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 條 錄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 條 錄音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5 條 錄音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hantomli (在樓上)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社區管委會~會議是否...


※ 引述《kaomike (說我出國我都相信)》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因為在某一次會議當中所討論的事項,與事後公佈的會議紀錄有出入
: 要不是某些議題沒打或者沒討論的事項出現,再來就是曲解議題本身解釋
: 因為公佈會議紀錄都需要經過全部的委員,簽名確認才可以公告
: 認為有問題的委員拒簽要求修改,但是,有簽名的委員超過半數還是照常公告
: 日後就有其委員在開始會議之前先聲明,此次會議有錄音筆及DV作為紀錄
: 之後就被其他委員說,不能錄音錄影、憑什麼錄音錄影、公寓大廈條例有規定只有主委
: 許可的時候才可以錄音錄影,其他委員住戶皆不行錄音錄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關於該委員說「只有主委許可的時候才可以錄音錄影」云云,
這規定我找不到,不過倒是找到下面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8 條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
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管委會如果不給看會議紀錄,可能要考慮一下這樣做適不適當~


: 小弟我當場也在(錄影人員=口=)
: 有委員向我說,我已經侵犯到他的肖像權要去告我
: 所以錄影就此作罷!!
: 問題:
: 1.想請問的是在開管委會議時,委員或住戶是否可以在當下錄影或錄影?
沒看到禁止的規定,且有正當理由,也不是非公開活動,無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主張有禁止或須主委同意的人,請他提出法律依據。

: 2.另外我這樣的行為真的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權嗎?(有的話要去道歉= =)
有正當理由就不會侵害肖像權,不然自己蒐證還要對方同意入鏡才能拍,有道理嗎?
錄影存證的目的就在於「誰,什麼時間說了什麼話、做了什麼事~」

: PS:另外管理公司通常每次會議都會有錄音
: 但是每次申請要聽,都說沒有所以,才會自己去做錄音及錄影的動作!!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跟管委會或住戶有爭執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翻翻,就大概知道做事情的界線~
想查法規全文可去「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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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9/23 08:41)
kaomike:謝謝為我解答!!感謝!!另外有一問! 09/23 17:10
kaomike:假如事後管委會"錄音錄影列入住戶規約內"可否反駁 09/23 17:11
kaomike:因為委員投票半數就算通過!就算明顯不合理提出異議也沒用 09/23 17:12
phantomli:管委會只能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不能以下犯上, 09/28 18:22
phantomli:自己訂立規約。住戶規約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經 09/28 18:24
phantomli:合法程序通過,除有違反法規之情形,有拘束力。 09/2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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