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文保密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文保密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文保密規定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幼兒接連受暴,處理制度漏洞百出;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今年 1 月,我接到了多位台北某公立幼兒園家長的陳情,園內的老師疑似有不當對待的情形,因此我便建議家長們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通報,並聯繫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呱吉 邱威傑 辦公室,協助緊盯北市教育局是否落實幼兒園疑似不當對...
公文保密規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幼兒接連受暴,處理制度漏洞百出;週全的處理機制,才能遏止暴力再犯!」
今年 1 月,我接到了多位台北某公立幼兒園家長的陳情,園內的老師疑似有不當對待的情形,因此我便建議家長們向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正式通報,並聯繫台北市議員 林亮君 、呱吉 邱威傑 辦公室,協助緊盯北市教育局是否落實幼兒園疑似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程序。
然而,我們卻看到許多調查程序上的問題,而且,這樣漏洞百出的處理制度其實已存在許久,今天上午,我便與 人本教育基金會、林亮君議員、邱威傑議員、陳情家長等,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必須儘速周全相關機制,才能遏止未來更多這樣的憾事發生!
🔴 調查小組獨立性不足,園方竟然能夠球員兼裁判?
雖然教育局在接獲通報後的確啟動了調查程序,並組成調查小組,但是,在調查過程中,卻並非由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甚至還讓該幼兒園參與調查事務,不免令人有球員兼裁判的質疑!
例如,將訪談地點設在事發園所,或是園方以具名方式要求家長回覆訪談意願調查表,使得目睹事件發生兒童的家長,因為畏懼遭到事後報復,不敢出面參與訪談,而在訪談進行的當下,甚至有老師、校方擔任工作人員,就坐在旁聽席聽家長們陳述。
其實,我去年在質詢時已要求教育部,應訂定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流程與程序,教育部也確實在今年公告相關的注意事項,不過,該規範雖有明定調查過程的流程,例如: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成員應為具有相關專業知能之專家學者,但從此次案件調查過程中的種種疏漏,恐怕仍有不足。
針對調查小組的問題,我會持續爭取,要求未來在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調查時,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由理應作為第三方公正單位的調查小組全權進行調查程序!
🔴 調查小組遴選機制不明,調查委員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能嗎?
此次的調查小組遴選了 5 位外部委員,但我們並不清楚這些調查委員的遴選機制為何?我們想問,教育局是否有明列專家名單進行遴選?若有名單,這些名單內的專家是否都有足夠專業知能足以讓當事兒童、其他目睹事件發生的兒童,能夠安心陳述呢?
其實,台灣目前在兒童表意權的實踐上仍有待加強,尤其在涉及兒童權益的調查程序上,更為明顯!我們希望教育部能夠更重視兒童表意權,在涉及兒童權益的程序時,也應該要讓孩子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並且應該有相對應的機制,協助兒童好好表達自己的意見。
因此,我們呼籲教育部,有義務確保全數調查委員都具備與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並且,也應該比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來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 調查報告不提供給家長,讓家長申覆無門?
在此案調查完畢後,社會局認定 A 家長所在班級的 2 位老師,確有管教方式不妥、有不當情緒,但僅以行政指導輔導即可;B 家長所在班級的老師,則因證據不足,認定無不當對待情形。
然而,對於這樣的結果,家長就只拿到一張說明案件結果的公文。老師有哪些行為,經過調查後屬實?老師有那些管教方式不妥?不當情緒又是發生什麼事?這些家長通通都不知道,想和教育局索取調查報告,卻被以「有個資疑慮」,而拒絕提供,對於調查結果和局的認定,也沒有申復管道可以救濟。
在今年 5 月公告的《處理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注意事項》中,雖然規範「須將調查結果通知相關幼兒的家長」,但是,只提供調查結果,難以讓家長得知認定不當對待案件成立與否的原因、調查委員審酌證據採納的理由等,恐怕將導致調查報告難以讓受害家長信服。
因此,我們要求教育部針對教保不當管教案件,應持續修正相關幼照法、教保人員服務條例及相關注意事項,並比照《性平法》調查程序,調查會議必須以正式書面通知,並且明定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調查報告予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
🔴 調查過程進行中,園方製造家長對立?
園方在家長反映後,不僅沒有依法進行通報、組成調查小組,反而還召集幼兒園志工團的志工家長,表示「最近和某些家長誤會,需要正向相挺一下學校」,造成相信園方的家長群起攻擊陳情家長。這個情形其實並不少見,我們在多起幼兒園不當對待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都常常會看到園方使用類似的分化手法,給予陳情家長莫大的壓力。
若比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該法規範校方應有保密義務,且規定校方於組成性平委員會調查的期間,只能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等事件處理完成後,也要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就事件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如此一來,才能遏止園方於調查程序進行中給予陳情家長壓力。
對此,我們也要求教育部應修正相關法律及相關辦法,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完善機構於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的保密義務!
在去年3月底時,我們已提出《幼照法》修正,不過,後續我們也會針對前面提及的程序面問題,繼續提出《幼照法》、《兒少權法》的修正!
此外,教育部目前也正在擬具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對此,我們仍要再次呼籲,希望教育部能按照規畫期程,盡快將法案送至立法院;也要強烈呼籲衛環委員會與教文委員會,儘速排審相關法案,才能讓我們透過修法,將以上種種問題,從根本改善!
公文保密規定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范雲委員 《政治檔案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 傻傻分不清?
國民黨團立委日前在經過多日堅持下,民進黨政府才順應民意同意在立法院成立「疫苗採購調閱小組」,但是近日據聞衛福部長陳時中急著把疫苗採購相關公文列為機密,必須保密五至十年不給外界監督!若被證實相關公文列為機密,全國人民更可以合理的懷疑,到底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怕被揭穿?
就在此時民進黨團現任副書記長范雲公開回應表示:「台灣有《政治檔案法》,不要瞎講說人家什麼,那個東西(指疫苗採購資料)都需要依照《政治檔案法》。」請問范雲委員,如果疫苗採購必須視為政治檔案保密,那真的要懷疑,採購到底發生什麼事?為什麼疫苗採購變成「政治檔案」,原來疫苗採購資料需要被「轉型正義」嗎?。如同蔡總統的博士論文未來可能必須透過轉型正義才能被解密,偷偷告訴范委員,台灣没有《政治檔案法》,只有《政治檔案條例》喔!
另外提醒陳時中部長,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如果把疫苗採購資料真的被列為國家機密,上面四款規定你犯了多少條?不要一步錯、步步錯,為了保官位,不斷秀下限!同時提醒范委員,當立委要認真,不要《政治檔案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傻傻分不清,「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可能不適合你,是不是應該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把法律條文念熟,再回來護航比較好?
公文保密規定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學教育二
最近接到太多的人向我請教他被同事檢舉後相關法律責任,在此閒閒分柝一下相關人員責任~
大致的案情都是:公家機關同一單位有人利用電腦、照相機及電子郵件轉傳他人私人郵件及公文檢舉當事人公器私用,違法行政中立的刑責~
照道理,政風單位對於檢舉人應該保密,但是對於違法取證之證據,也就是檢舉之照片、檔案、文件等從他人電腦中拷備、複製及影印照像等,使用工具為之行為,已經先觸犯了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了,政風單位應對檢舉人保密,但若當事人提告,卻無法阻却違法或是保護檢舉人,因為人家告的是刑法~
這就好像大老婆帶人去抓小三(或小王),但沒有蒐索票就非法入侵人家家一樣,確實被大老婆抓到小三了,但不起訴~因為抓小三的行為是違法的(非法取證)~
但政風單位仍有一尚方寶劍可以阻却違法,就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但這個是指政風人員針對他們自已,那條不是來保護檢舉人的,雖然也有有許多的特別法規行政命令來保護檢舉人,但恐怕當事人一提告,全部都得上法院去向檢察官說明一下了~保不了你~
而政風單位若經當事人提告不查,用了這些非法的證據去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檢舉告發仍然為之,這恐已觸犯了瀆職罪~環環相扣
這就是法學基本原理,毒樹果理論的一環,也另有一學說是不盡然全部排除學說(有部分證據可以例外採用),或是有人說是國家不應收受贓物(非法取證)原則
但是問題來了,應該沒有民眾會去公家機關去非法取證,所以做這件事的原則上都是公務員或是廣意的公務員才是,依此推論起來,這些閒閒沒有事去檢舉人的廣意的公務員,早已先觸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是跑不到了。而政風單位人員若不查就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應該也是觸犯了瀆職罪,(刑責自已去查)!
那怎麼辦呢,怎麼去檢舉不法才不會自已先違法呢?
簡單~依規定向上報告呀~~!
那有人問,我就是要檢舉首長啊
那就去啊,但你自已不要去蒐證
因為非法取證不是檢舉人應該做的事,這是上級人員或是督察人員的工作,別自以為是亂蒐證去檢舉了,或是去多讀點書下下苦工考個政風特考,考上就有這個職權去做這件事了!
要不然就傻呼呼等著被法院傳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