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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專案 在 親民黨 People First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年金怎麼改?看懂歷史來龍去脈!
▍親民黨團版公務人員退撫法草案說明
▪️立法背景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自民國32年建制後,原係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嗣因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計之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62年起由政府組織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並在考試院下成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2個機關,分別負責退撫基金監督與管理等相關事項。
依目前法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3類(民國93年起政務人員另依法退出基金),並分別於84年7月1日、85年2月1日及86年1月1日加入退撫新制,整體參加基金人數超過63萬人。
根據撫卹基金之基本目標,即包括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依法提撥基金,確保退撫經費來源;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等面向,據此能以安全和穩定的收益,保障退撫所得,促進公務人力更新,發揮激勵士氣作用,並加強安老卹孤的功能,維護老年經濟安全,建立完善退撫機制。
然時空環境的變遷,特別是戰後嬰兒潮世代的老化及當前少子化所造成的倒三角型人口結構,完全推翻了當初年金制度設計時的假設,使得軍公教退撫基金的支出日益成長,基金財務危機隱然浮現。
另一方面,我們也充分瞭解到,長期以來,軍公教人員一直是撐起中華民國政府及整個國家社會運作的骨幹,是政府不可或缺的一環。所以在追求退撫制度改革的過程中,也必須體認其職業別的差異性,才能合理進行改革與修正,同時也能使其得以安心度過晚年生活。
鑑此,總統府已於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設置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並邀集各主管機關首長、各類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多次會議,本黨在會議當中也直言不能把「保險年金」跟「職業退休年金」混在一起談,這樣會讓人民因職業別的對立衝突更加嚴重;政府在年金改革的過程之中,不能迴避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國家應該建立起全國不分職業、族群,在立足點平等的「基礎年金」制度,再加上不同職業別所擁有的「職業退休年金」制度等立場。
本黨強調,站在全民利益的角度上,絕對支持年金改革,但在推動年金改革的方向上,大家必須思考的是建立一套老人經濟安全生活保障的制度,而不是只想著解決基金的財政缺口,所以只要求大家「多繳、少領、延退」。從制度上去思考如何讓基金的餅做大,如何建立起不分職業別,在立足點平等的基礎年金制度,以及有職業別差異性的職業年金,才是完善年金改革的真正核心問題。故此,本黨團爰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確保撫卹制度之永續經營。
▪️立法重點
依據保障退撫所得,加強安老卹孤,確保退撫基金永續,充分照顧退休人員,兼顧現職人員福利等目標,相關立法重點如下:
一、【緩步調降政策性福利措施之優惠存款利率】18%緩步歸零、但不動85歲以上者:我們瞭解到改革必須開始,但優惠存款利率的開端,係因民國四十、五十年代公教人員薪水偏低,政府國庫資金並不充裕,因此鼓勵公務員領取月退休俸,希望公務員把退休金放在臺灣銀行,讓國庫多點錢調度。雖然該福利措施實施迄今,似與當前時空環境有極大差別,但制度設計的錯並非公教人員造成,因此必須給予更寬容的時間去緩步調降,使其歸零。
二、【設定最低生活保障,並使早年基層公教人員晚年生活免於擔心受怕】進行任何的改革方案,最怕的就是在改革過程中,讓弱勢因改革而使得生活遭受到波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設計,就是為了防範這樣的問題發生,在各職業別上,依其職業的薪給條件,給予在一定條件下的弱勢人員,不會因為改革而受到無辜牽連。
三、【「瘦高官保基層」才是年金改革的重要目標】在原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的退休制度設計上,並無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概念。然而近年來,為進行年金改革,引進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概念,以退休後平均每月可支配金額與退休當時的每月薪資的比例,作為改革的基準。即使要以所得替代率作為基準,改革也必須顧慮到問題的核心,也就是每一個人在其退休後都是需要一定老年經濟安全的保障,該保障不應因在職職位的高低而在退休金上有極大的差異。因此,對於高官的退休金與基層人員的退休金,應該在一定區間內調整,且高官的調整幅度應該遠大於基層人員的調整幅度。
四、【強化基金管理機制,提升基金經營績效】退休基金能否以低提撥率提供足夠之退休保障,其基金的運用績效至關重要。雖然退休基金應避免風險過高的投資,確保受益者的退休給付,但若僅是以定存利率的概念作為保本性的投資,恐怕基金永遠落入提高提撥率及基金入不敷出的窘境。因此,退休基金應該注重投資收益性,使基金得以永續經營。政府作為管理機關,除應謹慎訂定投資策略外,亦須靈活操作運用基金以增加收益,若無法做到,理應補足其績效不彰的財務缺口。
▪️重要條文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5CnEBOMpcciN1VMUXlZWlJtZnM
一、最低生活保障之定義,指公務人員委任一職等功六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加計一倍數額。(草案第四條)
二、退撫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收益不得低於台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前一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之收益,如未達到,由國庫補足其差額。(草案第十條)
三、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基準自本條例施行第一年起,從最後在職之本(年功)薪額,調整為最後在職之前五年平均薪額,逐年拉長一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前十年之平均薪額。(草案第二十七條)
四、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機制。支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之優惠存款利率本條例施行後第一年及第二年,年息百分之九;第三年及第四年,年息百分之六;第五年及第六年,年息百分之三;第七年起,年息為零。(草案第三十六條)
五、依本法公佈施行前規定計算之每月退休所得(以下簡稱原金額)原即低於三十七條及附表三所定所得替代率上限金額者,依原儲存之金額及年息百分之十八辦理優惠存款。(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六、本條例施行前已退休公務人員及施行後之現職人員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及其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事宜。(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七、年金年資可攜式之制度,包括請領保留年資退休金及不同職域併計年資請領月退休金之相關規定(草案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