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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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1 0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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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讀書館《#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為中心》

    完整15分鐘試聽:http://www.angle.com.tw/media/ListDetail.aspx?iS=50169

    《主講人》
    🗣#李建良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兼所長

    【講 綱】
    🔳行政法學思維方法
    1.狀態責任 v.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2.學理概念 v. 規範概念
    3.講者見解

    🔳探討法條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1.該條文規範意旨、該條文構成要件解構
    2.實務探討:109年座談會評析

    🔳探討法條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1.該條文規範意旨及要件解構
    2.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44號判決評析

    🔳探討法條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1.該條文規範意旨及要件解構
    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評析

    🔳結語
    1.正確辨析狀態責任與行為責任
    2.正確辨析不作為責任與狀態責任
    3.法概念、法解釋與立法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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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1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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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 上之 #狀態責任 與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為中心 / #李建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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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學思維方法
    🔸探討法條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
    🔹探討法條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探討法條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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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8 12: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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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寓大廈法普】
    誰人來擔任管理負責人?
    阿奇為了孝敬父母,好不容易存了錢,買了一間二十多年屋齡、6層樓有24戶住家附有電梯没有附停車位的「非常吉」大樓5樓之4,讓家人一同居住;一開始由隔壁鄰居告知,因為大樓並没有成立管理委員會,也没有規約,大樓管理費都是交由6樓住戶阿丙統收管理,維護大廈設備環境,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幾年。

    但依照經驗法則,人生向來不是風平浪靜的,老天總會抛下一些難題,讓你學習並成長。

    前些日子,阿丙告訴阿奇,因為他經營事業順遂,想給家人換間新房,打算出售6樓房地,搬離原址。阿奇擔心之後大樓環境設備没人管理維護,便私下向其他住戶探詢,大多數的住戶希望沿用以前的方式來管理...熱心的阿奇該怎麼做?

    Q:「阿奇所住的『非常吉』大樓是不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而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A:
    是的!「非常吉」大樓雖然没有附停車位,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有區分為24戶,各有其專有部分,並有建築物之共同部分(如電梯間、樓梯間、共同出入口等等),建物又座落於同一土地基地之上,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公寓大廈」,應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

    Q:「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阿丙擔任的管理工作,法律地位為何?」
    A:
    阿丙為「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非常吉」大樓未成立管委會、未訂定規約,長久以來由住戶推選一人(即阿丙)來執行公寓大廈管理及設備維護工作。那阿丙就是「非常吉」大樓的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

    Q:「如何選任管理責負人?任期多長?」
    A:
    選任:
    管理負責人之推選須經區分所有權人(住戶)2人以上之書面推選,經公告10日以上,而期間無區分所有權人另推選他人或提出異議,因而生效成為管理負責人。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
    任期:
    原則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依本案情形,「非常吉」大樓没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決議,也没有規約規定的情形下,管理負責人的任期為一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

    Q:「承上題,之後阿奇經住戶2人以上書面推選,在10日公告期間,另有住戶推選大王擔任管理負責人時,該怎麼辦?」
    A:
    那就只能來比Power了!民主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看誰能夠凍蒜!以本案為例:
    推選阿奇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10戶,而推選大王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有9戶,則由阿奇擔任管理負責人。咦....如果推選人數相同呢?那就看兩方相同票數的住戶們,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的一方所推選之人為管理負責人。
    法源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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