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文清稿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公文清稿意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文清稿意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文清稿意思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265的網紅賴嘉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中資入侵高雄港65、66碼頭,投審會、交通部誰在說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_2021.08.12 對於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研究報告,指出中共入侵高雄港一事。其中有關高雄港65、66號碼頭,交通部轄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和「東方海外(國際...

  • 公文清稿意思 在 賴嘉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2 18:09:50
    有 64 人按讚

    【中資入侵高雄港65、66碼頭,投審會、交通部誰在說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_2021.08.12

    對於美國智庫「The Project 2049 Institute」研究報告,指出中共入侵高雄港一事。其中有關高雄港65、66號碼頭,交通部轄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於2009年和「東方海外(國際)有限公司」(OOCL)全資子公司「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簽約,租約到2024年9月。

    自此,我國 #高雄港碼頭 跟 #美國加州長堤碼頭,被OOCL列為集團兩大重要海外據點港,此可詳參OOCL歷年年報。

    2009年時OOCL原為港資、香港前特首董建華家族所掌控,沒有引起太大爭議。但2018年8月時,OOCL為中共國務院「中國遠洋集團」所併購,正式由中共控制。也因此,當時美國政府要求OOCL必須將其在加州長堤碼頭信託出售。

    反觀我國相關機關,在2018年8月時力黨團及時任立法委員黃國昌揭露OOCL被併購一事,公開質疑高雄港被中共入侵,被以「#查無中資」、「#一切合法」為由,認定沒有問題。

    #相關行政機關說法
    更甚者,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於2018年9月媒體受訪表示:「台灣東方海外7月已出售給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申請投審會核准時也提供文件供查核,包括股東名單及資金來源,確認無中資背景。」

    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9月22日新聞稿指出:「香港商東方海外貨櫃航運公司目前租賃高雄港65、66號碼頭,並由台灣東方海外公司代理兼連帶保證人。而本項租賃行為,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函復本公司,並無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行為。同時,台灣東方海外公司已依法變更股權,由國人徐定心100%擁有,並經投審會依法審核同意,故無適法之疑慮。」

    上述兩個行政機關於2018年的說法就是:
    👉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投審會有公文跟港務公司說沒有問題。
    👉2018年投審會有審過台灣東方海外出售百慕達商東方海外(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請案。
    👉投審會核准上述申請案。
    👉投審會確認無中資背景。

    #有人在說謊
    然而,經時力黨團於日前發文投審會函詢「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權變動申請案,投審會函覆本黨團表示「#並無受理此申請案件」。

    另外,時力黨團也發文投審會函詢投審會與港務公司針對「高雄港65、66碼頭出租給『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一事的來往公文,投審會函覆本黨團表示「#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

    時力黨團要請問投審會,函覆意思是:
    ❓❓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先生及港務公司於2018年所言,是說謊嗎?
    ❓❓港務公司引用投審會公文做為背書是說謊嗎?

    時力黨團要請問交通部「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投審會函覆時力黨團「並無相關往來公文資料」部分,是否要提出公文反駁投審會?

    案件調查自此,此間如果沒有機關或人員說謊,為何一方說有公文,一方說沒有公文?機關主管說有申請案核准,機關本身說沒有申請案。

    時力黨團認為經濟部跟交通部應儘速出面對外界做公開、完整的說明,釐清誰在說謊,釐清是誰放任中共國務院的手伸入我國重要港口之中,上下其手。

    https://www.facebook.com/532547436922744/posts/1865537973623677/?d=n

  • 公文清稿意思 在 護台胖犬 劉仕傑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8 10:28:00
    有 560 人按讚

    話術可以騙人,但公文不會。

    是台糖公然說謊?還是經濟部規避責任?白紙黑字的公文,讓我們一起來檢視。

    針對 #科學城物流 遭中資掌控疑案,昨天時代力量已召開記者會。本案有諸多疑點,若對完整案情有興趣,可參考留言處連結。

    這裡我只針對「華航出脫科學城物流股權,台糖卻未優先購買」一事,讓大家看看原始公文怎麼寫的。

    前幾天台糖給立法委員 陳椒華的資料中寫著:「由於時間緊迫,本公司採以稿代簽方式函報經濟部」。

    想不到,在同樣一份回覆資料的附件中,台糖就打了自己的臉。

    簡單說,台糖在106年7月19日就華航擬出售科學城物流一事,擬具該公司意見「擬暫維持現持股26%」,並函請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鑒核」。

    接著,經濟部國營會將台糖這份函陳給經濟部,經濟部據以直接回函給台糖短短一行字:「貴公司所提報意見一案,洽悉,請查照」。

    什麼意思?就是台糖跟經濟部在一搭一唱。

    「鑒核」一詞在公文裡,是「下對上」,意思就是「呈報給上級機關核可」。

    台糖函報經濟部「鑒核」,經濟部回函的方式,理應是「同意」或「不同意」。

    如果是「同意」,經濟部的回函用詞應該是「同意所報」、「准予所報」或甚至「准予核備」之類的用字。

    但經濟部只回了「洽悉」一詞,意思就是「我知道了」,但卻沒說「同意或不同意」。

    這就是蹊蹺。

    經濟部當時刻意避開「同意或不同意」的回覆用詞,而選了一個含糊不清的「洽悉」,為何?難道是想規避責任?

    更離奇的是,台糖收到上級機關經濟部的回函上面寫著「洽悉」(我知道了),又如何判定經濟部的「真實意思」是「核可」?

    台糖所謂「由於時間緊迫,本公司採以稿代簽方式函報經濟部」說法,根本公然玩文字遊戲,因為經濟部當時根本沒有(或不敢?)「鑒核」台糖的函。

    「鑒核」與「洽悉」的公文用詞選擇,是台糖與經濟部意圖在「形式上」完備公文程序,但卻同時在「實質上」規避責任。

    更糟糕的是,昨天在記者會上,台糖出席代表卻對此節避而不談。

    台糖跟經濟部,出來打球了。

  • 公文清稿意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27 13:45:23
    有 3,138 人按讚

    ‼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