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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案例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1-11-02 21:52:48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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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鮮奶之後,公平會今天上午又做出重罰。公平會認定國內四大連鎖便利商店,從十月四號起同一個禮拜內,聯合一致調漲含乳現煮咖啡價格,依照違反公平交易法:
各處統一超商1600萬元、全家250萬元、萊爾富100萬元、及OK50萬元,四大超商共開罰兩千萬。
公平會表示,四家業者不論經營成本或營業規模都不同,卻能在同一時間內,同步調漲五塊錢的含乳現煮咖啡。因此認定已傷害市場競爭機能。
但針對公平會開罰,挨罰最多的統一表示,7年來推出現煮咖啡,價格從沒調整,這次調整純粹是成本結構考量.
至於統一和全家都說將會提行政訴願,萊爾富和OK則回應,等收到公文後再決定後續的處理方式,這四大超商因為含乳現煮咖啡被罰,不僅是史上最高罰鍰,同時也是國內第一起超商聯合漲價被罰的案例.
記者陳曉卿 謝其文 台北報導
聽到4大超商因聯合漲價含乳現煮咖啡,被公平會重罰共2千萬,消費者大都能贊同支持.
根據公平會提供的資料顯示:
今年1到9月,4大超商現煮咖啡營業額共65億,其中統一超商平均單日營業全台40萬杯以上,市佔率8成,全家單日全台則為9萬杯、萊爾富3萬杯,OK則是不到1萬杯,4大超商加起來單日就可賣出53萬杯,當中含乳咖啡就佔7成。
消基會認為,公平會的開罰的確會有嚇阻的效果,但對於超商光9個月營業額就高達65億來說,這次只共罰2千萬,兩個數據比較之下,罰鍰真的是太低了.
公平會表示,站在政府立場,只能針對聯合行為開罰。但由於外界質疑政府罰得太少,因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參考美日等國家的作法,在上個月24號初審通過公平法第41條有關違反聯合行為者,罰緩上限由2500萬元修正為業者上一年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的1/10,因此,消基會希望,立法院這次會期能三讀通過,如此一來,才能以重罰來有效禁止業者間的聯合漲價行為.
記者陳曉卿 謝其文 台北報導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案例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解決口罩荒 政府發放代替限購
顏廷棟/銘傳大學財金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如果人人都戴口罩,台灣真的沒那麼多貨源可提供,目前已協助鋪貨,呼籲民眾「有需要再買」,也會要求通路嚴抓重複排隊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武漢肺炎爆發伊始,政府隨即表示我國防疫體制完善、庫存四千萬片口罩,呼籲民眾毋庸過度驚慌。然而,隨著通報確診病例的增加,雖然目前尚未出現社區感染的嚴重事態,但由於人心惶惶的心理因素,造成各地口罩搶購一空、口罩工廠門前人潮大排長龍的景象。
行政院為因應當前口罩短缺之問題,分別祭出禁止口罩出口、統一徵調、每人限購三片、每片六至八元限價等政策,同時責成法務部、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處等單位,積極查緝囤積口罩或哄抬價格之不法情事。依據刑法第二五一條規定,意圖抬高價格而囤積口罩,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罰金;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表示,相關行為最重得處以五千萬元罰鍰。
事實上,口罩供不應求之根源,主要來自於群眾超買、掃貨形成供需失調之原因所致。如此而言,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刑法第二五一條規定,僅處罰「意圖抬高價格」之販售行為,自不能罰及民眾自用之「囤積」行為。另外,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對象為廠商,對於「囤積」口罩之民眾並無規範效力。所以,我們無法期待藉由法律處罰以有效解決口罩短缺之亂象。
面對當前口罩各通路商店門前大排長龍的民眾搶購現象,經濟部王次長表示「口罩夠了就好,不要這樣子囤積」,並要求通路商制止重複排隊的民眾。事實上,群眾重覆排隊購買,只是希望多儲備幾片口罩以安心,根本談不上囤積。對於這樣基於「先自救,才能救人」心理因素的重複排隊行為,頂多只能道德勸說,無法加以苛責。
舒緩當前口罩供需失調的方案,應該是從降低恐慌性心理的膨脹需求端著手,否則即使每日釋出二六○萬片口罩,仍然會有各通路商一上架隨即被搶購一空,造成部分民眾買不到口罩的窘況。在面對如此市場失靈的異常時期,口罩的供需已然不適用自由經濟體制之市場供需原理。
可行的作法應該是,政府在統一徵調口罩後,應當由公費負擔,除醫療必須外,先將大部分口罩供應給傳出確診案例地區,交由當地里長或區公所分配給戶籍所在民眾,其後配合生產量,再逐漸擴大分配至全國各地區或學校等機關團體。畢竟在此非常時期,政府積極介入防疫物資的調控,以取代亞當斯密斯宣揚那隻市場看不見的手,才是最有效、最直接實現社會分配正義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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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聯合行為」?
簡單來說,就是好幾家廠商約好一起漲、跌價格或是限制供貨量,市場上的貨物、價格全由他們操之在手。
🎸這樣為什麼不好?
商品有競爭,才會有好的價格、好的商品供大眾選擇。「聯合行為」會讓商品沒有競爭,廠商想賣什麼就賣什麼,由於價格、商品都一樣,你也沒得選,只能吞下去。
因此,我國公平交易法第15條禁止進行「聯合行為」,違反者可能受到罰鍰(最高1億元或是年銷售額10%),不改善者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罰金。
🎸這次衛生紙漲價的情況,有沒有聯合行為?
雖然據媒體報導,公平會有處長表示「絕對、可能已經觸犯聯合行為」(所以到底是絕對還是可能?),但還是要看最後有沒有開罰,畢竟法律講求事證,主管機關想要裁罰仍須有廠商進行聯合行為的證據。
當然,身為局外人的主管機關很難找到廠商之間有進行聯合行為的閉門會議或協商的證據,因此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從市場狀況、成本、利潤等其他因素來「推定」廠商有聯合的意思。
舉例來說,在沒有任何契機的情況下,每一個牌子的衛生紙都同時在3/2號漲價,雖然這時公平會找不到廠商聯合行為的契約,但有可能憑此「同時漲價」的事證來推定廠商有聯合的合意。
實務上法院對於聯合行為的舉證也放得比較寬鬆,不強求一定要有直接證據(例如契約),若有間接證據又足以證明廠商之間有約好,那麼也會承認公平會的決定合法。
🎸過去曾裁罰過的聯合行為案例,例如2011年時,味全、統一、光泉聯合調漲鮮乳價格,即被公平會認定為聯合行為而開罰。
公平會認為,這些廠商調漲的比率過於一致,雖然當時有原料成本上升的背景,但調漲額度又遠高於上升之成本,業者又無法提出合理的成本計算式;此外,下游業者收到這些廠商的調漲通知時間點幾乎為同一日,因此認定這些鮮乳廠商有聯合行為。後來廠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最後是承認主管機關的決定,而判決廠商敗訴。
這次的衛生紙之亂,有沒有可能是另一次的違法聯合行為,就看公平會與廠商喝完咖啡之後做出怎樣的決定囉!
http://www.peoplenews.tw/…/e6f1452f-a480-439d-bfe7-a181e9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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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影音論壇 ⁃ 新品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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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玟惠 │ 東吳醫事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論醫師公會之聯合行為與公平交易法—以聯合調漲掛號費事件為例
◆ 公平交易法(1991年立法)法律宗旨
◆ 台灣與日本之比較
◆ 醫療服務產業不公平競爭
◆ 公平交易法與其他他法規間之優先適用原則
🗣 許文章 │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
▍機器故障或人為疏失?-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059號判決評析
◆ 前言
◆ 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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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與評論
◆ 結論
🗣 邱慧洳 │ 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副教授
▍洗腎透析管鬆脫致死案論護理人員之刑事過失-兼論系統性錯誤
◆ 案例事實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醫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醫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
◆ 爭點
— 對甲未鎖緊接頭之認定,過於輕率?
— 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 系統性錯誤
◆ 結語
👤 朱兆民 │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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