旨,如經重大變更,不得適用GPL48-2
第2次招標性質上效力於此似相近於第1次招標,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
故車管處如第2次招標依中未辦法第3條奉准未達3家時採限制性招標,則1家廠商投標,自應屬限制性招標之議價,需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2.地方所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可能與中央機關不同(我未查證),其如何規範將影響工程會答覆之結論
最後,我目前的想法為:
依GPL49、中未2-1-3所進行的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如第1次係流標
第2次招標則依GPL48-2、中未3不受3家廠商家數限制
且因該招標方式未改變,仍屬GPL49,其底價訂定應適用GPL細則54-4,即比議價前訂定底價即可
無論幾家廠商投標,均不受GPL細則54-3之須參考廠商報價之限制
以上提出不同想法給大家參考,
排版有些亂,請多包涵
: 我們單位剛被上級提醒過,也找到工程會最明確的文字說明,內容如下:
: 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由於屬詢價性質,需待擇符合需
: 要者始進行議價或比價,故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前開公開取得廠商書面
: 報價之採購,如僅1家廠商投標,且經機關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或第2次公告僅1
: 家廠商投標,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其底價之訂定,均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3
: 項規定:「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工程會97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0
: 9700113090號函)。
: 以上文字出處:
: 工程會網站 > 政府採購 > 採購專業人員相關資訊 >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教材 > 政府採購
: 法
: 規概要(106/1/25更新)> p.34頁,條次第46條,第三點第(四)小點。
: 請自行解讀與運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66.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10332473.A.E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