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但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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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然而,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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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過幾個小時就要邁向2020🎉,2019的最後一天維胤來向大家報告2019年下半年度維胤和服務團隊做了哪些建設及努力💪。
未來維胤會持續推動各項建設,繼續拚,努力監督市政。若想知道更多資訊歡迎來詢問維胤並多多關注粉專,掌握第一手消息哦!
2019下半年大事紀電子圖檔:https://weiyintainan.pse.is/PGLSX
第三屆第三次臨時會+第二次定期大會總提案數103件
(主要提案26+連署提案77)
詳細提案內容電子檔:https://weiyintainan.pse.is/PPHLW
----------------主要提案----------------
👪民政:
案號7-建請市府增設松安里公園及活動中心。
案號8-建請市府增設大林里活動中心。
案號9-建請市府增設郡南里活動中心。
案號28-建請議會即時轉播增設手語轉播。
案號7-建請市府增加安億公園維護經費。
案號17-建請市府將淺草里內的中正里活動中心,改建為結合遊客中心的複合式活動中心。
案號18-建請市府增設王城里活動中心。
案號26-市府應通盤檢討現有之無障礙空間。
🏫教育:
案號3-建請市府舉辦「運河藝術節」。
案號1-建議爭取大港開唱。
案號12-市府應協助推廣英語互動廣播學習計畫。
案號13-市府應協助學校爭取社區共讀站。
案號14-市府應於不義遺址現址設立解說牌以還原歷史。
案號16-建請市府改善市立圖書館之無障礙空間。
案號28-建請臺南市教育局給予本市代理教師完整的一年聘期。
案號36-敬請改善體育場籃球場逢雨積水之情況,保障球友安全。
👷♂建設:
案號49-強烈反對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場遷併善化場,以維護市民食品安全健康。
👩🏻✈️保安:
案號10-建請市府於新興國小後門周遭設置T bike 公共自行車租賃站。
案號15-建請市府於鯤鯓景觀橋下設置T bike 公共自行車租賃站。
案號3-建請市府加置「警用肩燈」夜間設備。
案號36-應發予各里里長公務停車證。
🏗工務:
案號11-建請市府向國防部申請除役飛機置放於大恩特色公園。
案號12-建請市府加高永華國小前日新溪橋墩,保障學童安全。
案號52-建請市府將漁光大橋設置 LED 光雕造景,打造為具有地方特色意象之景觀橋。
案號54-建請市府將濱南路納入路平專案。
案號56-建請市府將中華南路一段、二段(國民路-金華路一段)納入路平專案。
----------------連署提案----------------
👷♂建設:
案號1-台南市區公園流浪狗安置問題。
案號25-建請市府應從根本解決廚餘問題,鼓勵民間投資設立廚餘處理廠,或由市府籌資設立。
案號41-安全有尊嚴的如廁是每個人的需求與權利,建請無障礙廁所普遍設置照護床,讓使用者有尊嚴、安全如廁,更減輕照顧者的負擔。
案號42-東山區高原里科尾(東原高幹 229-山原高幹 205)產業道路,因既有柏油路面老舊破損,路面凹凸不平影響行車安全,建請市府盡快編列預算修復,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號43-建請市府有效提高市民投保相關農漁產保險投保之意願。
案號44-積極推動推廣清真認證,開拓本市漁產及農特產品之穆斯林市場。
案號45-建請新營第二市場部分應保留為當地特色保留區。
案號47-建請推廣台南咖啡店使用東山咖啡,創造地方連結,製造雙贏。
案號48-建請農業局,荔枝椿象暨秋行軍蟲噴藥防治作業應同時多區進行,避免荔枝椿象暨秋行軍蟲到處流竄,失去成效。
案號56-為促進產業發展、增加在地就業,建請市府向經濟部爭取國八東段、位於新市永就里的「番仔寮工業區」。
案號57-為維護校園健康,公費疫苗不能獨漏教師。建請市府安排教師與學童在第一順位施打公費疫苗。
案號61-建請市府「農業相關用地」及「農地周邊」,不得設立掩埋場。
👪民政:
案號6-建請市府編列預算興建北區長勝里活動中心。
案號24-為滿足準公共托嬰中心業者與主管機關間的溝通需求,建請社會局建立更完善之「托嬰中心主管聯繫會議辦法」,並確保各方意見能在會議中納入討論。
案號25-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對業者的稽查過於頻繁瑣碎,建請社會局納入家長、業者、相關團體意見,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稽查流程。
案號5-建請重大或爭議公共政策納入公民討論機制,正式入法 為公民參政建立制度化渠道。
案號30-建請打造市民引以為傲、觀光客蒞臨朝聖的旗艦型親子場館。
案號31-因應 2026 年「超高齡社會」即將到來,建請市府規劃設立人性化的住宿式老人福利機構,使老人能在溫馨舒適的環境安享晚年。
案號32-建請社會局評估並向中央提案,放寬與修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對營利團體的限制,使民間營利團體能參與老人福利機構的設立,促進市場永續發展。
案號41-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積極推動將母語認證列入公務人員職級升等遷調或臺南市各局處招考人才等考試用人之加分評比項目。
案號43-建請民政局重新審視清明掃墓接駁車路線規劃,並建議試辦白河、柳營等路線。
案號45-很多家長獨自在家帶小孩時,總是會有需要臨時出門的狀況,但情急之下哪找得到人幫忙顧小孩?有鑑於此,建請市府辦理「定點計時托育」,讓家長出門辦事更放心!
案號46-單親家庭補助申請須等經法院證明始符資格者,建請市府應研議提供暫時性補助措施,俟取得證明後應採溯及既往原則補發其自單獨負擔撫養之時點至核准期間內之相關福利。
案號47-建請市府儘速設置新化區及安定區親子悠遊館,建構友善育兒環境。
案號48-建請市府研議「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跨局處整合服務計畫」,將相關具體作法詳加載明,以維護兒童及青少年健康成長及其人格發展。
案號50-建請社會局針對幼兒、兒童相關政策資訊,應準備東南亞語言宣傳品,或確保能妥善傳達與新住民。
🏫教育:
案號2-為共創多贏,建議文化局應請相關得標廠商與地方社區加強互動與溝通。
案號3-各公立高中、國中、國小學校都應設置風雨球場。
案號22-建請將體育處升格為體育局,增加編制及資源,以強化競技體育及落實全民運動的健康城市願景。
案號24-市區公幼供不應求,建請增設公立幼兒園照顧青年家庭,並於偏鄉推動私幼公共化,讓有限教育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案號35-建請市府跨局處整合並整體規劃,推動在地創生將「祭典文化季-廟會嘉年華」, 仿效日本年度超人氣十大祭典活動型態,強化南關線在地文化資產傳承與保存, 為臺灣留下無價的文化瑰寶。
案號37-為了讓外配有學習的機會,請各校針對國、台語言開課。
案號38-請教育局關切安親班接送載運學童是否符合規範。
案號41-建請市府全力爭取辦理亞洲盃女子足球賽,並將新營體育場設為主球場,以增加原縣區之國際能見度。
案號42-建請儘速編列預算讓大新營各區皆有數座太陽能光電風雨球場供學生和社區民眾可全天候使用,落實強國必先強身的政策口號。
案號44-建請黃偉哲市長與文化局向教育部爭取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院應參考芬蘭中央謳歌圖書館,採「公民參與」、「以人為本」概念營運。
👩🏻✈️保安:
案號18-由北區往永康方向,中山南路與東橋一路交叉口,應設立左轉道及左轉號誌燈, 並依需求拓寬,增加上下班時間的交通流暢度。
案號21-兵工廠外標案要能顧及本市計程車生計。
案號11-東區部分路口紅綠燈秒數配置問題。
案號28-新市區公所前應設置行人專用號誌,增加行人安全與行人便利。
案號34-建請消防局賡續辦理義消救災訓練與消防衣補充更新,俾便支援消防協勤,確保本市市民身家財產安全,並減緩消防人力不足問題。
案號35-建請臺南市府針對住宅火警警報器之推廣申裝業務,加強橫向聯繫,並協調消防局、社會局與民政局就既有業務執行時共同分擔協力,期能發揮住警器政策最大效能。
案號37-建請警察局針對永康、安南、新營、東區、北區、仁德、佳里等 7 區的大型車內輪差安全宣導。
案號41-建請公設消防栓管理權責回歸自來水事業。
案號45-建請研議新營區繁忙路段之停車格收費之可行性,以提高周轉率。
案號46-建請市府向交通部爭取大新營地區觀光公車(或市府自辦),串聯溪北地區觀光資源。
案號47-建請參考韓國釜山多大浦夢幻夕陽噴泉表演,在臺南市沿海區域或是新營體育場廣場,評估施做音樂噴泉表演,帶動觀光人潮。
案號54-建請參考韓國釜山多大浦夢幻夕陽噴泉表演,在臺南市沿海區域或是新營體育場廣場,評估施做音樂噴泉表演,帶動觀光人潮。
案號55-希望自 2020 年起,臺南市聖誕跨年相關活動能夠溪北、溪南各一場,以增加溪北參與機會。
🏗工務:
案號2-建請市府於公園內增設植栽名牌。
案號3-請市府活化平實公園。
案號4-建請市府推廣植樹運動,並可搭配植樹節活動。
案號12-現有公園若無廁所,是否有指標圖示附近廁所或結合友善商店提供廁所服務。
案號55-建請市府將西門路段(健康路-永華路)納入路平專案。
案號105-建請於鹽水區岸內大排流水彎入大眾廟前設置污水處理廠。
案號106-建請市府儘快改善新營區農地重劃區埤寮段 498 地號及許丑段 341 等地號農路,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案號107-建請市府儘快改善後壁區土溝重劃區東西十七路及土溝重劃區東西十路改善工程,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案號108-建請市府儘快改善新營區太子宮段太子宮小段 1233 等地號農路改善工程,以維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案號109-後壁重劃區第五六工區 H6 路,因既有柏油路面老舊破損,路面凹凸不平影響行車安全,建請市府儘快修復,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案號117-歸仁區六甲里六甲路與台 39 線排水改善計畫二,建請市府儘速辦理,以改善歸仁區六甲路、勝利路與台 39 線每逢大雨必淹問題。
案號118-建請工務局協助解決善化區興華路 223 巷,10 米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工程。
案號119-建請市政府儘速辦理「南 140 線(南 177 線至南 140-1 線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以利行車安全。
案號120-建請市政府儘速辦理「善化區光明路道路改善工程」,以利行車安全。
案號121-建請市政府儘速辦理「善化區和平路道路改善工程」,以利行車安全。
案號123-對於私有土地存有公用地役關係,相關法規應明確訂定,以減少相關爭議。
案號124-因 172 縣道拓寬而遷移之樹木應妥善照護,建請另尋種植場所。
案號125-民國 109 年與 110 年淹水感知器增設,應優先考慮後壁、鹽水、新市、麻豆、下營、學甲 6 區。
案號139-為優化永康忠孝路交通機能,建請市府加速推動忠孝路南段拓寬,並規劃忠孝路銜接中山南路口截彎取直工作。
案號140-為加速南科擴編及完善周遭生活機能,建請市府完成樹谷大道南延計畫。
案號141-建請市府積極建置永康西勢銜接新化崙仔頂之「新灣橋拓寬」工程。
案號142-建請市府儘速完成永康砲校拆遷工程,將原砲校基地永康創意生活園區納入「2024 台南建城四百年」計畫。
案號143-為加速南科擴編,建請市府積極與中央配合,完成看西農場治水計畫。
案號144-為完善三爺溪水環境,建請市府提升防洪標準,針對三爺溪治水臚列長程清單。
案號145-為促進新市發展,建請市府擴大新市都市計畫。
💼議會提案:
案號145-建請民政局重新審視清明掃墓接駁車路線規劃,並建議試辦白河、柳營等路線。
#支持警消最強後盾
#推動教育平衡差距
#改善城市協助弱勢
#監督市政強力問政
#傾聽民意改善環境
#2019下半年大事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哪些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這兩天米體欠安,休息了一下,希望大家不要忘記偶😣)偶爾會在Dcard或PTT的工作版看到網友提出「被資遣是否會留下紀錄」的疑問,而且大部分的情況都是老闆「建議」員工為了不要讓職涯留下污點最好自行離職,但這些老闆講的真的是事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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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在資遣勞工時應在員工離職的10日前將員工資料列冊通報員工工作地的勞動局、勞工局等主管機關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資遣通報」,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讓政府知道有哪些勞工未來將會面臨到失業的情況,便可以提供其必要的協助以找到下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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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資遣通報的紀錄真的可以讓其他老闆透過勞保紀錄或其他方式查詢到嗎🤔🤔🤔當然是不行的!簡單來說,被資遣會留下紀錄,但這項紀錄也只會留存在政府機關內,其他人是無法查詢得到的喔(所以不要聽老闆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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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被資遣時除了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公立就服機構申請失業給付,也可以在離職時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向雇主請求開立服務證明書,這份資料只可以簡單註記員工任職的職務、工作內容或年資等資訊(參照勞委會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作為以後找下一份工作的證明,上面也不能註記一些對勞方不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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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來說,被資遣會留下不好的紀錄這個都市傳說是不存在的,因此如果真的遇到這類的情況,千萬別被嚇唬住了而簽下自願離職書,否則就會喪失掉許多權益了!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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