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2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社區車位可以堆雜物嗎?面對住戶管委會有三招】 「我的社區有住戶雖然買了停車位,但都沒有在用,把它當作私人儲藏室堆滿了雜物,他說這是他買的車位,誰都管不了。有些住戶也開始有樣學樣,真是受不了。」 一位大樓管委會主委愁眉苦臉的對我說,而這種爭議在大樓屢見不鮮。大部分的大樓車位,其實都必須受〈公寓大...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0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在 舒翠玲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1-04-06 11:32:33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按照以上條例,起造人應完成點交手續,若設施未通過檢測,則須負責修繕完畢才能夠完成點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社區車位可以堆雜物嗎?面對住戶管委會有三招】
「我的社區有住戶雖然買了停車位,但都沒有在用,把它當作私人儲藏室堆滿了雜物,他說這是他買的車位,誰都管不了。有些住戶也開始有樣學樣,真是受不了。」
一位大樓管委會主委愁眉苦臉的對我說,而這種爭議在大樓屢見不鮮。大部分的大樓車位,其實都必須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規定……
#管委會 #社區 #車位 #住戶 #停車 方格子 vocus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起造人在蓋完房子後竟然消失了!公設出了問題而且尚未完成點交,但建商卻不願意負責任!
住戶經過繁瑣的程序行文給都發局請求協助但建商卻惡意不出面!
遇到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按照以上條例,起造人應完成點交手續,若設施未通過檢測,則須負責修繕完畢才能夠完成點交。
📍詳細內容請點閱下方影片
https://youtu.be/0owIqcRns9Y
#惡質建商蓋完房子就消失
#住戶的權益在哪裡
#舒翠玲看見孩子的未來
#市議員舒翠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想趕走惡鄰?你可以這樣做】
抽菸、亂丟垃圾、噪音汙染…惡鄰的行徑層出不窮。但你知道,你有機會依法趕走惡鄰,讓他搬離社區嗎?
🎸依照「惡鄰條款」,你可以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社區住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如社區住戶有積欠過多社區費用、違法使用住宅範圍或是違反規約情節重大,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3個月,社區就可以依照區權人決議,訴請法院將該住戶強制遷離。
🎸哪些情形,可以訴請強制遷離?
根據22條,可以強制遷離有3種情況:
1⃣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這裡的費用,包含社區訂定的公基金、共用部分的管理修繕費用等。
要注意的是,積欠費用必須「經強制執行」,且「再度積欠達其總價百分之一」,才可以強制驅離。意味著惡鄰雖然欠管理費、公積金費用,但要欠的夠多,才能訴請驅離。
2⃣妨害建物正常使用,經罰鍰後仍不改善
正常使用的情況,包含規約對於專有、共用部分的使用規定,或是在逃生通道堆置雜物,妨礙出入等。
妨害建物正常使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各地政府是可以裁罰的。如果政府裁罰後,惡鄰仍未改善,就有權訴請驅離。
3⃣違反法令、規約情節重大
規約就是你的「社區規約」,例如社區規約禁止營業、禁止養寵物等等。
但,怎樣叫做「情節重大」?法律並沒有寫清楚。不過,我們可以從幾個實際案件來感覺一下法院的標準。
🎸曾經判准遷離的案件
第一個案例是「喧囂」。
某惡鄰自102年起,不分晝夜的大聲敲打金屬,發出巨大聲響、尖銳刺耳,偶爾亦有木棒敲擊、撞地板、大聲唱歌或鋸東西的聲音,每日至少三、四次,每次約15秒至1分鐘。102年11月,區權會曾決議請警方介入處理,但惡鄰仍未改善;而管委會在106年5月時更寄存證信函給惡鄰,要求改善,但惡鄰仍置若罔顧,因此在106年11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管委會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了多位住戶證詞、錄影檔案,以證惡行惡狀,法官最後採信,判決惡鄰應遷離該房屋。
(參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字178號民事判決)
第二個案件是「髒亂」。
某惡鄰在105年4月起,被住戶檢舉有亂丟垃圾、屋內臭味飄出的環境問題,而飼養寵物又未清理排泄物,導致該樓層的公共空間髒亂,又有大量蟑螂出沒。管委會分別於4、5月間開出三張勸導單,但惡鄰都沒有改善,於是在10月時召開區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遷離。
在這個案件中,管委會提出住戶證詞、住戶連署書以及管委會勸導單,還有新竹市政府、動保防疫所的會勘紀錄和勸導函令作為證據,最終使法院相信情節重大,判決惡鄰應該遷離該屋。
(參考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904號民事判決)
🎸想要訴請惡鄰遷離,可以,但請記得兩個重要的條件。
第一,「時間」。
依法要3個月未改善,才能訴請遷離,而時間越久,或許也越能讓法院相信「情節重大」;
第二,「區權人決議」。
訴請遷離,必須由管委會來實行,並不能透過你自己告。
而且,必須經過「區權人決議」才能達成。意味著這個問題要是整個社區多數人都認同的,而不是少數住戶之間的紛爭。
千金難買好鄰居,好不容易找到房子,卻必須跟惡鄰相伴,真的很可惜。
如果你身邊也有惡鄰,除了忍氣吞聲以外,不妨試試看惡鄰條款,找回屬於你的居住安寧!