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證聲明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證聲明書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證聲明書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證聲明書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傻瓜狐狸的狐言亂語,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種事就是誰帶頭抗議的,就該誰去把基地台給裝回來 喔~~~對了!!! 還可以順便看看裝回來的那個地點的地主跟帶頭的是什麼關連XD #我一直有準備好不自殺聲明書 #該聲明還是律師公證過...

  • 公證聲明書 在 傻瓜狐狸的狐言亂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0 03: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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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事就是誰帶頭抗議的,就該誰去把基地台給裝回來
    喔~~~對了!!!
    還可以順便看看裝回來的那個地點的地主跟帶頭的是什麼關連XD
    #我一直有準備好不自殺聲明書 #該聲明還是律師公證過

  • 公證聲明書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4-29 17:30:00
    有 128 人按讚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生效實施。
    你知道這個法案跟你有什麼關係嗎?


    ✔你只要到醫療機構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最後完成健保卡註記,你的「預立醫療決定(AD)」即具有法律效力 。


    ✔你可以思考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下,想要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選項。


    ✔你的醫療決定未必要經過血親意義的家人,一切以病人意願為最重要的核心。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完美的家庭和家人,也未必所有人都想走入婚姻關係。我們也知道即使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是有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現實上、家庭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還有像單身,或者小孩沒空、伴侶過世、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好等等狀態,是不是也能適用這套預立醫療的制度呢?我們特別就這一點與台北市衛生局進行釐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裡面寫到: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衛生局回覆說,只要提出二等親事實上無法出席的事由,或者無法期待參與的書面說明,仍然可以自己做決定。這個無法參與的聲明書,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即可。當然醫療機構方面可能還是會詢問、確認家屬的參與,但還是以病人意願為主。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QA當中,也提到像是獨老、遊民無二親等家屬若須靠醫療機構確認,會造成額外業務負擔。實際上醫院也無法以此理由向警方、民政系統等調閱個資。


    第九條第二項當中的「特殊事項」,不須由醫院人員負擔查明、舉證之責任,由意願人自行舉證說明即可。考量社會現況,家庭疏離、久未聯繫、遠居國外者眾多,不應以此項限縮個人參與ACP及簽署AD的機會。


    實務執行方式:建議意願人只要提供「無二等親親屬參與ACP之聲明書」,附在ACP檢核表內即可。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意願為最優先做安排,當艱難的時刻來臨,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或者委託你最信任的人為你做決定。


    目前政府做的宣傳,還沒有辦法讓很多人知道病主法的內容以及預立醫療的程序。我們也發現市府衛生局的網站揭示仍然有加強的空間。在那之前,我們希望能夠盡一份心力,協助立意良善的政策做推廣。未來也會繼續督促市府改善目前的宣傳跟溝通方式。


    ➡更多關於病主法的資訊可以上聯醫網站查看:https://reurl.cc/EmZpK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有關預立醫療的相關資訊:https://reurl.cc/GaboA


    📗小辭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 公證聲明書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29 08:00:00
    有 130 人按讚

    《病人自主權利法》於今年1月6日生效實施。
    你知道這個法案跟你有什麼關係嗎?


    ✔你只要到醫療機構完成「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並經兩人以上在場見證或公證程序,最後完成健保卡註記,你的「預立醫療決定(AD)」即具有法律效力 。


    ✔你可以思考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或其他主管機關公告的疾病下,想要拒絕或接受的醫療照護選項。


    ✔你的醫療決定未必要經過血親意義的家人,一切以病人意願為最重要的核心。


    我們知道不是所有人都有完美的家庭和家人,也未必所有人都想走入婚姻關係。我們也知道即使同志婚姻合法化,還是有許多同志伴侶面臨現實上、家庭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還有像單身,或者小孩沒空、伴侶過世、與原生家庭關係不好等等狀態,是不是也能適用這套預立醫療的制度呢?我們特別就這一點與台北市衛生局進行釐清: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裡面寫到: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
    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


    ❗衛生局回覆說,只要提出二等親事實上無法出席的事由,或者無法期待參與的書面說明,仍然可以自己做決定。這個無法參與的聲明書,是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即可。當然醫療機構方面可能還是會詢問、確認家屬的參與,但還是以病人意願為主。


    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的QA當中,也提到像是獨老、遊民無二親等家屬若須靠醫療機構確認,會造成額外業務負擔。實際上醫院也無法以此理由向警方、民政系統等調閱個資。


    第九條第二項當中的「特殊事項」,不須由醫院人員負擔查明、舉證之責任,由意願人自行舉證說明即可。考量社會現況,家庭疏離、久未聯繫、遠居國外者眾多,不應以此項限縮個人參與ACP及簽署AD的機會。


    實務執行方式:建議意願人只要提供「無二等親親屬參與ACP之聲明書」,附在ACP檢核表內即可。


    ❗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意願為最優先做安排,當艱難的時刻來臨,你可以自己做決定,或者委託你最信任的人為你做決定。


    目前政府做的宣傳,還沒有辦法讓很多人知道病主法的內容以及預立醫療的程序。我們也發現市府衛生局的網站揭示仍然有加強的空間。在那之前,我們希望能夠盡一份心力,協助立意良善的政策做推廣。未來也會繼續督促市府改善目前的宣傳跟溝通方式。


    ➡更多關於病主法的資訊可以上聯醫網站查看:https://reurl.cc/EmZpK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有關預立醫療的相關資訊:https://reurl.cc/GaboA


    📗小辭典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
    指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之溝通過程,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對病人應提供之適當照護方式以及病人得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預立醫療決定」: (Advance Decision, AD)
    指事先立下之書面意思表示,指明處於特定臨床條件時,希望接受或拒絕之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與醫療照護、善終等相關意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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