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證斷絕親子關係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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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證斷絕親子關係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6萬的網紅律師娘講悄悄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果離了婚後,我找到了新的幸福,他願意好好照顧我的孩子,我可以讓孩子跟生父斷絕關係,改由我的現任丈夫收養嗎?」 最近被問到這樣的問題,的確,一旦被收養,就跟原生的父親斷絕關係,影響這麼重大,有什麼方式可以做到呢? 我們來看看幾個民法上的規定: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

  • 公證斷絕親子關係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5-12 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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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離了婚後,我找到了新的幸福,他願意好好照顧我的孩子,我可以讓孩子跟生父斷絕關係,改由我的現任丈夫收養嗎?」

    最近被問到這樣的問題,的確,一旦被收養,就跟原生的父親斷絕關係,影響這麼重大,有什麼方式可以做到呢?

    我們來看看幾個民法上的規定:
    民法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也就是說,繼父或繼母的確是可以辦理收養繼子或繼女的。

    但是,夫妻一方再婚後就可以自由決定讓新任的配偶收養前婚姻中的子女嗎?要知道,一旦被收養,跟原生父親(或母親)就斷絕了親子的關係,包括扶養義務,繼承等,不管對原生父母或子女影響都非常大,因此民法當然也設定了幾個門檻,包括:

    民法第1073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以如果想讓現任配偶收養前婚姻之子女,必須要聲請法院認可,且需前配偶同意,如果無法得到前配偶同意,就必需舉證主張前配偶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因為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總之就是要遞狀上法院,不但會開庭,而且通常跟監護權的訴訟一樣,還會安排家訪報告。

    讓我們舉個新北地方法院裁定,即是生母反對,法院仍認可繼母收養的例子:

    整理自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44號裁定(全文可上司法院網站查詢)

    被收養人楊OO、楊XX係已滿7歲、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經法定代理人楊QQ同意),確有收養之合意,聲請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契約。惟本件被收養人生母周YY具狀表明不克出庭且不同意出養被收養人之意思,因被收養人之生父要求其不得探視,並加以脅迫......現在又要簽下領養書,天理何在云云,惟:
    (一)被收養人之生父楊QQ到庭陳稱:其與收養人再婚後,被收養人之生活費用由其與收養人支付,被收養人生母並無支付任何生活費用等語;被收養人亦到庭陳稱:生母沒有定期來探望,也沒有定期給生活費用,對生母亦無印象等語。觀被收養人生父楊QQ縱曾如被收養人生母所述阻止被收養人等與其見面,然嗣後並未刻意攔阻生母與被收養人進行會面交往之事實,且被收養人生母如認生父有阻撓其探視被收養人,且透過親友居中協調均無效等情,應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酌定與被收養人之會面交往方式,並與被收養人維持良好互動,不得僅因其表示不懂法律即應更受保障而忽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其捨此法律途徑而不為,而長時間未積極行使探視被收養人之權利,堪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事實。

    (二)查被收養人楊OO、楊XX到庭陳稱願意由收養人收養,實際上都稱呼收養人為媽媽,被收養我們會很開心等語。又法院諭請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委託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訪視,其結果略以:收養人在經濟、婚姻穩定度上足以提供被收養人姊妹一個穩定的成長環境,13年來亦實際負起照顧孩子之責,亦給予孩子一個穩定的家庭環境及生活,輔以被收養人姊妹皆表達願意被收養之意,在生母同意出養之前提下,評估收養人適合收養被收養人等語。由前揭訪視報告可知,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已有良好互動,並建立實質母子關係及親情;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合法收養關係,將使被收養人及收養人間之生活關係更加緊密,家庭更為和諧、完整,對被收養人之權益保護將更為即時及周全。

    (三)本件收養人既與被收養人之生父結婚,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同住多年,並由收養人提供經濟、親情、生活上之照顧,雙方關係親密,依附甚深。執此,審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收養人家庭和諧親密,且收養人喜愛被收養人,願履行親職,全盤為被收養人利益考量,斟酌被收養人之生活扶養、身心健全發展及倫理道德之培養,復查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認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為提供被收養人安全、關愛之生活教養環境,是依上揭說明,本院認收養符合被收養人之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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