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文發文字號規範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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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發文字號規範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1-16 2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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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一次的國家人權總體檢又來了!每一次寫影子報告時,我的心情都非常複雜與黯淡,總覺得許多話平日已經好說歹說、一說再說,而國際專家對於問題的回應在之前作成的結論性建議也都非常具體明白了,但官方四年一度的國家報告往往陳述的就是這幾年有哪些「進展」,只不過那些說明在我看來往往不是進展,而是繼續推託的手法,並且是多樣化的手法!

    但伴侶盟作為民間獨立的運動組織,無論政黨是否輪替、如何輪替,我們都不會棄守監督與推進人權的戰鬥位置,我們會繼續發出「噪音」,一次次累積匯聚更多改變的力量,直到那些單純不過的理想能真正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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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公約影子報告—多元家庭與同性伴侶權益】

    報告團體: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TAPCPR)

    日期:2016年06月25日

    一、本報告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政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第327點至330點,以及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專家所作之結論性建議,提出回應與補充。

    二、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專家於2013/3/1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作成結論性建議第78點及第79點明確指出:
    1. 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
    2. 建議台灣政府應修改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
    3. 專家提醒台灣政府不應用公眾意見作為人權的履行條件。

    三、又查,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審查委員會於2014/6/26作成結論性建議第33點明確指出:
    1. 委員會關切台灣僅承認異性戀婚姻家庭,對於同性伴侶、同居伴侶家庭缺乏相關保障,建議應修正民法,納入對多元家庭的保障。(註:此建議與前述兩公約委員建議相同)
    2. 國家缺乏同居家庭、同性家庭統計,委員明確要求下次國家報告時,應提供同居、同性伴侶家庭相關統計。

    四、然而,自專家結論作成後迄今,台灣政府並未按照上述結論性建議具體改善人權缺失,若干作為甚至一再違反專家建議。詳述如下:

    (一) 法務部否認「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針對現行法制禁止同性婚姻,台北市政府2015年7月間以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結婚規定遭拒,認有違憲之虞,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就此,法務部認為,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同性婚姻並非憲法基本人權,亦不牴觸憲法平等權保障,法務部主張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提出法律意見供行政院參考。雖行政院最後仍將台北市政府所提釋憲聲請案送交大法官審查,但法務部對於同性伴侶因欠缺法律保障所遭受之歧視與排除,以及此等歧視與排除所涉及之憲法議題,顯然欠缺敏感度,令人憂心。

    (二) 法務部仍企圖以公眾意見作為人權保障之條件,甚至自我矛盾,如不滿意調查結果即不承認、不參考自己舉辦或委外舉辦的民意調查結果,僅在調查結果符合其期待時,引用調查結果來延宕修法:例如,法務部在2015年8月3日違反前述專家意見將同性伴侶法制化議題開放公眾網路投票,最後該網路民調之多數民眾意見支持同性婚姻,但法務部在結果出爐後,又繼續另外於2015年12月舉辦電話民調,得出新的民調數據,並依據此一電話民調數據,聲稱「顯見國人對於同性伴侶之權益應否保障、如何保障,意見分歧」(參見公政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第329點),繼續以社會未有共識,延宕修法,在此情形下,法務部於國家報告第329點聲稱要採行所謂「兩階段修法」,但何以不直接修改民法允許同性伴侶結婚,卻採行此種費時又不符合實質平等的「兩階段修法」策略,從未提出具有說服力之理由說明。

    (三) 法務部迄今拒絕修改民法以保障LGBTIQ伴侶的結婚自由以及非婚同居異性伴侶之權益:

    1. 台灣的婚姻家庭制度係由民法規範,修改民法以納入多元性別(LGBTIQ)結婚之權利,並無任何技術上之困難,且較有利於落實平等原則(我們相信「隔離並非平等」),且立法院在上屆任期亦已有兩個相關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惟新政府上任後之法務部竟仍延續過往之拖延戰術,不但未能對公眾合理說明「不修民法」之理由,更再一次於2016年6月發包委請學者就「另立特別法規範同性伴侶」進行研究,法務部採行隔離立法之「特別法」政策方向發包研究案,欠缺實質理由,甚至對於立法也沒有任何期程之規劃,對於法務部此種迴避落實平等原則的「隔離政策」及明顯的延宕策略,我們表達強烈抗議。另外,即使與本國人在外國合法結婚之外籍同性配偶,依據外交部之現行見解,其亦無法以「配偶」身份申請來台長期居留,影響跨國同性伴侶家庭團聚之基本人權至鉅。
    2. 台灣現制僅保障「一夫一妻之異性戀婚姻家庭」,法務部迄今仍未採取任何具體有效措施以保障非婚同居之異性伴侶,這些實質存在的家庭,與同性伴侶一樣,其共同生活欠缺財產、賦稅、勞動及社會福利、訴訟地位、日常生活代理權…等諸多面向權益之基本保障。

    (四) 補充言之,目前多個縣市地方政府開辦同性伴侶註記,基本上並不具有等同於婚姻配偶之法律效力,其僅在極少數場合有身份證明作用(如證明其為醫療法上可簽署手術同意書之「關係人」或用於勞動法上申請「家庭照顧假」),而仍與配偶的地位相去甚遠,亦即,此註記無法替代或解決同性伴侶在社會生活與法制面所面臨的諸多歧視與困境,且此註記亦不開放給異性同居伴侶登記,因此異性非婚同居伴侶之共同生活依舊缺乏合理的法律保障。

    (五) 台灣缺乏同居家庭及多元性別家庭之統計,雖CEDAW委員明確要求下次國家報告時,應提供同居、同性伴侶家庭相關統計,惟迄今台灣政府仍未採取任何作為以蒐集相關資料及進行統計。
    我們認為政府蒐集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資料的理由包括:有充分可靠的資料,才能把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納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及其他提升人權保障之目標,也才能正確指認出汙名與偏見對於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的收入、安全、教育、健康、家庭暴力與移民等面向的影響,有助於理解並界定出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的偏好與生命目標、評估政府要尊重、實現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之人權所需要做的努力,以及政府為性少數及非婚同居家庭而定的計畫(如果有的話)是否有效、所提供資源是否符合分配正義等問題。

    五、同性伴侶與非婚(異性)同居伴侶在我國現行法下未能得到合理保障,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26條之規定。

    六、上述違反,我們認為是行政怠惰與立法怠惰所導致,尤其是主政者欠缺落實保障同性伴侶與同居伴侶平等權的政治意志所導致。追根究底,政府必須嚴肅面對並肯認「台灣現行法律不保障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是帶有歧視性的人權缺失」,並以此為認知基礎,儘速進行對於性少數與非婚同居家庭之統計以及民法之修訂。

    註1:伴侶盟信箱:tapcpr2010@gmail.com ,本報告由許秀雯律師(現任理事長)執筆。
    註2:參見陳志賢,北市提同性婚姻釋憲 法務部:民法規定未違憲(中時電子報2015/9/30)
    註3:參見外交部2016/6/15函覆伴侶盟許秀雯律師之公文(發文字號:外授領二字第10551207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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