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我們可以公投?】
你有沒有想過, 究竟我們為什麼可以「公投」呢?
我們先來看看孫文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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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文怎麼說呢?
人民需要權利來管理法律,他說如果人民看到一種法律是很有利於人民的,那就一定要有一種權,來讓人民自己決定並且交給政府去執行。
他說這就叫做「創制權」。
反過來說,如果...
【憑什麼,我們可以公投?】
你有沒有想過, 究竟我們為什麼可以「公投」呢?
我們先來看看孫文怎麼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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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文怎麼說呢?
人民需要權利來管理法律,他說如果人民看到一種法律是很有利於人民的,那就一定要有一種權,來讓人民自己決定並且交給政府去執行。
他說這就叫做「創制權」。
反過來說,如果是看到以前的舊法律,人民認為很不利,應該有要有一種權讓人民去修,改好之後讓政府去執行修改後的新法律,來廢止舊的,這就叫做「複決權」。
不過很明顯的,這跟我們現在所理解的「公投」,是不太一樣的,孫文自己提到,在瑞士有了上述的的經驗,但是他是「徹底的直接民權」,所以他跟所說的還是有一點不太一樣。
孫文當初會有這樣的想法,主要是因為擔心如果所有的法律都有由國會來通過,可能會造成議會獨裁,所以用這樣的切法,讓人民有更多的參與機制。
但在憲法中,單單四個字的「創制、複決」確實模糊,但也給立法院很大的立法空間,因此在國會已經制度逐漸固定下,在我國的公投法下,也確實採取比較接近直接民權的制度,由人民來公投決定制度,最後由立法院表決通過,再由政府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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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有什麼樣的公投呢?
先區別一下,在我國的公投除了《公投法》本身之外,憲法有規定兩種公投。
第一為「修憲公投」,這個我們之前有跟大家提過;除此之外,我們有「變更疆域公投」,也就是要得到全體公投才可以變更我們的疆域,且門檻跟修憲公投一樣。
而這兩個公投是具有憲法的層次,而如果是法律位階的公投則是規範在《公投法》。
而在《公投法》中,我們則是有規範「中央」和「地方」的公投。而該法當中所規範門檻有兩個要件,第一為同意票要達總投票權人的 25 %,第二為同意票要多於不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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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完了呢?
按照《公投法》的規定,如果是「複決案」,那原本的規定於公告三日起,失其效力;若是「創制案」,政府就應該在三個月內研擬規定,並在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例如在 2018 年的公投第 16 案全名為:「你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後來通過後,經濟部後來就正式公告該規定失其效力,並且送立法院進行刪除。
而今年也有一些公投案可能會成立,你準備好投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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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是創制還是複決 在 王奕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要被其他媒體帶風向。
領土公投沒有刪除,是寫成依照憲法先修領土變更,公投法再處理領土變更修憲後通過的複決公投,也是要先通過修憲案才能投。
這之間主要的爭議,能直接公投我也支持,但經過修憲後再投也可以。
差別當然在於公投是創制還是複決,一個是公投後再經國會修憲表決,另一個是修憲後再讓人民表決。
但昨天經討論,若由中華民國經領土變更,而不包括國號變更,那麼就只是中華民國化而已,而非台灣化或正名制憲。
因此解決爭議的辦法,才是先提案修憲或正名制憲,再交由人民公投。
但總而言之,沒有把領土公投從公投法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