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你知道 426 是什麼日子嗎(雖然過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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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人來說 426 是個諧音梗,但事實上「426」對於世界經濟來說是個舉足輕重的日子。
1970 年 4 月 26 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 年中國(ㄏㄏ)跟阿爾及利亞...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你知道 426 是什麼日子嗎(雖然過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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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人來說 426 是個諧音梗,但事實上「426」對於世界經濟來說是個舉足輕重的日子。
1970 年 4 月 26 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 年中國(ㄏㄏ)跟阿爾及利亞提案了關於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提案,獲大會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由此設立。
這個日子提醒了世人知識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的重要性。
但著作權法也有死角,就是「時尚製造業」!
電影《穿著 PRADA 的惡魔》(看過應該都有一定的年紀吧!),有一段提到從伸展台到賣場花車的「時尚演變」——山寨的時尚設計卻是合法的。
為什麼呢?這是來自美國法中的「有用物品原則」。如果物品的創意與實用性緊密結合,那他就並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以諸如衣服、家居、燈具,會因為「有用物品原則」而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但是並非所有服飾產品的一切都不受到保護,像是有名的時尚品牌的商標、或是還在紙上的設計圖,只要是實用物品上可以被分離辨認,並且可以獨立存在作為「著作」,而非物品的「功能」時,還是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具有實用功能的商品被著作權法保護,會導致長期獨占壟斷,將嚴重影響同業競爭者的權益,將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在商品形狀本身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情形,而較能發揮它本身的使用目的貨製造的經濟效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就會被認為這個造型設計的主要目的並非滿足美感的需要。簡單來說,不是以美感為特徵,就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精品品牌 Celine 和 Givenchy 曾經起訴過台灣公司,主張這些公司生產的包包侵害了他們旗下包款的著作權權。進一步來說,是侵害了「包款設計」,也就是他們享有的「美術著作」。
案件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被認為侵權的商品設計,只是要讓產品發揮其功能,或為了確保商品工的設計,並非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創作,進而認為台灣公司沒有侵害精品公司的著作權。
不過法院也提到,台灣公司的「致敬行為」不僅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無異是攀附國際品牌商譽的行為,認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必須登報道歉。
但這並意味著法律全無用武之地,像是著名的三宅一生就把設計師所設計的特別造型的幾何和設計包包申請為商標,成功在台灣註冊商標。雖然跟著作權的保障有所不同,但是還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用法律在商業利益上築起一道護城河(不得不說,從申請到註冊成功確實花了不少「時間與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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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之前跟 Plain-me 品牌服裝第一站 合作的小包,市面上有很多致敬款,做為台灣首屈一指的設計小包,縱然有再多委屈,也只能暫且把痛苦吞入腹內,期待消費者可以用雪亮眼睛,看到小包在外觀與材質上遠勝於「致敬款」之處。
雖然時尚圈似乎是個法律到不了的地方,但我們始終相信,消費者的每次消費都是在做一個選擇跟投票,如果法律暫且對這些「致敬行為」無能為力,或許消費者們用新台幣下架是最好的選擇。
現在點進我們的自介連結,到全新的法白商城下架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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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me
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你知道 426 是什麼日子嗎(雖然過了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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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很多人來說 426 是個諧音梗,但事實上「426」對於世界經濟來說是個舉足輕重的日子。
1970 年 4 月 26 日,《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生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正式成立,2000 年中國(ㄏㄏ)跟阿爾及利亞提案了關於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的提案,獲大會通過,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由此設立。
這個日子提醒了世人知識創新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律環境的重要性。
但著作權法也有死角,就是「時尚製造業」!
電影《穿著 PRADA 的惡魔》(看過應該都有一定的年紀吧!),有一段提到從伸展台到賣場花車的「時尚演變」——山寨的時尚設計卻是合法的。
為什麼呢?這是來自美國法中的「有用物品原則」。如果物品的創意與實用性緊密結合,那他就並不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所以諸如衣服、家居、燈具,會因為「有用物品原則」而不受到著作權保護。
但是並非所有服飾產品的一切都不受到保護,像是有名的時尚品牌的商標、或是還在紙上的設計圖,只要是實用物品上可以被分離辨認,並且可以獨立存在作為「著作」,而非物品的「功能」時,還是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如果具有實用功能的商品被著作權法保護,會導致長期獨占壟斷,將嚴重影響同業競爭者的權益,將產生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在商品形狀本身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情形,而較能發揮它本身的使用目的貨製造的經濟效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就會被認為這個造型設計的主要目的並非滿足美感的需要。簡單來說,不是以美感為特徵,就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精品品牌 Celine 和 Givenchy 曾經起訴過台灣公司,主張這些公司生產的包包侵害了他們旗下包款的著作權權。進一步來說,是侵害了「包款設計」,也就是他們享有的「美術著作」。
案件後來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定,被認為侵權的商品設計,只是要讓產品發揮其功能,或為了確保商品工的設計,並非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的創作,進而認為台灣公司沒有侵害精品公司的著作權。
不過法院也提到,台灣公司的「致敬行為」不僅讓消費者混淆誤認,無異是攀附國際品牌商譽的行為,認為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必須登報道歉。
但這並意味著法律全無用武之地,像是著名的三宅一生就把設計師所設計的特別造型的幾何和設計包包申請為商標,成功在台灣註冊商標。雖然跟著作權的保障有所不同,但是還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用法律在商業利益上築起一道護城河(不得不說,從申請到註冊成功確實花了不少「時間與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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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之前跟 Plain-me 品牌服裝第一站 合作的小包,市面上有很多致敬款,做為台灣首屈一指的設計小包,縱然有再多委屈,也只能暫且把痛苦吞入腹內,期待消費者可以用雪亮眼睛,看到小包在外觀與材質上遠勝於「致敬款」之處。
雖然時尚圈似乎是個法律到不了的地方,但我們始終相信,消費者的每次消費都是在做一個選擇跟投票,如果法律暫且對這些「致敬行為」無能為力,或許消費者們用新台幣下架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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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me
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 在 管碧玲 (kuanbili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朋友發了這篇文和連結,被臉書屏蔽了,我需要測試,所以也發看看:
這篇報導提到
澳洲之所以這樣做的來龍去脈
裡頭有個重要訊息
包括歐盟、法國在內各國政府
在處理媒體廣告資源即將被科技巨擘(big tech)吸光這件事的時候
發現透過傳統的智財權(指著作權法)途徑根本無能為力
所以這一、兩年來開始嘗試訴諸競爭法(公平交易法),甚至”立案調查”
在此脈絡下澳洲開了第一槍
並在上個月由國會通過”新聞議價法案”
目前看來似乎已經成功達陣
澳洲成功的原因固然很多
尤其是有媒體大亨梅鐸在
(唯後來”新聞議價法案”已有修正,規模較小的媒體也能雨露均霑—我的眉批:善行之促成未必全然需要善意)
但競爭法機關的特殊地位(掌管市場交易秩序、補漏角色、獨立機關)顯然扮演關鍵的槓桿角色(leverage)
科技巨擘所引發的政經、社會大轉型或鉅變(transformation)日益明顯
和競爭法的關係更是微妙
以我之見 競爭法因此重獲生機
但免不了也帶來諸多挑戰
原先的執法工具和思維日見窘困
特別是針對普徧支配各國競爭法思潮的”芝加哥學派”來說更是如此
”芝加哥學派”極端相信市場的自我調節、調整功能,競爭法脈絡下的”芝加哥學派”大抵最關心企業結合(併購)和不法的聯合行為 其他的率多採”自由放任”、經濟效率至上
因此對”公共利益”的解釋範圍非常限縮
(自有其政治哲學和政策論述基礎)
只是在面對科技巨擘的一波波衝擊時
此一學派通常所採取的「不作為」佛系立場
應該是已經無法回應真實存在的社會需求
包括產業集中度、消費者選擇、所得分配,乃至民主自由價值
面對科技巨擘此一大時代議題
我們不必過度承擔
但也不宜妄自菲薄
https://www.google.com.tw/amp/s/amp.theguardian.com/media/2020/apr/21/google-and-facebook-need-news-and-the-media-needs-them-but-which-need-is-the-greater
公平交易法結合行為 在 小金魚的人生實驗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群人一起做華爾街日報的主題研究到底有什麼樂趣 #或許不能凡事只看樂趣
上週六結束了第三次的 #雙週華爾街日報導讀,我覺得我有幾個非常感動的點,我想要寫出來跟大家分享。我想要分成三個部分:
一、我的before and after
二、我對華爾街日報導讀讀書會的觀察
三、商業觀察舉例
▌一、我的before and after
這是一個為自己而讀的讀書會,因此我想要從自身出發。
#我的自我成長小觀察
華爾街日報導讀進行了三次了,我發現自己有三個很大的變化。
1. #我變得更好奇而且看新聞很仔細
以前看這些新聞會覺得「這跟我有關係嗎?」,就直接隨便看過了。但其實,只要我們仔細的觀察就會發現:當然跟我有關係阿,只是很近的關係,還是很遠的關係,但是一定是有關係的。因為世界的趨勢總有一天會影響到你,只是你有沒有發現而已。
2. #我不排斥看最原始的資料了
以前,都想看別人整理好的,覺得原始的新聞稿、資料好無聊、好長、不知道重點在哪裡,但是從第一次藉由主題是IPO而第一次看到了IPO公開資料發現根本是寶庫之後,就開始了一系列的驚奇,大家看下面我的舉例就會知道:我竟然從一個日本Yahoo與LINE的合併參透了前公司之前為什麼會受到政府的阻擋。如果你可以懂得更多,你會從「單純直覺」到「理性判斷」,這會幫助你最更多、更複雜的決定。
3. 勇於承認自己真的不會
因為題目太多元化,從IPO到晶圓到電動車到線上支付,我不可能每個都懂,而且最有可能的事情是:我都不懂。但是透過第一點以及第二點,我發現「這其實沒有什麼大不了」,我甚至是會在其他人分享的時候舉手說「這個我不懂,可以多說一點嗎?」,因為你承認你不懂,有人解釋,你就懂了。
我一直相信:真正的強者並非一開始什麼都懂,而是知道自己不懂的地方是什麼,並且加速跟上,在需要的時候懂,那就足夠了。
▌二、我對華爾街日報導讀讀書會的觀察
聚集一群願意努力而且又是各個產業人才的結果是什麼?就是我每一次雙週華爾街日報導讀前壓力都很大(不騙人),為什麼?
1. #所有的人都精心準備
我怎麼知道?因為就11個人阿,大家手上的資料很厚,畫心智圖的人有不同的圖、連結、文字敘述,我可以感受到大家儘管不一定全部都了解,可是是嘗試努力了解(因為每次主題差異非常大),可是就像萬維鋼說的,#通才就是在不同的議題當中都嘗試與這個世界的理解同步。
2. #沒有人遲到早退缺席
週六早上10:00 - 12:30,這時間真的不是在開玩笑的,是真的早阿~~~畢竟是週六,而且,我必須說,我們每次都有一個同學從彰化上來。(因為我們地點義無反顧在北車的小樹屋)你的學習、你的成長是自己掌握的,我們沒有逼迫任何一個人,你需要為你自己而讀。
3. #所有人樂於回饋他人
我非常非常喜歡每次有人分享完,就會有同學舉手說「我想要回饋剛剛的分享者」,真的,我每次都覺得很快樂,說了很多我平常絕對不可能知道的事情、公司、歷史淵源,甚至是暗黑秘辛。每次都忍不住又嚴肅又大笑。
學習是痛苦的嗎?是。
但是,如果你可以找到一群人,#那你會痛苦的快樂著。
#我覺得我找到了。
▌三、商業觀察舉例
如果說華爾街日報導讀還有一個加分的點,就是我們連在自己的小型line群組都可以隨時討論起不同的議題,例如今天的議題就是:
#日本雅虎母公司ZHD與通訊軟體LINE正式合併完成
#成為日本最大的資訊科技公司
我首先注意到的是這段話:
「ZHD的母公司是日本行動電話大廠軟體銀行公司(SB),SB的母公司是軟體銀行集團(SBG),由孫正義擔任董事長兼社長。LINE將成為ZHD的子公司。」(請參閱相關連結①)
這個關係簡直是跟連續劇沒有什麼兩樣,就是一個複雜的關係圖。
這時候有人提出一個疑問:
「這樣台灣LINE會有影響嗎?雖然是隸屬於韓國NAVER。」
欸等等,LINE是韓國的!?
我一查詢才知道,首先LINE真的是韓國NAVER創立的,只是它在日本創立,其因為331大地震,我們又愛又恨的「已讀」功能就是在地震的時候,因為訊號不穩定,已讀至少讓對方知道我看到了。
為什麼叫做「LINE」呢?起因於當時排隊打電話的人潮一直很多,一長條的線「LINE」,於是取名LINE。
LINE在台灣、日本、泰國都是主要的通訊軟體,但在韓國不是XDDD
有了這個基本的概念後,我又看到了一篇報導寫:
「日本雅虎(Yahoo Japan)與 LINE 的聯姻,在台灣也得通過競爭審查這關,公平會於昨(29)日審議這起日韓二大外商集團結合案,考慮兩造現行專精領域差異、未來大數據潛力等因素,判斷不會有害本土市場競爭,全案通過。」(請見相關連結②)
於是我有一個疑問:請問,人家要合併,為什麼我們要審查啊~~~
這時候群組的人找出了一篇說明文章,我看了才知道,原來是因為「公平交易法」。(請參閱相關連結③、詳細資料規則請參閱相關連結⑤)
既然是政府的決定,我找到了一個公開的公平會新聞稿。
我覺得看這類型的分析文,跟我之前看91APP的IPO公開文件一樣有趣,你可以知道人家是怎麼在看這件事情的。(請參相關連結④)
有幾個我看到的重點:
1. 首先參與了這次的結合案總共有三方:SB、NAVER、LINE、日本Yahoo,於是在公平會看的就是當這四方有結合的時候,對台灣的影響為何。(也是整篇新聞稿的重點)
2. 我訝異的是,SBG在台灣是有庶務的,而且還有兩個。分別是Arm Limited之「微處理器及系統之研發與授權」及Brightstar Re, Ltd.之「再保險、智慧型手機回購及換購」,雖然我不是很懂,可是至少知道原來SBG是跟我們有關係的。
3. 因為結合案是LINE與日本Yahoo結合,也就是說,不排除未來日本Yahoo可以藉由LINE銷售,因此,有疑慮可以切入台灣的市場。
在這裡,看到公平會的邏輯是:
(1)若是真的發生,那麼台灣消費者需要負擔較國內網購平臺更高之運費,並忍受更長之運送時間。
(2)台灣的網購平臺多屬綜合性零售商,並非只銷售來自特定區域或特定品類之商品,故即使結合後日本Yahoo以LINE作為入口切入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其取代之對象較有可能是日本商品之國內代理商或供應商,而非一般綜合性網購平臺。
(我其實在這一段突然懂了之前淘寶進入台灣的時候,政府查核的思考邏輯是什麼了XDDD 果然商業的世界很複雜,是需要一步一步來理解的。)
除了這個之外,我還自己畫了一張關係圖,結果發現,公平會的新聞稿中早就畫好了一張,而且還標示出股份所有權佔比。(我自己畫的以及公平會提供的我都放在留言)
我想,這是我在商業討論裡覺得有趣的,也是我訓練自己的,未必每一次都可以得到很多的收穫,但是,商業無所不在,每次練習一點點,就是很好的練習。
▌結論
華爾街日報導讀的起源只是我跟 Sandy's Recruitment note去年臨時起意的一個挑戰,起因於Sandy是風傳媒華爾街日報的代言人,而我們又想要讓自己更精進。
於是我們跟自己承諾了雙週六來執行,為了品質,這是一個封閉式討論。
這麼拉哩拉雜的寫出整的過程,是想鼓勵大家,研究商業不是一蹴可幾,但也不是窒礙難行,我們可以從小地方開始,帶著好奇心,歡迎你們也自己組隊來體驗這麼有趣的世界:)
► 相關連結
① 雅虎日本與LINE合併 成日本最大IT企業(新聞來源:中央通訊社):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3010231.aspx
② 日本 Yahoo 合併 LINE 一案,台灣公平會也審查過關!(文章來源:INSIDE):
https://www.inside.com.tw/article/20519-yahoo-japan-line-merge
③ 日本雅虎與 LINE 結合案,公平會准了(新聞來源:TechNews):
https://technews.tw/2020/07/29/japan-yahoo-line-ffc/
④ 不禁止有關SoftBank Corporation、Z Holdings Corporation與NAVER Corporation、LINE Corporation結合(新聞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6384
⑤ 是否所有的事業結合都要向公平會申報?(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06&docid=14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