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文自稱職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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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公文自稱職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蘇治芬,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擔任公職多年,許多工作都有賴辛苦的基層員警協助。因此今天聽聞有網路寫手以「退休警察」自居(真實身分為新黨北市議員服務處酈副主任),胡亂抹黑謝長廷院長,讓人深感憤怒與震驚😡 「#條子鴿」宣稱多年前因對「謝長廷院長的兒子」開交通罰單,遭記兩隻申誡,短短幾小時,治芬已收到各領域網友私訊,點出「條子鴿」的...

  • 公文自稱職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6 23: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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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任公職多年,許多工作都有賴辛苦的基層員警協助。因此今天聽聞有網路寫手以「退休警察」自居(真實身分為新黨北市議員服務處酈副主任),胡亂抹黑謝長廷院長,讓人深感憤怒與震驚😡

    「#條子鴿」宣稱多年前因對「謝長廷院長的兒子」開交通罰單,遭記兩隻申誡,短短幾小時,治芬已收到各領域網友私訊,點出「條子鴿」的各項言論不實,此如:

    1.「條子鴿」至台北市警局任職時,謝長廷已非行政院長。謝院長任內,「條子鴿」在保一總隊,根本不能開單。

    2.有公務員朋友特別點出,公務人員身分受到各種法律保障,申誡根本不可能兩天定案。尤其「條子鴿」宣稱他把申誡公文「寄去行政院給謝爸爸」,所以手上沒有證據。其實公文不但原機關會保存,這樣寄去行政院,任何年代的行政院都會寄還給你。

    3.報載「條子鴿」宣稱他是「戰鬥機飛行員」,又曾自稱退休是「航空公司挖角」。惟查他念軍校但根本不符空勤體位,而國內航空公司不會聘用無飛行員資格又非自訓的機師。

    4.「條子鴿」曾自稱在監獄押解犯人,但那是法警的工作,根本與警察無關,連主管機關都不同。

    作為長輩,我心疼維州又從平靜生活捲進政治口水。作為民主運動戰友,我要聲援被惡意攻擊的謝長廷大使。但作為民意代表,我更要質疑,此人究竟是為私利或什麼政治目的,#抹黑整個警察系統的名譽?而為他讚聲的藍營人士,您們又在想什麼?

    我要提醒大家,1998年1月5日,當時新黨台北市議員李承龍毆打多名交通局官員,事後新黨全委會召集人王建煊將其開除。而這次新黨民代辦公室捏造事端,抹黑謝長廷,還一路抺黑了警察丶行政院公務員、空軍、法警⋯人偶而都會被偏見蒙蔽,但文明就是理智要戰勝偏見。請炒作這則謊言的藍營人士,拿出理智,一同譴責撕裂社會的造假者!

    圖片截圖自 謝長廷 大使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141189546429/posts/10158397262246430/?d=n

  • 公文自稱職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03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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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官收了6300萬還不算貪污,纏訟近十年;刑期從最重的12年,到現在只剩下4年10月,台灣司法到底發生什麼事?
    (上個月有幫忙團購跑腿買私菸的少校,被判了超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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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庫都是我在管」的林益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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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幾天陸續有朋友問我,林益世被控於2010年收賄的案子到底在吵什麼?除了已判決確定的財產來源不明罪(2018年判刑兩年定讞,已執行完畢假釋出獄)外,林益世確定已違法收錢,為什麼沒辦法認定他貪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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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執的根源在於:違背職務行為,是否包括職務上「實質影響力」所及的違法行為?還是限定於違背「法定職權」的行為?而「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只能成立貪污以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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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法院認為:林益世身為當時執政黨立法院大黨鞭,其法定職權是制定法律與質詢行政官員,並不包含決定國營事業董總人選,也無法對行政院發揮實質影響力。所以收受中鋼、中聯高層的款項屬於法定職權以外的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只能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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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本文很長,先講這十年來的審判結果:
    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二審-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更一審-成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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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了6300萬都超過十年,到現在還扯不清是不是收賄,你說奇怪不奇怪?
    (願意讀長文的人,請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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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我們簡單從頭回顧,第一審臺北地院認定:林益世假借立法委員職務的權力及機會,對中鋼公司董事長鄒若齊、中聯公司董事長翁朝棟及副總金崇仁(以下均以姓名簡稱)施加恐嚇,使他們心生畏懼,而同意與地勇公司陳啟祥締結轉爐石契約,取得轉爐石3分之1承購權的不法利益,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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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關於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範圍,經法院函詢,行政院秘書長只是「轉陳」經濟部長簽報行政院的中鋼董事長或經理人人選,就算有建議也是諮詢性意見,並不是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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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基於「法定職權說」,林益世僅向鄒若齊請託,無法證明其有利用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權限,達成與陳啟祥續約或「三方合約」目的,即使有向陳啟祥要求或期約交付請託對價,也與身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務上之行為」無關,不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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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方面,雖然林益世曾在101年3月10日向陳啟祥、程彩梅自稱:「因為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那個政府要去請錢,到最後都我那邊」、「行政院就兩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一顆印章,跟我一顆印章,兩顆印章而已」、「但是你說台糖你董事長要用誰當總仔,作總仔。它公文就要送到我們這邊,...我如果跟你不爽,你要是送來我就退回去,送來就退回去,你那個要當總仔,一輩子都當不到。」、「你看行政院那間那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剩下的都是我們的幕僚。... 我有兩個副秘書長,我的副秘書長14職等,所以我那兩個副秘書長跟部長一樣大」、「沒有印章可以蓋,你就變成你都建議,印章只有我和院長,我們兩個有印章,...你要是出去要排位子的時候,就又變成我們3個人排前面」等語,以表示他掌管國庫印章,是行政院「第三把交椅」,可藉由退回公文之方式操控公股事業機構之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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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荒謬的是,雖然林益世所做所為已表明他有足夠權勢與實質影響力,法院還是認為不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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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幸,上訴後高等法院改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意旨參照)。立法院得要求中鋼董事長至立法院報告股東大會通過的預算、營運狀況,並接受質詢。對於營運業務為特定建議,甚或直接對於人事任用或營運業務為一定建議或要求,均具有實質影響。因此,中鋼人事與營運狀況,與立委及國民黨(當時執政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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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鄒若齊因此未經嚴謹的評核程序以遴選廠商,直接為具體的指示修改廠商遴選標準,導致除地勇公司以外,並無任何其他廠商透過公平競爭方式參與遴選,可見林益世的行為,不但枉顧遴選廠商程序之正當性,更嚴重損及中鋼及所有股東的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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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林益世之行為,與立委的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對於促成對價的內容具實質影響力,堪認屬其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因他濫用職權,促成不具正當性契約,損及中鋼公司與中聯公司的整體利益,即屬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所收取的6300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與其違背職務之行為具對價關係,成立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此撤銷地院判決,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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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想到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還是本於「法定職權說」認定:是否違背職務之認定,仍應視所為是否在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而定。高等法院判決沒有具體論敘林益世的何種行為違背其何項職務,或是以何種方式濫用其何項職權,及林益世所為如何違反其職務上不得為的義務,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而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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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人氣餒的是,高等法院於110年6月9日作成更一審判決認定:判斷立委所從事的「選民服務」是否該當於收受賄賂等罪「職務上之行為」的要件,其重點仍在於立法委員「選民服務」的整體過程中,有沒有運用自己身為立委的「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等於接受最高法院的「法定職權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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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益世所為請託及施壓、恫嚇,對於中鋼或中聯公司經營階層而言,實際上雖然具有不得不配合的實質影響力,然此影響力來自其豐沛的地方勢力、黨政關係,與身為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或「職務密接關聯行為」無關,並非收賄等罪所定「職務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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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更因自地方法院受理之後(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速審權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刑。改判林益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改處有期徒刑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遠遠低於原二審判決的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甚至也低於一審的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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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歷審判決簡要整理可知,林益世違法收錢成不成立貪污,究竟應限於「法定職權」?還是以「實質影響力」加以評價?都有最高法院的判決可援引,且確實曾為不同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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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宣判到送達判決要一段時間,目前應仍在上訴期間內,希望檢察官本於林益世所為與其立委職務具有密接關連性,具有實質影響力,屬於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職務上行為」,針對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違誤之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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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徵詢各庭意見,確認歧異存在後敘明理由,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才能解決目前莫衷一是的現況,真正遏阻貪官污吏亂政斂財,恢復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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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圖片引自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粉專貼文

  • 公文自稱職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1-26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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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安戰新手法? 海康威視疑「洗產地」再度入侵臺灣! 】

    🔥 區間測速遭踢爆採用海康威視產品,嘉瑜要求相關單位全面徹查!
    1月20日臉書粉專「Leo, that Taiwanese. 理觀點. 」發文指出,承包我國多處區間測速系統建置案的「東山科技有限公司」,所採用之主機疑似是將中國製低價品貼牌後偽裝成台灣品牌,而攝影機與補光燈則極可能是採用「海康威視」產品,若此事屬實,東山科技不僅是低價買入中國品牌產品從政府標案中牟取暴利,更進一步造成我國公務資料及國民個資,可能遭不當竊取甚至回傳中國,嚴重侵害我國國家資通安全!

    由於區間測速系統與國家資通安全兩者皆是嘉瑜長期關注的議題,在得知東山科技涉及使用中國品牌產品後,嘉瑜立即行文至交通部公路總局以及內政部警政署,要求徹查轄下建置的區間測速系統,是否有涉及採用中國製設備的情事,並且要請廠商出示設備製造、進口來源地的相關證明!

    🔥 一反常態迅速回覆公文,是事關緊要還是為了護航廠商?

    平時嘉瑜調閱部會資料總要花上數日才會收到回覆,公路總局卻罕見地在短短一天之內回文,然而卻只提及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與東山科技在萬里隧道的區間測速系統,並且出示該處所採用之攝影機與補光燈採購自台廠的證明,然而嘉瑜比對去年5月所調閱的全台各地建置之區間測速系統資料,赫然發現由公路總局負責建置的尚有:桃園市台61線47K-53K(雙向)、苗栗縣台61線122.6K-115.6K(北上)、苗栗縣台61線122.2K-130.2K(南下)以及台中市台61線148.1K-156.4K(南下)等四處,更巧合的是,這四處的區間測速系統建置廠商,全都是東山科技!

    由於公路總局上週受訪時稱:「東山科技所使用的設備分別是向國內廠商以及LTS (美商)採購,並且強調是臺灣商品」,與嘉瑜收到的回文及掌握的資料有相當落差,辦公室同仁便致電公路總局再次確認,沒想到承辦人員僅答覆未於回文中提及的各建置路段,是由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所發包採購,卻未能解釋這四處區間測速系統,為何會在公路總局的回文中消失?

    同仁再追問公路總局受訪時曾提及LTS(美商)亦是東山科技之設備供應商,而LTS與海康威視有合作關係,區間測速系統是否可能因此使用海康威視設備?承辦人員竟稱他們招標時已要求廠商【聲明】不具資安疑慮,且東山科技確實是向台灣廠商購入設備,但該台廠據傳是向LTS購入設備後再貼牌「洗產地」一事,公路總局在招標過程中並無法查證到那麼詳細,且公路總局今日已經派員到現場確認設備上的廠商名稱均為台廠。

    ⚠️ LTS與海康威視密切合作,公部門應詳實查證區間測速系統設備供應鏈

    行政院早在2019年4月就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要求各機關落實盤點、隔離及汰換有危害資安疑慮之產品,且不僅限於中國製產品,原因就在於中國近年來透過各種方式想滲透我國政府機關及關鍵基礎建設,廠商固然可以主張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中國品牌產品,但公路總局作為政府部門,如果連廠商採購、提供的設備是否涉及拿中國產品貼牌偽裝國產品都無法詳實查證,那作為八大關鍵基礎設施之一的交通領域,在資安聯防這塊難道是準備要全面棄守嗎?

    而為甚麼東山科技在區間測速系統可能使用LTS生產的設備會引起軒然大波?因為LTS原先就是海康威視在美國的主要代工廠商!到了2017年更是搖身一變成為海康威視在美國的代理商,除了LTS官網上( http://www.ltsecurityinc.com/hikspecial )大辣辣列出海康威視產品外,美國監視器論壇IPVM也有網友爆料近9成的LTS產品都是海康威視製造,並藉由貼牌來規避美國政府將海康威視列入經濟黑名單的禁令,從上述訊息可看出LTS與海康威視有密切合作關係!縱使東山科技採購的並非海康威視產品,只要東山科技所採購的產品來自LTS,就無法排除其對我國所帶來的資安疑慮!

    ⚠️ 東山科技承包全台近三成交通執法系統標案,相關單位應盡快做出調查報告!

    此外,東山科技在人力網站的自介中自稱以取得政府標案工程為導向,並在我國各縣市警察局及政府機關中有3成市占率,服務項目除了區間測速系統外,在雷達測速器、闖紅燈照相機、地磅系統、交控設備等均有涉略,承包了我國政府大量交通執法系統建置案,歷年得標金額均高達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

    東山科技自述產品原件大多由國外進口,而交通執法系統大量使用攝影機,若區間測速系統使用海康威視產品情事屬實,那麼就是交通部及各縣市警察局失職,在歷年審視投標廠商資格與設備來源地時都沒有善盡調查責任,才會讓中國品牌產品得以伺機進入我國公務機關!進一步考慮到東山科技承包我國交通執法系統建置案件之多,對於我國公務、機敏資料與國人個資影響範圍之廣恐怕無法估計,請公路總局和各縣市警察局不要再推諉塞責,盡快做出調查報告,給予國人一個清楚的說明!嘉瑜後續會繼續跟進此案,若發現有涉及瀆職或官商利益輸送的情事,絕對不會縱放相關人員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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