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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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0 07:22:09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 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 ⚖️綁架 19...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 在 台灣民眾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07 19: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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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去年成立修憲委員會,我們就已提出「18歲公民權」、「動物保護入憲」,這次再提「廢考監」、「人權入憲」、「修憲降門檻與公民提案」、「並立制改聯立制」四大修憲方向,這些都是該過、也必須過的修憲主張。

    修憲是為了讓國家更好的發展,必須屏除政治考量,以務實理性的態度處理,藍綠兩黨應放下政治偏見,開放立委連署,讓各黨派的連署案都能進入修憲程序,朝野合力完成修憲的重大使命。

    -
    ➤ 廢考監改三權分立 人權入憲刻不容緩

    2015年,時任民進黨主席的總統蔡英文便已表示「廢除考監兩院是修憲第一階段工作」,如今我們卻仍為了該不該廢除考監爭論不休。

    考試權與監察權雖獨立於三權體制外,但實際上許多職權已在行政機關與國會進行,造成考、用分離、行政效率破碎、調查權行使強度不足等問題,唯有廢除考、監回歸三權分立體制,才能去除長久沉痾。

    此外,國際間早已有保障核心人權的九大公約,台灣雖已將兒童、身心障礙者等權利公約國內法化,但憲法上並無明確保護。台灣自詡亞洲人權指標,更應該將「人權入憲」納入討論範圍,將台灣打造成亞洲人權燈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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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低修憲門檻開放公民提案 用聯立制充分反映民意

    現行修憲門檻過高,讓修憲淪為掌握話語權的大黨「政治提款機」。因此我們提出降低修憲門檻,只要76名立委出席且51名出席立委同意,約965萬票複決有效票中,超過約644萬票同意,就能通過修憲案,更要將人民的創制權落實在修憲提案上,納入公民修憲提案,以直接民主彌補代議民主的不足。

    而在選舉制度上,台灣過去都採並立制,造成票票不等值、一黨獨大專制的局面,採行聯立制能使國會席次充分反映民意基礎,讓更多優秀人才進入國會,打破一黨獨大與國會停滯的亂象、讓社會意見多元呈現,更能提升國會效能。

    事實上,過去民進黨也主張調降修憲門檻、增設公民修憲發動權的「還憲於民」主張,蔡英文也以「提升國會代表性」為方向,提出了聯立制、重新計算席次、降低門檻的國會選舉改革方案,期盼民進黨能莫忘初衷,不要獲得國會過半席次後就忘了曾經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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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17年來最接近成功修憲的機會,藍綠兩黨不能再說一套、做一套,明面上喊願意討論修憲,私底下卻對黨內立委下「禁簽令」,或是借題發揮,夾帶可行性太低或實質意義不大的議案,讓立委淪為黨意魁儡,毀掉難得的修憲機會。

    #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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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黨2歲了,#歡迎一起加入民眾黨,「起造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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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2 14: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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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案,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理由是:……屬於殺人的間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不符合判《兩公約》規定要處死刑啊要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所以本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刑事發言人徐昌錦庭長)

      首先,我先看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並沒有必須直接故意殺人才可以判死刑這樣的要件。再到處查,只有查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裡面有以下這段:
    「……
    其中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雖限於「蓄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the loss of life),然此僅屬公政公約因應不同國家刑事法制度所設之「最低度要求」。
    依此,非謂凡犯「殺人罪」者即均應處以死刑;又應將「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之犯罪排除於「情節最重大之罪」範圍外
    ……」

      經由一些文獻指引,找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原文節錄:「The term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must be read restrictively and appertain only to crimes of extreme gravity, involving intentional killing.(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 Crimes not resulting directly and intentionally in death,(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 such as drug offences, attempted murder, corruption and other economic [and political] crimes, armed robbery, piracy, abduction, and sexual offences, although serious in nature, can never justify,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article 6, the impos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簡而言之,必須「故意殺人」,而且「直接、故意地導致死亡」,才能判處死刑。本段落並列舉包含毒品罪、殺人未遂罪、武力強盜、海盜及性侵害犯罪等罪,不能宣告死刑。

    這段英文出自A/HRC/4/20,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The requirement of human rights la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imposed only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continues to be interpreted subjectively by certain States. The report examines the travaux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surveys the jurisprudence of the Human Rights Committee, and analyses the comments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principles declared by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and the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oncludes that, if it is to comply with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restric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n only be imposed in cases where it can be shown that there was an intention to kill which resulted in the loss of life. 」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英文「intentional/intentionally」,是否包含「不確定故意」?如果從英美法的角度,犯罪的主觀要素分類大致上有intentional, reckless, negligence等,如果並沒有強烈的意圖(intention),但是能預見而去做某些行為會侵害法益,仍然去做,也會構成魯莽(reckless),以殺人罪為例,魯莽行為致死會構成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英美法的殺人罪有很多種,這邊姑且翻譯成「比較嚴重的過失致死」)通常會比murder(謀殺)的罪輕很多。

      (這邊以美國為例)你以為美國刑法會用魯莽殺人(過失致死)輕易放下強盜致死、縱火致死、強姦致死的人嗎?在大部分的立法例裡,只要犯下重罪(felony,能判超過一年徒刑的,全都是重罪)致人於死,而且沒有嚴重違背因果歷程的,都會被被擬制為「謀殺」,稱為「重罪謀殺」(felony murder),所以即使行為人在強盜過程中,被害人嚇到跌倒死亡,或者結夥搶劫,你的同伴把被害人槍殺,自己也要成立「重罪謀殺罪」。這個理論是基於「移轉的故意」(transferred intent),意思是說,你在做某些危險的事,就該知道那件事可能發生的危害,對實際發生的危害直接當成是故意所為的。

      言歸正傳,我國除了毒品罪、海盜罪還有很多奇奇怪怪的罪不用殺死人就可以判死刑以外,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都不用殺人故意,就可以判死刑。

      運輸一級毒品,或者強盜沒有殺人故意,根據《刑法》都可以判死刑,更遑論不確定故意的殺人了。不過根據「《兩公約》規定必須具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才能判處死刑的這個說法,以上這些通通不能判死刑,所以應該可以說,《刑法》裡面許多死刑的規定,是只能嚇人用。

      或者說,《兩公約》真的是當年總統、立法者、學者們想的這樣嗎?

    歡迎指正與提供意見。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英文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26 23: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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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酷刑正在台灣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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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支持酷刑受害者國際日」,也許很難想像,有一個人叫做邱和順,他從 28 歲被羈押至今 32 年,今年 60 歲的他,因為司法一連串的錯誤,隨時有被槍決的可能。

    經歷 32 年的救援,如今,許多人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
    -
    ⚖️綁架

    1987 年 11 月,苗栗縣一名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遭到強盜分屍;同年12月,新竹市一名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等候家人來接送時失蹤,之後家屬接獲來自歹徒的勒贖電話,並依指示交付了贖金,卻始未見孩子歸來。

    隔年,台北市刑警大隊秘密證人的指述,逮捕了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飛象過河」辦理這兩起苗栗及新竹的案件,自行宣布破案。1989 年,邱和順等人因柯洪玉蘭案以及陸正案,被判處死刑。
    -
    ⚖️自白

    雖法官作出有罪判決,不過這兩案件並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邱和順等人犯案,且柯洪玉蘭頭顱和四肢、以及陸正的屍體至今都未被尋獲。

    我們都知道,檢察官要起訴、法官要判有罪,一定都要有證據,那為什麼邱和順會被判死刑呢?

    全因為被告等人在警詢時的「288 份自白筆錄」——「被告跟警察承認自己有犯案」,因此法官就認為被告有做、有罪。
    -
    ⚖️刑求

    因為被告自白內容多處前後矛盾、也與許多客觀事實不合,例如經法醫判斷柯洪玉蘭是因為掐絞窒息而死。

    但邱和順說是拿刀子是拿刀子刺死的,陸正案的勒贖字條上指紋和被告等人全部不合,而且陸正在新竹失蹤時,邱和順等人正在苗栗。

    但哪個人會沒做的事情卻自己說有做呢?嗣後,被告上法庭後全部翻供,否認自己犯案。指出所有的自白都是在被警察刑求的情況下做出來的。

    從現存的警詢錄音當中,可以明確聽到員警刑求逼迫的事實、亦有當時辦案的員警時隔多年後,本於良心出面證實被告曾遭警方暴力虐待。

    王清峰女士擔任監察委員期間,親自聆聽一百多份筆錄的警訊錄音,並於1994年提案糾正承辦本案的 10 名警員和 2 名檢察官「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法院於 1998 年,亦依妨害自由及偽證罪,判決其中 4 名員警有罪確定。
    -
    ⚖️等待

    邱和順在 2011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期間被羈押了近 23 年,是台灣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也是世界上罕見的司法情況。

    至今,有許多義務律師團及人權團體為邱和順努力,即便提起非常上訴、再審數次,仍未改變邱和順有罪判決。其他的共同被告已認罪協商,而被減刑出獄,但邱和順堅持拒絕認罪,只求無罪判決。

    2019 年,「模擬亞洲人權法院」審理「邱和順訴中華民國案」(Chiou Ho-Shun v. Republic of China),認為包括重要證物的滅失使得邱和順無法就對其有利的證據重新進行鑑定,而致邱和順受到不利的判決結果,以及法官未自行迴避而無法公平公正審判等原因,認為相關判決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 14 條有關於公平審判的權利。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的法官也指出,本案從第一審至最高法院,甚少從審理程序是否正當、證據的考量是否符合公正審判的人權標準等標準去檢驗。雖然僅是模擬而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影響力卻可能很深很遠。

    過了 32 年,在隨時會被執行槍決的陰影下,今年 60 歲的邱和順健康狀況也越來越差,更加劇了「酷刑」的事實,救援團體如今也呼籲蔡英文總統「特赦」邱和順,終止發生在他身上的不正義。

    時至今日,邱和順還在等待;真兇到現在仍下落不明,沒有人可以給被害者家屬一個交代。
    ——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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