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益團體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益團體法規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益團體法規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益團體法規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公益團體秘書 作者:劉康身律師/顏薇珊 報載行政院最近對於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調整,主要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行較嚴格之管控,同時希望杜絕「雙薪肥貓」等怪象;對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等公益團體如何在法制上有效管理,似未見相關報導,原因為何,不得而知。 除立法之外,就內部管理...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缺乏全盤的土地規劃與資源調查,公有財產管理與處份制度何在? 關於審議「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申請承購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同意讓售案,日前於分組審查時召集人作出「不同意讓售,改為標售」之審查意見。孰料今日本案提交大會審議時,經洪鴻斌議員提議「同意專案讓售」,在李應文議員與「交代不清楚...

公益團體法規 在 ZHU?ZHU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1:27:30

每當夏天我要去海邊~ 不過最近疫情嚴重 QQ先暫時甭去海邊了 不能去海邊了 難道防曬也不用做足嗎!! 不行啊~我們還是要做好防曬萬全的準備 疫情解除 我們也是要大玩特玩啊 一樣要去海邊阿各位 所以要去海邊的話 一定是要選不傷害海洋的防曬乳囉 ! 一般市面上的防曬乳 傷害海洋大自然 擦上...

公益團體法規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9 01:02:09

《資本化下的訊息流通-澳洲政府與臉書的紛爭議題討論》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2021/3/9  本文編輯|鄭巧筠、吳政謙 本文校正|林家宥、陳冠螢、吳佳芸  ❐ 前言  澳洲政府準備以法規規定臉書等數位平台,應該付費給當地新聞媒體。社群媒體龍頭Facebook宣布,不再允許澳洲媒體...

公益團體法規 在 大辛先生 ︳社群經營/簡報設計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54

益起做些很酷的事 / 在2021的年初,我設立了一些年度目標,除了社群經營上的一些數據目標外,我也在思考,如何透過自己現有的小小影響力來做些什麼。 我不是一個特別熱愛公益的人,也不是個環保人士,但覺得如果可以將自己現有的能力和影響力來做點有價值的事情該有多好,於是召集了一些大學社團朋友在八月辦一...

  • 公益團體法規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5-31 1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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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公益團體秘書

    作者:劉康身律師/顏薇珊

    報載行政院最近對於財團法人法草案進行調整,主要針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進行較嚴格之管控,同時希望杜絕「雙薪肥貓」等怪象;對於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等公益團體如何在法制上有效管理,似未見相關報導,原因為何,不得而知。

    除立法之外,就內部管理與治理,似可援引公司秘書制度,要求公益團體設置專責人員,擔任公益團體秘書,由其負責向主管機關報告公司之組織治理運作狀況、確認公益團體運作符合法令規範、經常提醒組織內董監事執行業務應遵守之法規,督促組織內機關發揮其應有效能等。此外,亦能執行組織治理相關事項、確保公益團體法規遵循,更有宣達法令及規章政策與協助執行組織適法運作之功能。最重要者,更能確保公益團體運作資訊公開、組織內資金、財產流向之詳實記載與保存、公告。

    根據近年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台灣公益捐款一年超過400億,捐款人數超過500萬人,然而屢有公益團體財務不公開、善款流向不透明的爭議,公益團體資訊不對稱的疑慮和信任危機逐漸升溫,其中法律層面之議題,包括組織治理、董監任期、利益迴避或揭露義務等規範實有必要盡快處理。

  • 公益團體法規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8-18 13:21:10

    缺乏全盤的土地規劃與資源調查,公有財產管理與處份制度何在?

    關於審議「財團法人佛教慈濟功德會申請承購金寧鄉北二三劃測段710地號縣有地」同意讓售案,日前於分組審查時召集人作出「不同意讓售,改為標售」之審查意見。孰料今日本案提交大會審議時,經洪鴻斌議員提議「同意專案讓售」,在李應文議員與「交代不清楚的第三人」附議,議長宣布照案通過!

    慈濟對於社會公益、急難救助及環境保護的用心,相信大家有目共睹,對此森堡與團隊深表敬佩,就法規而言,任何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教育皆可以申請非公用地的讓售,這是沒有疑義的。但對於法人團體的申請,不代表政府就必定要同意,因為公部門還需考量周遭都市計畫發展,甚至社會觀感等多方面因素。

    對於申請讓售案遭強度關山通過,森堡團隊特別提醒,按慈濟提出的申請讓售計劃書,這塊土地未來將以專案核准做為宗教建案使用,其中包括社區關懷據點、佛堂 環保教育推廣中心…等。與其如此,擁有龐大社會資源、社團資產的慈濟功德會何不發揚大愛精神,在離島金門興設「慈濟醫院金門分院」,彌補短缺醫療資源的金門島,真正苦民所苦、照顧金門離島居民!!

    我們也要強調,此次讓售案森堡團隊針對並非特定的團體,而是金門縣府公有財產的管理制度。

    自開議前公開對此議案的看法後,立即受到各方好友來電私訊,甚至是慈濟功德會相關友人拜會。我們也表明自己堅持的立場並尋求對方理解,同時建請透過設定地上權、營區活化等方式,提議縣府可用其他方式來解決慈濟所需的場域問題,然而,在分組審議召集人表明公開標售的決議下(因其引用法條不同,等同退回原議案、標售需再重新啟案),今日提交大會審議卻遭強行通過此案,森堡與團隊感到非常錯愕!

    我們知道在「合議」的審議體制下很難改變結果,但公有財產的重大處分,至少在處理程序上,要公開且可受公議。今天大會審議現場,洪鴻斌議員提議通過本案,議長確認兩位附議議員,即通過本案。這麼重大的土地處分案,居然不須表決!稍後,森堡也針對程序問題,那名稱含糊的第二位附議議員,提出異議,請主席及議事人員現場確認,是否符合提議條件(提議需兩人以上附議),卻得不到主席應有的說明。

    作為監督縣府的議會,就這樣冒然通過提案,無奈的狀況讓森堡是深感汗顏與愧疚!

    —————

    過往縣府的很多開發案件,皆是以「沒有完整土地所以不好用」為理由,於是那些案件進入「集水區」與其他相對重要的地段,賣掉這兩千多平方公尺的土地,未來讓周圍四千多公尺的公有地,又進入同樣開發困難的狀況,縣府對公共財產的管理態度這麼不嚴謹,我們又該如何面對民眾鄉親!?

    「持續努力、莫忘初衷」是森堡當選時給自己與團隊的座右銘,我們也一直秉持著這個原則向前,過往以來,不管是虎威山事件(玄空寺)、三獅山事件(銘傳大學)等等,甚至是幾天前的游泳池跟公共運動場所教練收費問題,有很多森堡的朋友皆在其內,包含這次的慈濟讓售案也一樣,還有朋友私下揶揄我們「是不是嫌票太多」,但如果我們選擇為了選票不為公共政策發聲,相信這也不是大家選擇森堡時對他的期待。

    最後,我們鄭重敬告金門縣政府,公有財產是大家的,貿然賣地所損失的權益也是屬於全民的,如果沒有良善的管理制度、資源調查和金門都市計劃的全盤檢討,難保申讓售公有地的事件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屆時金門將面臨更嚴重的土地問題!

    謹記:今日的草率,就是子孫的困境,共勉!

  • 公益團體法規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6-29 12:33:39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卻被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不能公有變私有);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並對公有財團法人有效監督。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宗教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 公益團體法規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8-06-29 12:28:46

    財團法人立法目的,在公開透明、避免洗錢!

    《財團法人法》修法三讀,讓財團法人的改革向前邁進一大步。第一,原先由政府捐助成立、後轉為民間的財團法人,未來經主管機關審核需要,將可透過政府捐贈補回基金差額的方式由政府買回股份,對人民權益是莫大的保障;反改革的政黨不樂見修法,無視於民意與潮流,勢必遭受民眾唾棄。

    第二,這次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引發社會不同意見,還有許多不實指控,令人遺憾!我要說明:我國目前宗教團體法規規範有四個面向,包括寺廟登記管理條例、社團法人法、民法中財團法人、及完全不受任何規範的宮、壇;因此我主張應整合成為《宗教團體法》,針對其組成、財務、權利義務作完整規範,以便有效監督,這也是推動《宗教團體法》修法的大前提。

    而此次《財團法人法》排除宗教團體適用,是期待儘速完成《宗教團體法》之立法,也避免掛一漏萬(社團法人登記之團體即不受財團法人法規範),至於避免宗教團體洗錢,立法前則由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之。

    我要再次強調,針對各類財團法人,執政黨一向希望有效管理,以保障人民基本權益,減少社會亂象,這次《財團法人法》修法主要解決現行的法規不足;至於部分宗教團體鑽法律漏洞或者蓄意詐騙,假藉公益圖私利的問題,台灣需要一部更完善的法規來處理。

    因此《財團法人法》修正通過,讓財團法人更透明,以及針對宗教團體的特殊性將來訂專法的主張,二者均不應被錯誤解讀成放任或打壓,任何網路謠言、假新聞也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推動《宗教團體法》早日完成立法,才是導正亂象的解方。

    我也再次呼籲在野黨理性問政,站在全體人民的利益著想:宗教團體立法納管,絕不是像廟會趕場吹法螺,想到什麼吹什麼!更不需要為了政治目的,混淆不同層次的議題、個案,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摻在一起,藉機標籤化執政黨,詆譭政府反改革。這樣做只會失去在野黨的專業與格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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