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義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義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義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網路業配到底應不應該主動公開說明? 在電視打廣告已經是舊時代的主流,Youtube與臉書盛行的現下,不管你是吃的、喝的、玩的、用的,都可以看到各個網路紅人、部落客、博主、Youtuber在業配各種服務與產品。 但這些人,需要在貼文或影片中說明自己是接業配,而不是自主使用心得嗎? ...
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網路業配到底應不應該主動公開說明?
在電視打廣告已經是舊時代的主流,Youtube與臉書盛行的現下,不管你是吃的、喝的、玩的、用的,都可以看到各個網路紅人、部落客、博主、Youtuber在業配各種服務與產品。
但這些人,需要在貼文或影片中說明自己是接業配,而不是自主使用心得嗎?
依照公平會的公告,這種網路業配也是屬於薦證廣告的一種,如果薦證者(假設是youtuber)與廣告主之間有利益關係,就有公開揭露的必要。
📌舉例來講,某youtuber專門做各式手機與電腦產品開箱文以及使用心得分享,某手機廠的公關部門主動寄送年中剛推出的新型手機給他使用,請他幫忙寫推薦文。
由於消費者會信任這名youtuber是提供中立並可信的第三方意見,但如果是收到免費產品(甚至是付費買業配),則內容的可信度就會受影響,而消費者對這種可信度的變動有知情的權利,所以在開箱的影片、連結應該明確揭露該手機何來的事實。
如果沒有做到這件事,就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公平交易委員會可命其停止、改正這類廣告行為,並處5-2500萬元的罰鍰。
原則上會罰的是廣告主(手機廠),但薦證者(youtuber)有可能一併受罰。
(相關連結:https://goo.gl/P3BoEZ)
怎麼樣才算揭露?
這並沒有法律定義,但你只要讓他人可以得知利益關係存在即可。例如,howhow每篇都在po業配,就是個全職業配主(根本就是自成一家廣告業),貼文內容也很明顯可以看出;或是你在彩妝影片中提到「誰誰誰寄給你的產品」,也足以表示你與該業者間的關係。其餘的使用評價,就由消費者自行判斷值不值得相信。
🎸你可能會想,這樣業配會不會很難做?常常被罰?
從公平會近兩年的裁罰決議來看,似乎是沒有未主動告知業配關係被處罰的紀錄。一方面可能是檢舉稀少,另一種可能是實務上都默默遵循公告週知的市場規範。
當然,如果業配內容涉及詐欺(根本沒有使用功效、佯編專業意見),那就是公平法第21條要另外處理的,更可能有刑事詐欺罪與民事、消保法的損害賠償責任,不管是廠商還是業配者都可能要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