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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23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內政部不要再演戲打假球了」
今天早上,內政部終於回應了預售屋轉售紅單炒作的民怨,在臉書發文表示,如果建案廣告上如果有引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建案已取得建造執照,就有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最重可處2,500萬元。
我就直接講了,內政部不要再裝傻打假球啦。你知道你一發文,各地的房市討論群都在笑你嗎?以為做做樣子演演戲沒人知道?
我來告訴大家為什麼。
內政部援引的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1、42條: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假的!你打去任何一個「潛銷」中的建案,銷售人員都會跟你說:「目前本案還未公開推出,請您留下姓名電話,會有專人與您聯絡」。過沒多久,專人就打電話來了,告訴你建案尚未正式公開,先付訂金保留喜歡的樓層戶號,等建照下來再正式簽約。
徐國勇部長,花敬群次長,建商根本不會隱瞞「尚未取得建照」的資訊,是要怎麼用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真正可以罰的是哪一條呢,答案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處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看清楚,重罰4~20萬,內政部為什麼只講公平交易法最高可罰2500萬,而不敢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的4~20萬呢?
更不要說,這一年來,到底抓到幾件?開罰了多少?要不要公布出來給大家看看?
下個禮拜,時力黨團就會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修法,拉高未取得建照銷售的罰鍰。
最後再給內政部一個台中的神秘清單。知不知道「不可」、「可」代表什麼意思?這些案子,有沒有在建照核發前潛銷偷跑收訂金?
內政部好好去查吧,別再演戲打假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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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或是房仲業者為了促銷房子,經常會利用漂亮美觀的照片、影片、文宣等等素材,放在電視、網路或海報、傳單中進行廣告行為,吸引消費者的目光。然而如果廣告內容誇大不實,或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讓消費者遭受誤導的話,就會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這些廣告不實的情況,常見的有業者未告知建材、土地分類、面積不實、公共設施不全、夾層屋是否合法、停車位使用方式等等。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業者如果違反的話,公平交易委員會命令業者停止或改正,否則可以對業者處以罰鍰。
另外消費者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向業者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業者所隱瞞的資訊非常嚴重時,消費者也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但是這些事後求償的行為,都不如消費者在買屋前做好功課,事先預防來得有效😏😏所以買屋之前,記得一定要到現場看屋,問清楚購買細節,並且仔細審閱購屋合約,才能夠盡量避免購物糾紛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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